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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认为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会为儿童保护带来什么改变?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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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件很值得关注:


一名刑事案件的被告通过qq威胁未成年女童,让她发送自拍裸照,被法院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判刑两年。


这一案例明确: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只是通过网络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猥亵了。


它的最大意义,并不是说它是非接触性猥亵的第一案(实际上2016年江苏徐州就有类似的案件),而是在于最高检对这一“有争议”的观点进行背书,让更多基层办案人员在面对类似的情况事可以有据可循,体现了对儿童性侵的严格处罚态度。


类似的情况在实践中有很多,一些怪叔叔在网上主动勾搭未成年女孩,通过言语挑逗、发送色情视频图片等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


由于和传统的猥亵行为以扣、摸等方式接触敏感部位有很大的不同。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况处理方法并不统一,有些地方定猥亵既遂,有些认为是犯罪未遂,还有的甚至认为这不属于犯罪,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理论存在争议,实践又不统一,不管是对司法者还是对儿童保护来说都很被动。


从这批案例公布后,这一现象将会改观。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点,细心的朋友可能发现了,公布案例的是最高检,那最高人民法院去哪了?他们判的案子由他们来公布不是更好?


实际上,这个案件最高院来公布还真不合适。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纠正错误判决的案例。


这个案件的原型发生在武汉某区,被告除了让小姑娘发送裸照外,还拿着裸照威胁她,让她和自己开房。就在开房的路上,被告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猥亵未遂,并做出了判决。检察院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提出了抗诉。


在检察院的坚持下二审终于改判两年,同时明确这种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至此,一个很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非接触行为可不可以构成猥亵?是既遂还是未遂?终于尘埃落定。


如果没有检察院的坚持,这个案件大概率就此结束,有争议的地方还继续会困扰实践,同样,更多的网上怪叔叔还将会依旧肆无忌惮。


从这个意义上讲,真的要给检察院点个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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