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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聊城市肿瘤医院医生向患者推荐抗癌药「卡博替尼」,因认定为「假药」遭患者家属投诉? 第2页

     

user avatar   long-cheng-94-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该追究陈医生的刑事责任。

要全面了解这个罪名我们得先来看一看非法销售假药罪的法条沿革,从法条规定的变化中,我们能看出立法者对这一类行为的态度变化。

1979年的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十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将法条修改如下: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早的法律规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才是销售假药,但之后的法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即使不盈利销售,甚至亏本销售,只要是销售,也都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

之后1997年刑法中,该罪名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也就是说,制造或者销售的假药只要不会造成人体损害,也不会作为犯罪处理。依据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主要指: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积极方面的致人损害是直接毒害病人身体,消极方面的致人损害是没有有效成分,可能造成病情延误。如果按照这种规定的话,销售对人体有实际治疗效用的无批文药品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

但2011年的修正案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删改,只要销售的是没有正规批文、经过药监局许可销售的药品,不管这个药品是对人体有害无害、有益无益,都是触犯本罪的了。

从法律规定的沿革,我们可以很明确看出立法者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态度:入罪门槛逐渐降低,立法目的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主逐渐转向保护药品监管秩序为主,从“实质监管”逐渐转变为“形式监管”。

我们能试着去理解管理者的心态,药品不同于一般产品,是有可能直接损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的,入罪门槛过高的话,必然会放任市场上的假药劣药横行,无疑会将公众健康放置在一个高风险的状态之中。一个权威有效的药品监管体系相比于个案中的正义是更加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逐渐肃清药品销售市场,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取绝对严格的准入制度是符合公众安全的需求的。

这个案件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当年的“药侠”陆勇案,那个案件经过重重险阻最终以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而圆满落幕。但陆勇案对本案基本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因为陆勇案之所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因为检察院最终认定陆勇是“买”而不是“卖”。他是自己购买药品服用,同时帮助不懂英语的病友代购。他没有批发药品转卖获利,所有人都是先向他下单,然后他统一订购,买药的人都是事先确定的病友,不是不特定的公众,不属于销售行为。

但本案中卖药的人明显属于销售药品获利的人,所以不能参照陆勇案件来处理。即使如此,我也认为陈医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一个理由,@一丁@王瑞恩 都提到了,最高检2016年颁布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

办案中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适用这一规定会有这样一个问题:这个案件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不一定是陈医生,而可能是实际卖出药品的人,这个卖出药品的人应该不符合该意见中的“少量”“自救性”等特征。也就是说,实际卖药的药贩子应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陈医生事件可能只是一个线索。

陈医生本人没有实施卖药的实行行为,只有一个介绍的行为,公安如果追究陈医生刑事责任的话,最大的可能是把他当做药贩子销售假药的共犯进行调查处理,所以我觉得如果对陈医生立案调查,辩护的要点应该放在陈医生与药贩子不属于共犯上。

虽然陈医生介绍了购药渠道,但与药贩子之间并没有犯罪合意,不应按照共犯处理。就目前媒体爆出来的案情来看,这个案件应该会有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的。


user avatar   MIG29ov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放着山东台推荐的灵丹妙药不吃,吃洋药!长点记性吧!



user avatar   caiju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讲了一万遍,对媒体要追责。记者叫什么,几几年出生,哪个学校毕业,哪个专业,毕设原文在哪,指导老师是谁。爹是谁,妈是谁,住在哪,房子几多钱买的。一律晒出来。

旗帜鲜明的支持造谣自由,旗帜鲜明的反对出台什么法律惩戒媒体造谣。你把造谣的抓起来,那谁敢断定自己报道的就是真相?

社会本身完全有能力靠人肉这种低成本低损害的方式惩戒造谣,为什么非要把国家暴力机关过来管事情?


user avatar   BizarreAdventure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你知道为什么政府机关,老师,医生,事业单位,等等都这么冷漠,公事公办死扣法律条纹了吧?


user avatar   thus-hel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答一个。

老爸当过兵,上过老山前线。当年部队从山东上火车出发往云南走,在山东上火车的时候,站台上放着《十五的月亮》,部队的亲属们都在火车站送行,虽然有些悲壮,但是几乎没人哭。火车到了云南境内,靠站歇停,这下可倒好,不知从哪来了一群又一群的云南当地的老百姓,老太太老大爷大哥大姐小弟小妹小朋友,根本没人组织,也没人安排,就是挤到铁道边拉着车上素不相识的解放军的手往他们手里塞酒碗,塞鸡蛋,塞吃的,操着一口完全听不懂的方言说着什么。一车的小伙子哭的泪人一样。


user avatar   zhrlaw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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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user avatar   li-yan-lin-22-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根据我司规定,五十人以上猿工群以及五万粉以上微博账号、一万粉以上抖音账号、不论粉丝多少的公众号,不管是因公注册还是私人持有,都必须填表上报。我司不知道知乎。

知乎上骂我司的负面消息比微博上骂的更有道理。


user avatar   da-li-mao-6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鬼子有点自作多情了,人家泽连斯基讲话是给你们听的吗?在泽连斯基眼里,鬼子和黄皮猴子不见得有啥区别,怎么可能听得懂人话呢?就算听懂了,有什么资格感到不满吗?

所以总结起来,大人说话,小孩别插嘴。你泽giegie和你拜爹爹在唠很重要的事情,你跟那裹什么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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