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另一篇关于名誉权的回答转到这里。
先以案例开头。
1.明星范某诉北京某医院侵犯名誉权案。
2007年,明星范某在百度搜索发现北京某医院,有"范某整容暑期特别贡献"为标题的广告,广告里有范某的照片和范某做过整容的文章,点击广告进入医院网页有"生活压力大诱发妇科炎症"的字样。
范某以该医院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20万元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定医院具有实质恶意,广告诱导公众导致范某社会评价降低,判决该医院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2.张梓琳诉某整形公司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
某整形公司使用张梓琳的照片,用于宣传整形业务。法院认为未经公众人物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经营活动,极易让公众误解其曾整形,影响其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肖像权的双重侵犯。
3.臧天朔诉网易等公司侵犯人格权、名誉权案
网易音乐频道组织"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臧天朔被网友投票排名第三。臧天朔起诉要求赔偿65万元等。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有接受正当评论或者舆论监督的义务,但是不当舆论不在此列。该评选造成臧天朔精神痛苦,超过正常舆论范畴。因此侵权成立,判赔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等。
4.杨颖(Angelababy)诉上海某医疗门诊部肖像权、名誉权案。
2015年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整容广告中使用了杨颖的照片。杨颖起诉索赔各项费用65万元。
法院认定该门诊部仅使用了杨颖的照片,但未使用贬义、侮辱等言论,故仅侵犯杨颖的肖像权,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门诊部公司赔偿杨颖各项损失2.65万元,并赔礼道歉。
5.方舟子诉老罗和他的朋友们公司肖像权案。
罗永浩在演讲中对方舟子的头像进行技术处理,并进行调侃。后来演讲视频传到了网上。方舟子起诉索赔50多万元。
法院认定罗永浩对方舟子的头像技术处理,旨在丑化和贬损其形象,侵犯方舟子的肖像权而非名誉权。
总结而言,名誉权是指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造成自然人社会评价的贬损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一般表现为侮辱、诽谤。
而其他的非人身性评价,即使降低也不够成名誉侵权。比如你说这个人养的猫不好看。
公众人物特别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如明星,对社会舆论应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正当的舆论即使造成明星社会评价降低,一般也不够成侵权。
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是否降低明星的社会评价,并且具有实质恶意。(对普通人的名誉侵权,只需要有过错即可,标准低得多)
所谓实质恶意,是指恶意是真实的,并且足以造成负面影响。
不真实的恶意,举个例子,比如造谣某明星在月球上开毒趴。
回到这个案子,网友对杨幂的所作所为是否侵犯其名誉权,主要在以下几点:
1.过错方面:网友的行为有没有真实恶意?
2.损害方面:有没有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3.侵权行为方面: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事实陈述高度真实,一般不构成侵权,反之可能侵权。意见表达出于善意公允,也一般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