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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不能承诺可以打赢官司?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光不能承诺打赢,连承诺有多大把握打赢都不行。

你承诺了,和不作任何承诺,从性质上看,你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就不同了。

你不作承诺,当事人买的是你“奋力争取来的尽可能好的结果”,胜诉也好,败诉也罢,只要尽力了即可。但是,你一旦作出承诺了,当事人买的就是你承诺胜诉的概率,这个概率是100%也好,是70%也好,总之当事人会期望着他的钱投进去,能按照你说的这个概率去兑换这个胜诉的结果。

这就产生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大多数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双方都有律师。如果原告律师承诺必胜,被告律师也承诺必胜,是否意味着必定有一位律师在欺诈自己的客户?进一步地,如果原告律师承诺70%概率胜诉,被告律师承诺40%概率胜诉,那么多出来的10%概率,到底是谁夸大了自己的胜算,在欺诈自己的客户?

所以律师法直接粗暴规定,不得打包票,也不得给出具体概率,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是,对于实际工作中的律师来说,设法绕开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和自己争取利益,本来就是职业习惯。如果当事人问:“有多大把握打赢?”律师可以不回答,但如果想回答,也有把这个问题合法地回答好的方法。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律师无法确保能够打赢官司,从逻辑上来看,这句话一出口就属于虚假宣传。

稍微发散一下,联想到《广告法》中对于宣传投资服务的要求: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背景的朋友会觉得这很合理,因为总有无法规避的风险,基金经理持仓再科学,扛不住打仗了、疫情爆发了、国家一句话一个行业没了,总会有一些不以服务提供者意志为转移的系统性风险存在。

再例如,法律也同样禁止在药品广告中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实验室里再安全的药物,遇到自身条件特殊的患者,也可能有风险;禁止「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因为再厉害的名师也拦不住学生忘了涂答题卡,不能承诺包过。

这样的立法,本质原因是一样的:人不应当承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

而且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允许承诺包赢的协议,就等于承认了律师,而不是法官、不是证据和法律,能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不打司法系统的脸嘛?国家的正当性要不要了?

那您说,我不是这个意思,就是立一个协议,打不赢不要钱,或者稍微柔和一点,结果越好给的钱越多,行不行?

这其实就有点「风险代理」的意思了,但风险代理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例如,婚姻、继承案件不能风险代理(不能基于结果计算律师费),因为这可能会带来道德风险:律师可能会为了更高的收益,采取法律之外的野路子方式促成离婚,像是花钱雇小白脸与对方当事人同居;也有可能为了追求更高的律师费来干涉当事人的自由,例如,官司打着打着,一方后悔了,而律师为了拿到律师费千方百计劝分,这就违背了客户的利益。

另外,风险代理也可能主张律师滥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来忽悠客户的可能性:也许一个案子客户本来就很有利了,律师故意做出大义凛然的样子,拍胸脯表示 -- 这个案子五五开,但我保证,如果打不赢可以退费,答应的话,一半赔偿金归我。客户被律师的豪迈所感动了,稀里糊涂在本来胜算很大的简单案子上花了更多的钱。

扯远了,总之,律师承诺结果必定属于虚假宣传,而如果按照案件结果决定律师费,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世界各国普遍对于变相的承诺结果(根据结果决定律师费)也有一定限制。


user avatar   duan-huo-gen-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撇开职业规范,只从逻辑上分析。

你拿着个借条来委托我打官司,

我说这是铁证,稳赢。

然后回头开庭,人家对方拿出一个收到条,说是钱早还了。

我特么岂不是傻眼了。

明白了吧,我只看一方的证据,听一方的陈述,根本无法得出你必赢的结论。


user avatar   xue-qing-yang-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能给点钱,就逼着人撒谎


user avatar   cao-qiu-yang-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年轻律师入职基本都要学一件事儿:不要过分信任当事人,要仔细鉴别当事人的话。

连当事人自己都故意或无意隐瞒篡改一些情况,你居然让我们打包票包赢?


user avatar   leonamin-min-m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认真的版本: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进行承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最多有再审救济(难度很大),如果律师利用其专业形象(在普通人看来)对当事人信誓旦旦地进行承诺,容易让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以及案件的结果有错误的判断,因为当事人无法对法律这极其专业的领域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在绝对的承诺下极容易丧失理性的判断、深思熟虑。最后结果为,当事人被律师坑了,诉讼也走到了尽头,没有机会挽回了。

更认真的版本:老板承诺你以后会加工资了,不加怎么办?换个老板呗。老公承诺爱你一辈子了,不爱了怎么办?换个老公呗。但是,诉讼程序走完了,就真没得救了。


user avatar   deng-xue-ping-lu-shi-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近,一家公司要求律师事务所保证胜诉才肯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的《确认函》在网上引发热议。这家公司看起来精明,实则愚蠢至极。按照它的所谓条件,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跟它签合同。

律师为啥不能承诺结果?因为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公检法司法人员决定的。

如果律师能决定结果,而律师是花钱聘请的,那么岂不是谁有钱谁有理?那还要法官干什么?

有人说,律师不是懂法吗?官司能否打赢难道还看不出来?还是水平不够、没有信心吧?

律师就像医生,有各自的执业领域,水平高低相差悬殊。但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就像再好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

法律是社会科学,不是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可能看法都不一样。

诉讼过程非常复杂,影响最终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证据、法律、办案人员的理解认知、法外因素都会起作用,只要法律文书没出来,最后结果都可能会有变量。

我曾经有个案件,当事人家属找了很多律师咨询,甚至还委托过一名大学教授。所有人给出的分析都是罪名确定,会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家属万念俱灰,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到我。我告诉她,案件值得深入研究,或许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家属半信半疑,决定委托我搏一把。

我一审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层面,做了全面的无罪辩护。庭后拖了很久,突然一天家属兴奋的打来电话,说得到消息案件会判决无罪。意外的是,一周后当事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家属说案件向中院请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选择了不服上诉,不过二审家属更换了别的律师。

直到去年圣诞节的晚上,家属又兴奋的打来了电话。说这个案子二审改判了无罪,而且主要理由跟我一审的辩护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二审的辩护律师已经不再是我。

本来一审要判无罪,请示中院后改判五年。不服上诉到中院后,经过约一年的审理,竟然又改判无罪。这样的变化和结果,你让律师怎么提前承诺?

又有人抱怨了:你不能承诺结果,我找你干什么?如果花了律师费,结果还是不好,岂不是花了冤枉钱?

这个话看似精明,其实糊涂。好的结果是靠努力争取的,没有过程哪有结果?就好比只有努力准备,才可能考取名校,而不是先承诺能考取名校再去努力。

难道子女上高中之前,先让父母承诺一定能考取名校才肯努力学习?是否最后没有考取名校,之前的努力准备都变得毫无意义?

诉讼本来就是一场博弈,争取的是一种概率和可能性。律师费就如同杠杆,当事人可以做理性的投资决策分析。在确定的诉讼费、律师费投资和不确定的预期收益之间,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做权衡。

很多中国人奉行现实主义和结果导向,但这种思维有它的局限性。把这种思维极端化、普世化,其实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有时候损害的其实是自己的利益。

我办案子从来不承诺结果,相反我会如实分析、告知家属可能会有的最坏结果。跟承诺结果相比,我更在乎做好过程,更在乎在约束条件下和变动博弈中实现可能的最好结果。

确实有不少律师,为了承揽案件去主动迎合当事人希望确定性的心理,喜欢拍胸脯给承诺。但这些都是空头支票,不能信的。

当事人希望有好结果乃是人之常情,但以承诺结果作为委托律师的前提则是走入了歧途。这样的当事人肯定找不到好律师。

然而恰恰是这样的当事人,喜欢迁怒于整个律师群体。如果案件结果不好,动辄扬言律师没有一个可信的。殊不知,是他们首先欺骗了自己,聘请了善忽悠、捣糨糊的律师。

常言道: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强行要求律师承诺结果的当事人根本不是优质客户,真正优秀的律师不必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我自己是从来不会接受这样的客户的委托的,不论他愿意出多高的费用。


user avatar   lakeyzh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讲一个笑话:

(庭前)

被告人:律师,如果你能够让法官只判决我6个月刑期,我会支付你10万元。

律师:好的。

(庭后)

被告人:感谢律师的工作,果然只判了6个月。

律师:不客气。不过确实费了我不少精力来说服法官,他本想判你无罪释放的。


前面不少同行都已经做了解释。律师不能对于诉讼结果进行承诺,这不仅是受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约束,同时也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局限。我们有时候跟新晋律师沟通,经常半开玩笑半认真的说几句话:

1.当事人讲的话,律师往往一个字都不相信。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所以当事人往往有意或者无意的隐瞒真实情况,只讲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因此对于律师来说,相比当事人陈述,我们更看重证据,尤其是书证和物证;

2.同理,律师不是神,我们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只能通过证据推测当时发生了什么;

3.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大,一般普通民众很难想象。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是法官一天当中情绪的变化,都有可能对诉讼结果有影响。而中国又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情做出不同程度的判决、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因为两地法院判决冲突而不得不提请最高院介入协调的事情也不罕见。

所以在此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都给案件结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那有没有承诺可以答应官司的呢?我们没查到这样的律师,倒是查到了一家包赢“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同一批人后来还经营了北京金才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

这家律所通过广告形式,声称诉讼包赢,然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黑龙江司法局通报,自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森耀律师事务所共计与被害人签订合同5607份,涉及被害人6664人,涉案损失金额104060144.50元(最终检察院认定金额为105018563.50元),然后用于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基金、支付广告费、支付人员提成等。

当然,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哈尔滨警方先后抓获111人,罪名涉嫌诈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由于案情复杂,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其实某种程度上,如果把问题反过来考虑,就可能行得通:如果案件没有打赢,律师可以退费或者不收费;也就是达到双方约定的结果时客户才需要付费——这个就是律师行业常见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律师风险代理又称胜诉酬金(Contingent Fees),简单讲就是将律师的收费同诉讼结果挂钩。

最早的律师收费标准是1981年颁布的《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后来在2006年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此后,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相关标准,比如北京就发布过《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等文件。不过在2018年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又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种观点认为,风险代理可以提高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满足一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需求,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也有人认为,风险代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会增加律师的道德风险,导致违规行为增加,从而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甚至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腐败。


比这个更进一步的,就是所谓纯风险代理。正常的风险代理,一般是少量前期费用,加后期风险费用(不超过30%)。而纯风险代理,则是完全不收取前期费用,甚至连诉讼费、办案费、差旅费等成本都由律师先自行承担,然后后期再收取约定的比例,一般在50%以上,我们甚至见过70%以上的(余下的30%给客户)。

纯风险代理最初出现在部分诉讼结果和执行度都相对有保障的业务领域(比如交通肇事赔偿,通常有保险公司兜底),由于后续律师市场的无序竞争,这种模式很快就扩散到其他业务领域(像不像《三体》中的降维打击?),包括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行业明确规定不得风险代理的业务。没办法,毕竟对于律师来说,有业务总比没有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这些限制提供风险代理服务的业务领域,其约定未必一定无效,毕竟中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否定这一模式(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刑事领域相对特殊,如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判决中表述“事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防止无罪人受到追究的一种法律程序。如果按胜诉结果收费,有可能会诱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采取非法或者非道德的方法获取胜诉结果。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考量,这种做法都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约定。”同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工伤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而律师事务所从工伤赔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理费,显然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也不符合一般人的善良判断。善良风俗亦称为公共道德,属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XX律所与万XX、刘XX在合同中对收费方式及标准的约定(注:系风险代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回答,跟各位同行交流~


user avatar   juan-juan-xi-liu-59-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辽东的问题是在万历的手上直接爆发的,但是万历却没有在自己去世前解决。最终辽东就变成了大明的一个伤口,让大明不断失血。

如果能够遇到嘉靖那种皇帝还好,偏偏遇到了崇祯帝。刚愎自用,还有点儿死脑筋。本来只是伤口出血硬生生被搞成了大动脉出血。

所以啊,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情,因为你还真不知道你的后人是什么货色。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辽东的问题是在万历的手上直接爆发的,但是万历却没有在自己去世前解决。最终辽东就变成了大明的一个伤口,让大明不断失血。

如果能够遇到嘉靖那种皇帝还好,偏偏遇到了崇祯帝。刚愎自用,还有点儿死脑筋。本来只是伤口出血硬生生被搞成了大动脉出血。

所以啊,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情,因为你还真不知道你的后人是什么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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