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如翔 律师已经将发问环节的基本情况做了详细的回答,写的很好,让我受益匪浅。
就是最后一点,吴律师认为这个环节不重要,我提出一点不同的建议,我认为这个环节特别重要。
第一,不是所有案件对方都会否认案件事实,在很多案件并没有代理律师,当事人出于各方面考虑有可能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第二,如果在这个环节把问题准备好,尤其是提前推演好对方可能的答案(包括真实答案和编造答案),有可能通过连环追问的方式,让对方陷入自相矛盾的两难境地,从而让法官怀疑对方的诚信,这样有可能让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证明力会打一定折扣。
第三,发问通常都是针对案件焦点,有助于在法庭辩论前,将自己总结的焦点问题抛给法官,引起法官的重视,间接引导法官的思路。
第四,有点超纲了,我们的发问的时候,也要准备好法官和对方给我的提问,在给对方挖坑的同时,自己也不能掉到坑里,起码要预测法官会问什么问题,对方会问什么问题,尽量提前做功课,想好妥善的答案。
以上就是一点补充建议,感谢吴律师的回答。
【本文涉及业务商业化内容,谨供参考】
主要说下所谓的“发问”的目的、某些技巧和坑。
题主所谓的发问通常指的是交叉询问(Cross-exam),你有权询问,对方也有权询问(双方都没有询问权的情况也有,法庭上什么鬼情况都有【苦笑】)。
交叉询问主要存在于法庭调查环节,而法庭调查环节是开庭重头戏,它用来梳理和确认事实,并对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进行总结,直到出现辩论焦点为止。它是为下一个环节(即法庭辩论)服务的。
【画重点】也就是说,交叉询问里面提的每一个问题,如果达不到上述目的的话,就都是在浪费时间,并且都有可能浪费民庭法官的时间,让法官不开心的话当然可能对当事人一方不利。
因此法庭调查环节的交叉询问万万不能脱离法律事实本身【画重点,并不是什么事实都可以提问】,它仅供尽量确认相关法律事实。
我说“确认”这个词,意思是交叉询问并不代表着攻击性,“和气生财”的民庭向来有话好说,双方只是不断确认各个法律事实是否如此,如果事实方面有某些争议,就把争议记录下来,会留到法庭辩论阶段作为焦点。(当然也有不少当事人、代理人甚至律师,尤其传说中的B证,会在cross中表现不配合,或者有攻击性,后面会提到这个坑)
需要注意的一些技巧,谨供参考:
【1】
原则上,尽量用开放性提问:
比如问对方说过什么、做过什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距离、什么速度、什么人物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等。
这一点的用意在于:
尽量避免诱导性提问的嫌疑,给法官留下好印象;
开放性提问相当于引导对方亲自陈述事实,避免了单纯的“是”或“不是”的回答,对方(尤其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说多错多——“我跟你讲,当时是这样子的……”【逃】
所有关键点,让对方当庭亲口说出来,后面如果ta自己说的自相矛盾,就会撞上“禁反言”的陷阱(这要是在刑庭可是算当庭翻供的)。
【2】
当然也有用封闭式提问的时候,通常用于固定证据的三性(非专业人士请自行翻阅相关资料)的情况——
比如某文件的签字是否归属于对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签署,对这些问题的确认确实只有简单的是或否两种情况。
【3】
不要急于进攻。
这里说的“进攻”也不代表攻击性,只是法庭上的攻守关系。
进攻的时间往往在确认某个法律事实之后;
如果没法确认某个法律事实,在这方面已经出现争议,没必要当庭怀疑和揣测,毕竟这并不高雅——留着这个问题作为焦点,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不同的假设并作出对应的结论,会给法官留下更好的印象。
当然还有一些坑,是比较变态的,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遇到,而某些情况真的什么人都有。
【1】
对方出现诱导性提问怎么办?
这个坑其实很多人踩进去都没发觉,诱导性提问大多都是封闭式提问的形式,而且表现超级自然,它通常在提问的时候已经提及对方当事人想要的且对你不利的答案或事实,尤其其中一种“记忆诱导”有可能会使你对一些记得并不清楚的事实作出错误记忆等。
除了养成习惯回应“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之外,还有一种回应方式就是直接转为向法官报告“对方诱导性提问”。
【2】
对方的开放性提问包含不存在的事实怎么办?
开放性提问既可以避开诱导性提问的嫌疑,同时还可以藏“陷阱卡”。
比如对方提问“你什么时候签署的这份文件”用于确认某个法律事实成立的时间点,而你事实上并没有签署过这份文件,wtf???尤其对方还死命逼问,企图直接强行确认某法律事实。
这种情况建议转为向法官报告“对方的提问没有事实前提”,通常可以立即停止这种闹剧。
【3】
对方问了很多无聊的问题,可能是不专业的原因,或是企图拖时间,怎么办?
还是那句话,交叉询问不能脱离相关法律事实,所以你可以转为向法官报告“对方的提问与某法律事实没有关联性”或者“对方的提问并非某法律事实的要件”。
非专业人士请针对自身案件情况,自行付费咨询和委托律师。
以上。
纯属口胡。【笑】
私信寻求免费咨询者一律黑名单。
我不赞同 @陆骏秋 律师所说的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是在法庭辩论环节,以及在法庭调查中要求当事人互相发问是法官的个人习惯。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没有当事人互相发文环节的规定。但是据我所知,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中就有规定:「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而且,在法院系统的庭审规程类的内部文件中,当事人互相发问的环节也会写在法庭调查程序。
而且,法庭辩论也不存在单独的「互相发问」。因为整个法庭辩论程序就是原告(或其代理人,下同)、被告、第三人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可以在辩论意见中加入提问的内容。但是,他方当事人也可以对这些问题不予回应。而在法庭调查中的互相发问环节,一方当事人提问后,法庭就会要求被问的一方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综上,当事人互相发文确实是法庭调查中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一般在法庭调查环节中相对靠后的位置,如果法庭不单独发问,那么它通常是最后一个环节。也就是在当事人陈述、归纳争议焦点或者调查重点、举证质证等程序的后面。
实务中,在上述几个环节结束后,法庭会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并逐一询问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问题向对方发问,且这个问题对庭审而言是有意义的,法庭会要求对方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因为法庭上很难有机会让对方直接回应你的问题。一些对方不想回答的问题,他在其他程序中会想办法忽略掉。而且,对方在回答时所涉及到的事实问题,有可能会构成「自认」。
对于「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我的一些想法是:
第一,要明白「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不要把它当作法庭辩论。我认为,法庭审理活动的中心工作就是帮助法庭书写判决书,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两个庭审中的重要程序,就对应着判决书的两个重要的部分:法庭调查对应「经审理查明」部分,法庭辩论对应「本院认为」部分。换言之,就是法庭调查主要解决案件事实问题,法庭辩论主要解决适用法律、裁判理由问题。既然「当事人互相发问」是法庭调查中的环节,那么所提问题应该更着重放在事实问题上。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死板的。
第二,要着重围绕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调查重点来提问,重点关注在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中被漏掉的问题,以及对己方比较有利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特别是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对于法庭作出裁判来说是比较重要、关键的问题。法庭确定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是法庭根据庭前准备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定的法庭比较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庭肯定要想办法弄清楚。当一些关键事实在前面的陈述、举证质证环节被漏掉,而对你方又比较有利时,就有必要在这个环节中提出来,提醒法庭注意。而且,如果你问了一些问题,正是法庭正准备问的问题,法庭还会比较开心~
第三,要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实务中会遇到有些律师没有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比如材料没有认真看过、书状是助理代笔而自己没有认真琢磨过等等。这种情况下,就很难问出什么好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庭审就是帮法官写判决书,而法庭调查就是帮法官把「经审理查明」部分凑完整。因此,要在庭审前梳理双方提交证据,思考法官需要处理这个诉讼请求,需要解决哪一些事实问题,现有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让法官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有些问题根据现有的材料中没办法解决,这部分内容可能就需要通过发问来确认。
第四,不要问法庭讨厌的问题。例如,重复的问题,己方在陈述或者举证中已经讲过的,而对方在陈述和质证中已经回答过的,你问这个问题就是纯粹让对方再讲一遍。又例如,没意义的问题,也就是与案件事实、法官写判决书没关系的问题。不过这样的问题很少发生在律师身上,有些当事人甚至会在发问环节问对方「还有没有良心」。
第五,这个环节通常没有那么重要。重点还是放在证据收集上,总不能指望对方一概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要实在没啥问题,也别非要找个问题问对方。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想法。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