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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学者质疑邢立达等人 Nature 文章发现的「最小恐龙」实为蜥蜴,证据充分吗?此事会如何收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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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眼齿鸟到底是个啥的问题,因为我不是古生物专业的,作为一个普通的恐龙爱好者就不班门弄斧了。

但是,(现生生物)分类学与古生物学某种意义上可以算大同行,所以我或许可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此事会如何收场?

太长不看版:

  1. 以命名法规的订立原则及现有先例而言,撤稿并不有损于学名的优先权;
  2. 不论是否撤稿,这种蜥蜴将永远叫「宽娅眼齿鸟」(Oculudentavis khaungraae),所以才说这起事件的影响比古盗鸟事件更大;
  3. 由于动物命名法规建议「在内容发表后不再进行修改」,个人不支持进行撤稿。

完整版:

简单的背景知识介绍

先给吃瓜群众科普一下生物命名问题。

根据目前分类学界的规范,物种学名采用拉丁文、双名法(病毒除外,例如SARS-CoV-2就不是拉丁文),种下等级(亚种,及植物学的变种、变型)采用三名法,种下等级因为与此事无关,这里不展开讲。

物种的学名由两部分组成,第一个单词是属名,第二个单词是种小名(种加词),例如宽娅眼齿鸟的学名是 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第一个单词是属名,眼齿鸟属,第二个单词是种加词,来自人名宽娅,是标本的原始发现人,正式一点的场合,后面还可以接命名人及年份 Xing et al. 2020 意思是邢(立达)等人发表于2020年,合起来就是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Xing et al. 2020,这是宽娅眼齿鸟的唯一一个名字,这个名字也只用于宽娅眼齿鸟。

但是许多时候,情况没有这么单纯,假如眼齿鸟此前已经被人发现过一次,起了一个名字;或者再假如,以前有人发现过另一种动物,给它起了个名字也叫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这种纠纷该怎么解决呢?

生物学家们为「怎么给生物起名字」的问题,专门制定了一套规定,就是所谓的「命名法规」,目前植物、真菌和藻类共用一套命名法规,动物、原核生物和病毒分别有各自的命名法规。

本文接下来主要讨论动植物,分别简称动物命名法规和植物命名法规。

命名法规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命名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叫做「优先权」,即:早就是王道

详细地说,一般而言,对同一类生物来说,我们使用最早发表的学名,叫做「主异名」,后面发表的学名是它的「次异名」;(植物学上叫做「接受名」和「异名」,与动物学稍有不同)如果先后有人给不同类的生物起同一个名字,最早被命名的那类生物就叫这个名字,晚命名的那个名字叫做「晚出同名」,那类生物就要换个名字。这两种情况分别叫做「同物异名」和「异物同名」。(名字被保留、起始时间之前发表、不合格发表、被永久禁止的著作等情况下有例外。)

但是,这种规定不是因为生物学家们怕自己早发现的东西被后来者抢走了,而是为了维持命名的稳定性,避免名称之间的冲突引发混乱,尽可能减少学名的改动,保障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

动物学上有规定,如果一个学名发表50年没有被使用,而后来的名字得到广泛的使用,我们就可以申请保留后一个名字。厚头龙属的学名Pachycephalosaurus 发表于1943年。但后来发现,早在1870年发表的学名Tylosteus Pachycephalosaurus 为同物异名。但因为Pachycephalosaurus 更常用、更出名,而Tylosteus超过50年没有被使用,化石证据也难以检验,命名法规委员会将Pachycephalosaurus 保留为厚头龙属的合法学名。

植物学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绿绒蒿属(Meconopsis )的模式种被发现是一种罂粟(罂粟属 Papaver ), 理论上说,属名应该跟着模式走,模式种变成罂粟,绿绒蒿属的学名应该变成罂粟属的异名,再给绿绒蒿属重新起一个学名。

但是这样的话整个绿绒蒿属所有的物种都要改名,变动太大了,命名法规委员会决定将其保留,重新指定Meconopsis regia(CITES称其为尼泊尔绿绒蒿,但是跟Meconopsis wilsonii 重名了)作为模式物种。

之所以会有类似的规定,就是因为如果毫无例外地严格按照优先律,许多广泛使用的学名会成为异名/次异名,反而给研究的进行带来诸多不便。

从这一角度上讲,如果一个学名发表后经过大量使用,而后被撤回,显然会给研究带来困扰甚至混乱。为了保证命名的稳定性,除了拼凑标本、伪造标本等恶劣的学术造假行为外,作者和期刊不应当轻易进行撤稿,撤稿行为(即使有的话)也不应有损于学名的优先权。

但是口说无凭,之前到底有没有过类似的事件呢?

先例

新种论文的撤稿行为极少,因为一个物种的分类地位本质上是一个科学假说,可以根据新的证据不断修订或调整,之后的改动完全可以通过分类学修订来完成。

我检索之后只找到两起新种论文的撤稿事件,一个是植物的,是一种羊蹄甲 Bauhinia saksuwaniae ,另一个是动物的,Pachyotoma emeiensis ,内口纲的小东西。

命名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撤稿的处理方案,因此相关案例都是根据法规的其他条文来处理的。

内口纲是昆虫纲的姊妹群,没啥好看的,不放图了。

植物的情况比较清楚,先说植物的,茄科植物学家Sandy Knapp认为,撤稿的名称不属于有效发表,她的依据是命名法规30.2条,要求发表的学名必须是「作者认可的最终版本」 (publisher considers final),而撤稿行为表示这不是作者认可的最终版本。

但是问题在于,命名法规给出的三个案例,都是在发表的时候就明确表示「这是一个暂定版本」,或者「正式版中会有更多改动」,而这个羊蹄甲的撤稿行为则是先进行了发表,再进行撤稿,这与这三个案例是不同的。

国际植物名称索引(International Plant Names Index, IPNI)收录了这个已撤稿的学名,因为,命名法规的30.2条针对的是草稿(preliminary version 最初版本),一篇已经发表的论文显然不能被当作一份草稿。之后的撤稿行为应该被视为对已发表文献的改正。而命名法规30.4条明确禁止了对已发表内容进行修改,任何改动应当作为分类学修订单独发表,而不是对原始论文进行改正或者撤回。

因此,在植物学上,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撤稿,或者其他任何改动,都不被命名法规承认,仍然以原始论文为准。

上面谈的是植物,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既然是一种动物,那就应该讲讲动物的情况。

燃鹅,尴尬的是,动物学上类似情况的处理并没有植物学上这么明确。

动物命名法规2012年的修正案规定,作品一旦发表,其内容就是不可改动的,更正应通过勘误表或其他单独的出版物进行。

动物学上这个规定,乍一看跟植物学差不多,但也仅仅是「乍一看」而已。因为它是一个Recommendation(建议),在动物命名法规中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既然是建议,作者就可以选择不遵守,它也没说如果作者不遵守建议,撤回了论文,其中发表的学名要如何处理。或许是因为大多数人比较遵规守纪,命名法规说「我建议你不要撤稿」,大家就都乖乖听话了,所以类似的案例很难找到。

我找到的唯一一个动物新种的撤稿案例,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个内口纲的小东西 Pachyotoma emeiensis Ding, 2007,07年发表10年撤稿,然后16年还有人引证这个名字(南朝鲜学者发表的北韩的新纪录,这个组合也挺奇葩的……),说明这个学名仍然被视为有效。

因此,目前至少在实务上,动物学也不承认撤稿行为,被撤稿的发表仍然是合格发表。

但是动物命名法规只有建议而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撤稿行为可以算是游荡在命名法规的灰色地带,仍然隐含着某种风险。

游荡在命名法规灰色地带的一个先例就是树息龙属Epidendrosaurus 和擅攀鸟龙属 Scansoriopteryx,这两个学名都于2002年发表,但是树息龙属比擅攀鸟龙属早发表于在线期刊,却晚发表于纸质期刊,这两个学名的优先权问题曾经引起了旷日持久的争论,直到2012年,动物命名法规修正案明确规定,在线发表的起始时间是2011年,此前只承认纸质期刊。因此树息龙和擅攀鸟龙的争端应该以纸质版为准,树息龙在纸质期刊上的发表晚于擅攀鸟龙,因此树息龙属的学名Epidendrosaurus 成为擅攀鸟龙属 Scansoriopteryx 的次异名。

然而,在这十年间,这两个学名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谷歌学术中搜索Epidendrosaurus能得到150条结果,Scansoriopteryx 能得到78条结果,显然给学术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假如眼齿鸟最终被认为是蜥蜴,撤稿后再次作为蜥蜴发表,这种生物就同时拥有了两个学名,将有可能游走于动物命名法规的灰色地带。如果两个学名在命名法规的新修正案出来之前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可能会引起新的混乱。


根据目前的先例来看,不论作者和期刊最终如何处理,这种蜥蜴有极大的可能将永远叫做眼齿鸟。(所以这种蜥蜴或许是眼齿鸟事件的最大输家)

这也就是为什么楼上@dinosaur(重名太多圈不到)说这起事件比古盗鸟事件的影响更大。因为古盗鸟事件在发现过程中就被发现错误并纠正,并没有进入发表流程,原本预定的学名Archaeoraptor liaoningensis 也没有经过合格发表,如果不是在大众传媒上流传,这件事根本不会引人注意,毕竟,对于分类学而言,未经合格发表的学名等于从未存在。

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目前而言,不论眼齿鸟最终被认为是鸟类还是蜥蜴,作者均应遵循命名法规的建议,不对原始论文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尽管这样做的影响会很大,但不遵守命名法规的建议,将有可能带来更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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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更新:更新:很多人经过这次后问刑立达不是徐星的学生么,学术水平应该不差吧,徐星为什么这次要站出来指出他的问题?

关于刑立达,有些事情需要说的明确些。其实圈内人都知道,刑立达根本算不上是徐星的学生,他硕士的导师是Phillip J. Currie,至于Currie怎么看待他的,有兴趣有机会可以去问问Currie本人,有惊喜哦。徐星至多只能算他的挂名导师。他博士是在地大读的(至于为什么没在Currie那里读完博士,请问本人,again有惊喜),导师是张建平和万晓樵。这种所谓联合培养都是挂个名的,刑就是用这种办法说这也是我老师做的 那也是我老师做的,其实这些老师都是一头雾水,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就给刑做了这么大的“贡献”。

还有人经常说刑那么多篇一作文章,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算灌水数量也很多。这里就把话说明了,这些文章,刑本人是不写的,出力只限于拍照、测量、画图,做研究写文章投稿修改都是合作者弄的,这能不快吗?这还是他足迹的文章,至于琥珀还有其他化石那更是呵呵,那些文章里刑本人只能算是个中介,很多化石不是他自己的。对着有标本的人说有专家,对着专家说有标本,两头忽悠,最后要求挂一作。(因为掌握标本的人在谈判中有主动权,因为如果对方不答应给一作,可以拿着这个标本再找别人写。所以对于有标本的人,他肯定会有一篇文章,而对于写文章的人,如果不答应让出一作,他就失去了研究这个标本的机会)。

根据财新网报道(science.caixin.com/2020在这项研究中,邢立达除了提供琥珀标本,并在论文里写了琥珀的产地,重量这些内容之外就什么东西都没做。而做为分类学文章重头的形态学描述和系统发育分析都是由晶梅写的以及分析的。剩下两个figure里所涉及的线性回归以及形态空间分析都是由其他国外合作者收集数据并完成分析的。而至于CT扫描复原,邢立达甚至都没有参与,全都是由黎刚的团队完成的。可见,邢立达在这次研究中依然玩的是同样的套路,从收藏者手上搞到标本,之后拿着标本跟其他专家签霸王合同,自己什么都不干,最后要求挂一作。




接触过的老外经常感叹,别的国家邢立达这种就是放在致谢里的,在中国竟然堂而皇之要做一作,有的老外甚至觉得这就是中国的“规矩”,还很想尊重这种“规矩”,听着真是丢人。

如果不信,可以移步知乎别的回答,比如 zhihu.com/question/3746zhihu.com/question/6087邢立达干这事不是一天两天了,很多人都是看破不说破而已。可笑他那些粉丝还在相信一己之力上百篇SCI的神话/笑话。


总结一下邢老师的心路历程,搞不好邢老师可能真心觉得委屈,泥萌喷劳资干什么,劳资就是帮忙联系下琥珀,科学上的事我也不懂,也干不了,错了也不是我错了,你们要找就找懂科学的其他作者去,他们拿了劳资的标本,还把劳资分派的活干砸了,还有那个henry gee,劳资的合作者有错你不帮忙把好关,还特么发出来了,现在害我被喷,都怪我没有靠山,质疑我的不是学阀,就是正在成为学阀的路上,劳资天天要和粉丝互动,还要买卖琥珀,还要写通稿炒人设,还要抽出那么点时间和这些什么科学啊论文的打交道,劳资容易嘛,嘤嘤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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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相比于娱乐圈,学术圈的好处就是,很多事情不是靠粉丝多,大v站队就能颠倒黑白的。学术自有洪荒之力,剥开迷雾,揭示真理。

以下是国际上多位古生物学家的看法,认为这件事比古盗鸟更严重,因为古盗鸟没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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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更新:更新:疑似论文第一作者(邢立达本人)昨晚在另一问题“邢立达等人发表 Nature,在琥珀中发现世界上最小的恐龙,有哪些意义?”进行了回应,然而他依然走的是学阀打压的一套,并未正式回应任何学术质疑,之后这条回答被发布者删除。现在国际上各个研究组都在质疑,正式质疑文章的预印本也已公开发布,新的系统发育分析也表明眼齿鸟属于鳞龙类。质疑者们已经按照一作所谓的“标准流程”提出质疑,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科普,阻止错误知识的传播。然而这里的回应依然走学阀打压的老套路线,难不成是国际学阀都来打压了?

疑似一作的这位匿名答主不要总是有事没事把锅甩给别人,一作除了参与课题的设计和论文的撰写以外,还应承担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量,如收集数据,执行实验,写程序分析数据等等,这么重要的位置,论文出事了能撇的清关系?那么请澄清下您这个一作都做了什么工作,凭什么是一作。如果没怎么干活当了一作,出了事还甩锅,岂不是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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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一波新图





下面请欣赏国外古生物学家针对此事件创作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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