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的看法,10-11世纪的西欧大陆是个政治上分崩离析的时代,直到12世纪诸侯和国王才重新开始在较大范围内构建有效的政治实体。但在当时,有两个地区的情况比较特殊,这就是诺曼底和佛兰德尔,那里的诸侯,即诺曼底公爵和佛兰德尔伯爵,对其领地的控制比其他诸侯,包括在法兰西岛的国王,都更为有效,他们相当成功地遏制了高级统治权的衰败。
这里只考虑政治因素。
11世纪到12世纪初,诺曼人将自己的势力扩展到了欧洲各地,他们征服了英格兰,并在地中海建立了西西里王国。在法兰西王国,诺曼底公爵领则成为当时法国最强大的诸侯国。
这个诸侯国最初的基础是维京人在塞纳河下游地区的定居点。911年,西法兰克国王简单查理在埃普特河上的圣克莱尔与诺曼人的首领罗隆(Rollon)签署条约,将鲁昂附近的上诺曼底也授予维京人,诺曼底诸侯国初现雏形。随后它又获得科唐坦等地区。
一直到11世纪,诺曼人都保留着同北欧故土的联系,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迅速适应在法国的处境。到征服者威廉一世统治结束(1087)时,诺曼底已经成为地域界限分明、管理井然有序的诸侯国,这与其众多的邻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相对集中统一的制度究竟有何历史渊源?它是加洛林体制的延续还是维京人的创造?
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学者曾接受英国历史学家大卫·贝茨的看法。他认为,诺曼底公爵之所以能持续控制领地内的贵族,主要有以下原因:1、这里的伯爵领地制度(pagus)一直存在连续性;2、这里缺少带有强制权和指挥权(ban)的领主制,而这种雄踞一方的小领主在其他地区,尤其是在南方和地中海一带,占据了明显优势;3)对教会的监护;4)贵族与骑士之间的明确区分,这种区分使得贵族成为一个以公爵世家为轴心的统一的精英阶层。
贝茨强调的是加洛林公共权力的延续性,但他的看法受到了一些质疑。有人认为加洛林的制度遗产被高估了,公爵权力的基础不是公共权威,而是亲属关系。诺曼贵族是斯堪的纳维亚式的亲族武士集团。有的学者则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认为社会上层的断裂与社会底层的延续性可以并存。
今天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更为细致化了。的确有证据表明,10世纪的诺曼底诸侯国存在某些加洛林的元素。当时的纪年作家弗罗多阿尔(Flodoard de Reims)提到,一批伯爵领被让与维京人,这表明这种行政单位当时仍然存在;而且,直到11世纪,诺曼底才出现新的伯爵,他们都是公爵的亲戚。但这种延续性并非普遍的。在一些被战争摧毁的地区,加洛林的制度可能很难维系下去。
在同一时期,教会制度在10世纪初也可能有一个衰落的过程,不过随后它开始复苏,这应该强化了该地区的法兰克因素。同样,在11世纪头几十年中,八个重要的诺曼底修道院中,有七个是在墨洛温时期建立的,这种连续性是非常明显的。从地理空间来说,鲁昂宗主教的辖区,即教会省的范围与诺曼底公爵领也相当接近。在教俗关系方面,诺曼底公爵对当地的教会有很强的控制权。公爵们还致力于重建教会,建立或重建修道院,当然,他们保留着任命主教的权力。
早期诺曼底诸公爵的成就,在当时的诸侯之中罕有所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归因于他们的的领地继承制度。与当时很多诸侯和领主的做法不同——如布卢瓦-香槟诸侯国——诺曼底公爵领在继承时是完整的、不加分割的。罗隆的产业交给“长剑”纪尧姆(Guillaume Longue-Epée),后者扩大了领地,942年纪尧姆被刺杀后,理查德一世即位(942-996),随后即位的是理查德二世(996-1026)。10世纪末11世纪初的纪年作家、圣康坦的迪顿(Dudon de Saint-Quentin),与当时的诸位诺曼底公爵多有交往,据他记载,公爵们是在父亲在世时就被指定为继承人了,当然这须征得大贵族们的同意。公爵们的弟弟一般也会得到一笔供养自己的财产(apanage),但他们必须向公爵效忠。
1006年,理查德在给费康修道院的一份文书中正式使用了“公爵”(dux)头衔,而此的称呼是伯爵、头领等等(comes,consul, princeps)。当然,最先使用这个称号的并非理查德二世,此前兰斯的一位作者用过这个称呼:dux pyratorum,即海盗的头领。而理查德一世早年在他的正式文件中曾自称“侯爵”(marchio),但他儿子更偏爱dux,连国王的书记官也开始称呼他是“诺曼人的公爵”(dux Normannorum)。但这些称呼都不是相互排斥的。直到征服者威廉时期,诺曼底的统治者仍自称是“诺曼底的诸侯(princeps)、公爵和伯爵”。
诺曼底在1066年之前就已经存在封君封臣制和采邑,但这与诺曼征服之后在英格兰和诺曼底本土出现的封建结构有所不同,后者的等级制秩序感更强。这些都与公爵权威的强化有关。尽管贵族的产业是世袭的,但公爵可以在他们叛乱时没收产业并撤销他们的贵族权利。例如,在威廉的坚持,阿尔克伯爵就没收了其追随者莫特梅尔的罗杰的土地,这些土地连同城堡一起被公爵封给了别人。
威廉还强调,封臣们必须向他效忠,而且应承认他是优先效忠(Lige)的封君。1080年,他还要求所有教俗大贵族都必须承诺,他们之间的争吵必须提交公爵法庭裁决。高级司法权由公爵亲自掌握,或者授予由他监督的大贵族。在军事义务方面,在威廉在位的后期,贵族和教会的产业逐步确立固定的义务标准,即应该提供的骑士的数量。在宗教事务上,尽管威廉采用当时教廷改革推行的一些纪律,但他仍然对诺曼底的教会有很大的控制权。
无论是著名的巴约挂毯,还是当时海峡两岸的纪年作者,都把威廉描绘成英明神武的统治者,他的势力的确远超当时任何一位西法兰克的诸侯。但是,当他于1087年死去时,诺曼底同样面临11-12世纪所有诸侯国都必须面对的难题:继承危机。而且,这个强势君主的死去还再次引发地方分离趋向。
不过这些说起来就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