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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财新网的特稿报道《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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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记者,我负责任地说,这不是新闻调查稿件,没有采访到任何一方当事人,充满了自己的脑补,准确讲更像一篇同人文学。即便退一万步讲这是该事件的真相,但也不可以这种写法。记者固然不合格,财新网把关更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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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以下为原答案】

财新的报道补上了事情的另一面,如果没有这篇,我反而要怀疑是不是李星星的母亲主导了一场仙人跳。但这篇报道一出,事情的正反面补全了。

这就是内地版的房思琪,根本不需要怀疑。女孩的示爱、索爱、要承诺、要钻戒是真实的,女孩的报警、反复自杀、抑郁也是真实的。

精神被囚禁的人需要对方反复承诺对自己的爱来证明自己送出的爱是正确的。否则无法自圆其说、若无其事地活下去。她妄图用破碎的认知给自己建立一个正常的三观。

她妈妈、志愿者、律师、警察都没有办法系统帮助到她。他们只能一点点阶段性地接触到她,她需要离开控制者,接受长期的心理辅导。

要承认,她的斗争意志是很顽强的,她没有那么容易被驯服。很多类似她的女孩,精神甚至肉体早就随风而去了。然后她的顽强会变成记者笔下的寻找父爱般的安全感、寻找sugar daddy。

幸运的是,明白的人越来越多。污名化、完美受害人,这些名词我们都知道。

有人说鲍有士大夫情节,拿出杜甫、苏轼的年轻侍妾,拿出「一树梨花压海棠」「生命之光、欲念之火」,拿出「亦有白发红颜之美」的文化编码。我们要知道林奕含不是死于暴力,而是死于精神家园的幻灭,她不明白读着说着写着诗经、楚辞、唐诗宋词的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兽行。不要再把逼死林奕含的糟粕当成为罪犯开脱的理由。

根据中国的法律,鲍某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我们只能期待女孩得到持续性的救助,接受心理治疗,过上正常的生活。她的反叛/反抗越剧烈,她的成长也会越迅速。她有机会不成为房思琪。


这位记者没什么好说的,是阅历不够的恶也好,是知识的傲慢也罢,用最朴素的语言形容就是:心地不够善良。跟专业素养也没什么关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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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巴门上校在伯林说:

《财新网​》一开始所致力于争取的读者丛以及服务的对象(金主),本来就是鲍毓明之流的金融经管界精英。不过,由于需要营造舆论,《财经网​》才渲染某些liberal传播理念来吸引一些中下层小布阶层,以此来为其制造的舆论造势。

此外,《财新网​》又瞄准小布当前急寻价值认同的心态,进行有偿付费阅读,以此区别于大众性的免费阅读,从而让一些小布能够由此获得区别于普罗大众(群氓)的“众醉我醒”特立感(有消费—符号主义内味)。可惜,这次《财新网​》记者宛苏文对鲍毓明的共情报道,击碎了这一特立感,如某位付费豆友所言,有吃了屎的感觉。

总之,一旦小布阶层和金融经管界精英产生利益上或价值上的冲突,《财新网​》肯定站在金主及其阶级一边。对《财新网​》而言,这无可厚非,你不懂、不理解宛苏文的报道,是你不够精英!

他这里说了一个特别有趣的事情:资本体系供养的学术/传媒共同体实际上不厌其烦的表达的是对政治极化的厌恶,无论是左还是右——由此显得非常理客中,并对程序正义有百般维护。

他们厌恶的实际上是迫切改变的冲动,无论这个冲动来自何方。历史让他们相信,无论列宁还是小胡子,都是不可接受的。

自由派语境与其说是某种政治信仰,不如说是稳定剂和解压阀,在西方你能更明显的看到这个趋势,我们这边其实还好一些,但也有一些特色产物。

比如在国内就是自由派精英说metoo像文革了,metoo确实像文革,所以最后就变成了对文革本身的评价了——它到底好不好?

达利欧和巴菲特一直想带头缴造反税而不得,因为他认为安全持有150亿比持有500亿更重要,毕竟二者其实已经没有消费能力上的差异了,这时候稳定更重要。

比较可悲的是,当我们理解这个逻辑的时候,多数时候已经变成一个不希望一切出清的中年人了。

折中的话,托尔斯泰一生都面临这个问题,在贵族生活和自责的痛苦中摇摆不定,临死才四散家财——已经算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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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财新自己给自己这篇文章标上的【特稿】这两个字,新闻史上所有的特稿记者棺材板都按不住了

作为前特稿记者,我从新闻专业的角度来说几句。

(先更新两个回应:

1、有人质疑我学没学过新闻。我在清华新闻学院四年本科,伦敦政经媒体专业一年硕士+半年德国明镜周刊实习,虽然学的不太好,后来也转行了,还被指出文中写了错别字。但如果说我连学都没学过新闻,不至于不至于……

2、单信源能不能称为特稿是核心争论点,我坚持认为,对鲍单方面言论或者所谓证据,不加甄别的展示,不加质疑的全信,是违反新闻专业主义和操作规范的。欢迎讨论,早就应该好好讨论新闻从业规范了。)

这篇“特稿”,仅看笔法我都能想象得出:

一个根本没受过正规特稿训练的,很可能是个刚出道的年轻记者,(主动或者被动地)拿到了一些来自鲍某的QQ截图或者其他通讯信息,然后找了一个下午,脑补了一条逻辑链,一篇雄文惊天下。

然后在对流量kpi的共同追求下,编辑部轻易地过审,在微博上发布了这篇文章,不出所料,喜提热搜。

我一个朋友非常不理解为啥财新能这么不要脸,得出结论是一定是收了黑钱来洗地。

我觉得收黑钱的可能性不大。过去十年市场化媒体经过好几轮反腐,报社上下串通,从记者到编辑光明正大收黑钱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鲍某再厉害也就是一个企业中层(经提醒算高层),财新还不至于疯到被这样一个大概率翻不了身的个人收买。

更可能的原因是:财新整个编辑体系里,现在已经无心或者无力遵守特稿背后的新闻职业伦理规范了。

在我们那个年代,特稿记者是一家报社的杀手级武器,是王牌中的王牌。当时我们对头媒体特稿组专门来挖我时,我还相当得意了一阵。

特稿记者不仅从业经历普遍较长,而且大都有自己的能力圈,比如有些专攻政法,有些专门看上市公司,有些专门研究乡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等。

不然很难想象,在大型紧急公共事件来临时,一个对该领域没有深刻理解的记者,在通常是复杂而漫长的调查过程中,在各方利益都巧舌如簧时,能跑偏到什么地步。

看财新这篇“特稿”,记者的相关法律储备可能还比不上知乎平均水平吧。

“特稿”兴起,其实是当年市场化媒体崛起,敲碎传统“脸谱化”、“官腔”新闻最大的武器,基本特征是花瓶状叙事,从一个细小的口子切入,但一旦切入后,必须要抵达更广阔的全貌,或者更深邃的洞察。

所以特稿考验的是专业度,更考验追索真相的坚定决心,因为后者才是记者真正区别于专家的职业价值。

财新这篇“特稿”不能称之为“特稿”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毛个决心都没看到。

文章将近90%的内容都建立在“鲍某”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虽然看上去有“多方信源”,但都是“不具名人士”,而且完全没有核心利益对立方李星星及其母亲的陈述。

就靠一些QQ截图,李星星,一个作者没采访过、甚至没见过的人物,在作者笔下栩栩如生。

我瞎了。

在我的从业经验中,基本没见过针对大型公众事件的“特稿”,只采访单独一方当事人,信源基本匿名,就敢这么以“特稿”之名公布于天下的。

去年很火的华尔街日报记者写的《坏血》,在文末就披露了如何在已经基本捕捉到了真相,但依然严格按照职业规范,无瑕疵完成调查追索的。

当事人向新闻界公开一些信息,当然可以独立成篇,但那最多叫一个简短新闻报道,用于披露一些新发生的事情(注意,披露的只是事情,不一定是事实)。

所以财新记者如果是写了篇短新闻报道:“鲍某于今日发布了以下xx言论”,戛然而止。那也是篇合格的短新闻报道。

但尼玛财新自己的定位是“特稿”啊,所以退一万步说,就算最后财新记者所推断的是真相,这篇特稿依然是有重大瑕疵的。

再退一百万步说,就算最后事实真如这名财新记者所言,而且证据链毫无瑕疵。看这个记者在朋友圈自己下的定论是:”这是一个旧社会的故事,是他们的生命之光,灵魂之火“,李星星是”故事会人格“。

这样一件激起公众如此反感、忿懑的重大公共事件,这样一个涉及近年来多国社会最痛心疾首的女童保护议题,“特稿”记者最后唯一的指向,是一段充满个人高度臆测的洛丽塔式的故事。

这不是特稿,这是特搞。

刚集体掀开棺材板的新闻史特稿记者们,现在只想躺回去继续长眠。

最后再说一句,我觉得财新特别鸡贼的是,这样的“特稿“,他们为什么只敢发在微博上?(注,经评论提醒,还发在了官网和app上)

因为微博上可以圈一大波流量再迅速删除,就当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

怀念当年的纸质媒体时代,每个特稿记者、编辑和总编辑,甚至校对老师,都要在白纸黑字后面具名,以人格担保事实无瑕疵,立场持公正,第二天报纸出街,昭告天下,永久存档,再无“删帖”可能。

财新这篇文章,除了以上所有专业视角的问题,还能激起这么多普通读者本能的反感,还和作者字里行间隐隐的“这才是真相”的傲慢感有关。

我也有过类似时刻,当年在涉及一个案件时,我因为掌握了一些独家信息,自觉成形了关于事实的判断,但因为证据链也不够充分,就去问一个特稿记者前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写?

他给了我一个最好的告诫:不要写。

害,那流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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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一定会说对自己有利的。

他用2015年留言,试图证明,他收养的目的不是为了找小女孩实现其变态目的,当时他确实想收养一个孩子。后来收养一个这么大的孩子,是出于意外。

他用养女与其聊天记录,试图证明他不是强迫,而是女孩自愿。因为女孩与其发生矛盾,才报案的。

女孩第一次报案是2016年中,而不是第一次发生性侵的时间,之间间隔了几个月,可能多次性侵。

这个可以解释第一次报警警方为什么没有将这种关系视为强奸,难以证明女方非自愿。

什么以后登记结婚的说法,一面之词。

鲍的姐姐说,鲍把女孩带回过家,给鲍父母见过。

鲍自己说买过结婚戒指

这都是试图把这个关系解释为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养父养女关系。


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有问题。

如果2015年的求收养内容为真。那么在2015年的时候鲍可能真是想要一个孩子。

其在女性方面可能有些问题,大龄单身,没有看到其征婚信息。

他可能不需要婚姻,但是对子女有需求。

如果有一个靠谱的养子或者养女照顾其老年生活,他确实可以出去随便浪,不用承担婚姻责任。

收养过程中,遇到一个13岁,已经发育的女孩。他选择把女孩带走,这个时候就不那么简单了。

要养子养女,这么大年龄不容易养熟,他收养这么大孩子的目的是什么?

在收养后短短几个月,就选择了在其年满14岁后,强行发生关系,这是有预谋的。

女孩没有立即报警抓人,失去当时的证据,并与其相处一段时间,这为后来报警造成麻烦。(女孩说2016年初,鲍说2016年年中,从警方处理看,2016年中可能性较大。)

因其已经年满14岁,警方判断其非自愿需要多方证据,而长期一起生活,多次发生关系对违反意愿是反作用。北京警方未逮捕鲍,这个事情其实可以详细查一下来龙去脉。北京警方当时掌握什么证据?

报警失败后,这个14岁女孩面临选择

1、继续与鲍发生性关系,以恋爱关系解释,享受鲍提供的物质生活条件。

2、断绝与鲍的关系,已经被侵犯,但是无法立案,只能回家与母亲过艰难的生活。

3、其母亲可能接受过鲍提供的经济援助,在2015年3月份,南京有一个南京市建邺区鲍毓明面条店,注册资金2万。从时间线看,这个面条店在鲍寻求收养之后,正式收养之前。

这个店可能是重名,与此事无关,也可能是鲍取得其母信任的手段。

这个女孩选择了继续与鲍发生关系。鲍也以恋爱,见父母,到了年龄就结婚的手段,试图将这段关系恋爱化,期间多次与女孩发生关系。

女孩说鲍让其观看儿童色情视频,可能是鲍有此癖好,历史很久,也可能是针对女孩采用的手段。

这种畸形的关系,对女孩当然很痛苦。

到了2019年,女孩在网络帮助下,决定再次报警。

南京、烟台、北京、深圳等机构都介入。

南京的公安机关很努力,它们试图证明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女孩不满14岁,这就可以解决女孩意愿问题。遗憾的是,骨龄与出生证据均不支持。

烟台方面在办案时,女孩的描述和电话录音证明其态度与南京公安截然不同。

有律师和社工介入,但是证据有很大问题,女孩意愿也不坚决,律师跟进半年后退出。

这个事情,鲍承认在2015年12月31日发生关系,鲍当时处于优势地位,女方称违背意愿。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31日前追溯期有效。

事情现在全国关注,看会不会向这个方向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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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题目下的知乎评论。

我坚持认为:中国就不存在辩护律师存在的社会土壤。

至少应该:南风窗和财新网一起都看看。财新网也引用了南风窗很多内容,做为对比。


这个事情没那么复杂:鲍就是想包二奶,年龄小的二奶。

这个人道德不好,目前看来,没有犯罪的证据。


反而,这个兰儿多处问题:

为了强奸罪,强说自己出生期改期。(这招如果做陷阱,太厉害了)

忧郁症其实对她不利。

志愿者的证词对她不利。

公安局的“未来的妻子”这个保证书对女的也很不利。


二奶不满足现状,以及男女间许诺反悔,太多案例了。我楼下旁边就是派出所,

每周都有人来吵这种事的。



如果以某些人18岁以下差8岁就如何如何,我国建国初期很多领导人都归在里面了。


财新真还是国内媒体的榜样,无论这次武汉疫情还是这个文章。媒体你的责任是尽量真实报道,而不是选边站位。


2020年7月更新下:

最近调查据说是女的谎报,2015年已经是18岁了。

这个是追踪其读小学的时间而得来的。毕竟3岁上小学谁相信?


说谎,从来是连续性的。

为了不让真正受害者被忽视,这种应该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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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事儿,按照现有法律,有可能不是强奸。

不过如果聊天记录是真的。这个性质很多人应该不难理解,是一种“育成”,“调教”,比强奸更恶劣,因为它不只造成身体和精神的痛苦,还能把未成年人的世界观直接扭曲掉。强奸的伤害是可以随时间淡化的,把人从根上毁了,这辈子就完了。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很容易被洗脑,不过好在等他们长大了,大概率会醒悟,并挣脱这种控制,甚至像《洛丽塔》那样实现反杀,但是其长期影响是不可想象的。

一个83岁的人可能对38岁的人有爱情,一个40岁的人对14岁的人,我认为爱情的可能性为0,他感兴趣的是那一张白纸,把她改造成他理想中的人。


实际上把无论如何都算作强奸的年龄改为18-20岁就完了,也别辩这辩那的了,一了百了。

(因为上市公司高管,海龟,身高190的成功中年男,真的有可能吸引家庭条件不好的未成年幼女,甚至得到孩子父母的支持,以实现阶层跳跃,如电影《成长教育》)

另外说老实话,我觉得应该把孩子父母一起抓起来。

而jc,他们大概率也看到各种不利证据,把事情定义成和“童养媳”的家庭内部纠纷。他们估计还觉得冤枉呢。


user avatar   bu-shuo-8-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像我不会因为南风窗的报道仅仅采访了受害人一方而批评其有所偏颇一样,我也不会因为财新的这篇报道仅仅采用了鲍某一方的说法而将之斥为一派胡言。

因为它比一派胡言糟糕多了。

这篇报道当然能反映一些前期报道中没有提及的内容,但是它缺乏的东西更多也更重要——它缺乏最基本的道德立场,缺乏最起码的同理心。

这篇报道在反复提及受害人的前后矛盾和多变时,对于造成被害人这种精神状态的原因一笔带过,对于鲍某“收养孩子”突然变成“谈恋爱”的神奇转折不闻不问,对这种明显畸型的“感情关系”不置一词。反而把大量的笔墨用在了“鲍某对兰儿的态度变化不能理解”、“多方验证兰儿和鲍某关系亲密”、“兰儿拉黑帮助过自己的志愿者”上,自说自话地把整个事件概括为“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却毫不思考,这种“不安全感”究竟是女孩天生自带的呢,还是某些不幸遭遇所给予的?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最不应当期待的就是完美受害者,因为这种期待只会带来受害者有罪论,性侵类案件更是如此。既然我们不应指责一个被性侵的女人衣着暴露、自讨苦吃,那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一个14岁就懵懵懂懂与一个能做自己爸爸的中年男人发生关系的女孩纯真无瑕、坚定诚恳?报道当然要反应作者掌握的情况,但报道更需要有基本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我们不需要舆论审判、划定罪与非罪,但我们需要舆论有一个基本的善良立场——40岁事业有成中年男子和14岁未成年少女之间的强弱差别一目了然,任何在这两者间保持中立的姿态,都是在偏向前者。鲍某作为这段关系中占据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的一方,理应承担更多道德和舆论压力。

我不否认,受害人很可能真的存在多变、反复,挣扎在“爱鲍某”和“告强奸”之间,这种精神状态也很可能导致强奸罪的取证困难。但是无论罪成与否,这种“以领养为名,带一个女孩回来和自己‘谈恋爱’”的行为有多么卑劣,只要具有正常的道德观,都应当不难察觉。一篇媒体报道居然对此视而不见,反而去对受害人的态度变化、可靠程度和心理状态吹毛求疵,那要么是一叶障目,脑中无物,要么是恃强凌弱、心中无耻。

这样的报道居然还是“特稿”,大概是道德感特别薄弱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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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mk2,但是还想多说两句。

我们不轻信一方,同等标准下也不应轻信另外一方,这是基本的议事规则。

自己私底下当然可以有各种猜测,新闻是否验证自己的猜测会导致一个人产生倾向与立场,但是拿出来公开说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且作为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事件来说,更重要的是报道本身是否全面与客观。但可惜的是,前后两篇报道的写作手法都是在讲故事而已,故事的真实性不取决于读者更相信哪个。

有多少材料,你就事论事拿出来嘛,我们可以帮你论证。但是一个在黑司法,一个在黑被害方,这算什么?知乎故事大赛还没结束?

而且,整个案件的疑点就是那几个:

1、为什么要“送养”或“收养”

核心问题不在于谁主动提出(这是一种暗示与思维诱导),而在于各方在此过程中如何协商,最终实际形成怎样的实质关系,到底是以实质上的父女抚养为目的,还是以父女为借口的“干爹”。

强调谁主动提出并不足以解释后者。

2、有没有精液等客观证据证实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没有,万事休提。

如果有,发生于两个原来身份、年龄悬殊的成年男子与未成年女子之间,那天然就是有问题的,需要被合理解释。嫌疑人对此都拿出了哪些证据来解释?是否合理?

3、被害人本人的精神状况?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都应该尽量避免对当事者作道德评价。道德情况确实会影响陈述内容的可信度,但必须是事前的道德,而不是事实不明时随意YY和站立场的虚假道德。喧染被害人在取证过程中被粗暴对待,与暗示被害人在事件中角色并不光彩,都是干扰项。

而且,黑警察在一定程度上要由警察自证清白,但是想黑被害人,举证责任在于指控的一方。另外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至今为止除了性侵本身,反而没其他指责嫌疑人道德有亏的论据。

被害人自己如何看待两人关系,是否存在反复与前后笔录矛盾,是否与既有客观证据一致或矛盾。如果矛盾,为什么会矛盾?如果不矛盾,她说的内容有没有更多材料印证?

如果前后说法不一,我们不是瞎猜这属于xx人格,而是要确认,有没有可能说谎或被洗脑?如果有必要,能否作心理评估甚至测谎?测谎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可以有效加强或削弱单方陈述的可信度。

4、4月份报案后,有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为什么?

如果说2能证实,是有罪倾向的疑点,那这个就是无罪倾向的疑点。这需要被害人一方来合理解释了。

尤其是五六月份二次报案时被以“互殴”处理,这报的是家暴,还是性侵?当事人双方又是分别如何解释?


这些核心疑点,含含糊糊的只放出对自己暗示方向有利的片面信息,无助于事实与真相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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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文责自负。苑苏文,这个记者本人,要对自己的文章负责

不是媒体负这个责,而是苑苏文这个具体的人负责

不是说媒体不用负责,而是媒体本身是没有人格的,你让一个没有人格的事物去负责,对它一丁点触动都没有

要负责,一定要具体到个人。你惩罚公司,要让公司的所有人肉痛。你惩罚媒体,要让媒体的所有人肉痛

显然你没办法让媒体的所有人肉痛

很简单,你让苑苏文肉痛

必须树立一个规则,记者要为自己的文字负责,要为自己的不实报道,在肉体上,在精神上,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谁来让记者付出代价?

不要凡事拿法律说事,不要凡事找国家的麻烦

因为你要记得,媒体,必须有一定的自由,你拿法律拿国家暴力束缚,你会失去更多

需要人民自己出手

很简单,人肉

把这个苑苏文肉出来,让她成为新闻事件本身

这就是最好的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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