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说到底是侵犯隐私权,我国刑法没有侵犯隐私权这一条。
如果侵犯隐私权被写入刑法,那么偷拍入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儿。
如果侵犯隐私权没入刑法,那么偷窥偷拍就很难单独作为一个具体行为入刑。
而且,这个表述有点模糊,偷拍的定义应该比这要广泛,但是这个提议似乎明显更侧重于极度隐私,或者干脆说,涉及生殖器的偷拍,因为表述上就在强调酒店、厕所、民宿,乃至浴室之类。
实质上,无论在哪,只要未经本人同意的拍摄,就都应该算偷拍。这点,明星尤其如此。
所以,难道要以涉不涉及隐私部位来量刑吗?这似乎有可行性,毕竟,视频内容不会说谎,拍到了就是拍到了。
但偷窥就不一样了,法庭上得讲证据啊,偷窥者一口咬定我没看见,怎么办?
我们可以说,只要这个人有偷窥行为就入刑。我知道女性朋友深受其害,会想支持。但是,大家冷静下来思考的话,就会发现问题。
法律虽然也考虑犯罪过程,但最主要的还是看结果。比如,你不能把一个企图杀人但没杀成的,完全与杀人罪等同起来,他肯定是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这没跑了,但毕竟没杀人。
但杀没杀人,是客观结果,看没看见,是主观结果。
所以,理性来说嗷,偷窥作为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比较难以量刑。
侵犯隐私权在我国目前好像并没列入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有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这个还是强调公然二字。
所以,偷窥这件事,虽然让人深恶痛绝,但量刑确实是个问题。所以,比如在台湾,偷窥如果没有摄像的话,还是没法入刑,其他地区也只是有可能入刑。
而且,偷窥定义是未经他人同意,偷看他人隐私行为,并不一定涉及私密部位,我一个人在家尬舞,你来偷看,也是偷窥。
所以从行为界定,到结果,再到量刑,都比较模糊。
被偷窥者一定很气愤,但是,我们要知道,入刑不是小事。我们在讲如何杜绝、防止偷拍行为,而不是要求法律帮助受害者进行情绪性报复。
偷拍就比较容易确定结果了,拍没拍到,镜头不会撒谎。
不过,被偷拍者的精神伤害怎么分三六九等?比如,一个女生在商场被人尾随偷拍,偷拍者可能都没拍到她的脸,也没拍到隐私部位,或者来个抄底,那这个女生受到的惊吓和精神伤害未必就比被偷拍隐私部位的人小。
仅仅从偷拍内容上来讲,这种尾随偷拍与厕所等偷拍可能要情节较轻,但这种人远比隐秘摄像头偷拍更可怕,因为它完全是有明确目标的,而且有潜在伤害他人的可能。
即便如此,我也明确支持偷拍入刑,尤其是把视频或图片发到网上用来盈利的、或纯粹恶意公布的,更应该重判。但在此之前必须明确许多定义和标准。
不过偷窥这件事,应该加重惩罚,但入刑就比较难了。不是我冒充理中客,网络讨论戾气太重,感觉某些网友恨不能把所有事都入刑、监禁,极端的更是恨不能动不动就枪毙。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偷窥这件事,也很少说直接就入刑的,多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回到我们最初所写的,我国最需要的是重点保护隐私权,而不是拿这些具体行为来博欢心。与被偷窥偷拍相比,所有人更深受其害的是各种app对我们隐私权的侵犯。
中国的社交软件和网站,真的非常流氓,豆瓣知乎算好的,其他很多不能注销账号,或者很难注销比如某浪,获取地址,获取手机号等等,确实相当过分了!
个人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