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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浙江大学犯强奸罪学生被开除学籍?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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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些人喜欢讲:“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可我想讲,正义迟到这件事,本身就特别不正义

老板让你今天上班,你明天早上来说我迟到了,你问问考勤人员算你迟到还是算你缺席?

只不过放到较长的时间线上看,这回迟到显得没那么迟。

通告里讲,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

如果此言属实,合着来,你们一个双一流大学加上警方,都比不上网友办案有效率吗?

不对啊,刑事案件的基调,似乎从始至终都没发生过改变。

别说有些证人当时不愿意出现,成绩倒数 快毕业仍有挂科未过的事是否属实?家庭条件好但是领过贫困生补助后来补助取消的事是否属实?

这些你官方调查出来,比网友一个公告一个成绩单去查容易得多吧?

其实我只想问一个问题:现在开除了叫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那前期是为什么没能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呢

这里头有没有其他的利益关系存在?是不是应该给予解释呢?

我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

因为在法治社会,公平公正我觉得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它存在不至于歌功颂德,但它不存在一定要值得反思。

迫使学校让结果发生改变的,不是刑事案件的恶劣影响,而是刑事案件扩散后的恶劣影响。

欸,

迟来的正义,怎么能叫正义呢?

顶多啊,叫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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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屠当不过,讨饶。
鲁达喝道:“咄!你是个破落户!若只和俺硬到底,洒家倒饶了你!你如今对俺讨饶,洒家偏不饶你!

不知为啥,突然想起了这个桥段。

浙江大学之前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对处分,合法合规。注意,这里说的不是是否「合理」或者「公正」,而是「合规」。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被判处缓刑的,的确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般认为,高校是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 高校对于处分违纪学生具有裁量权,这一权力历来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案的公报案例中指出: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想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之前留校察看的决定,再荒诞也好,再无厘头也好,既然《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允许,那么它表面上就是合法的。

那么,在舆论压力之下,重新启动处分程序,有没有依据呢?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是这么说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如何重启处分程序,这是《处理办法》中唯一相关的规定,但在对于努某某强奸一事,似乎不适用。

十七条说的是,在判刑之前已经被处分过,但是明显偏轻或偏重,那么在判刑之后,可以重新进行处分。然而,努某某本来就是在被判刑之后被处分的,自然也没法依据此条规定重启程序。

对此,按照 @TEDCJK 的分析,浙大采取了一种「圆滑」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对于强奸一事含糊处理,反倒是找出了违反考场纪律的违纪情况,按照《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加重处分的规定,重新做出了处分。

到头来,我们到底还是没能搞明白,在校期间犯下强奸罪,会不会被开除。浙大表面上服软求饶,但对于之前的处分是否合理,依旧没有正面回应。

所以,洒家偏不饶你。

参考

  1. ^ 徐靖:《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 《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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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自由行走的蛏子 邀请。

浙大本次的处理颇有几分避重就轻,「曲线救国」的味道。


关于本案此前的留校察看处理,我写过一个答案:

答案中,我引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指出:

行为人被宣告缓刑,按《处理办法》,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论是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都是符合规定的。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且不论实质上是否畸轻,如果浙大原处理(留校察看)规定符合校规,浙大要依据何种理由重启处理程序并加重处罚?


在这个问题上,浙大做了一个「曲线救国」式的腾挪和回应。

浙大在其官方微信号浙大发布中放出了情况通报:

由情况通报可以看到,虽然具体的处罚原因并未列明,但通报第四段列出了处罚依据:

分别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


这三处规定颇有玄机,我对应找了原文。


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从以上三处规定来看,浙江大学的处理逻辑是:

本案原本只有强奸中止被宣告缓刑一个违纪情况,浙大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之间选择从轻处理;但现在发现了违反考场纪律(携带考试以外物品)的其他违纪情况,而《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处罚需从重或加重,因此取消原从轻处理,改为开除学籍。

《处理办法》对宣告缓刑的处分只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档,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必须从重或加重处罚,那也就意味着本案只有开除学籍这一种处理方式,此处无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值得「挽救」、「谅解」,结论都只有开除学籍一个。


这一处理非常「圆滑」(非褒义),通过这一转换,浙大绕开了对原留校察看处理是否妥当的讨论

既然是发现了新情况,那么重新处罚自然就无「一罪两罚」之虞;而依据新情况做出了既符合规定,又让民众满意的处理,那原处理到底是因为事实调查不清还是规定适用错误也就没有人深究了。

不会再有人追问「如果不考虑违反考场纪律的新情况,浙大对原处理意见的调查结论是什么」,这是我开篇指出本次处理有些「避重就轻」的原因。


最后多讲一句:

对本案,我始终认为,无论开除学籍还是留校察看(只针对宣告缓刑),都是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本身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浙大能够回应民众的监督,给出合适的说理。

无论是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轻判,还是基于严肃校纪的重罚,只要浙大经过详细调查,有足够依据,大家都应该理解并尊重浙大的自由裁量(这不是风凉话,我在此前答案中就多次表达过尊重浙大一线经办人员的裁量,还因此遭到不少人身攻击)。

但公众关注是基于对公平的关切,并不止求一个结果,既然浙大决定展开调查,就应该做到事无巨细,查实清楚。在《通报》中对处罚事项语焉不详,妄图蒙混过关,对原处理的调查结论避重就轻,只有一个开除学籍结论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以上。

参考

  1. ^ http://www.zju.edu.cn/xxgk/2019/1030/c17980a1734413/page.htm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这个处理决定,我又想起之前网友编的那个笑话,如果你是浙大学生,被监考老师发现考场作弊,在面临开除学籍之时,可以通过强奸监考老师换个留校察看的相对较轻处分。

这个笑话有点恶心,但是也能反映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在于,浙大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在对不同的违纪行为规定的处理后果上,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难以起到罚当其罪,教书育人的目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就拿《处理办法》第8条第3、4、5款和第17条第3款来比较下: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七条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8条虽然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开除学籍,说明学校认为这些情形还是比较严重的,学校可以顶格处理。否则规定的表述应该是可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这是第8条与第17条可以拿来比较的基础。此外,第8条是在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里,在第8条之前,还没有规定怎么处分。第8条有鲜明的警告意味。第17条是在“违纪处分细则”里,这说明第8条是总则,有统帅意义。这也是第8条可以和第17条比较的原因。

我们先看看第8条第3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即便是缓刑)针对的行为,哪个情节更严重,这个稍微具备法律知识的人都可以分辨出来。明显是后者。

如果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治安处罚不足以罚当其罪,一般来说就会进入刑罚的范畴。而如果够不上犯罪,那么即使被顶格治安处罚(拘留15天),也只能说明该行为情节不够严重。

所以,第8条第3款即使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面,加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的修饰,这种行为也不可能严重过犯罪。

既然如此,一个学生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开除学籍,一个犯罪行为,却可以留校察看,这不就是严重不均衡吗?

再看第8条第4款,考试作弊问题,在法律上来说,只有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才是犯罪。否则,一般是违纪行为。

这样的话,又造成了不均衡问题。为啥这么说呢,因为你作为浙大学生,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公务员考试吧,你作弊,那你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你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

于是问题来了,你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作弊,被判处缓刑,你可能被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但是你在浙大自己组织的期末考试中作弊,却有可能被开除学籍。孰轻孰重?

第8条第5款就更不用说了,代写论文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即使浙大的学生代写论文,这种行为还只是诚信问题,即使被举报到公安,警方一般也无法处罚。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学术诚信问题可以开除学籍,但是比诚信问题严重的多的犯罪问题,却可以留校察看。这不是笑话吗?

写了这么多,只是想告诉浙大,你的规定制订的有问题。法院判处缓刑,并不是说明这个行为性质不严重,而是说明这个行为比较而言情节较轻。啥意思呢,举个例子,强奸、杀人犯罪都可以判处缓刑,但两种犯罪的性质也是非常严重的。只是符合缓刑的条件,法院可以适用缓刑。

而犯罪情节轻重,是刑法根据同类犯罪的情节来比较的,比如同样是杀人犯罪,有的是谋杀,有的是斗殴杀人,还有的是应被害人要求为其安乐死。这三种情况,相比较而言,最后一种是情节最轻的。

但是如果你把这种情节拿出来,与盗窃罪比较,那明显是安乐死的杀人行为情节更重,远远重于盗窃。所以,你明白问题出在哪里了吗?

浙大的规定不均衡不合理咋办?当然是改规定啊!个人认为,修改的方向不是对第8条规定的行为减轻处罚,对该条规定的行为严加处罚没问题。而是要将第17条与第8条相比较的处理结果失衡问题解决掉。

即使浙大觉得对法院判处缓刑的学生,可以留校察看不开除学籍,那也必须把一些恶性罪名刨除,比如杀人、抢劫、强奸等。对于触犯恶性罪名的学生,即使法院判处缓刑,考虑到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学校也必须开除学籍,以表明学校倡导的价值观。

否则,下次遇到这种事,还会存在寻租或者玩弄规定的空间。幸好,从浙大的通报来看,他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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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这两次处理以及事后的通报,突出一个避重就轻,掩人耳目

第一次处理结果是留校察看,浙大的依据是该生被判缓刑且情节轻微,根据校规规定可以开除或留校察看,因此给他个留校察看并不算违规。

第二次处理结果是开除学籍,浙大的依据是该生除了强奸外,后续又发现了其他的违纪问题,那么根据校规直接给予其开除处分。

表面上看处理得当,最后的结果也符合大众预期。但是,浙大从始至终都回避了最关键,同时也是大众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这个努某某既然如此恶劣,他为什么能够在浙大的几年里混得风生水起?从现有信息来看,此人明明家境殷实,玩摄影,进酒吧,却依然占着贫困生的名额,拿着本不该享受的助学金。此人明明成绩极差且道德败坏,却依然是学生干部,并且还取得了不少奖项。就是这样一个人渣,若不是舆论的压力和社会的监督,几乎要被他蒙混过关顺利毕业了。

我不禁要问,这样的人渣能考上浙大(加50分考进预科班,次年顺利升入本科),是否意味着浙大的人才选拔机制和招生工作存在明显漏洞?几年来浙大对此人如此宽容,是否意味着浙大内部的纠错和监察机制已经失序?除了这个努某某,是否还有其他类似的情况没有被曝光?对于浙大前期明显的失职失察轻纵,后续该如何处理并改进?上述所有问题才是本次事件大家所关注的关键问题。

处理一个努某某很简单,现在正值各地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关键时刻,在已经掀起舆论风暴的情况下,只要浙大官方脑子正常,开除那已经是板上钉钉。但仅仅开除一个努某某还远远不够,事情发展到今天,浙大所有的处理对于上面那些问题都是语焉不详,似乎想要蒙混过关。然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上面那些问题一日不解决,社会对于浙大的质疑就一日不会消除

浙大是全国排名前列的顶尖高校,出现这种恶劣的事件无疑是砸自己的金字招牌。这其中受伤最深的,除了当事的受害人,恐怕就是广大无辜的浙大师生校友以及向往浙大的考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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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几个答案,想提几个问题,有请指教:

1、该生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得缓行?应得的意思是,即使不考虑其特殊身份,也属于正常判刑

2、浙江大学对于其他类似犯罪行为的学生,即处以刑事犯罪刑期,但予以缓刑,有多少开除学籍多少没有?

3、多名女生曝光该学生有猥亵行为,如发生在浙大,浙大是否应该改进和加强对学生的保护?

4、胡锡进认为此事体现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那么是否体现了其他不那么积极的含义?

做个伸手党很不好意思,请各位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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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这次符合新闻发布的重要法则:重要的负面消息最好选择在节假日之前发布,这样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把强奸犯开除学籍”虽然是好事,但是也并不光彩,所以浙大选择了在周五深夜发布,是希望大家快乐地过周末,这事就这么过去算了,不要再为难他们了。

尤其是希望一些大V早点睡觉,不要再带热度了。

但是他们失算的是,有一类带V是时差党(比如我)。在黄金时段看到了这条新闻,而且狡猾地捕捉到他们故意选择这个时间是想把影响降到最小。

所以我本着皮一下很开心的精神,来答一下这个问题,并帮浙大好好宣传一波,表扬一下他们知错就改的正确做法以及负面新闻公关时间选择的巧妙手段。


user avatar   li-miao-wen-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浙江大学此举看似亡羊补牢,

实则文过饰非,

我来做一个简单对比吧:

去年差不多也是这个时候,

北大退档了两名河南考生,

最后的结果是北大补录考生,

并且承认退档存在违规!



反观浙江大学在开除努某某声明中还强调,

之前留校察看的处分没有错,

程序是正规的,

开除他是因为考试作弊等事,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浙大对强奸犯只会留校察看,

作弊才会开除?


这个罪犯以前干过多少坏事,

冒领贫困生补助,

这个涉及经济问题的关键问题,

浙大到现在都没说清楚,

不知努某某是不是冰山一角呢?


承认错误、正视错误是改正错误的开始

浙大和北大面对自身问题的表现,

就是我选择去北大,而不是浙大继续科研的重要原因。


user avatar   zhui-huang-b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早干嘛去了?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本这个事情很简单:

一个被判刑的强奸犯,在缓刑期,却还能自由的在校园里游荡.......

学校就没有考虑过其他学生的安全问题吗?

为什么学校最开始的决定是“留校察看”?为什么现在又改成了“开除”?

并不是“学校真的为学生考虑”,而是“顶不住舆论的压力”,仅此而已!


都说:“教育以人为本!”,但至少从涉事学校对于此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似乎并没有考虑到他们本该优先考虑的——“学校绝大多数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于事件中的“努某”有很多的传闻,作为一个不明真相的旁观者,对这个人并不了解,所以不便评论,但是,从学校第一次对于“努某”的处理上,想要“网开一面”的想法,是路人可鉴的!为什么要以“自首情节”为借口对一个“强奸犯”网开一面?我实在是想不通!


此次的“修订”结果,说白了,无非是给“舆论”一个交代,一个满意的结果,仅此而已!

这就是所谓的211,985,一流大学的作派吗?这样的学校会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呢?

细思极恐.......


作为旁观者,我一没权,二没职,人微言轻!只想以普通群众,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这样的大学的领导们说一句:“希望你们不管做什么事情,不要忘记了你们教书育人的初心!”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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