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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医学院一男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偷麻药给女友吸食致其死亡,医用麻醉品有致幻能力吗?应如何管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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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张飞小飞飞 问这能不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说是,但是感觉不大对劲,后来仔细想了一下这案件的罪名,还是值得分析。

1、本案的麻醉药品系“毒品”

法律上的“毒品”既包括常见的海洛因、冰毒、氯胺酮,还包括一切麻醉药品。

《刑法》第357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对毒品范围的界定亦保持一致。总的来说,只要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上的药品,都可以是毒品。

至于是毒品还是药品,区分标准为具体用途——用于医疗用,是药品;非医疗用,是毒品。

这个事件的场景下,麻醉药品明显不是用于医疗,而是吸食成瘾了,应属于刑法中的“毒品”。


2、“在医院实习期间偷麻药”的过程中,实习生有没有管理使用麻药的职权?

看到事件描述后第一个想到的罪名是刑法第355条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法定刑分两档:一般情况3年以下,情节严重3-7年。

但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如果嫌疑人已经是麻醉医生,那当然符合这一罪名;但是实习生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没有管理使用麻药的职权就不一定了,很大可能是没有的。

如果没职权,就不能定这个罪。

当然,争议问题是如果带教老师让他去取麻药,他在取用的过程中私藏了一点,这算不算一种“授权管理”。但案情描述中没 有具体盗窃的细节,不展开了。


3、如果没有职权,“偷麻药”成立盗窃罪。

如果医院实习生没有管理使用麻药的职权,那偷麻药成立盗窃罪。

2008年的《毒品座谈会纪要》里面就提及: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以偷麻药当毒品吸,当然可以成立盗窃罪。


4、“致人死亡”的情节应如何评价

案情描述中没有提及的一个关键细节是,这种麻药是否有较大的致死风险。如果没有,那死亡结果与“偷麻药供吸食”之间很难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有,根据医院实习生的身份和所受的医学教育,也足以推定嫌疑人对这一风险具备相当的认知。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

  • (1)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致死结果作为盗窃罪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来评价。一般的盗窃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情节严重”为3-10年,“情节特别严重”为10年-无期。通常从危害性上说,“致人死亡”的情节都可以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

  • (2)另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非法提供有致死危险的麻药供人吸食,导致他人死亡,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再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下,盗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3-7年。数罪并罚最高也不会超过十年。

(1)的做法可以对整个事件进行综合评价,更加贴切,但缺点是于法无据,司法机关要自行认定这一情节是不是“严重”或“特别严重”,随意性较大;(2)的话,没有明显的优点,缺点是证明责任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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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看到涉案男生发朋友圈炫耀但是没举报的同学不知道对此事有没有愧疚。

如果同学们没有举报的原因是学校为了维稳,像杭州某校(副部级)那样对强奸、吸毒的学生以及日常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同学们担心举报不成反被报复,那么学校有很重的责任。

现在大学生有法外开恩的特权。涉案男生开除了,估计此后的处理能比较公正。大学的特权源自大学垄断学术,作为指定智库对很多公共事务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利用师承关系形成门派效忠。

大学生的“法外开恩”不是真正的“法外开恩”,而是真正“法外开恩”的群体捂盖子释放的一点红利,专门保护坏人。

建议警方事发医学院对职工和学生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因为缺少专业机构和药物来源便利,戒药比戒毒还难。涉案男生此后脱离医疗界,对他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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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电影台词说得好:“有些事,摆在台面下也就半两,上了秤,千斤都打不住。”

现在这个事情就叫做“上了秤”。倒不是说死了个医学院的学生有多重要,这个问题里有死者的同学,他们自己似乎都没觉得死了个同学是天大的事,而是说,行政口必须要做出表示,要给领导和人民群众展示他们是如何“加强管理”的。

做好手抄安全手册和集中观看安全警示教育视频的心理预期吧,各位准麻醉师。行政部门别的不会,拿这些虚头巴脑的玩意儿整实习生还是挺内行的。

话说,当年你们就没一个人想到早点把这个B举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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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不寒而栗的是这一句话:

“韩某以前吸的时候,还发过微信朋友圈”

暂且不说这种东西怎么能通过微信的审核。他发朋友圈就是给人看的,那些看到这条朋友圈的是什么人?为什么没有人报警?

看到那条朋友圈的,有多少也是川北医学院的学生?

有多少人具备接触麻醉品的条件?

有多少人已经这么试过?

就看当地警方是到此为止还是深入调查了,这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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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了,

涉事学生是川北医学院的麻醉系学生,他的女友也同时是他的学妹。

其实很多药品和毒品,没有严格的界限。

这东西应该怎么称呼,只是取决于你怎么用它,

就比如前几年,

我们对芬太尼类的药物管控不太严格,但是自从2019年开始很多芬太尼类的药物都列入了毒品名录。

据我了解,

现在大多数医院对于麻醉类药品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一般是专柜双锁储存,取用药品需要两名医师交叉审核签字。

出现这种事情可能说明医院没有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操作规程,在流程控制上还是存在漏洞,

不过也有消息说,涉事药品是“七氟烷”。这种药品作为普通药品进行管理的,但是药总归是药,危险性应该还是有的,处方药总是要加强管理的。

麻醉系的学生接触到麻醉类药品的机会比较多,

这件事情的出现让我有一个担忧,

网上流传一句话,

“当你在屋子里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说明家里已经有了一窝蟑螂。”

一个麻醉系的学生和自己的女朋友同时产生了吸食麻醉药品的恶习,

至少说明对于麻醉药品的吸食不是一个简单的偶然的个人行为,

而是有相互影响、相互模仿的成份在里面的,

学生的习惯性行为是非常容易传习成性,甚至形成局部小气候的,

一些具有禁忌性的行为更是如此,

毕竟在从事这些行为的时候,内心当中会有一些忌惮,

所以就更需要群体的力量来相互支持,相互消除顾虑,这就导致禁忌性行为更容易在群体中扩散。

嫖娼、吸毒、赌博,

这类的行为很少有一个人会独自进行首次尝识,大多会找一两个密友,互相壮胆。

假设吸食麻醉药品成为某个小圈子里的一种心照不宣的地下群体性潜规则,那就比较可怕了。

大学生一般是二十出头的年纪,意志力比较薄弱,各种不切实际的欲望比较强烈。麻醉专业的学生,出于专业的便利又能够接触到这些药品,很容易就会划入一个危险的深渊。

俗话说得好,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希望有关方面借助这个机会,仔细摸排一下相关医学院校、医疗研究机构的麻醉品管理流程,

调查一下周边同学是否有类似行为。

当然这如果是一起偶发的个人行为最好,

但是不妨还是先把它想象的严重一些,采取一些教育控制措施。

至少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警示作用。

当然,我的言论并不是针对整个行业,我的意思也并不是将这个问题上升为一个行业系统性的问题,

至于评论区有朋友认为我这是在抹黑整个麻醉行业,那是你们扩大了我的语义射程。

我认为我还没有这样的勇气去和一个行业对立,我对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是有信心的,

我只是从犯罪规律出发来讨论一个恶习是在群体当中有“传染性”的,

我也并没有否认这是一个孤立个体事件的可能性,

当我提出以上那些可能的时候,

我的出发点不是要恶意揣测谁,而只是希望我们不要轻佻地对待这样一个事件。


user avatar   xin-shui-1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可以把我猫关起来,把它打一顿,甚至把它阉掉。

我能不能把人类变态私自监禁起来,当他猥琐女性的时候打一顿?甚至对他进行化学阉割?

提问的把人和猫类比。

你以为你在那秀逻辑?就你这点水准,还邀请我来回答?

你也不用举什么人类变态,我跟你说,小时候野猫偷家里的鱼肉,都可能一棒子敲死。

狗给主人看院子,等有点老了的时候,也会吊死吃肉。

怎么?你是觉得吃狗肉残忍呢?还是觉得从小和狗一直玩耍的孩子在旁哭泣是矫情?

你能回答出吗?

这种问题,你是提出来为了解决疑惑吗?

得了吧?你提出来,不就是为了膈应那些养猫养狗的人吗?

我看了下问题的日志,再去你所有的提问下看看了,我说你呢,也别提问了。

我劝你一句,有这闲空在屏幕背后,耍滑卖乖,还不如去医院心理科看看,好好的一个人,干嘛和动物过不去?

你比菜市场的大妈,还嘴碎。

你非要互相伤害吗?行啊,来啊。

那我也问你,要是你生个儿子。皮的上了天,后来遇到更混的,把他推到河里差点没淹死,那么,请问你儿子值得同情吗?

我来替你回答,如果你儿子掉水里,我看见我会救,哪怕你和我有深仇大恨,我还是会救,因为这是人性。而且救的时候,你儿子也会伸出手方便我施救,因为稚子无辜。

而反过来,猫看见你儿子掉水里,在那挣扎,扑腾声大一点,它估计都吓跑了。这是天性。你是不是要去谴责猫对你儿子不施救啊,对不起,其实一只猫看见另外一只猫掉水里,它也是这反应。

猫杀鸟这叫兽性,变态杀猫这也叫兽性。

猫应该和猫对比,而人应该和人对比,作为人,就应该谴责变态,也应该同情被虐待的猫,这才是人性。

你从小德智体美劳受高等教育,是为了让你来知乎上,这么尖酸的吗?

自以为聪明,其实玩了一个很愚蠢的文字游戏。

你拿人对比猫,却忽略你自己提问里的同情二字,请问同情者是谁?肯定是旁观的,那旁观的,到底是猫还是人。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如果我看见一只猫虐杀一只鸟,我会立刻跑过去阻止,而如果一个人类变态虐杀一只猫的时候,他手里拿着刀,我反而会犹豫上前,我估计会看看周围有没有人,再采取下一步行动。

你清楚,明白了?

当然,我想你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提问的本身。

你呢,就希望我们这些养猫的人,来回答,然后和你一样的一群乌合之众,来攻击我们做猫的奴才,显得特别卑微对不对?

看见我们被喷,你在电脑另一头开心的哈哈大笑,是不是?

人活一世,我由衷希望你,心理还是阳光一点的好。

对了,最后问你一句,你是愿意你家孩子和一只猫一起呢,还是愿意和一个人类变态,比如最近上热门的女童性侵进ICU的那种变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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