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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买真费列罗装入假礼盒在平台售卖,这一行为算是售假吗?如何从经济学角度解读这波差价操作?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向暴打价格歧视,很有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团伙卖的巧克力是真的,礼盒是假的,之所以能获利,是因为散装巧克力 + 礼盒 + 自己动手包装的生产成本,要显著低于正规的礼盒装巧克力售价,因此能够从中赚取差价套利。

为什么存在差价,是因为成本吗?我看未必。

一个塑料盒、打印出来的标签,它又不是镶钻的,能值几个钱?

论人力成本的话,小团伙手动装盒,每盒平均人力成本不可能比大规模流水线生产低。

主要还是因为「价格歧视」的存在:同样的巧克力,不同的人支付意愿不同,买来自己吃的人,比较抠门,贵了就忍一忍;买来送人的,就要大方一些,咬咬牙也就买了。对企业来说,既不想损失买来自己吃的顾客,又想从买来送人的顾客手里赚到更高的利润,于是推出了不同的包装,采取不同的定价。其中,论单颗巧克力的价格,散装的要比礼盒装的便宜。(这方面我不敢班门弄斧, @司马懿 老师是专业的,手动邀请。)

这个犯罪团伙,并不生产巧克力,而是价格歧视机制下的搬运工,从「自己吃」市场低价采购,从「送人」市场高价倒卖。

不过,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不是因为巧克力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未经品牌许可擅自使用费列罗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也正是该团伙落网的原因。

如果有机会的话,希望这个团伙能获得明年搞笑诺贝尔经济学奖吧==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经济学我不懂,虽然没有刑法标签,但题目问“算是售假吗”,也仍然可以从刑法角度回答“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吗?”顺便一提,知乎现在蹭热点混大V的现象是越来越严重了,前排竟然看不到经济学和知识产权法的专业回答。

提取值得讨论的核心内容,将之案例化,是这样:

某甲购进散装费列罗巧克力(已有费列罗商标),再以伪造的带有费列罗商标的礼盒二次包装后,进行销售。

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费列罗商标:附着在巧克力包装上的“商标(巧克力)”是真的,但附着在礼盒外包装上的“商标(礼盒)”是假的。问这种情况是否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PS:以我多年吃巧克力的经验,费列罗没散装出售,所以真实案件可能巧克力本身都是假的,但如果考虑这一前提就不可能无罪了,会影响讨论,所以讨论过程中默认散装费列罗巧克力是来源真实合法的正品。


一、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

1、无罪的观点

商标的根本目的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即“识别”功能。基于此,侵犯商标专用权,实际上是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错把他人的巧克力当成费列罗的巧克力而购买。

但本案的具体场景下,商品本身并无差别,都是费列罗的商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犯罪者的手段仅仅是用高档包装代替低档包装,以虚增商品的售卖价格,并没有实际上对商标的“识别”功能进行破坏,不具有这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不应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费列罗官方的高档包装与低档包装里面都是同一种产品,那就无罪。可以用行政或民事手段使之承担相应责任,但不需要动用刑事手段。

如果官方的高档包装里的巧克力比低档包装的质量更好,则可以考虑涉及“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方面的犯罪。

2、有罪的观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害的是商标的专用权,以及商标的管理制度。因此,罪名规范表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本案的情况也完全符合这一罪名规范,就应构成本罪。


二、进一步展开

抛开控或辩的立场,仅就刑法罪名的理解来讨论,我持有罪意见,故进一步展开论述。

1、“同一种商品”并不需要区分商品的来源、品质等

刑法中对“同一种商品”的释义,是指《商标分类(组别)表》中同一种目下的商品。从这一释义来说,并不需要去具体明确商品的实际来源、品质等。

本案中,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巧克力”上,当然是“同一种商品”。


2、将低档包装提升为高档包装,也是一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其实就是把注册商标标识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使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而这一“结合”的过程,专属于商标所有人,未经其许可,哪怕商品本身没有任何品质上的问题,甚至商品的品质更高,其他任何人也都无权进行使用。

购买散装的费列罗巧克力,并不表示已经取得这一商标在具体商品上的使用权。


3、包装过程中,实际对商品产生识别功能的商标已经发生变化

对于散装费列罗巧克力,进行识别功能的是每颗巧克力包装上的商标(巧克力),这一商标标识的来源真实,使用合法。

对于礼盒装巧克力,进行识别功能的商标已经变为礼盒上的商标(礼盒),而这一商标标识是伪造的,也未经许可而使用。


4、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批量、规模地“生产”礼盒装费列罗,也足以危及原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管理制度

从根本上说,对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管理制度的侵害,是在损害商标制度对商品交易法律关系的保护,损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这些“正当权益”包括了商标所有人的声誉,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秩序等等。仅以“商品质量没有发生变化”得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显然过于单一和草率。

比如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高价购买礼盒装的期待,与以低价购买散装的期待是完全不同的。破坏这种期待值,同样是一种“危害”。

因此,批量、规模地把伪造的商标标识用于真巧克力上,同样也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user avatar   divinites 网友的相关建议: 
      

送礼的消费者,和自己吃的消费者,他们对价格的敏感度是不一样的。

显然,送礼的消费者更加不在乎价格,而自己吃的消费者,如果贵一点可能就买别的了。那么也就意味着,理想情况下,同一颗费列罗应该送礼一个价,自己吃一个价。

但是在销售渠道,是无法区分谁是来送礼的,谁是自己吃的。这就无法进行价格歧视,获取更高的利润。所以公司开发了礼盒装——通过在本来同质商品上添加功能的做法来分割市场,这个称之为捆绑(Bundling)。

也就是说,捆绑了礼盒的费列罗和散装的费列罗,是针对两个细分市场的两种商品。并且作为普通消费者,自制礼盒的成本很高,费时费力,而工业化大生产的流水线上的礼盒则非常便宜。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上的成本差异,来获取「礼盒溢价」。用芝加哥学派对捆绑的说法就是:

把自己的垄断力量通过捆绑,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外一个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当然是售假,因为捆绑礼盒就是这个细分市场能够存在的关键所在。

但是随着制造工艺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小作坊也能生产出高质量以假乱真的礼盒了,这就让公司的「礼盒溢价」产生了危机。仿制礼盒打通了两个市场,类似于本来一个「学生票半价」的公园,现在人手一个学生证了——那么全价票谁来买呢?

其实厂家从出售散装费列罗已经赚了一笔了,把这些批发散装包装到礼盒里面再卖出去,居然还能比市场上的礼盒便宜,可见「礼盒溢价」确实不低。

然而捆绑销售一般来说是有门槛的,也就是捆绑的过程往往需要专业工具才能实现,如其不然,捆绑就只能卖的更便宜,而不是更贵。像Windows和IE的捆绑,微软就顽强的辩护说IE是Windows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礼盒和散装的捆绑,实在是非常薄弱,就靠一个工业化的盒子,和封口的原装标签。

礼盒显著的更贵,但是捆绑的门槛和原材料又不断降低,所以自然会有人来打这个主意。不过打的方法不对,还是冒充了原装的商标,自然是违法的。

我建议就在费列罗散装柜台旁边摆一摊,出售自制礼盒,在细微的方面和真礼盒做好区别,免得被抓住把柄,可以雇知识产权律师来避开所有专利的坑,

像费列罗的盒子是方角,我们改成圆角啦,

费列罗的盒子边是直线,我们加一点弧度啦;

……

这方面建议雇三星手机的律师团,他们有丰富的历史经验。

明白的告诉消费者,这就是自家产的礼盒。有消费者要买,现场从散装柜台刷卡取货,然后包装好交给顾客。这样做既不违法,又可以吃到「礼盒溢价」,岂不美哉?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需要,我已经几乎两年没用过有线充电了。

把常用场合都部署好无线充电以后,真的不用操心换手机换充电器之类的事情。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取消耳机口之后,各位是改用L口耳机C口耳机,还是改用无线耳机?我曾经以为会普及L口或者C口耳机,然而现实就是无线耳机开始普及。

无线充电座普及之后,由于它没有插拔,所以她的寿命其实远比手机要长。

--

所以,如果你没有无线充,强烈建议你尝试无线充。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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