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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空子的人是否比知法犯法的人更恶劣?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依我看,可以用一个公式来对比:

恶劣程度 = (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主观恶意强度 X 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 对法治的侮辱性

例如,同样是卡 bug,主观恶意和实际危害可能存在很大差别。

美国证券法就曾经存在一个「漏洞」:法律禁止内部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但死抠字眼的话,并没有禁止「非内部人员」利用偶然获取的内幕消息进行交易。

于是就有个叫做 James O'Hagan 的律师动了歪主意。他在律所工作期间,得知其他团队正在处理一起并购交易,如果交易完成,股价会大涨,按照 O'Hagan 律师的理解,自己作为外部人员利用这个消息交易并不犯法,于是大量购入相关公司股票,赚了四百多万美元,而且非常理直气壮:我不是内部人员,你能拿我怎么样?

当时,还有另外一个相关的案子,一名印刷店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神秘规律:有一种特定的文件,上面出现的公司股票大概率会涨。虽然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不太正当,但印刷店员工还是运用起了这一神秘规律,两年间炒股赚了三万美金。

两者同样钻了法律漏洞,但主观和客观恶劣程度显然是存在差异,一个是有恃无恐,作为专业人士破坏市场秩序,获利上百万;一个是个人小打小闹薅羊毛,法律果然也做出了不同的评价。 O'Hagan 的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内部人员」的概念做出了解释,认为滥用职权获取内部消息的人也属于内部人员,内幕交易罪名成立;而至于印刷店工作人员,最终则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其实也体现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评价:如果你明目张胆地表示「我就是要卡 bug」、侮辱力拉满,而且因此获得巨额利润、有可能引发整个行业纷纷效仿,那么我就算撕破老脸,哪怕要被别人指指点点说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要给你个教训;如果只是自己小打小闹利用一下灰色地带,我自己悄悄把坑填了就是了,差不多得了。

这一公式,对于「知法犯法」也成立。像是「药神案」,虽然知法犯法,但毕竟是迫于无奈,而且客观上也对罕见病患者起到了积极意义,法律也因此网开一面。但也有的知法犯法情形,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比普通人犯罪危害更大、侮辱性更强(还像话嘛,国家工作人员拿着法律公器私用),因此需要从重处罚。

简言之,姑且代入一下 「恶劣程度 = (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主观恶意强度 X 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 对法治的侮辱性 」这个(我随口瞎掰的)公式,就更好理解了。

(注:这个回答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前提上--合法的事情同样可以「恶劣」,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之并不完全等价。)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钻法律空子不可怕,可怕的是执法人员麻木不仁。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相信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故事,大家听完就心里有数了。

前段时间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跟我说,他们遇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一个法律服务公司的老板,在他们那立了很多案件,他的身份都是原告。这些案件,据了解,都是被他""收购""过来的。

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债权转让,比如张三欠李四的钱,李四就把这个债权转让给王五。王五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起诉张三。这个老板,就是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来违规代理。

之所以说转让为名,代理为实,原因在于,双方都知道不存在债权转让的意思,就是为了走个过场。

这个人他开了一家法律服务公司,本身并没有律师资格证,但是却收了很多老乡的案子。

朋友说,这个人一看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以债权转让的形式,来规避法律关于代理人资格的规定。

朋友的观察是很敏锐的,这个人不排除有钻法律空子的嫌疑。因为《民事诉讼法》对谁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人不能随意代理他人的案件。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个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更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是社区推荐的人,理论上无权代理老乡的案件。

但是通过把债权从老乡手里收过来,他就成了原告,可以变相地代理案件。老乡需要支付他一笔费用。他们公司甚至在官网上明目张胆地公示代理费用。

聪明吗?非常聪明!老湿我有点佩服他,因为别人寒窗十年才通过法考,再经过两年实习期,拿到执业证,这时候才能代理案件,而他轻松地绕过了这些条条框框,也没有付出任何努力,只需要稍微懂点法律知识即可。

对于这种人,我觉得不能容忍。我于是跟朋友说:那这种情况,涉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或者通谋虚伪表示,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应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而且,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司法局发函,要求调查这种非法行为。

朋友摆摆手,说:嗨,我案件还办不过来,哪有功夫管这些。再说了,这不是给自己找事嘛。

坦白说,我很理解朋友的心态,自己的案件还办不过来,为啥要管闲事呢?只要知道这些案件是真的,代理人有没有资格,关他卵事。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因为琐碎的案件太多,法官失去了管闲事的闲情雅致。

因为朋友他们法院不管这种情况,这个老板,又在他们法院立了很多类似的案件,而且有的法官认为这里面有问题,在质疑这个老板时,他还振振有词地怼法官:你们法院之前都是这么判的,就你有意见?

他的潜台词是,法院已经有在先的判例,后面就要遵循先例。你不这么判,就是怀疑前面的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大家都在一家法院混,你好意思?

被怼的法官确实也不好多说什么,对啊,之前大家都不管,我为什么要多事呢?于是这个老板继续逍遥。他接了很多案子,也赚了很多钱。

后来听说他踢到铁板了。他收购的一些案件,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查明他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变相代理的事实后,否定了他的代理资格和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从此以后,这个法律服务公司,就再也不在当地搞这种生意了。不过听朋友说,他们转去了外地,还在干着类似勾当。

为什么要打击这类行为呢?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没有经过政府审核把关,他们的路子很野,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少坑蒙拐骗的勾当。比如,他们收费就没有什么标准,看人下饭,有时候一锤子敲到了,就大赚一笔。

而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比如律所、法律服务所,收费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如果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不满意,还可以向律协、司法局投诉。而这种机构,对他们的服务不满意,连个投诉的渠道都没有。

这个故事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即使在法律发达的今天,钻法律空子的人一样不少。但是相对而言,麻木的执法者,比钻空子的人,更恶劣。

因为法律总是有漏洞的,这既是由法律的保守性决定的,也是由法律文字语义的有限性决定的。因此,需要执法者、司法者不断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填补法律的漏洞。在面对钻法律空子的人时,执法者和司法者要积极解释法律,让钻空子的人无功而返。

如果作为法律看门人的执法者、司法者,明知道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却仍然不管不问,那么相当于鼓励、纵容人们钻法律的空子,后果是,钻空子的人越来越多,老实守法的人越来越少。

这绝不是立法的初衷。

所以,钻法律空子可恶,知法犯法可恶,但都不如执法者、司法者对他们视而不见更可恶。

另外,也告诫钻空子的人一句,现在法院的法官水平越来越高,也许钻到的不是空子,而是铁板。


user avatar   liu-zhen-rui-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我反对王检察官的论点……

因为他对于那个案件的解释很明显存在巨大的矛盾——既然当事人已经在司法中,通过可以普遍化的司法解释被判决有罪,那就不是“钻法律漏洞”,而只是单纯的犯法……

真正的“钻法律漏洞”,是“要么需要重新立法,要么无法形成普遍化的规则(而只能出现严重依赖于自由心证的兜底条款)”,这才叫“钻漏洞”……

对于这种情况,当然只能说是立法者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当事人……

这就跟你不能签一个合同双方都理解不了什么意思的合同,然后让法院来给你找一个公平的解读一样……

知法犯法至少还是有责任的,钻漏洞是没有责任的——显然是知法犯法更严重……


user avatar   cao-feng-ze-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是做人的下限。对于我们绝大多数道德思想正常的普通人来说,“知法犯法”,“钻法律空子”和“严格遵守且只遵守法律”的这三种人,是没有什么太大区别的,都不是很适合交往,更不应该合作。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法律一般约束不到你,它离你很远。平时能约束得到你的,一般情况下是“礼节”;对于那些做人方面稍微差点意思的人,约束得到他们的是“道德”;等到了需要法律来约束的这一层,通常已经不是我们平民百姓能够接触得到的了。我们毕竟不是太平洋彼岸的讼棍治国,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会打官司。


user avatar   Ivony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近手头很紧,发现提问者很有钱,决定搞一笔钱来花花。

我精通法律,知道各种合法和不合法的搞钱的手段,不合法的例如一棒子把提问者敲晕然后把钱包拿走,简单方便,但是这明显不合法。

当然也有钻法律的空子的方案,例如推销一种效果不明显的保健品给提问者赚取超额利润。

但是考虑到钻法律的空子的方案更加恶劣,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所以我决定还是一棒子把提问者敲晕算了……


user avatar   chun-po-de-ai-xiao-h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来我才是红包!


红包竟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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