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受到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但可以尽可能的挽回经济损失,也有助于有关部门捣毁诈骗团伙,维护社会治安。
而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文一路分院号称为维护与此事完全无关的“学校声誉”,多次干扰乃至阻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分院某些人对法律置若罔闻,在被害人坚持遵守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以违反校纪校规需要处罚为由对被害人进行了打击报复。
是非曲直尽在人心,这一可笑的处分决定一经揭发,迅速在网上形成热点舆情,引发广大人民的激烈批判。
被害人法律知识不足警惕心理不够固然值得其本人反思,但引发社会舆论的主要原因还是该分院某些人党性缺失,为了一己私利公然对抗法律,甚至用处分的方式发泄私愤。众所周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而该分院某些人竟置党的决定和法律于无物,将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凌驾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上,在如此关键的时间节点,仍不肯醒悟收手,一意孤行,以丑陋的打击报复引发社会舆论,破坏环境稳定,不知其用意如何。
总结几点,不存在“私自报案”这个说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犯罪事实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份处分文件认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需要学校的批准,嗯,这很不依法治国。
而且我始终搞不明白学生被电信诈骗和学校的声誉有什么关系,学校又没有参加电信诈骗,真要想有好声誉,学生被电信诈骗后,学校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同时举办个防电信诈骗的专题教育会议不就行了?
另外所谓的私用公章太搞笑了,处分决定不需要会议集体讨论记录的么?用印不需要记录的么?学校的意思就是未经批准私用公章了,那这份文件等于是伪造的,某被钦定的工作人员,你愿不愿意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这个锅呢?
最后虽然这是个成教学院,但浙理工既然收了钱给了他牌子,就算这个法律后果与本校无关,舆论这个锅恐怕也卸不下来了,更何况“本处分决定一份呈送浙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呢。
两条,学院字头的公文,学院领导不签字?第二,这个处分有问题,申请复议,学校维持就向厅里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