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至少不存在于发达国家。如果某个国家存在“恶意讨薪罪”,这个法条将成为其法制建设中的污点。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其法条也是相对完善的,不会存在“恶意讨薪罪”。
因为在发达国家,如果资本家欠薪,在合法范围内,不论如何讨要都是被允许的,不会有专门针对“讨薪”这一合法行为制定的法条。
如果被雇佣者以其他手段(比如殴打)侵害了雇佣者的合法权益,自有其他法条来处罚他的行为,不需要再制定一个兜底的、主观性很强的“恶意讨薪罪”。
这个罪名主观性过强,构成要件的描述中也存在大量模糊主观的描述,它存在是有根本性问题的。
恶意讨薪,“恶意”的概念如何界定?什么程度算是“恶意”?“恶意”如何取证?如何量刑?
这个法条的存在,只是为了解决当前相关法律空白的情况下相关案件的司法问题,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换句话说,“恶意讨薪罪”这样的主观罪的存在就像当年被废除的“流氓罪”一样,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依旧存在客观性法条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恶意讨薪罪”,这个概念来自于今年一月份的一次即便是在司法过程中。但即便是司法,也绝不该出现“恶意讨薪”这样的字眼。
“依法治国”建设依旧任重道远,随着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这样的主观“兜底”罪必然会消失在司法过程中。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比较健全,打官司门槛低,流程简单。
交通违章都可能上个法庭。
去法庭解决各种纠纷,是国外发达国家老百姓的习惯。
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公务人员,应该就是法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