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涉及到伦理和法律方面的讨论,在2019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在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允许在专业人员监护下开展的。
安乐死往往和协助自杀在一起讨论。
安乐死(Euthanasia)和辅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是有区别的。
安乐死:法律允许医生以无痛方式结束一个人的生命,需要患者及其家人同意。
辅助自杀:如果患者要求,医生可以协助患者自杀。
根据申请人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人来区别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安乐死
经同意实施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在全区大多数国家是非法的,但是个别国家,比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以及美国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均合法。因此有些寻求安乐死帮助的患者会前往这些国家接受安乐死来结束病痛。
对因当前健康状况而无法同意的人实施安乐死。同样的,这种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也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国家,有一些生活质量很差、饱受疾病摧残的患者,可能会需要安乐死技术,比如遭受并发症的植物人,辗转病榻的重度智力障碍患者,一直在监护人的照看下生存。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代表患者做出决定。因为非自愿安乐死往往违背了患者的意愿,因此这种行为被一些人定义为“谋杀”,尤其是生存权完全被其他人掌握时。
根据安乐死的程序来分类,安乐死分为被动和主动安乐死
指在治疗疾病期间,医生开出的药物,比如强效镇痛药、止痛药(如阿片类药物)来缓解患者精神和躯体疼痛的时候,药物使用过量或过于频繁,就会导致使用者被动接受了致死剂量 药物,最终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死亡。
比如迈克尔杰克逊,因为误注射了私人医生开具的过量的镇静药物而意外死亡。一些人认为“意外”的边界太模糊,太受主观判断影响,因此将这种“意外”定义为“有意图的谋杀”。
指有患者或者身边近亲使用致命药物或其他协助手段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比如国内不少新闻报道的案例:老母亲病重卧床多年不忍拖累家人,儿子不忍母亲受苦协助其自杀。这种“安乐死”也是违法的。
安乐死具有太多的争议性,这些争论可能涉及宗教信仰,道德,以及同情的出发点。比如一些人打着“同情”“无偿协助”的名义开展“谋杀”行为,却用安乐死来规避法律追责。
比如北大吴谢宇弑母案开庭现场,吴谢宇再次改口杀人动机,将“杀母是为了帮母亲解脱”的表述改为“协助母亲自杀”,并写下多页自述,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不仅仅是国内,国外很多地区的安乐死也是推进艰难,因为涉及到太多利益、情感、道德和伦理。
1800年后,安乐死就在美国引起争议。1828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第一部反安乐死法。
在20世纪,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生物伦理学家以西结·埃曼纽纳(Ezekiel Emmanual)表示,麻醉的普及迎来了安乐死推进的时代,但是安乐死的执行仍然受限。
1938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协会,以游说医生给有需求的患者开展协助自杀的技术支持。
医师协助自杀于1937年在瑞士合法。
19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人主张安乐死的推进。
2002年,荷兰通过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并放宽了一些限制。
2002年,比利时批准了医生协助自杀。
2008年,华盛顿州有57.91%的选民支持开展《尊严死亡法》,该法在2009年正式成为该州法律。
但是这些推进都伴随着大量的反对的声音。
在美国,一些综合医院,社区疗养院和退伍军人疗养院中都设有道德委员会,可能在推进安乐死的过程起到重要作用,遵循患者意愿,以有尊严的方式接受患病的老年人的生命。
随着老年化进程,养老院和疗养院的建设越来越多,虽然有些设备和机构还不健全,但是随着经济实力和政策落实, 一些能够帮助老年人提高生命质量的策略也会渐渐开展起来。
主动安乐死于2002年5月在比利时进行了非刑事化。从那时起,负责控制法律实施的联邦委员会已登记了越来越多的声明。到2011年,安乐死在比利时每年超过1000例,到2015年每年超过2000例。截至2020年3月,比利时是仅有的三个安乐死合法的欧洲国家之一,与荷兰和卢森堡一样。从2002年到2019年,比利时正式实行了安乐死22,000多人。
2019年,比利时有2,655人接受了协助自杀。从法律上讲,比利时进行主动安乐死的条件是,需求者的疾病必须是绝症,并且必须处于极大的痛苦中,而没有可用的治疗来减轻他们的痛苦,其中申请者大多是身患癌症或合并多种慢性病,部分患者患有顽固难治的精神疾病。
2014年,比利时参议院将《安乐死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绝症儿童。当时比利时是欧洲唯一向未成年人开放安乐死的国家。但是,根据负责评估该国安乐死行为的联邦委员会的说法,2019年仅有一名未成年人接受了安乐死。目前大多数接受安乐死的患者介于60至89岁。这些数字仅仅是登记的官方数据。一些没得到监管的安乐死行为也在私下开展,实际数字可能比官方公开的要多。比利时在2016年协助自杀人数位列欧洲国家第五位。此外,比利时的大多数安乐死手术均在患者家中开展,旨在能够让患者家属陪伴,给患者一个熟悉的生活环境、温馨的场景。
Current status of euthanasia around the world:
1)deep blue: active voluntary euthanasia is legal (Belgium, Canada, Colombia, Luxembourg,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Spain and the state of Western Australia)
2) light blue: Passive euthanasia is legal (rejection of the treatment)
3) red: Euthanasia is illegal
4) gray: Euthanasia status unknown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从利和弊两个方面来分析安乐死,就知道为什么这个技术受到这么多争议:
1)生命权的选择自由:饱受病痛的患者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
2)生活质量:只有生病的患者本人才能了解自己的感受,疾病和死亡带给患者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会影响他们生活质量,而负面影响只有患者本人才有切身体会;
3)支持安乐死的人希望能够有尊严地死去;
4)医疗资源:有些长期遭受病痛的患者进行插尿管/胃管/静脉营养支持、上心电监护、呼吸机通气治疗的同时也遭受了大量的精神和躯体痛苦,一部分人认为医疗资源救助没有求生欲望的患者是一种二次伤害,应当同时尊重患者的权利,也能够重新分配医疗资源;
5)人道主义:结束持续的精神和躯体疼痛是一种人道主义;
6)亲人的角度:可以缩短至亲在面对失去患者时的痛苦感受;
从这些角度来讲,安乐死是一种善意。
1)医务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
2)道德和宗教谴责:一些人和一些宗教认为安乐死等同于谋杀,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结束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是一种不道德或者违背宗教信仰的行为;
3)可能会滋生为节省经济开支和医疗资源而恶意游说患者接受安乐死的个人和群体,比如医院里出现子女委托游说团队去劝说重症患者接受安乐死,以便减少医疗开支;医护人员有意无意劝说患者接受安乐死,以方便将医疗资源重新分配。这些个人和团体的出现有违社会风俗;
4)安乐死的技术良莠不齐,可能会给患者和他们的亲属带来更多的痛苦;
5)误诊:有些患者是因为误诊而错认为自己时日无多,可能会错误地接受安乐死技术而死亡;
6)难以辨别的刑事案件增加:有些亲属之间的谋杀或者财产分配争议打着安乐死的幌子达成邪恶的目的,但是刑事侦查却难以辨别细微的“自愿”和“被迫”,出现冤假错案和漏网之鱼。从这个角度来讲,安乐死很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羊皮。
总体来说,随着老年化的演进,医疗技术和养老模式会更加成熟,或许有一天监管能够做到很好,道德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以及安乐死委员会都有成熟的法规出台,大众普遍接受安乐死的开展,这个技术就会先后走进社区、医院和特殊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