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网友们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网约车司机究竟该不该赔钱”这个问题上。
本案有三个关键点:
从判决书来看,最终法院认为:家属未拨打120急救热线存在不当;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而老人死亡后未作尸检,无法认定司机拒载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司机延误送医和一定的阻挠送医行为确实有耽误老人生还的可能性,所以只能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简言之,法院两次判决结果来看,老人的死亡结果,首先是其自身患有疾病为主要原因,其次是家属的处置不当,最后才是网约车司机行为。
并且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司机的过错主要在于争执中,她有一定的延误家属送医的行为——
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刘军丽准备驾车离开时,林达强行阻止导致该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窗玻璃损坏。刘军丽当即要求林达赔偿,双方产生争执,协商未果。刘军丽有短暂的阻碍林达邻居驾车送刘连芳前往医院就医的行为。
也正因此,家属主张的赔偿数额是61万余元,而一审法院判决司机补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司机赔付各项费用共计61359元——从两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的赔偿比例大致在10%左右。
2、个人认为这个案例并不具有典型性。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司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主要是阻挠老人家属另找车辆将老人送医的行为),因此判决其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而大家则更多将侧重点放在了家属处置不当的问题上——家中老人病重,家属没有立即拨打救护车而是选择了网约车,并且在网约车司机拒载后没有立即想别的办法而是将司机车窗损害,家属自身原因耽误老人治疗的过错显然要比网约车司机大得多。
网友们的这些看法,其实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因此大家也无须一味炮轰法院。
而本案林建奎、林达作为患者家属在发现患者病情危重时应当首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因该专业车辆上载有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能够使患者得到及时施救。
上诉人林达作为当时在场家属应当首先呼叫"120"急救车使刘连芳得到及时救治,即使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叫车,在司机拒载后仍可使用其他车辆或及时呼叫"120"及时送医,但其却与司机刘军丽发生激烈争执延误刘连芳的就医时间,最终刘连芳在由其邻居驾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只能说,如果司机拒载后,面对被家属砸破的车窗,能暂时冷静下来事后再去追责,而不是阻拦家属去找别的车辆,这个案子恐怕会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吧。
看完了判决书,我觉得核心是这句话:
“上诉人刘军丽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但刘军丽在发现刘连芳重病急需治疗情况下,竟以怕刘连芳死在车上为由拒载,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面很多回答都说了,正常情况下谁愿意接一个病得快死的陌生人,假如死在车上被讹还惹得一身骚。确实,换我我也不愿意。
但是要注意,这里说了,“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换个逻辑,如果这不是网约车,是个只能现打的出租车,你看到有人要打你的车送危重病人,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你不同意,那运输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可是作为网约车,接单是平台自动执行的。
网约车司机既然跟网约车平台签了约,同意网约车平台替他接单,那么他就得承认这个运输合同关系。除非网约车跟平台签约里说见到危重病人可以拒载,或者网约车平台跟用户的使用协议里说不接受危重病人打车,否则这个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
你可以说死者家属钻了契约漏洞,但是契约有漏洞不代表就可以无视契约。
其次,这里面还有个重点。
“但刘军丽在发现刘连芳重病急需治疗情况下,竟以怕刘连芳死在车上为由拒载,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
这个不用我多说了吧,不说法,光是从生活情理角度,你阻碍人家送医,那人死了你肯定有责任啊。
那么,总结下来,从法理上来说,你接了运输合同却不履行导致延误治疗,你有责任;从人情上来说,人命关天的时候你还阻碍人家送医导致延误治疗,你有责任。
那法庭的判罚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说判得重了,也可以质疑这5万中多少是因为不愿意接人,多少是因为阻碍了送医,但司机本身有责任这个大前提有什么问题吗?
很多人没有这个概念,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老是嫌弃法律没有达到他们心目中的高道德标准。
另外其实有个事情很有意思。上面说了,如果司机是直接接单,那么看到人了,他自己同意接人才算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然而由于是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他无法提前知道和选择是否同意接危重病人的单。可是在法理上说,既然他同意网约车平台替他接单,那么接单了这个运输合同就成立了。然而,网约车平台抽成拿钱,在这件事里面却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
这让我想起前阵子长租公寓的各种暴雷,也是这样中介拿走好处,矛盾踢给双方。
古人云“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今天的“车船店脚”都已经非常规范和透明了,然而牙行,即中介,却借着互联网的东风大肆扩张,活成了比前辈更讨厌的模样。
对这个案子简单说两句:网约车是不是有强制缔约义务?通俗地说,网约车是不是必须跟乘客订立客运合同,而不得拒绝?
其实是没有的,除非是接入网络的传统出租车。先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啥叫公共运输?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2059页)解释为,具有公用事业性、垄断性的运输,比如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运输、道路公共汽车运输、城市地铁运输、公共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
而网约车啥地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网约车等出租汽车不是。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所以啊,网约车本质上是商业行为,不是公共运输公益行为,在法律上,商人应该有挑选合同向对方的权利,即有挑选乘客的权利。网约的出租车另当别论。
当然,这个网约车车主见死不救,道德有亏。
其次,我们看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因为网约车司机拒载,所以林先生损坏了车玻璃。
9点59分刘军丽驾驶牌照为津E×××××的车辆来到林达住处,在林达搀扶其母准备上车时,刘军丽拒绝搭载患者,刘军丽准备驾车离开时,林达强行阻止导致该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窗玻璃损坏。刘军丽当即要求林达赔偿,双方产生争执,协商未果。刘军丽有短暂的阻碍林达邻居驾车送刘连芳前往医院就医的行为。
按说这种时候,网约车司机有权对这种侵权行为采取自助措施,比如阻拦林先生离开。不过在生命面前,阻拦林先生救人显然不当。因为两种利益明显价值相差悬殊。
另外,这个二审判决有点想当然,主要是这里:
上诉人刘军丽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我们来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特别注意但书。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我不知道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没有看过网约车合同,是不是约定出具客票(或接单)时成立?还是乘客实际上车时成立?我没看过,有合同的人,可以发给我看看。
总之,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需要考虑得到点还很多。
但是判决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是没问题的,因为他延误病人送医。至于这个责任比例是10%,还是5%,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不叫救护车,叫网约车
我忍不住阴谋论了哈
更新:
看了判决书,感觉司机承担10%责任是有道理的。
危重病人,司机认为自己无专业能力,无法保证能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个人认为她建议拨打120并拒载没有问题。
车辆受损,司机索赔我觉得也没有问题,这是她的正当权利。
有问题的是,她索赔过程中失去了理智,阻挠家属拨打120,拦邻居车头阻挠就医,这里做法肯定违法的。
9.40发病叫车,9.59分车到,10.09报警,邻居带着病人10.24到达医院,算上邻居开车路上的时间,发生争执的时间不太可能有半小时,应该在10分钟左右,不能肯定死者如果没耽误这十来分钟是不是就不会死。毕竟按判决书描述,是家属搀扶病人上车时发生矛盾,司机则自述她看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才拒载并建议拨打120的,按照时间推断不超过20分钟病人就死亡了,推断当时病人情况应该属于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毕竟司机空车20分钟开过来,成本不算低,如果乘客仅仅是有点喘,正常人也不可能拒载吧。
再来说死者家属,就可以说居心险恶。
哮喘发病急,如果情急,路边拦出租车我还能理解,叫网约车,司机接单20分钟到他家,就算司机老实认栽不扯皮,顺顺利利让你上车,再去医院也要时间,路上还得等红灯,这来来回回就能耽误35分钟起步。老太太9.40发病,10.24分到医院,医生说路上就没了,那么算算时间,也就最多40分钟,人就没了。救护车有优先通行权,到了就能立刻抢救。这个儿子在银行上班,老娘病得快死了,去医院哪哪不花钱,就差这俩救护车钱吗。选择网约车不打120,我真的忍不住要阴谋论。
然后网约车果然拒载了,这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的。这时候如果真的为病人着想,应该第一时间寻找别的办法,打120或者向邻居求救,他们选择的是,和司机争执,纠缠,再次耽误了时间。
损坏了车窗,司机索赔,不赶紧赔钱结束纠纷,而是继续和司机纠缠,以至于司机索赔无果失去理智,阻挠他们求医,再次耽误了大量时间。
从头到尾看一遍,觉得家属全部操作,都完全看不出来是着急想要抢救老人,分明是怕老人死的不够快。
最不能理解的是,老人死亡,既然要起诉司机,却选择直接火化尸体,然后再起诉。这就造成了无法判定老人真实死因,究竟是否是因为耽误了就医时间,这是可以影响定性定责的。死因无法确定,就只能推断耽误时间可能造成老人死亡,司机就无法免责。家属前面一直都很不着急,到火化这一步,却又非常着急,这里就显得很奇怪。
以上,司机虽说倒霉,但做事不过脑子,做法确实有错,法院判定没大问题,但家属一方,从头到尾的可疑操作,才是害死老太的主因吧。
判决书贴出来,大家自己看吧
天津法院南京化。
iPad刚出现的时候曾经有机会。那时候iPad上是有死亡空间和质量效应等当时3A的正统外传的。独立剧情,贴合触屏游戏的新机制,基本买断没有垃圾抽卡微购物和内嵌广告,好评如潮。还有一批战地和gta换皮游戏,以及无尽之剑系列这种打算一代代把自己发展成手游3A的巨作。
然而游戏厂商、硬件厂商和玩家最终还是看透了彼此。
玩家用钱投票给了一代比一代拉跨的消消乐、抽卡二次元、换皮页游。智能手机与平板行业变得极度内卷和同质化,连3D touch这种增强互动性的功能最终也得让位给更大电池、更高清屏幕和更大摄像机。
游戏厂商则借坡下驴,传统厂商肯搬运换皮阉割旧作已经是大大地有良心了。手游厂商肯像Gameloft一样坚持不懈地出一堆换皮3D射击/赛车也算是非常有良心的了,更多的新兴小制作组则要么靠某个小游戏一飞冲天然后榨干ip等死,要么生产垃圾页游骗钱。东亚则被日本溢出的赌博文化侵略,都开始玩儿抽卡了。
那什么是没良心的厂商呢?那就是腾讯,看到无尽之剑大火,买下无尽之剑,把有系列小说做背景层层递进的三部曲揉在一起,做出个骗充钱、扰乱剧情的垃圾“新作”、然后再把高质量的原作全球下架。无尽之剑也算是彻底死透了。
所以呢,这个问题其实不在于iPad性能怎么样。iPad现在已经能装M1,M1再垃圾iPad pro散热再烂也已经吊打所有消费级手机/平板和一大堆笔记本电脑。再等等几年苹果继续放卫星性能只会更强,但再强又有什么用?已经没人稀得给移动设备造正经的单机买断制游戏了。switch能火是因为switch有任天堂给做游戏供血,换成苹果和索尼来做哪怕动用黑科技把主机显卡塞进去又有什么用?苹果arcade吹了半天不过是个界面清新的4399,索尼有必要把个掌机做到可以威胁ps5的地步吗?
现在的移动端游戏现状就像是2018美国海军建了条核动力大和战列舰一样。一看硬件数据,嚯,吓死个人,700mm主炮,核炮弹,装甲可防御当年大和号贴脸直射。船员个个都是安纳波利斯海军学院的精神小伙儿。就是没人需要他出海打仗了。
前面说得对,给她了,将来她会以二手买家身份告你。
真要?可以呀,先报警,听警察怎么说。警察让交的话,作好备份后交警察。让她找警察要去。
前面说得对,给她了,将来她会以二手买家身份告你。
真要?可以呀,先报警,听警察怎么说。警察让交的话,作好备份后交警察。让她找警察要去。
宁静。
以前没有发现,直到我看到她在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综艺节目上,现场重演了大玉儿,她对着马景涛说台词,说到“誓保吾皇,不生异心,如有违誓,短折而死”,说到短折而死那几个字时,过硬的台词功底一下子就打到我了,才想起她除了是电视剧里的大玉儿,她还是当年《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的少女,演戏这么好,怎么以前没发现。
N人运动天赋高根本就是伪命题,犹太人用牠们打击东亚人与白人的种族自信。
举重,体操,军事项目等对综合运动能力最高,东亚人一觅众山小。柔道,摔跤,骑射是中亚人,中东人最强,而这些民族的父系血统有蒙古成分。ufc,拳击,游泳是白人最强。黑人擅长田径?并不。铁饼标枪铅球链球全部是白人的强项。
也就是说黑人擅长的只有长,短跑,篮球。就连足球,橄榄球的核心力量也是白种人。所以何来黑人运动天赋最强一说?NBA只是众多运动的一种,以一种运动来为各人种打分,本质上是对其他运动项目的辱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