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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已经涉嫌强奸罪了,那么,带都美竹与吴亦凡见面的吴亦凡经纪人涉嫌犯罪吗?是否是共犯? 第1页

  

user avatar   jixuex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吴亦凡这件事,就是因为有共犯,有组织,才会被锤得死死的。

可以说,这个团伙没一个是无辜的,都在道德洼地,只是量刑上会有区别,不是打着娱乐公司的幌子,就可以掩盖组织犯罪、团伙犯罪的事实!

有些案件,越是突发、参与人数越少越是难查,所以你可以看到美剧里的政客杀人灭口是自己动手的,买凶只会落把柄,之前某企业CEO被毒害,也是下毒者自己做的,人越多越容易查证,就都美竹放出的信息,经纪人冯萌,以及吴亦凡的表哥是逃不了的。

不要以为这两人到了公安局这样的地方还可以嘴硬串供,利益团伙而已,又没有小说里那样的感情羁绊,现代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很难在大数据上掩藏踪迹,删除的信息可以恢复,而这个团伙要做局,也不止是表哥和冯萌,还有一些所谓的“大粉”其实就是“职业粉”团队里的工作人员。

当然,以吴亦凡那个脑子,要让他独立完成犯罪,还不留下证据就也太难了。

这些人中,除了吴亦凡,我以为最恶劣的就是经纪人冯萌,经纪人都是手里带着资源的,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如果一个经纪人能被明星胁迫,那也早就做不了这一行了。因此,冯萌是主动犯罪,比之被家暴威胁,跑出去带女大学生回家给丈夫强奸的那名女犯还要恶劣千百倍,我个人倾向冯萌应该是主犯之一,不能算从犯。

经纪人这样做,动机上无非是增加应对明星毁约的筹码,可她的这个筹码,却是以女孩们的人生为代价,且还利用自己女性身份获取受害女孩的信任,实在令人不齿。

其实我看到女孩们接连出来锤吴亦凡时,还在替冯萌说好话,包括都美竹都在说“经纪人姐姐其实人挺好”,我真的非常非常痛心。

是的,常言道“女人何苦为难女人”,但要明白,失去人性的人,被利益蒙蔽双眼的人,无论男女都一样,因此,一定要警惕那些不正常的试镜挑选流程,不管叫你去试镜的是男人还是女人。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带都美竹与吴亦凡见面」这个说法太过模糊了,真要借吃瓜的机会进行学习交流,也需要建立在事实基础上。

有几方面事实,关系到经纪人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列举不一定全面,想到哪说到哪。

一是看经纪人对吴亦凡行为的性质是如何认知的,是否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放任的心态。满足这一点,才能谈得上是共同犯罪。

如果吴亦凡明确向经纪人表示自己要和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与经纪人进行共谋,没啥说的,经纪人也对犯罪结果有故意的态度;但吴亦凡可能不会把事情说得这么直接,如果只是指示经纪人邀请女生来自己家参与「MV 选角」,就要结合更多事实来判断是否存在放任的心态了(比如说,经纪人明知吴亦凡之前就曾经以各种借口邀请女孩子来自己家,并且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依然积极促成了这一邀请,那么就更加有可能具备放任的心态)。

二是要看经纪人在犯罪过程中提供了哪些帮助。

在他人进行强奸犯罪时,虽然自己没有进行性器官的接触,但通过提供便于进行犯罪的场所、制造便于进行犯罪的条件、放风、通风报信、协助掩盖、破坏犯罪现场等行为,有可能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帮助犯有可能属于从犯,也有可能存在胁从犯(例如,被老板以「以后就别想在这行混下去」为由,被迫一同参与了犯罪过程)。胁从犯的法律责任一般比较轻,要具体分析。

三要看经纪人的行为是否引起或者加强了吴亦凡的犯罪意图。

乍一看,经纪人似乎不太可能成立教唆犯,从过往新闻报道和各种传闻来看,吴亦凡应当是独立自主产生的犯罪意图。不过,理论上经纪人也有构成教唆犯的潜在可能 -- 如果吴亦凡一开始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但得到了经纪人在语言或者行为方面的鼓励,觉得有人帮忙撑腰,就更加大胆了起来、犯罪意图更加坚定,那么经纪人也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总之,上述这些纯粹是知识交流,目前的事实的确不足以做出任何负责任的判断,权当技术性吃瓜了。


user avatar   cao-mu-qing-lan-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犯罪事实清楚,对社会危害极大;

策划人,组织者当与犯罪嫌疑人连坐,同罪;


user avatar   she-hui-ke-xue-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不应该判这么重,无良媒体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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