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提示我匿名。不匿了,许多从业相关人士担心受到影响,匿名是正确的。我不是法律相关从业,同时也不在意会进入谁的黑名单。
先说结论:国内现行宠物管理司法漏洞还是比较大的,从立法到执行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英国在2014年5月起,新法案规定,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狗咬伤人的话主人要面临5年有期徒刑;如果狗咬死人,主人面临14年的徒刑。
在美国,狗在公共场所咬人要入刑,咬死人最高可判处主人终身监禁(美国:宠物狗咬死人 女主人被判终身监禁)。而饲养大型犬只必须强制购买10万美元保额的保险用于赔偿,和我们的强制车险一样。另外公共场所不牵狗链要罚款,大型犬不戴嘴套也要罚款。《妨碍公共利益法》“三吠”原则,狗吵闹可投诉警察。
在中国,即使人被狗咬死人了也极少被判处徒刑的。内蒙古呼和浩特,3只狼狗咬死1名男童,村民驱赶4人受伤。狗主人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3年徒刑缓刑4年,我们可以看到,相对许多人认为犬只保护工作好的英美司法体系,我国的惩处力度并不高。而目前有关犬只伤人的法律也只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动物致人死亡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提到任何刑事责任,比交通肇事还轻微。上面内蒙古的案例因为伤及多人而且咬死了一个孩子才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罚,而对造成一人死亡的就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判。排除非谋杀案以外,类似案件其主观故意都是认定为意外或过失,判罚都会是最轻的一个档。
正是法律管理的缺失,狗主人才敢于随便放任狗到公共场所不加束缚,在很多人看来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是允许的。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使得责任被模糊化,许多饲养宠物的人并未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杀狗行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杀狗行为如各位司法人士说的,是损害财物无疑,当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最终演变成杀狗事件的诱因却是司法对被害人保护的缺失。第二天,咬人的狗仍然在小区散步。狗主人并未意识到需要先对宠物进行控制,经过体检判断宠物是否患有疾病,同时调查宠物失控的原因,确定安全后才能再让狗进入公共场所。
《
狗之祸,实乃人之责》郑州法院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军胜说道:
养犬管理部门介绍,按照相关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实,咬人的宠物犬多数是“无辜”的。赵军胜法官介绍,在大多数“狗咬人”的官司中,狗咬伤他人,主要是由于主人未尽到看管的责任。因此“狗之祸,实乃人之责”!
另外:查了一下新闻,据称涉事的犬只由价格在3000-5000不等的马犬变成了4000-6000的德牧。当然,如果是纯血比赛马犬或德牧价格确实是两万左右甚至更高,但这真的是不是赛犬仍然值得调查。
我有一邻居,最近买了一把黄金打造的九齿钉钯,价值3.6万元。
但这么贵重的钉耙,他不放家里收藏,也不拿去犁地,就扔在小区道路上,钉齿冲外面,人踩人受伤,车轧车爆胎。
大家都说钉耙危险,放在路上容易扎伤路人,让他拿回家,但人家依然我行我素。小区居民知道这把钉耙是有主人的,所以即使钉耙妨碍了自己,也没人敢动,怕被说成小偷,大家进出都只能绕着走。
这不,我前天晚上回家就不小心踩到钉耙,脚掌都扎穿了。
我伤好后,走在路上又看见这个钉耙躺在小区道路上。我不图他的宝贝贵,纯粹为了排除掉小区道路上的危险隐患,避免自己再次受伤,我把钉耙拿起来扔到了旁边的垃圾桶里,当天就被垃圾清运车拉走了。
然后警察就把我拘留了,说我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我就想不明白了,既然你的东西这么宝贵,为什么还常年扔在小区道路上呢?不怕丢吗?(你的狗这么值钱,为啥放任在小区里乱跑,不怕跑丢或被狗贩子/城管/保安套走吗?)
丢在公共场所,常年无人问津的东西,谁还知道你要不要啊?(常年不栓狗绳在外边乱跑的狗,谁知道是野狗还是家养狗?)
既然说了是你的财物,那你把这么一种具有天然危险性的东西放在公共道路上,妨碍了大家走路开车,而且在已经扎伤至少一人的情况下继续放任危险的责任应该怎么追究?还有扎上我脚的医药费、因为去医院打破伤风丢掉的全勤奖你给吗?
你给整个小区安全埋雷你有理,我被你埋的雷炸了你不管,我把你的雷排掉我有罪。
以后要记牢,重要的事情 说三遍:晚上出去碰到养狗的,如果是狗主人不拴狗,狗窜上来伤人,而且狗主人态度很不好,导致报警了。那么注意了! 这时候你对警方的供述一定不要讲是被狗伤到,因为那样是民事案件,警察不会管的。一定要说是狗主人唆使狗去攻击你,这属于恶意伤人,属于刑法范畴了。同时,你要告诉警察,狗主人不对烈性狗采取安全措施,构成了放任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坚决要求警方立案,并且坚持需警局做笔录。这可就是刑事案件了!最后虽然未必真能定罪,但是闹大是妥妥的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被伤害者才能得到和犬主人平等沟通的地位,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合理的权益
连云港狗咬人、人杀狗被拘留一事,最后的结局是杀狗英雄毫发无损。爱狗人士惨败。
最终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撤销案件了。爱狗人士闹了半天,最终还是失败了。
当爱狗人士违法养的狗被砍死时,爱狗人士总是打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号想置打狗英雄于死地。
但是实际上,我国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照搬西方那套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的法律是规定:1,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我国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不是把非法的私有财产也吹捧成所谓的神圣不可侵犯。爱狗人士违法养的狗,不是合法财产,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之前看到过这新闻,现在才看到后续,真是大快人心,恶狗被打死,检察院认为打狗人无罪,给检察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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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狗奴们还是遵纪守法一点吧,要不自己的狗爹被打死了还捞不着好。
评论里还有咬着狗是私有财产不放的,建议自己去看看狗奴们有没有狗证呢……
这有篇刨到根子上了,你们都扯的太虚。
附链接 分享人民日报:「男子打死咬人狗被刑拘 禁养犬是如何通过登记的?」http://rmrbimg2.people.cn/html/items/wap-share-rmrb/#/index/home/4/normal/detail/1785168660317184_cms_1785168660317184/normal
这听起来就像是我把毒贩子的毒品扬了,然后因为损害他人财物被公安局依法拘留一样离谱。
大家要牢记一个法律常识:打死咬人恶犬,属于合法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2016年7月5日晚,连云港一女子跟男友回家时,在一小区内被一条大型犬咬伤。几天后,男友在小区内再次与狗相遇,将大狗打死。狗主人声称狗价值3.6万元,要求追究打狗男子的刑事责任。最终经过研究,相关部门决定撤销案件。
狗主人饲养明令禁止的猛犬,属于违法养狗,涉事犬不属于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公私财物。
在我国,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人人有权销毁。
就比如《动物防疫法》第30条已经明文规定遛狗应该栓绳,因此,不栓绳的狗属于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人人有权打死。
散养的狗,比遛狗不栓绳的情节更严重,更是可以视同流浪狗,一律捕杀。
能否实现这个捕杀违法狗,与双方实力对比关系密切。爱狗人士会极力阻挠捕杀违规恶犬。此时,需要打狗英雄的综合实力比爱狗人士强,才能落实杀狗除害。
比如广东省佛山市的企业家檀国平,闲暇之余,也是一位热衷于打狗除害公益事业的打狗志愿者。他的传奇人生可歌可泣。他原先是一名武警,退伍之后,通过自己的过人的天赋和勤奋,成为一位珠宝老板。当时他看了王健事件的报道之后,看到了狗奴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毅然成为了一位反狗奴志愿者。
当时的王健也是一位事业有成的人士,因为恶犬袭击他儿子,王健为保护孩子打狗,结果遭到爱狗人士有组织地凌辱。疯狂的爱狗人士有的跳上汽车顶,有的高喊口号,有的拉横幅。在众多爱狗人士的闹事逼迫下,王健下跪给狗道歉。
檀国平看见不栓绳的狗,就用登山杖把狗打死,狠狠地打,把登山杖打断为止,然后向狗主人索要登山杖的钱。檀国平说这狗是公共安全隐患,为了消灭这个安全隐患,所以登山杖打坏了,因此狗主人必须赔偿。警察一开始感到不可思议:居然还有人敢和爱狗人士作对?但是很快,警察就发现檀国平比爱狗人士厉害多了。
以往经常发生警察偏向于爱狗人士的情况,不完全是因为警察内心想这么做,而是因为他们习惯了帮强者,看到爱狗人士往往比一般人会闹,也就通常比较偏袒爱狗人士了。
现在发现檀国平比爱狗人士更强势,警察大多是阅人无数,非常老道的,檀国平一出手,警察马上秉公执法,和爱狗人士说你不栓绳的狗,被打死活该。人家的登山杖坏了,你需要赔偿登山杖的费用。
檀国平打狗除害的先进事迹并不是孤例。别的网友也有类似的打狗除害的成功经验。这就说明这个方法确实是有效的,值得大家学习。
法律是肯定不会支持复仇的。
但我认为这个事情的合理逻辑是:
男子因女友被狗咬伤,认为该小区内有较大安全隐患,担心再次遭到伤害,所以随身携带了自卫工具。后遇到此狗时,该狗再次表现出攻击意图,结合此狗曾有咬人的先例,所以认为此时自身和女友存在生命危险,遂进行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将意欲伤人的恶狗搏杀。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