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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极端严重犯罪/不道德/反人类事件的发生?可以利用思想钢印(如果它可行)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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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述的状态是“缸中之脑”的一种变体,可以联系到《无声狂啸(I Have No Mouth, and I Must Scream)》之类故事。

既然当事人的脑还能运转并收发信息,若是有某人违反当事人的意志、对当事人的身体进行题目描述的人体改造,某人会因此触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如果一个或数个犯罪分子掌握的技术就能在题设这种情况下长期维持当事人的生命,当事人的身心大抵可以被事后修理复原。

预防这种故意伤害与非法拘禁,跟预防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思路是一样的:

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全方位的行为监控、有效的心理健康管理。

  • 家庭、学校、各种宗教机构和较为积极的社区普遍会教育儿童和青年尊重法律,并在不同程度上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预防犯罪。
  • 心理咨询机构、精神病院、服务业、各种嗜好品、各种娱乐在不同程度上缓解或释放了人们的精神压力,在不同程度上降低犯罪率。
  • 公正的司法与执法系统、充分覆盖且经常被人或 AI 检查的可靠监控、人和自动机器的积极检举(例如美国一些社区部署的枪声自动检测系统)可以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和那之后予以打断或对策。在社会上传播犯罪分子在案发后迅速受到惩处的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今后同类犯罪的发生率。


题目的描述含有梦的失真:

人的发声能力依赖声带振动与空气的相互作用,迷走神经控制声带肌肉调整声带的张力来改变振动频率,口部肌肉和舌头参与调整气流,整套构造十分复杂,光搞一个嘴是发不出声音来的。

睡眠是脑维持功能所必需的,十天以上的持续清醒有概率导致死亡,且死亡率随时间流逝上升。“无法停止接受视觉信息”与“无法自杀”互斥

人其实是可以睁眼睡觉的。长时间不让犯人睡眠来审讯的手段是存在的,但效果有一定的波动性、嫌疑人可能因害怕折磨而提交假证词进而造成冤假错案,那并不完全优于其他的刑讯逼供手段。除审讯间谍之类无需考虑人道的情况外(间谍不受所有陆战条约保护),一般国家明面上不会提倡刑讯逼供。


现实中改造人脑来操控人行为的技术,从语言到定点切除,效果都和三体 2 的所谓“思想钢印”十分不同:可以反复覆写。犯罪分子可以朝自己或他人的脑写入犯罪才是正义的判断。

死刑和精神控制替代死刑的问题我已经回答过数次,可以参照:

其实,你拿这个问题去大学的哲学系、法学系讨论,或是改成有患者希望医生这样修理他(历史事实)、去医学系讨论,都能得到有意义的回复。会在知乎上提供有意义回复的人比那些地方要少几个数量级。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显然,题目所称的状态严重侵害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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