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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北漂女孩顾萌的两只柯基犬绊倒了晨练的徐女士,导致其颈椎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徐女士索赔260万元?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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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养了两只狗?

一只狗相对好养多了,遛狗牵绳,天经地义的事,有时狗狗对别人大喊大叫,我都低声下气地赔不是。两只狗就很难同时遛了,真不知这位漂儿在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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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3年就有养犬办法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就是说,这个北漂女养狗,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她不栓狗本身就是违法。

而且有极大概率,这个狗没登记,没办证。

早就应该被公安机构处罚,狗应该做无害化处理。


2003的规定已经很多了。但是没有得到有利执行。

为啥呢?

因为缺乏举报和奖励制度。

你规定办证,罚款,不许不文明溜狗,但是狗出来谁知道办证没有?

警力有限,也忙乎不过来狗的问题。

这个问题很简单,规定奖励制度,雇佣临时工协助有执法证的警察执法。

一次罚款2000,规定给举报人500即可。

狗办证不行,有证还要发牌照,狗出门要像车一样出门带着牌照。牌照有号有二维码。

一扫就能看到狗的资料和年检照片,避免盗用牌照。

无牌照出来的狗,一律罚2000,注销狗证,狗抓走做无害化处理。

而第一个实名登记的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财政出钱,罚款2000元也上交财政。

现在到处都是视频监控,很容易取证。

这样顾萌养狗一出门,发现没牌,立即就会被邻居举报。

打狗临时工到小区查监控,确认顾萌无证养狗违规溜狗。

警察上门,下达行政处罚,两条狗罚4000元,开单子,自己扫码或者去银行交罚款。

狗带走无害化处理。

就不存在遛狗摔倒老太太的问题了。


这个办法在全国普及,就可以解决城市不文明养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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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个问题描述我首先是惊讶。

惊讶的点在与一个人被狗绊倒之后,摔出高位截瘫。

我关于高位截瘫四个字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我初中时候,家属院里面有一个,70多岁的老头,大冬天的,冰面上摔了一跤,骨折住院了。但是当时街坊邻居传谣说老人摔成高位截瘫了。

一个大夫当时就笑着说:你们就瞎胡说,高位截瘫是那么容易摔出来的吗?平地滑一跤摔出高位截瘫?

百度一下就可以发现,想要摔出个高位截瘫,必须满足高水平段脊髓损伤,脑部损伤,或者脑部和脊髓同时受伤。【此处经评论区提醒,做了更详尽的修改。】

我再强调一下啊,不是说高位截瘫不会由跌倒引发,而是说跌倒引发高位截瘫的概率很低。

本着这个怀疑,我去搜索了一下新闻的来源。

有几个网站报道了这个新闻。

网易:

新浪:

腾讯:

其他也有一些虎扑论坛的帖子,但是内容不比这个详尽。

不详尽没关系,它既然说了有法院参与了,那么,我想,是不是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去查?

那就查。

以【民事案由】【北京市】【90万】【260万】【赔偿损失】【2021】为关键词检索。

那是不是我时间没搞对?有可能这个新闻不是今年的?

将时间调为2020年。

有七篇判决书,但是没有一篇与狗有关。

我没有耐心继续更改年份。于是添加关键词:【柯基】【狗】

结果是没有。

到现在为止,有两种可能

  1. 因为双方最后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协议,所以没有判决书。
  2. 这是一个假新闻。

那我们回头看一下三个网站给出的链接。

链接里的内容,不管你用传统的新闻五要素(When、 Who 、Where、Why、What),还是用新一点的三要素观点来看。

都是无法完全具备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没有人物的姓名(为保护,采用了化名),也没有具体的地点【只说是北京】。

好的,链接没有详尽的信息,那么我们再看题主给出的内容。

也是同样的问题。没有任何可信且真实的新闻来源。

这究竟是假新闻,还是我自己搜索能力有问题,我不给出答案,大家自己去思辨。

如果想讨论狗伤人相关,我认为可以看 @文刀半瞎 的回答。

该说的都说了。

如果像我一样,还对这个新闻的真实性存疑的,不妨我们一起来问问题主。

这条狗伤人导致高位截瘫的新闻,真实来源,究竟是哪里。


12.14晚更新。

结合 @静枫纸鸢 的答案来看,对这个新闻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很多地方和目前题注的描述有冲突。

首先,事件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这个时间,被题主有意或者无意的掩盖掉了。

其次,这起事件中受到损害的老人,患有严重的颈椎病【这也是为什么一个老人在平地摔倒后产生了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的诱因之一】

最后,该起事件中的不文明养狗人,并不存在所谓的积极主动态度,反而有逃避责任和抵赖的恶行。

然后在人际关系上,所谓的相恋多年男友立即分手,在2016年的新闻里,也并没有看到。

我不明白,一个2016年的新闻,在2021年突然翻出来,并且有意无意遮盖事实,在关键部分闪烁其词,甚至编造一些不存在的人物加入新闻当中,这种做法的意义是什么?能否解释一下 @时时关怀


2021.12.16第三次更新。

在评论区 @Temmo张 的指导下,找到了一份2021年的判决书。

判决书与题主所撰写的事件有相同点,柯基、老人摔倒。

但是依然有问题。

  • 此事件发生于2019年。
  • 老人摔倒后诊断结果为骨折,不是高位截瘫。

不文明养狗人的问题,确实危害到了社会和社区安全,对此,我们需要的是监督和批评,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执行。不是虚假的新闻和煽动出来的情绪。

解决不文明养宠问题,需要的是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而不是 @时时关怀 这样两头煽风点火通过编撰故事激化矛盾,从中获取流量的“故事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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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被别人养的动物咬了、撞伤了、绊倒了,主人哪怕什么都没干,也要承担责任。

对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提醒一嘴:别看到这个法条就到处找遛狗的人碰瓷:如果自己手欠去招惹拴了绳的狗结果给咬了,狗主人拦都拦不住(既针对人也针对狗),那恐怕是咬了白咬。

对于遛狗不牵狗的情形,就算受到损害的一方自己也有过错,也不能完全免除狗主人的责任(只是减轻责任),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有人可能觉得很委屈:我没错,错的是动物。但动物又知道什么呢?只是服从动物本能而已。

作为有思考能力、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的风险的万物灵长,人类选择将动物带到自己的生活环境中、增加了他人因此受到伤害的风险,就要为这一选择承担责任。

--

再补充一个冷知识: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国际上很普遍,而在美国的一些州,则有一个折衷版的「one-bite-rule」:如果动物主人明知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有造成他人受伤的危险倾向,依然疏于管理,那么之后动物再伤人的话,不论是否存在过失,动物主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有人对这类法律做了一个脑洞解读:对于外表看似不危险的狗来说,至少有机会无责任咬一次人:咬之前,主人不知道这狗会咬人,不承担责任;暴露了自己的凶相之后再伤人,主人也无地自容了。(所以称为 one-bite-rule,能咬一口的意思)。

这是个过于简化的解读,作为谈资而已,就算人在美国,也别真因此去放狗咬人==(因为对方可能列举其他证据证明狗主人对危险性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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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城镇居住多是中高层公寓单元房为主的高密度社区,本来就应该禁狗。就算能养狗,也应该是严控。

这去学欧美,这就不讲国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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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关于这个问题的出处,通过复制原文段落词汇搜索,找到了相同内容的文章,再对比各媒体账号的发布时间早晚,这个问题引用的出处应该源自于近日微博某大V的普法案例。

案件原型,是2014年发生的事,在2016年二审时,见于媒体新闻,涉案的狗主应该姓“毕”而非姓“顾”,所谓​“有人给顾萌出主意,可以一跑了之,但看到瘫痪在床只能摇头点头的徐女士,顾萌还是留了下来”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对比原型新闻可见,在一审判决毕某(顾萌)赔偿33万余元后,毕某(顾萌)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不承担责任的并且是毕某(顾萌)不同意调解。所以何谈“顾萌还是留了下来”?再说她就是想跑路,在如今征信化的今天,她能跑哪去啊?甘愿沦为失信人员当老赖吗?再看原型新闻“毕某还称,杨某只是与她合租的同事,徐女士称二人同居构成名誉侵权。”这句话,所以什么“相恋多年的男友立刻和她分了手”不过是装可怜,分明毕某(顾萌)还想反咬受害者徐女士一口呢!北漂租房养狗,养狗还不拴绳,这种人就是小区一害,应该把租她房的房东也给罚了

“毕”改姓“顾”化名为“萌”“还是留了下来”,怎么看都像是在美化狗主?“北漂女孩”“相恋多年的男友立刻和她分了手”“自己几乎没有积蓄老家的父母也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怎么看都像是在替狗主装可怜哭穷?

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倒是找到了一个时间段为2017年,相关当事人带有徐某某字样的文书记录,但由于显示状态为调解,所以无法看到详细内容,从2014年事发到2016年二审,如果2017年的文书是关于此事调解的,那么这件事中的受害者,维权用了3年,最后才得到这些赔偿,作为一个已经退休有养老金的人来说,遭此大祸就得到这点赔偿,真的实在是太少了!不知道受害者如今的情况如何?

谈到这个问题,想起就在今年3月份左右,也是在北京,一牵绳遛狗的老人,被另一只未牵绳的狗扑倒,随后猝死,家属索赔80万,不知法院最后能判多少钱?现如今,养狗至人重伤,至人死亡,赔偿最多都过不了百万,一个人的一生,一个人的生命,就是这个价格,养狗的违法成本还真不是一般的低。




下面是关于问题出处的原型新闻:

原型新闻:

新闻链接:

新闻原文:

老人晨跑被狗绊倒致残 要求狗主人赔付250万

65岁的徐女士在小区晨跑时,被两只小狗绊倒,导致其颈椎受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她将饲养人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250余万元。一审判决饲养人承担七成责任,赔偿33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晨跑被狗绊倒致残

徐女士家住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是一名退休干部,被告毕某是一名设计师。2014年12月9日6点40分左右,徐女士在小区跑步,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她跑步至3号楼前时,适有毕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狗链的小狗在她侧后方追跑。其中一只黑白色幼犬在她右侧跟跑,数秒钟后,徐女士摔倒。

事发后,徐女士由家属和与毕某同住的杨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徐女士头外伤、头面部血肿及挫伤、上唇部皮裂伤、四肢麻木无力,后转入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并行颈椎后路椎板切除等手术。之后,徐女士又三次住院,直至去年4月出院。

去年2月,徐女士将毕某、杨某及北京万科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毕某二人饲养的两只狗在其身旁追赶,使得她被绊倒致颈椎外伤、脊髓损伤。而且二人无证养狗,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系狗绳。另外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良好和安全防范工作的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因病致残

毕某否认是其饲养的幼犬绊倒了原告。她称,原告摔倒前已患有严重颈椎病,其手术病情稳定后又发生血肿压迫颈髓等病变是其残疾的直接原因,其颈椎伤残后果与摔倒外伤无因果关系。杨某称,两只狗都与他没有关系,他是做好事把原告送到医院。

万科物业公司认为,毕某和杨某是宠物狗的管理人,公司不应成为被告。此外,公司已经尽了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对于业主养犬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文明养犬倡议书等行为,引导业主正确养犬和文明养犬,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担责7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只犬的追跑确对原告晨练造成干扰,与她摔倒致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毕某未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看到两犬追跑,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而原告并未妥善处理,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毕某的过错责任为70%。经司法鉴定,原告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结合查明事实情况,酌情确定外伤参与度为30%。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是两只犬的管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毕某赔偿原告33万余元。

判决后,徐女士和毕某均提出上诉。徐女士要求毕某、杨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135万余元。毕某也要求改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指责原告隐瞒病情

二审开庭时,徐女士的代理人指出,徐女士正常跑步被狗绊倒,一审判决责任三七开,不应予以认定。其事发前三年的体检证明都没有颈椎病,最终残疾是摔伤导致。代理人称,徐女士如今需要完全护理,由老伴和护工照顾。

毕某坚持认为,录像中并未显示两只狗追徐女士,小狗在自行玩耍,徐女士是不慎摔倒。因狗太小,所以没有办证和牵引。另外,徐女士选择手术治疗与其所受外伤无关,其隐瞒了之前患有颈椎病的事实。毕某还称,杨某只是与她合租的同事,徐女士称二人同居构成名誉侵权。

由于毕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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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赔260万,

为什么最后只赔90万?

这不是鼓励纵狗伤人吗?

本来就是狗主人违法在前,

没有惩罚性赔偿还要减免?

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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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为人,能干点人事吗?

刑不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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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酒驾没有入刑的时候,人们都觉得酒驾就是没有办法禁止。后来入刑了,虽然也有一些胆大妄为的,但是醉驾明显少了!

遛狗也是一样,现在人对狗伤害可能会有牢狱之灾。但是狗伤人却仅仅是赔偿,这本身就不合理。我建议学习机动车的方式。即,养狗首先要考养狗证,有证才能遛狗。比如12分。规定遛狗时间和禁止进入的区域。比如可以学习杭州规定具体的时间。然后人流密集区域,儿童活动区,公园等公共区域禁止遛狗。如果违反,罚款100-500元(分地区)扣3分。证也可以按照狗的危险程度,大小,品种等分为不同的等级。比如A B C票。分扣满当年不能遛狗,必须学习并重新通过考试才能重新获得养狗证。对于狗随地大小便并且主人不清理什么的也一样,罚款扣分。什么狗不佩戴铭牌,罚款扣分。

对于不栓狗绳的,第一次发现,批评教育,吊销狗证,需要重新考试。当第二次发现,拘留,罚款2000!如果无证遛狗,第一次发现批评教育,从发现日起一年不得考养狗证,罚款2000。

对于多次(2次以上)或者在没有拴狗绳的情况下发生狗伤人事件,直接入刑,半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当年分扣完的狗主人,需要找别人遛狗,直到重新获得狗证为止。当然了,这可能会催生一个新的职业,职业遛狗师。除了养狗证还有狗的证和铭牌。这就像机动车一样,你的有驾照,然后车也要有大绿本。

还有一点,有些城市或者城市的某些地区人口稠密,可能禁止遛狗区域会非常多,狗的活动空间变得很小,这不合适。建议对狗的牌照摇号和拍卖。对于孤独的老人,有自闭症的孩子,丁克一族啥的优先级比较高。等不起的可以拍卖。然后,每家要限购狗的数量,可以和房子绑定。对于不同区域的房子,规定一间房子养狗的数量。说不定以后买房子,不光要看教育,医疗,商业啥的,还要看有没有狗权。

对了,补充一下,可能有些人会说,对于不文明养狗行为不好监督。学习全民拍违停啊!可以举报不文明养狗,给与一部分奖励。

我觉得这个办法不错,一方面缓解了人和狗的矛盾,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收入。对于养狗政策可以动态调整,说不定一个城市的养狗政策还会成为一个城市的软实力,可以吸引更多的爱狗人士落户。这个可以学习长沙的经验,搞一个“狗经济”!

最后,我觉得我全篇都不是调侃,而是真的觉得有这个一个规律不错。我不反对养狗,但是我反对没有规律的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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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女”+“犬”= “政治正确”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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