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对医疗直播专门的法律法规,一般默认的是不能曝光具体患者信息。
比如直播腔镜手术,只能看见腔镜的镜头,取得患者同意后,一般就没什么风险了,毕竟人体内部看了也分不清楚谁是谁;但是让患者入镜,基本就类似于以前给患者拍照想发论文,得完善知情同意书,还得给患者的脸等特征性数据打码。
更何况这还是暴露的隐私部位。
而对隐私的损害,根据执业医师法(说实话上限有点低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就看怎么弄了,希望拘留。
科普需要做好界限,患者故事完全可以糅合自身经历现编一个出来,这一行干嘛要玩真实。
这种人一是侮辱患者,二是侮辱医生,三是侮辱科普。
另外这种医疗机构也不应该放过,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应该罚到他们怕。
公安的通告中提到:“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于18时许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这句话反映出三点信息:
1.公安最初系接群众举报材料受案后,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2.在调查过程中锁定并控制了涉事医生厉某;
3.经过公安判断,厉某涉嫌犯罪,遂刑事立案并启动侦查程序。
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对于公安而言是没有所谓“立案”程序的(行政案件只有受案没有立案),既然公安立案并启动侦查程序,说明公安现在已经开始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开展工作。
那么,为什么公安没有对外披露罪名?主要原因可能有:
其一,公安刑事立案启动时没有及时确定罪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或者审批。
其二,目前待选罪名可能涉及争议问题,譬如以侮辱罪侦查便涉及自诉与公诉的界分,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避免超越权限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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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elievable = 无法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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