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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一事?具体情况如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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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怕的是湖南邵阳,因为美国人愿意花钱收养弃婴,邵阳甚至出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直接把超生的孩子从父母这里夺走,然后再以孤儿的名义让美国人有偿收养。

这件事就发生在2000-2010年。

相关报道发表于《廉政瞭望》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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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人称小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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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幻程度已经比很多jwsl造的谣还要离谱了。

想象力真是跟不上有些人的创造力。

这个也成功解释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共情塔利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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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徐州代理过案件,不是我乱说,那边的法院确实**。


先说我代理的案件:客户房子被征收了,政府补偿了安置房,你猜怎么着:

1、房子本来要建3.2米高,结果最后交付的时候只有2.7米。

2、房子本来要建81平面积,结果交付的时候只有不到64平。

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一个房子,面积和层高同时缩水的,这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都比不上最烂的开发商建的房子。

本来打个官司补偿一下就完事了,结果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了堵住老百姓之口,直接把房产证上的面积数写满,也不管实际是啥情况了。

于是搞笑的是法院只认房产证,不管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一个搞笑的事情:

客户所在的房子只有4层,房产证上写了有7层,我和法院说我们一起去现场数一数就清楚的知道房产证是乱写的。法官不去,也不接受我们的面积和层高的测绘鉴定。

然后客户委托我打官司,感受到压力后,有所谓的上级就指示村里的头带着几个村民把客户抓走带进小黑屋打了一顿。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上网搜了以下这两个判决,仔细看就会发现,两份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都阐述了同一个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这个事实如果有证据查明,那就等于法院否定女方主张的“被拐卖”的事实。

也不知道当初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是基于什么证据否定掉女方的提出的“被拐卖”的主张,又是哪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是经介绍认识,所有案件都是有档案的,法院回过头去查一查这两个案卷的卷宗,不为过吧。

法律人,对于“拐卖”的事实应该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更何况是人民的法官。

点到为止。


经历过就知道,徐州这个地方的司法环境,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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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听题:以下四种情况,何者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A 一方被拐卖到当地,在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构成事实婚姻,婚后分居五年

B 一方经常打骂另一方,导致其离家出走,分居三年

C 一方酗酒并经常在酒后对另一方施加暴力

D 一方有赌博陋习并因此经常引发家庭矛盾

从丰县人民法院的过往判决来看,ABCD 都有可能被认为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A B 选项来自问题描述中的判决书,C D 选项来自我自己检索到的判决:

本着「不要被媒体带节奏,得全面看待问题」的情况,我又捏着鼻子继续找,看看有没有成功通过离家出走证明双方感情的确破裂的案例,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年××月××日,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双方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以来,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甚至吵架、骂架,双方并未建立起融洽和谐的夫妻感情,1996年黄某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双方分居已近二十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华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黄某的操作,给各位希望在丰县逃离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的女性提供了一个示范:

  • 首先,要离家出走
  • 其次,时间要足够长,三五年看来不够,二十年差不多
  • 别让那家人和法院找到

这样就有机会让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至少从「成功案例」中能看到这条路子。

说起徐州,不由联想起一点额外的信息:徐州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先行者,贾汪法院在 2015 年 8 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对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功能、适用原则和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民法典的制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现在事情闹成这样,我也讨厌当反思家、说什么体质问题,但凡事必有初,我们就来看看离婚冷静期的初心、看看徐州各级法院对于挽救婚姻的执念,想想现在的做法是否有助于实现目的。

如果说目的是为了提振生育率,那么在双方已经分居甚至失去联系的情况下,齐心协力造人的机会还有多大?如果说是为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那么在毫无感情基础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会不会造成更多不稳定?

不是啊。

徐州、江苏省也未必就真的烂到根上,司法系统在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方面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例如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数量也在逐年提升、申请成功率较为可观:

从官方宣传来看,有关机构也的确在履行职责,还高调喊出了「零容忍」的口号:

那么,面对网络汹涌的舆情,是不是官方「正规军」也应该多下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容忍的尺度?

如果国家缺位了,不能担起人民所托付的重任,那么人民自己奔走呼吁尝试探寻真相,也很正常,都不需要「境外势力挑拨」就能掀起义愤。

这一点,肉食者也要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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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只是听说的。

似乎离婚冷静期这个措施一开始就是徐州试点搞出来的,然后放到全国推广的?

经过查证,确实是徐州法院最开始实施的: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于2013年就开始探索实践婚姻冷静期制度,并于2015年8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诉讼期内三个月“冷静期”与结案后六个月“冷静期”两种模式。 “三个月”冷静期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纳。
贾汪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说:“我们的司法实践被写入民法典草案很激动,冷静期是建立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基础之上,在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夫妻是冲动性离婚,有时候一个温和的眼神、一个拥抱就能解决问题,还有一部分在矛盾急剧的时候,但对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不成,断然判决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就很大,我们通常和当事人说考虑考虑,双方多交流,实行冷静期之后和好率是明显提升的。”(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查多)

我不是很聪明,猜不太懂离婚冷静期丰县数例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法院却不予支持,这两件事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很多走失的女孩子,不是来自我们四川,就是被患上了精神病。讲道理,现在交通那么发达,基建那么完善,即便如此四川距离徐州也有千里之遥(约1561.0公里),从成都自驾到徐州都需要20小时26分钟。要是在几十年前,一路颠沛流离应该是少不了的吧,为什么会走那么远的路呢?

聪明的你,知道是为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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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纵然风雨兼程,仍都往大城市挤。


user avatar   qiao-yi-miao-73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年有一位法官,5年时间给情人写了7封保证书,保证自己2015年能与原配离婚,更为牛X的是,那些保证书上都有人民法院的公章。

公章啊同志们,公章!

我一个边缘单位,盖个公章,在什么文件上盖的,盖了几个,都是需要签字的,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应的公章,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盖在法官给小三写的离婚保证书上!

滑天下之大稽啊这就!

你们猜,这个法院是哪儿的?

哎,对了,丰县人民法院。

你们再猜,这位向小三保证离婚的法官是哪个?

哎,对了,就是这位判决被拐妇女跟她的家暴老公有深厚感情的黄涛法官。

双标是真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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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涉及到打击“妇女拐卖”的关键了。

从根本上消除“买卖婚姻”的办法,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并不是靠针对买卖人口的严刑历法,而是要靠“让离婚这件事变得容易”来实现。

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不能是在现象层面上消除它,那样是野火烧不尽的,而要在底层逻辑上消除它存在的合理性。

比如著名的知乎问题:有哪些行为堪比「1949 年加入国民党」?

人们甘心情愿不做一件事,是因为这么做不合逻辑,而不是因为立法禁止。

所以对于买卖妇女的人来说,他们的逻辑是什么?

——是“买来的就是我的,是我的就可以随意对待,随意对待就可以让她做性奴、做苦力、做传宗接代的机器”。

法律所要做的,就是从根本上使得这逻辑不成立。

——谁说花了钱就是你的?谁说有了结婚证你就能为所欲为?谁说你们生的小孩就是你的?人家不能离婚吗?不能告你婚内强奸吗?不能告你非法囚禁吗?不能剥夺你的抚养权吗?

法律使得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买卖妇女的逻辑就不存在了。

实话说,这些才是买媳妇的人最怕的:花了钱还能不是我的?我生的崽不算我儿子?媳妇还能离婚??

相反,他们根本不怕买卖同罪,更不怕加大刑罚!

为啥?因为你首先就定不了他们的罪!

我之前说过现行拐卖妇女的法律loophole太多。这都不是法理的问题,而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文化问题。

比如,“买卖”和“骗婚”的串通。

随着村庄的消失,城镇化的发展,修路通车监控全部到位,过去那种大街上绑了人拿去卖掉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最近曝光的几起都发生在8、90年代。那个年代刚刚改开,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但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很多深山老林都与世隔绝,人贩子可以直接抢人去卖。

最近这些年,强买强卖的拐卖行为其实并不多见了。更普遍的,是由于经济和信息差带来的“骗婚”现象。

“买卖婚姻”打着“介绍婚姻”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贫穷地区的女性被中间人骗到内地,甚至当事人自己“自愿”。父母收取“彩礼”,中间人收取“介绍费”,之后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但这个时候彩礼也收了、介绍费也给了、生米煮成熟饭了,不得已进入婚姻。很顺理成章吧?现有法律怎么追究?追究不了。

这换汤不换药的行为,连违法都不违,买卖同罪、刑罚再重又有何意义?

所以,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要在底层逻辑上下手。

让人看到这么做得不偿失,行不通了,任何一个傻子都能看出来,就没什么人做了。

让“买卖婚姻”得不偿失的前提,就是需要法律保障每一位女性的离婚自由。

买家有恃无恐的底气,就在于他们知道买来的女人跑不了。这女人是“固定资产”、“不动产”,得到了不会失去,这才值得他们花钱“投资”。

如果这“资产”自己长腿了、能跑、能合法失去,你想他们还敢把毕生积蓄投进去吗?

女性一旦有获得自由的可能性,那不就意味着她压根儿就不是你的什么“不动产”了吗?他们根本付不起那沉没成本。

既然煮熟的鸭子能飞,能让你吃不到嘴里,你把压箱底的钱拿出来投在里面,是不是傻?这是不是傻子都能看出来的不划算的买卖?

傻子都能看出来,还会有人做吗?

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

而你不准人离婚,恰是促成了这桩划算买卖,是买卖人口的帮凶。

离婚本来就不应该有任何门槛,现在还什么离婚冷静期。

唉。

我们赋予婚姻太多特权了,让“买卖婚姻”成为一件有利可图之事。婚姻本不该让任何人对他人产生任何意义上的特权。

只有法律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来去自由,别说是拐来的女性了,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合法解除婚姻关系,让这成为社会常态,成为人的普遍认知,才能真正消除“拐卖妇女”的动力之源。


user avatar   lai-yifa-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让人说什么好,案件发生的周期这么久,当地不可能没有知情人,但是,却都选择了沉默。

目前,已经对涉事男子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只是其行为非法限制了杨某的自由生活,但是,生育了这么多的孩子,难道都是和杨某自愿生育的吗?

或者说在生育前,杨某就已经变得精神出现了问题?如果两人是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在此期间,即便是董某违背了杨某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强奸犯罪。

而如果结婚证本身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骗取的,或者是给杨某身份漂白后,登记结婚的,那么这又涉及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渎职的问题了。

而警方也将桑某、时某抓获归案,两人涉嫌拐卖妇女罪,显然既然有拐卖妇女罪,那么必然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是对向的罪名,不可能只有前罪,而没有后罪,那么问题来了,后罪的主体是董某吗,还是其他人?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那么桑某、时某将至少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董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也至少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大家顺便来看下通报的过程:


最后到现在的采取强制措施,可谓是一波三折了。。。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了,大家关注了,相关部门推进调查。其他地方呢?

如果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样遭遇的妇女,谁帮她们?这类行为完全就是违法犯罪,因为在农村穷,娶不上老婆,就拐卖妇女来延续香火,而且还虐待妇女,极其可恨,必须严惩!

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对法律的普及以及全民素质的提高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此类拐卖恶行得不到严惩,相关热点会持续发酵。

可能涉及的:拐卖妇女,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哪个都是明明白白的犯罪。

不是刑罚轻重问题,

根本没有人当那是犯罪。。。

更细思极恐的是:

左邻右舍周围的人都把这个视同寻常,

事主竟侃侃而谈,甚至还有点要当网红的意思。。。

说到这位命运凄惨的女子,我记得有位抖音_博主:璐英流(ID:luyingliu1211)

她的无声的呼喊,最终走出了不幸。希望这位丰县女子在多方努力下也能走出来。

面对灾祸的不幸这位博主是这样做的:

其实我出事前和他们的状态也差不多。别人找到好工作了我会妒忌, 25岁害怕自己到30岁仍一事无成,想要更多的钱、想要更漂亮, 总之每天有很多的欲望和恐慌,过得心浮气躁,但现在反而沉静下来了。 很多人问我,你老了怎么办,爸妈没办法照顾你了,怎么办? 我说,这些我都不会去想。 我每天九点多醒来,等我妈给我导尿、擦洗, 我自己穿好裤子、袜子,就需要一个半小时。 我妈做饭时,我就回复信息、拍视频。 晚上我爸会陪我去打乒乓球,回来后我继续练站立。

自信乐观地活着,就是最好的美!

希望这个女子能像她一样坚强,生活在阳光下。真正体验正常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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