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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一副校长醉驾,因「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不被起诉?检察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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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求仁得仁吧。

翻一下知乎上关于陪审团的评论,几乎都是嘲笑和反对的,人们一致认为,大众是愚昧的,法律应该交给专业人士来评判,因此,既然检察院认为不予起诉,我们就应该支持,因为他们专业,我们不专业,我们没资格对他们指手画脚。如果我们认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有权利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那岂不成了落后的西方陪审团制度了?

所以,尽管不理解,但出于对专业人士的尊重,我们应该欣然接受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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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期待听湖南检察院解释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危险犯的「情节轻微」。

传统观点认为,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意思是做这件事情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张三喝醉了开车上路,不管有没有创人,只要酒精含量到位了、车轮子沾地了、手摸着方向盘了,那就构成犯罪。

张三说,我又没创人,啊对对对,要真创了人,那就不是一般的危险驾驶罪了,更加需要重罚;在这里,法律处罚的是造成危险的行为,而不仅是后果

抽象危险犯的存在,对维护社会成员生命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法律改成「醉驾创人了才判刑」会导致什么后果?会有人说:我多少年的老司机了,没事的,喝点酒更有状态。

心存侥幸,是人的天性,在酒精的作用下,人们更加容易产生过度自信,等真出了事再让法律发挥作用,已经完了,所以必须将危险扼杀在萌芽中。

这只是理论,回归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留下了一个口子: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行,最高法说的都对,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定罪处罚,但既然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在于制造的危险,那我们至少可以根据危险的程度来判断情节是否轻微吧?

个人来说,我接受这样的「情节轻微」:事发道路空旷,不能说是荒村野店吧,至少也可以说是举目四望一个人没有,车开得比德云社李菁还要慢上一点,创上人的话也就是个刮痧水平。

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至少看上去不那么危险。

至于什么认罪态度好、初犯,跟造成危险的大小有什么关系呢?

惹最大的祸,然后送上最诚挚的道歉;虽然是第一次醉驾,但比老手开得还猛,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危险程度也很难说得上轻微。

所以这事吧,你说有没有字面上的法律依据呢?也有。但你说能不能服众、专业能力是否过硬呢?肯定不足以令人信服,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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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长沙房价在中东部地区省会里拍最后几个。还真是因为调控的好,说的好像别的城市没有调控政策一样。

为什么上海连公寓都卖的出去,就算用公司都要买房。鹤岗几万都没人买。

房价这玩意真就是一分钱一分货,拿真金白银出来投票,才反映了现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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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参考同一检察院官网同批发布的文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毫克/100毫升。

文书中未描述王某某态度不好、或系累犯等加重情节。

对照本案,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12309中国检察网

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酒精含量类似,除两人年龄不同外,基本属同院同案、但不同处理,确实有点让人费解,希望检方做好以案释法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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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刚,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南安乡人,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硕士,一级警督。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1986年在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工作。

1988年历任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政治处秘书、学生大队大队长。

1996年任湖南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校党委委员。期间创办湖南湘警实验学校、湖南湘警学院并兼任院长、校长。

1999年任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政治部主任,校党委委员。

其中2003年任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05年至2008年先后担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长助理、党委委员、学生工作部部长。

2008年任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现任湖南信息学院校务会委员,湖南信息学院副校长。

-------引用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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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案,证据不齐的情况下起诉

这边所有证据俱全,认罪态度好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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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连根头发都不留下吧?


user avatar   Lincolnhom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全国31个省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湖南稳稳的第一,不过是反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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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有一位原公安的正科级领导,因为醉驾,拘役四个月,工作没了,公职律师证也没了,可以说代价惨重。

我说的这位,他喝酒叫了代驾,结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了,代驾问他几号楼,他睡不醒,代驾不负责,就走了。

他醒了以后,一看到小区门口了,就没有接着叫代驾,开车往小区里走,结果开了不久,自己睡了,车停在那边。

后有人报警,说路边车里有人睡觉不安全。

交警来了一查录像,他开了几十米。

酒精浓度也是一百多,然后拘役了四个月,前半辈子算是毁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副校长,是情节得有多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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