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这个问题下面很多人朴素的价值观惊吓到了。
他们对这件事情的态度是:
狗是张三养的,所以张三怎么处理都没关系,是生是死,是吃是卖,张三都可以决定。
我一时分不清,他们是真的这么认为,还是为了让对立的人群难受,所以要梗着脖子说这话。
因为只要捎带思考一下,就知道这个朴素的价值观,根本是不成立的。
这个价值观背后的逻辑是:我的东西,所以我怎么处置都是我自己的事。
那么我请问一下,李四是个露阴癖为啥会被抓啊?
那根东西也是李四的,李四怎么处置是李四自己的事啊。
脑子没坏掉的人,都知道:因为露阴癖李四影响到别人了,违法了。
照啊,那你说,张三把一锅狗肉带着炫耀的情感发群里,难道不会影响其他人吗?
当然影响,只是并不严重,也不违法而已。
所以,并不是说自己的东西,自己就可以随意处置了。
事实上,我不否认,狗是张三养的,张三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我也支持他吃狗肉的权力,甚至我自己都吃狗肉的。
我只是不赞同,一个人,把宠物吃掉并且炫耀的这种行为。
神志清醒的人,是能明白,宠物和食物之间的区别的。
如果张三一开始养这个狗是为了吃,我觉得没问题。这就是食材。
如果一开始当宠物养,因为饥寒交迫,实在是没吃的了,把它吃了,我觉得很难过,但是表示理解。这是情势所迫。
如果一开始当宠物养,在能够正常温饱的情况下,宰杀吃掉,然后发群里炫耀,我觉得这人不正常。这是存在感缺失,哗众取宠。
商店里有卖狗肉,但是卖的狗肉和宠物店里的狗,是两种东西,虽然都是狗,但是用途、品种都不同。
就好像你知道菜市场里的桂花鱼和水族馆里的热带鱼都是鱼,正常人不会在想吃红烧鱼的时候去水族馆里买一条热带鱼回来。
不要跟我说“狗是私人财产,人家怎么处置法律都管不着!”
假“爱狗人士”扔狗、遗弃狗的时候也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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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该男子的行为有法可依,按法律法规办就好了,罚款+终身禁养。
依照《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撤销养犬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五年内禁止养犬,虐待犬只的养犬人终身禁止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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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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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教学用犬,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无主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留置所,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等。
(二)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设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收容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执行情况;监督犬只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养犬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上传违法信息,或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饲养本条例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交易市场中交易的犬只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证。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四)完成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学习和养犬常识培训。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电子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
电子犬牌的成本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起三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办理养犬证。
第十七条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在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养犬证、电子犬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养犬证、犬只免疫证、电子犬牌。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遗弃、虐待犬只;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宾馆、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三)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水源保护区;
(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倡导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丢弃、买卖、加工犬只尸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以及其他人犬共患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范措施,养犬人应当配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疫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遛犬场所及犬只出入区域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标识,并保持场地清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无主犬、遗弃犬、走失犬。
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留置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留置所认领,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被没收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由犬留置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犬类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犬类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狂犬、无主犬的捕捉、处置等工作。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服务的,应当暂存犬只的养犬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或者单位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擅自养犬的,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撤销养犬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五年内禁止养犬,虐待犬只的养犬人终身禁止养犬。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暂存犬只的养犬证并将复印件存入档案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畜牧业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阻挠犬只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禁养犬名录为: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法国狼犬、昆明狼犬、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上述血统的杂交犬,以及经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种。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开始以为这家伙是单纯的想吃狗肉了,因为长春本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
后来一看晒出来的聊天记录。这人很明显和业主群里面的爱狗人士有过节嘛。就是要故意恶心爱狗人士的。
所以怎么看?反正爱狗人士经常恶心人,这会儿被恶心一下,也没什么不好的。
狗和人是什么关系?决定权在狗主人那里。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去规定别人的狗与主人该怎么相处。这越界了。
可以是伙伴,也可以是战友,也可以是工具,也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玩具,也可以是食物。
对一个事物的认知,涉及诸多要素。对于这些认知,只要不给他人添麻烦。现代文明社会应该是包容的。允许多元化思想,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
当然有些地方,喜欢玩政治正确。比如有些社会就规定,狗狗这么可爱,必须是人的伴侣。违反这种认知,就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是文明发展程度不足的表现。我们要吸取教训。
怎么,微博开了IP显示功能,就都来知乎开新厕所了?
一天不挑拨对立就浑身难受是吧?
我最近写一个魔幻上海的小说,剧情安排的就是:
丢狗,杀狗,吃狗,吃人。
吃狗,真不算什么,但炫耀是有病的。
我们只能指责炫耀行为。
尽管是宠物狗,但是记住,不是你的宠物狗。
你不会吃宠物狗,没必要圣母到别人家。
中国文化多元化,吃狗在很多地方很正常。
我饿死不会动自己家猫,但是我不会圣母说别人吃猫有什么毛病。
就这。
这个事你要拆分从多方面来看,否则这个事根本论不出对错。
在法律角度上来说,只要是没有进行出售,不产生盈利行为,杀的狗不是国家保护动物,那就没有问题。
在道德角度上来说,这要看你所在的时间空间的平均道德值。
啥意思呢?
古代,杀狗做祭祀是常见的事。几十年前,农村把自己家已经老了的看门狗拿给狗贩子,卖了换钱也是常见的事。
现在呢?现在不是饥荒年代,不涉及到物资匮乏的问题。(题目中问题描述也没有显示该小区物资十分匮乏)
所以看这条狗的属性,假如你养的狗一开始就是养殖场收来的肉狗,目的就是吃狗肉,那杀了吃肉无可厚非。
假如你养的狗一看就是宠物狗,你还非要杀了吃肉,那你受点道德上的谴责我觉得没啥。
就像你把实验室的动物拿回家杀了吃肉一样,非要跨用途做事,就不太合适。
而且以现在的道德观念,把自己养的宠物狗杀了吃肉,大多数人都干不出来这事。
毕竟如果是个烟斗,你用了个把年岁,它坏了你都会觉得惋惜,更别说是自己养的宠物狗了。
所以综上,杀了吃肉不违法,在道德上是否过得去取决于杀的是肉狗还是宠物狗。
首先这个行为铁定是不违法的。
因为他发的是烹饪后的照片,而不是杀狗的血腥暴力镜头。
至于道德层面,狗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食之一,吉林省确实也有吃狗肉的习俗,所以这很正常。
如果他杀的是肉狗,这块也暂时没有啥问题。
如果他杀的明显就是当宠物狗养的狗,那就同上,确实大多数人干不出来这事。
这个人公然在群里收其他人家里的猫狗(来吃)。
还是法律层面,这也不违法,正常二手交易嘛。
但是为啥说这个行为恶心人呢?
咱把前面的行为连起来,举个别的例子吧。
假如这男的把女性的衣服穿自己身上,发了个自拍出来,别人会觉得辣眼睛,跟他说别发了。
假如这男的继续发“谁家有女孩儿的衣服不想要的,高价收购。”
你们会不会觉得他是个变态?对吧?
同理的事情,他发自己穿女人衣服的照片,而不是穿衣服的过程,不违法。他发杀自己家宠物狗烹饪后的成品图,而不是杀狗的过程,也不违法。
他公然收别人家女性的衣物,不违法。他公然收购别人家的宠物猫狗为了吃,也不违法。
但是谁要是跟我说“把你家猫卖给我,我回家炖了去”,我真想给他俩大嘴巴子。
令人恶心,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所以也别扯什么爱狗人士恨狗人士的。
吃自己家养的狗本就没啥对错之分,只不过这大哥吃自己家狗就算了,吃了还非得发出来,发出来就算了,还要在群里收别人家猫狗恶心其他人。
引起众怒的原因是他的行为令大多数人不解和恶心。
不管是借机出警,宣扬禁止其他人吃狗肉的,还是借机嘲讽不吃狗肉的人的,借机宣扬城市禁止养狗的,有一说一,都是极端人士。
咱们看问题要站在中立客官的角度上来看。
千万不要被极端人士带了节奏。
别人的狗?谴责!
自己的狗,啊没事。
感谢
@sxc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中途岛战役……
谢邀。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知道各个号码的中奖概率一样,他们还会成为彩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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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句话是调侃。如果要认真回答这个问题,得从两个方向回答:
以双色球(红球 33 选 6,蓝球 16 选 1)为例,在 2015-11-17 的开奖中,全国投注量为 323,653,256 元,即 161,826,628 注,而不同的投注数 共有 17,721,088 种,所以平均每种组合大概有 9 个人投注。那么, 1,2,3,4,5,6,7 这样的组合是否有 9 个人投注呢? 还真的挺有可能呢。全国那么多人玩双色球,有 9 个人次投注了这个充满规律的号还真不奇怪。
所以,题主的命题看起来好像不太成立。
当然了,一定有很多人觉得觉得这个号绝无可能中奖,那么我们来看看近 300 期双色球的开奖情况:
根据计算,四等奖的中奖概率大约为 1 / 2303, 但在最近 300 期里,它中了 1 次四等奖,中奖率还高于平均值呢。
用我自己创造的词语来说:他们被 “归类假象” 蒙蔽了。
什么叫 “归类假象” 呢?
就是看似有意义的归类,在我们所关心的维度下没有意义,反而对我们的判断造成了干扰。
就概率而言,似乎可以用一种很有意义的方式将所有情形进行归类,而看上去不同类别的发生概率差别很大,然而实际上,这个差别只是由于它们在总数上的差异造成的。从任何一个类别中抽取相同个数的例子,其发生的概率或期望并无任何不同。
就本题的来说,我们不难理解彩民们的想法:
他们不自觉地把彩票中奖号码归类成了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
以双色球为例:“有规律组”的情形可能包括: 7个数呈等差数列,7个数都小于10,7个数都是偶数,7个数包含了两个等比数列等等……其他的都为 “无规律组"。
彩民们研究了一下以往的中奖号码,发现过去好像极少开出”有规律组“ 的情形,所以他们认为:
这个推论有道理吗?看起来好像很像回事呢。
但实际上,上面的那句话是不对的,正确的说法是:
这两句话有什么不同呢?简单地说,后者是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的 等比例抽样,而前者是 有规律组 和 无规律组的 1:1 抽样,样本大小就不一样,概率分布又怎么会一样呢。
举个例子,假设有 100000 个号码组合,其中有规律的有 1000 组,无规律的有 99000 组。
假如彩票中心抽奖了 100 次,每次中奖 1 个号码组合
然而,对彩民来说,
中彩票的平均次数= 买彩票的次数 * 中奖号码属于这个分类的概率 * 买的彩票数在该分类中的比例
如果买了 100 次彩票,每次 1 注,
毫无差异。
以上的推导非常简单,连小学生都很容易理解吧?
但是在生活中,这种看似简单的 “归类假象” 可骗了不少人哦。
举个例子,这是一个古老的故事:
曾经有一个女子学院,有一天校长提议道,为了活跃学院的气氛,建议招一部分男生。董事会的成员坚决反对:千万不能这样,否则的话,一年后会有一半的女生退学的!
在最终的妥协下,校长决定,当年招收 1% 的男生做试验。
一年后,校长宣布:“招收男生的计划取得了圆满成功。诚然,学院的女生数量确实有所减少,但一年后她们在该届全体学生中的比例仅仅下降了 1 %”。
你发现问题在哪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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