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犯罪心理专家称“强奸犯的目的并非单纯为满足性需求,更多是出于报复”?

回答


犯罪心理专家将强奸犯罪的动机归结为“报复”而非单纯的性需求,这一观点在犯罪学和心理学领域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证研究基础,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境、文化背景以及犯罪心理学的多维分析框架进行深入探讨。以下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动机分类
1. 性动机
传统观点认为,强奸犯罪的动机可能源于性需求,尤其是对性刺激的渴望。但这一理论存在争议,部分研究指出,性动机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表层动机,而非深层心理驱动力。例如,某些强奸犯可能通过性行为获得权力感或控制感,而非单纯的欲望。

2. 报复动机
专家认为,部分强奸犯的犯罪行为与报复心理密切相关。这种报复可能源于:
个人历史创伤:如童年遭受虐待、被排斥、被歧视的经历,导致对某种社会规则或个体(如异性)产生敌意。
社会矛盾:对社会不公的愤怒可能转化为对特定群体(如女性)的暴力行为,例如对性别不平等的反抗。
权力控制:通过暴力行为建立对受害者的“支配地位”,以此获得心理满足。

3. 混合动机
许多犯罪行为是多种动机的交织结果。例如,某人可能因性需求而实施强奸,但同时希望通过暴力行为报复过去被侵犯的经历。这种混合动机在犯罪心理学中被称为动机的复杂性,需要结合个体心理、社会环境和具体情境综合分析。



二、文化与社会背景的影响
1. 社会压迫与性别权力结构
在某些文化中,性别不平等和权力结构可能使个体对女性产生敌意。例如,男性可能将女性视为“社会秩序的威胁”,从而通过暴力行为维护自身地位。这种观点在部分社会学研究中被引用,但需注意文化差异性(如西方与东亚社会的差异)。

2. 受害者角色的建构
专家可能认为,强奸犯罪中受害者被“物化”或“标签化”,导致施害者将女性视为“可侵犯的客体”。这种心理机制可能源于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如“危险的性对象”)或受害者自身的社会边缘化(如贫困、酗酒、药物滥用等)。

3.实在主义视角: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
部分犯罪学家认为,强奸犯罪的报复动机可能与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有关,例如对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是权力失衡的体现。但这一观点需警惕将犯罪行为简单归因于社会结构,而忽视个体心理因素。



三、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
1. 犯罪学研究的发现
性动机的局限性:一项针对美国强奸犯罪的调查发现,约30%的犯罪者声称其动机与性无关,而是出于“报复”或“权力控制”。但这一数据可能受调查方法影响。
报复动机的普遍性:在一些高犯罪率地区(如某些发展中国家),报复动机可能更常见,可能与社会控制机制的缺失有关。

2. 案例中的动机交织
案例1:一名男性因童年被同性恋群体羞辱,成年后通过暴力行为报复,包括性侵犯女性。这种动机可能与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相关。
案例2:某人因酗酒后对女性产生攻击性,但其动机可能同时包含性需求与报复心理(如对女性的敌意)。

3. 法律与伦理的考量
将强奸犯罪动机归结为“报复”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例如,若罪犯因报复心理犯罪,可能涉及更严重的心理评估(如是否存在暴力倾向、是否具有再次犯罪风险)。但这一分析需谨慎,避免将犯罪行为简化为“报复”而忽视其他可能因素。



四、对受害者的心理影响
1. 报复动机的受害者视角
部分受害者可能因“被报复”的经历而产生创伤,但这一观点需注意:报复动机的施害者可能并非直接针对受害者,而是针对某种社会或个人象征(如女性群体、特定社会群体)。

2. 受害者心理的复杂性
受害者可能因羞耻感、社会污名化或自我归因而产生心理问题,但这些心理问题与施害者的动机无直接关联。专家需注意区分犯罪动机与受害者心理反应。



五、理论争议与局限性
1. 动机的主观性与不可知性
犯罪动机往往难以通过外部观察直接确定,需依赖犯罪者本人的陈述或心理评估。专家的结论可能受偏见或文化背景的影响。

2. 性动机与报复动机的区分
一些研究认为,性动机可能并非单纯的“性需求”,而是与权力控制结合,例如通过性行为实现对受害者的支配。因此,将性动机与报复动机分开可能并不完全准确。

3. 对犯罪行为的归因风险
将犯罪动机简单归结为“报复”可能忽视其他潜在因素(如精神疾病、社会因素),甚至可能被用作对犯罪者进行污名化的工具。



六、总结与建议
1. 多维分析框架:强奸犯罪的动机可能涉及性需求、报复心理、权力控制、社会压迫等多重因素,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 避免刻板印象:不能将所有强奸犯罪归因于“报复”,更不能将受害者简单归因于“被报复的对象”。
3. 司法与心理评估的结合:法律上需区分犯罪动机与行为后果,而心理评估需基于科学方法,避免主观臆断。
4. 社会支持与预防:无论是从犯罪心理学还是社会学角度,减少性别不平等、加强社会支持(如女性安全教育)可能是更根本的预防措施。



结论
犯罪心理专家将强奸犯罪动机归结为“报复”并非绝对真理,但这一观点在某些情境下具有合理性,尤其是在涉及社会权力结构、创伤经历和心理控制的犯罪案例中。然而,这一结论需与性动机、权力心理等理论结合,并在具体案例中谨慎分析,以避免对犯罪者或受害者进行片面归因。对强奸犯罪的理解应始终以保护受害者、惩治犯罪为核心目标,而非简单归因于某种单一动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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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家想象得不太一样的是,强奸犯罪的加害者,一般很少是为了满足性需求。在剥开这层皮后,受害者有罪论才显得尤其可笑,在马皑教授从法学的角度点破这个事实之前,你无论如何是没有办法将社会舆论扭转过来的。

是的,很多强奸犯都是有女朋友,有性伴侣,甚至结了婚有老婆有孩子的,就算发泄性欲也有的是办法,可以去谈女朋友,可以去嫖娼,也不至于要坐牢。他们的生活中根本不缺乏性资源,他们的性需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然而他们还是成了强奸犯,这似乎很令人费解。但把这事说开了也就不难理解了,我们只要不把强奸案的强奸两个字作为主体,把强奸作为一个同杀人放火抢劫伤害一样的犯罪即可,也就是说,强奸只是一种以强迫性性行为为手段的暴力犯罪事件,它的本质是一种无差别的暴力犯罪,性行为只是手段之一。

因此,强奸案选择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正如马皑教授在西瓜视频新知十讲专栏上说的,都和漂亮、性感、穿的少、言行放荡、举止轻佻等等没有哪怕一丁点的关系,这也是题设中最反直觉的地方。犯罪分子在挑选受害者的时候,主要考量的是其他因素,不然一次单纯满足性欲的行为,为什么要把受害者打得遍体鳞伤,脸肿得和怪物一样,正常希望满足性欲的人看到这样的脸会有冲动?主要还是为了满足他们变态的欲望或者掩盖报复的动机罢了。所谓的满足性欲根本就是托词,他们希望给自己冠上一顶被社会高度认同的帽子,从而合法化正当化自己的行为,毕竟性欲是人人都有的嘛!以此寻求社会的理解,来为自己的暴力犯罪行为掩饰和开脱。然而当你深入到具体的每个强奸案件细节里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些家伙的暴力犯罪行为,真就和满足性欲没有什么关系。

这其中,有权力型强奸犯。这种性罪犯一般喜欢以武器、强制力和威胁的形式来恐吓被害人,控制被害人,以达成获得权力感的目的。这种人一般沟通能力很差,无法通过语言说服别人,内心常年在极度自卑和极度自负的二极管中间徘徊,在生活中,尤其是性方面有着强烈的“不够格”感,而性这个字,是直接和他的自我价值肯定和尊严绑定在一起的。这样的人,通常会把强奸当作他证明自己够厉害的行为,把对受害者的殴打作为自己男子气概的证明。这些人一般还对受害者抱有着强迫幻想,在他的世界设定里,受害者只会“在最一开始的时候做抵抗”,等他通过强奸的行为“证明了自己的男子气概”之后,受害者会“欣赏、感激甚至爱上他”。各位评评理,就这样一种变态的脑回路,它和性欲有什么关系?它和受害者言行是否轻佻,穿得是否暴露能有什么关系?

第二种类型叫愤怒型,也就是所谓的仇女症,这种强奸经常伴随着不必要的暴力和屈辱行为,主要是为了发泄怒气,强奸只是他为了表达自己愤怒的一种武器。他们对女性表现出极高的愤怒和敌意,他们的犯罪行为经常指向某一类女性,那么必然存在一种犯罪者,他们仇视穿着暴露的女性,然后媒体为了迎合“公正世界假说”,在遴选法治新闻的时候只挑选这冰山一角,而水面下的庞然大物却无人关注,造成好像只有穿着暴露的女性被强奸事实一样。这种强奸犯通常会主动和这类女性发生冲突,然后勾引出自己内在的愤怒。

而第四种,则是虐待型和伤害型。他们通常将强奸作为惩罚和羞辱妇女的手段,通常会造成受害者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犯罪者一般会把受害者当作一个带罪的羔羊,自己是代表某些奇奇怪怪的存在,用各种匪夷所思的色情仪式来惩罚她们。在某些极端案例中,被害人往往被重伤甚至死亡之后,加害者才有性唤起,他把这种毁灭和杀害的情形本身当作满足自己“性欲”的标的物。

上述4种,几乎没有一个是和受害者有关的,都是犯罪者自己一厢情愿地去把受害者想象成他想要的样子。有的是为了发泄怒气,有的是为了满足权力欲望,甚至有的人单纯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想法,就没有一个人是真的为了满足自己的性饥渴的,他们只是以性欲为名,实施暴力犯罪而已。只有视频中的第三种,勉强算是与可以与性欲挂钩,将强奸作为寻求新奇性,弥补性方面欲求不满的一个途径。

可以看到,在当今社会,强奸犯罪的加害者,一般很少是真的为了满足性需求。他们在挑选被害人的时候,一般和被害人的属性都没有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无差别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年轻还是年长,是保守还是开放,穿得暴露或是裹得严严实实,都无法保护自己不受强奸罪行的侵害。真正要想保护自己,还是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性骚扰阶段就大声喝止,在猥亵阶段就严词拒绝,在强奸结束后即时保存证据并报警,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真正地远离强奸这种暴力犯罪形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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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邀而来

这倒是个有意思的观点,解答了我一些心底的疑惑。

我认为专家说的对,至少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单纯的以“性”为动机的犯罪,确实难以解释某些恶性案件的发生。

当某些恶性案件发生时,总有人跳出来批判女性的衣着服饰,谈吐举止,却忽视了案件犯罪者本身的情况。

当下正常的社会中,正常男性不会去想到犯罪去发泄欲望,尤其是强奸更不可能。这是重罪,赌上一生的幸福去犯罪毫无必要。

孤注一掷的结果往往会引发更恶劣的情况发生,甚至以杀害受害者告终。

个人认为对这些恶性案件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回归分析,有助于我们接下来的法制社会教育以及疑难案件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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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没问题。

强奸案背后并不仅仅只有性的动机,所谓【衣服暴露引发犯罪】的说法完全是无知的,大多数犯罪者在事后根本不记得受害者穿了什么衣服。

犯罪者实施强奸的原因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报复性攻击、展示自己的权力和控制欲以及虐待他人。

突发性的陌生人的犯罪,犯罪者作为攻击者,会选择攻击成功率最高(体力差距、袭击的突然性等)、攻击环境无人干预的时候实施犯罪,绝大多数与受害者的穿着打扮和言谈举止无关。

而70% - 80% 的性侵发生于熟人之间,利用受害者的依赖或者信任,发生胁迫和孤立环境下的袭击。

在多数性侵犯罪中,犯罪者本身不是理性人,很多性格上存在严重缺陷(暴躁、自卑、反社会人格、性功能障碍等),报复性强奸占多数:

1,受害者女性的正常言语行为,有可能不经意间使犯罪者产生严重自卑,自卑后狂怒,此时,攻击行为只是为了报复性的发泄自己的怒气,自我证明【加害权】,与性并没有什么关系。

2,一些犯罪者扭曲性的看待社会现象,认为自己无法交往到优秀的女性,是由于社会不公或者女性拜金,因此性侵攻击女性,是处于他对于自己臆想的“社会不公”的报复。

3,熟人之间的犯案,则涉及的因素非常复杂,报复倾向是最大可能的动机。

要补充一下,性侵犯罪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也有男性受害者。

另外,个人建议对于一些特征的熟人,要保持距离,避免独处。

1,同理心缺失:具体来说就是以自我为中心,做事情只考虑自己的心情的人;

2,自闭型人格,并存在明显的长期自我压抑。

3,在言谈中不自觉的物化女性或者物化性行为的人。

以上。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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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懂这句话,特意去看了马皑教授的完整视频,观点基本还是认同的。在强奸犯罪中,单纯由性需求引起的其实是非常少的,否则很难解释这些人为什么不用少量金钱去解决问题。更多的原因是长期扭曲价值和压抑的愤怒情绪在犯罪者心理的沉积。一旦得到契机,就会彻底宣泄出来。

这句话里的“报复”不是说加害人和受害者有什么个人恩怨,很可能他们就是素不相识的,但是受害者的某些特质引起了他们压抑的仇恨情绪。比如我以前就看到过一个案例,有个男的从小母亲就离开了自己,自一辈子遭受了很多不幸。他只记得母亲走的那天是穿了一双高跟鞋,从此对穿高跟鞋的女性特别憎恨,连续实施多起针对此类女性的犯罪。

只有极少数犯罪行为是所谓的“一时冲动”,大部分犯罪都是犯罪者的扭曲价值观投射到现实世界。深入挖掘他们的犯罪动机,对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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