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最高检提出,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尽量不捕不诉?

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尽量不捕不诉”的指导意见,在我看来,是一项充满深意且亟待深入解读和审慎实践的政策导向。它并非是对法律的弃置,而是对法律适用中复杂性的回应,也折射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对营商环境的关注和优化诉求。

首先,我们得理解这项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活力和创造力至关重要。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不少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触碰到法律的边界,尤其是在早期发展阶段,可能由于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或者对政策理解的偏差,而卷入一些经营类犯罪的漩涡。这些犯罪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打击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更可能对企业本身、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最高检的这一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司法因时而变”的体现,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经济发展的柔性。

“尽量不捕不诉”,这两个词是关键。

“尽量不捕”,不是说一律不逮捕,而是强调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中,要进行更为审慎的考量。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时,需要更全面地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以及涉案民营企业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能够达到办案目的的,就应避免采取逮捕措施,从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也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企业的正常运转。这背后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尤其是在针对民营经济领域。

“不诉”,同样也不是说一律不提起公诉,而是强调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中,要审慎考虑是否提起公诉。这可能包括在特定情况下,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例如退赃退赔后,或者对企业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后,可以考虑不起诉。这给了司法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去运用智慧和经验,在维护法治尊严的同时,也给予那些有悔改表现、积极补救,并且其继续经营对社会有益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一个“生机”。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避免将一些在经营活动中“碰擦”法律的企业家逼入绝境,保全企业这个经济实体及其所创造的价值,以及维护就业岗位。

当然,这项指导意见并非要为民营企业犯罪打开“绿灯”。必须强调的是,这 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容忍,更不代表对民营企业特权的 granting。法律的底线绝不能突破,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仍然会依法严惩不贷。

这项指导意见的精髓在于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精细化运用,以及对涉案企业价值的理性评估。它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质证”和“权衡”,要区分是“发展中的问题”还是“故意犯罪”,是“一次性失误”还是“长期惯犯”。这是一种更加精细化、人本化的司法考量。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项指导意见也反映了国家对 营商环境优化的决心。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包括政策的稳定和法律的公平,也包括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的审慎和专业。它旨在向民营企业传递一个信号:国家重视你们的发展,会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为你们的合法经营提供保障和支持。同时,它也对民营企业提出要求: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然而,这项指导意见的落地也面临挑战。

首先, 如何界定“经营类犯罪” 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营活动中的“边界”往往是模糊的,很多行为可能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这就对检察官的判断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经营类犯罪不应泛化到所有可能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而是特指那些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紧密相关,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一定“发展性”或“政策适应性”的问题。

其次, “尽量不捕不诉”的尺度如何把握 是关键。如果尺度过松,容易被解读为对民营企业犯罪的“纵容”,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如果尺度过严,则又会违背指导意见的初衷,伤及民营经济的活力。这需要司法机关建立一套清晰、透明、可操作的评估标准和工作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再者, 公众的认知和接受度 也需要考虑。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法不责众”或者对企业家的一种特殊照顾,从而产生不公平感。这就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案例分析、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理解这项指导意见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限度性,增进共识。

总而言之,最高检的这项指导意见,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实践性的政策举措,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的责任担当,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积极意义。关键在于其后续如何被准确、审慎地理解和执行,如何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实现法律的刚性与发展的柔性之间的最佳平衡。这需要司法机关的智慧、勇气,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理解和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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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细看了好几遍问题,还打开问题描述看了一下,确定我没有理解错,也没有断章取义……

还能再荒唐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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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国家

而民营企业作为经济中的一部分,是有相当的分量

这一分量不仅体现在经济贡献,还有对就业以及收入的稳定保障

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

前提是依法,而不是像题目所说的“尽量不捕不诉”


最高检的出发点是维稳,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稳定、人民生活的稳定

而不是让民企负责人以此来做挡箭牌,做尚方宝剑

想必国新办这次发布会是说给谁的听的,不言而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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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必须说,最高检做这样的表态是非常不恰当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当突破。而最高检的这种表态,将“民营企业负责人”这样一个群体单列出来,提出一种从宽处理的要求,实际上塑造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的不平等。

事实上,同样的要求,最高检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为缓和的表述,比如弱化“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个概念,强调在特定罪名处理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实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前提下尊重刑法的歉抑性。但是最高检偏偏选择了这样一种敏感的表述,难道最高检的领导们在撰稿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这种表述的不恰当?还是说在他们的内心里其实根本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根弦?

对此,我感到十分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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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课上的师生对话:

学生:“老师,最高检说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尽量不捕不诉,这个原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老师:“这个问题怎么说呢,其实真的不好说。当然你一定要问,那我肯定也能说,之前最高检察长张军说的就很明确了,司法要为大局服务,要从国家利益出发。对于民企负责人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尽可能放款处理,有助于经济发展乃至就业稳定。”

学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是建立在大局的基础上吗?是不是说,如果有助于大局,那不平等也可以看作是平等,平等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

老师:“你这么说太直白了,但判断平等或者不平等的确需要有一个标准,我们可能倾向于把是否有利于大局看成是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准。或是说,当我们一般认知中的平等和大局发生冲突时,我们更倾向于要选择大局。”

学生:“那什么是大局呢?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吗?那人人平等不也是一个很大的利益,是无数先辈们为我们抛头颅,洒热血才争取来的,为什么就不能算在大局的考量内呢?刚才老师你说的大局,或是张军检察长说的大局,我感觉说到底就是经济利益,那为什么这个就比人人平等的价值要高呢?”

老师:“因为国家要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当然,类似于自由和平等这类的价值也很重要,所以最高检也没说民企负责人即便非经营类犯罪也要尽量不捕不诉,而且就算是经济类犯罪的不捕不诉也要合乎当前法律规定,不能超出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我也承认,这么做当然是削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价值,但它也的确能够帮助一些劳动者免于老板进去,企业破产,自身失业的困境。说到底,这件事的分歧在于法律能不能通过贬损自身价值的方式来实现一种社会平衡。究竟是法律高于一切,还是有些东西可以高于法律?”

学生:“那老师你赞同最高检的这个做法吗?”

老师:“我只能说从人人平等的角度出发,最高检弱化民企负责人的身份限定,对所有公民涉经营类犯罪都尽量秉持不捕不诉原则会更好。但这样做,也会降低打击此类犯罪的威慑力。所以我可以和你交流探讨,但很难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

我是 @子夏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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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代民,宋朝化;

以民代刑,英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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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次只是重复一遍而已,原话是今年4月份《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就明说的了。

2. 方案原文对不起诉是有条件的,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即“合规不起诉”,本意是因为法律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所以给企业一些改正的机会。

3. 这事也不新鲜,美国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


根据《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统计,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国内企业家犯罪3278次,共涉及犯罪企业家3095人。其中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2876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93.32%。

报告显示,2020年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些类型犯罪,有些的确是历史遗留问题,早些年广泛存在,如果都抓那怕是没几个私企还能活了。尤其是在前段矫枉过正的背景下,出些安抚的政策也可以理解。

但也不能都不抓呀,尤其是近5年这些问题存在的土壤已经改善的情况下,要对顶风上的企业给予依法重判,才能吓住那些贪婪的主。不然骗到钱及时转移出去就没事成了常态,那谁还会老实经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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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已经陷入破产的边缘,最高管理层掩盖经营真相,同时使用各种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强制员工购买本公司发现的债券,然后把募集到资金转移出去。

这样的行为,算不算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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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压到一切,稳定优先于程序正义。

这个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尽量宽容的政策,可以看出当下社会经济环境很不乐观。当局出于稳定就业的需要,甚至放松对企业经营违法犯罪方面的监管处罚。因为我国中小民企容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而各种监管不到位,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经营领域又大部分发生在中小企业中。宁愿牺牲公平,不处罚犯罪的企业主也要维系社会稳定,也是不得不作出的妥协。

对于当局来说,查处违法的企业,把企业主抓起来审判容易。但是,收拾企业倒闭后造成的上下游债务处理,失业员工的安抚等等一大堆烂摊子很棘手。把原本背负这些责任的企业主抓走,然后自己来承担债主,供应商,失业员工的怨恨怎么看都是冤大头行为。不少犯罪企业主,把钱转移好,巴不得进监狱躲避受害者的报复。

再说,宽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并不意味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在中国,秋后算账是一门大学问。

让涉嫌经营犯罪的企业者自己收拾烂摊子,自己变卖家产来把欠下的债务窟窿补上。能补多少算多少,企业的经营能拖多久算多久,起码企业一天没有正式破产,债主,供应商还有一丝希望。不至于采取过激行为。让企业慢性死亡,恰好给这些人一个心理缓冲。要是一下子完蛋,这些人说不定能采用什么过激行为呢。就好像当下的恒大,大家都知道恒大没救了,许家印犯罪早就应该抓起来。但是许家印现在就扮演之前海航陈峰的角色,这么大的烂摊子,总得有人收拾,总得有人背责任。许现在既卖盛京银行,又卖自家物业,明显是在善后了。不得不承担他不想承担的责任。

许皮带原本是想宣布破产,直接甩包袱。反正资产转移好了。恒大债主,供应商,员工,购房者等等一大堆烂事谁爱管谁去管。被政府抓起来进监狱不仅落得清净,还能让政府给他善后。可惜,想法很好,只可惜当局不想当冤大头,说什么也得让许自己套腰包善后,自己承担骂名,受害者怒火。

在没有压榨出许最后的价值之前,当局是不会抓许进监狱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许进监狱也是早晚的事。同样道理,最高检提出,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尽量不捕不诉也只是暂时的。最终还是要面对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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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到现实中的中国法律。

经常是法律法规条款过严,现实执法时又过松,最后导致执法空间过大,法律如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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