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这是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观点其实并不准确。
恶意补足年龄的意思是,对于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原则上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较为成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知、主观恶性较大,就可以推翻之前的假设。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说的是「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其实还是沿用了刑法过往的框架,还是基于特殊的罪名做特殊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比之下就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先行刑法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把个别社会危害较大的罪名单独拎出来,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处理方法,背后的逻辑和恶意补足年龄有根本差异 —— 恶意补足年龄并不跟具体罪名挂钩。
两种处理方法,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灵活性较大,也意味着在司法资源并不充足、辩护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有的人能请来顶级心理学家、神经科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进行海量调查来论证自己的客户「还是个孩子」,这会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在特定罪名中「圈地自萌」,能够在发生具有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实现个案的公正,但只要画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就会持续遇到「一厘米难题」:如果刚刚好差一厘米没到线呢? 11 岁零 11 个月的未成年人杀人怎么办,13 岁未成年人强奸他人怎么办?只要有线,就会产生这样的争议。
也许正因如此,法工委特别强调了需要「两条腿走路」,把矫正措施也抓起来。毕竟,刑罚的目的还是预防,矫正措施的完善,也能形成补充,让公众对社会治安有更多的信心,少刷一点「地狱空荡荡」(大雾)。
严重刑事犯罪不应该设置追究刑责的最低年龄限制。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