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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不予刑事立案?

回答
于欢案处警民警的调查结果为“不予刑事立案”,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案件细节。要理解这个结果,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法律依据、事实认定、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点。

一、 法律依据:刑事立案的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什么情况下应当刑事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因此,对于处警民警的调查结果——“不予刑事立案”,意味着调查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侦查部门或检察机关)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为:

没有犯罪事实: 即使存在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情节非常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正当防卫等。

二、 关于“于欢案处警民警”的特定情况

“于欢案”本身指的是于欢刺死辱母者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处警民警是指事发后赶到现场处理警情的民警。对于他们“不予刑事立案”的调查结果,通常是指针对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

所以,理解这个结果的关键在于:调查的重点是民警在案发后到场后的行为,而非于欢刺死辱母者的行为本身。

我们需要了解当时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的具体情况,以及他们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公开的信息,于欢案发生的背景是杜志浩等多人侮辱、殴打于欢母子,催债不成便当众脱裤子侮辱吴春红(于欢之母)。在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但并未有效制止施暴行为,反而让施暴者继续辱骂和挑衅。于欢在极度愤怒和绝望之下,持刀反抗,刺死一人,刺伤两人。

三、 对“不予刑事立案”结果的可能解释和分析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案件背景,对“不予刑事立案”这一结果的可能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

1. 证据不足以证明民警存在犯罪行为:
事实认定: 调查机关可能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处警民警在现场有故意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律界定: 即使民警的处置方式存在瑕疵,例如未能及时制止施暴、未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等,但这些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需要严格的法律判断。很多时候,工作中的失误或不当之处可能属于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范畴,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现场复杂性: 警方到达现场时,情况可能非常混乱,施暴者人数众多,力量对比悬殊,民警在短时间内做出最优判断和处置存在难度。调查机关可能会考虑到这些客观困难。

2. 民警行为的法律界定:
职责范围: 民警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处理这类复杂冲突时,他们需要平衡各方关系,尽量避免事态升级。
“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要追究民警“不作为”的刑事责任,通常需要证明其负有特定职责,且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不作为是故意的或重大过失。
程序合法性: 调查会关注民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例如制止、警告、呼叫支援等。即使结果不理想,只要程序基本合法,可能就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3. 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
案件的敏感性: 于欢案因为其“辱母杀人”的情节,触及了中国社会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和同情于欢的声音。
公众的期待: 公众普遍希望在事发时,警方能够挺身而出,有效制止暴力,保护无辜。因此,对于警方在现场的“不作为”可能会有更高的期待和更严厉的批评。
独立调查的必要性: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通常需要进行更加透明和独立的调查,以回应公众的疑虑。不予刑事立案的结果,也意味着调查机关认为其结论是基于客观证据和法律进行的,并非屈从于外部压力。

四、 争议点和可能的批评

尽管调查结果是“不予刑事立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处警民警的行为没有瑕疵,也可能存在以下争议和批评:

1. “不予刑事立案”不等于“无过错”: 调查结果只是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但这并不排除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存在 工作失误、程序不当、应对不足、反应迟缓 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属于纪律处分或行政问责的范畴。
2. 民警是否有效履行了职责? 公众的质疑可能集中在,民警是否尽到了最大努力去制止施暴,保护于欢母子。如果民警只是象征性地出现,或者表现出明显的畏缩和无力,那么即使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其执法水平也可能受到质疑。
3. 是否存在“和稀泥”心态? 在某些情况下,基层民警可能会为了避免冲突升级或“大事化小”,而采取一种相对被动的“和稀泥”态度。这种心态如果影响了其应有的执法作为,也可能受到批评。
4. 法律追责的边界: 社会公众对于“不予刑事立案”的理解可能与法律专业人士不同。公众更看重事件的道德和情感层面,而法律则更注重证据和犯罪构成要件。这种认知差异可能导致对处理结果的不满。
5. 后续问责机制: 对于处警民警的调查结果是“不予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该案就此终结。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内部纪检部门、上级督察部门)仍可能对其在处置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例如诫勉、警告、记过等。

五、 总结

“于欢案处警民警不予刑事立案”的调查结果,从法律层面讲,意味着在对民警现场行为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标准。这通常是基于证据的缺乏,或者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不存在法律上的犯罪行为。

然而,这一结果也可能引发公众对于民警执法效能、职业素养以及责任担当的讨论和反思。在类似突发事件中,公众对于警方及时有效介入的期待非常高。因此,即使刑事责任不被追究,对民警在现场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升整体执法水平,仍然是重要的。

最终评价这一结果,需要深入了解完整的调查报告、证据细节以及当时的具体处置过程。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只能从法律框架和普遍社会关切的角度进行分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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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

那么请问这时候情况危急吗?或者说情况正在向危急方向转变吗?

如果情况不危急,或者说情况并没有向危急方向转变,那么何必呼叫增援呢?这不成了故意浪费警力吗?

如果说情况危急,或者说情况正在向危急方向转变,呼叫增援就很合理了,那么于欢捅死人不正是危急时刻的防卫过当吗?

如果说一方面警察都感觉到情况危急,或者快要变危急了,所以要呼叫增援,并且离开这个「人数众多」的「接待室中心现场」,一方面又否认于欢正在行使防卫权。

那真是让人不知道怎么办好了!

美国法律让美国警察对具体的侵害发生时,没有任何保护受害者的义务,所以在危急时刻美国警察可以躲在外面,不过人家也给予了公民自我防卫的权利。

虽然我感觉美国这法律挺无耻,但起码是一个解决方案啊!

不知道中国法律打算给个什么方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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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出来了。对辅警处罚最重,你说搞笑不搞笑?辅警能有什么权力?当场还不是听民警安排,民警怎么说就怎么办,民警指东,辅警敢向西吗?

辅警又没执法权,还能逆着民警的意思来吗?最大的板子反倒打到辅警头上。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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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查结果足够让于欢少坐十年牢,所以大家稍安勿躁,听本狐狸仔细分析。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什么?是推翻一审判决,帮于欢减刑

从这个角度说,处理不错。


先回忆一下剧情:一审判决判了于欢无期。

为什么无期?法院的理由是,一死两重伤,无期已经从轻了。

为什么正当防卫不成立?法院的理由是,当时警察已经来了,局面控制住了,于欢在这个时候捅人,不是正当防卫。

要推翻一审判决,帮于欢减刑,关键是推翻这句话:警察已经来了,局面控制住了

那么,现在官方的给的这个处理,足够推翻一审的判决

仔细看新闻,官方的处理包括如下套餐:

当事警察被党内严重警告,降职

当事警察的领导被记大过

当事协警被解聘

以及不予刑事立案

所以官方给事情定了性:警察有错,但是情节没有严重到构成犯罪,因此不予刑事立案

因此,这个处理足够推翻于欢的一审判决:官方已经认定,警察虽然来了,但是处理有误,擅离现场,没有控制住局面。一审判决书不成立。


我们回头来看官方这个处理。刑事立案,意味着违反了刑法多半要坐牢。当事警察有没有错,和需不需要坐牢,这是两件事情。要帮于欢开脱,只需要证明警察错了就可以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考试作弊是不是错?是,在很多大学作弊是可以开除学籍的。但是,考试作弊不是犯罪,不会被刑事立案。违法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只有错误严重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是犯罪。

在这个案子里,除非查明警察收了杜三的钱,否则确实没有严重到构成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错误,我们有专门的一套处罚方法,在学校是校规,在企业是员工守则,在警察系统是《警察纪律条令》。降职、记大过,这些都是按《警察纪律条令》处理的。讲道理,降职这个处分,在警察纪律条令里面,已经不算轻了,起码扣了工资,也影响了以后的前程。


我有必要再提一句:真正想把当事警察送到监狱里的,不是于欢,而是杜三。对于欢来说,只要证明警察错了就足够帮他减刑,至于警察有没有犯罪,对他来说无关紧要,相反,杜三白白丢了一条命,于欢再因此判个三五年就出来,他杜三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杜三倒是非常希望把当事警察送到监狱里,这样才能出口恶气,为他报仇。

于欢只想申冤,杜三才想报仇。刑法是为了报仇设立的,申冤的话,行政处罚足够了。


真正的问题出在当地警界高层。他们勾结黑社会,为高利贷充当了保护伞,他们才是最需要严肃处理的,眼光一定要放在他们身上;至于底下的小警察,他们只是背锅的,行政处理一下就可以了,不必为难他们。

不要抓一两只小虾米,要钓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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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查结果,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在纠纷中,倘若「叫警察」失效,老百姓又该怎样做才能维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作为平头百姓,我们早已经习惯了把「叫警察」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的教育和宣传体系也把「叫警察」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如同是数学里对于数字1的假设,以此来开展后续一系列普法教育。可是我们的教育和宣传体系从来没有讨论过当数字1不再是数字1时,当警察来了也没用时,老百姓又该如何自处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老祖宗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早给出了一个答案:忍。至于那些忍不住而产生的悲剧,那就是命。

可我想,这不应是今天以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的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答案。

如今,我们的政府一再强调加强法制建设,那么这样的建设是不是也应该落实在回应这个问题上面?我们多问一个老百姓该怎么办,实际上就是多给老百姓一条活路。倘若政府把法制的所有信心和信用全部都压在「叫警察」上,就必须要承担当「叫警察」无效时这种信心和信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动摇,及其伴随的一系列负面效应。相反,倘若我们能将例如法律援助中心等措施作为「叫警察」无效时的老百姓的应对策略来广泛宣传,也许很多案件中的「于欢们」,在「叫警察」无效后就不至于会绝望到铤而走险了。

法制建设不应该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勇敢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应该承认「叫警察」这种解决纠纷的最终措施存在既定的缺陷和风险——无论警员是故意还是无意的。我们更应该讨论老百姓该如何应对这样的缺陷和风险,而非将这些缺陷和风险一次又一次作为特例搁置——更何况特例是不会一次又一次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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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希望警察能够保护我们的,但是……现实中的警察根本不提供保护,然后你们跟我讲道理,为什么警察不应该提供这种保护……去他妈的!

还处置过重,警察寒心了?老百姓寒心了,就随便寒多少度都可劲整呗?


想要让警察不寒心,把不应该让警察做的事儿抹了,别什么锅都让警察背,基层警察背锅那么多 才特么寒人心,让警察能光明正大的办案,才是真的不会寒了基层民警的心。麻痹,什么狗屎事儿都得警察擦屁股,应该警察做的事儿,叫嚷警力不足……扯特么什么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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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可以杀人,可以诛心。

这份通告提出民警当时的行为是“ 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 ”。而同样是关于民警离开的表述,《南方周末》的表述是: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坦率说,在南周这种春秋笔法下,我当时看这段话的直观理解就是:警察完全不管事,准备开车返回警局,放任凶案发生。当然了,这段话已经很收敛了。南周关于之前的案情描述更是使人血脉贲张怒火万丈: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2.是警察控制不规范,还是迫于舆论压力?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

以我的认知,完全不能理解这种“处警不够规范”的判断。既然通告中明确指出涉事民警认为警力不足、电话请求增援,又何以要求民警“对案发中心现场有效控制”呢?更别提什么“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的废话了。坦率说,这种“不够规范”的要求,都是基于“已知现场发生凶案”这一点的。

所以,这恐怕是调查组迫于舆论压力作出来的吧。毕竟发生了凶杀案,南方周末又站在了道德制高点,“民警总不能没有一点错误吧”!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这么轰动全国舆论的大事,你一个涉案民警不“不规范”一下,那我们还能“规范”吗?

3.民警该负多大的责任?

初步估计,虽然通告说没有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理必不可少,道理见第2点。

有人说民警涉黑,因为他见到黑社会逼债不加制止。但是,却没有见任何人拿出任何这个民警涉黑的证据。即便仅仅从逻辑上讲这句话也不通,因为没有哪个人脑门上刻了“我是黑社会”几个大字。

然而无数义愤填膺者,已经以此论断鲁省的警匪一家了。

舆论阵地,我们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信然!

4.改写一首诗吧。

假如我们谨言慎行,

敌人就会占领了舆论阵地,

还会用笔杆子指着我们,

说:

看,他缺了两根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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