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于欢案及其一审判决?

回答
于欢案,又称“辱母杀人案”,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起刑事案件。此案因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激烈的舆论争议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刻的讨论。要理解此案及其一审判决,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案件的起因与经过:

案件的核心人物是于欢,其母亲苏银霞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下高额债务,并因此受到催债公司“源森”的暴力催债。催债人员多次骚扰于欢及其家人,包括非法侵入住宅、侮辱、威胁等。

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源森公司的11名催债人员来到苏银霞经营的源森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新一轮的催债。他们对苏银霞进行了长时间的侮辱和殴打,并威胁要将其带走。在场的于欢情绪激动,试图阻止催债人员的行为,但未能成功。在被催债人员围殴和侮辱的过程中,于欢突然冲进办公室拿出一把弹簧刀,刺向了催债人员。

据报道,此次冲突导致杜某某(催债人员之一)死亡,另有两人受伤。

一审判决:

2017年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正当防卫的界定: 法院认为,尽管苏银霞母子受到了对方的围殴和侮辱,但于欢在事发过程中并非一开始就持刀准备攻击,而是在受到对方的持续性人身侵害和侮辱,且生命健康权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然而,法院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认定: 法院认为,于欢在遭受多人辱骂、踢打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一定的防卫情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尤其是在对方有人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于欢仍然继续持刀追刺,导致了杜某某的死亡,这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
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于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轻情节: 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于欢是在遭受对方的不法侵害和侮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母亲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事发当时的情绪状态。

社会舆论与争议:

于欢案在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激烈的舆论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正当防卫的边界: 许多人认为,在遭受极端侮辱和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情急之下的反抗,符合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朴素认知。一些法律学者和公众质疑法院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过于严格,未能充分考虑到当时场景下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境。
催债行为的非法性与暴力性: 案件中,催债公司采取的手段被广泛认为是违法甚至犯罪的,包括非法侵入住宅、侮辱、威胁、人身殴打等。公众普遍认为,这种极端恶劣的催债方式是引发悲剧的直接原因,也暴露出当时社会在如何规范和制止非法催债行为方面的不足。
司法公正的评判: 一审判决结果(五年有期徒刑)虽然没有判处死刑,但仍然引发了“是否过轻或过重”的争议。许多人认为,考虑到于欢所遭受的侮辱和生命威胁,五年刑期似乎未能完全体现其行为的“特殊性”,而另一些人则坚持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意伤人致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辱母杀人案”的标签: “辱母杀人案”这个标签加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将案件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联系起来,使得公众在情感上更容易同情于欢。

二审及后续:

在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对一审判决的争议下,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一审判决的评价(更详细):

从法律角度看,一审判决在当时是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法院的判决逻辑是:

1. 确认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于欢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2. 否定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于欢在事发过程中,尤其是在对方有人倒地后,继续进行追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因此不构成完全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3. 认定防卫过当: 尽管于欢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法院也认识到其行为是起因于对方的严重不法侵害,因此将其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而不是单纯的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在量刑上会比单纯的故意伤害罪轻。
4. 综合量刑: 法院在五年有期徒刑的判罚中,权衡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性,以及于欢作为防卫一方所遭受的侮辱和人身侵害,并将此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然而,从更广泛的社会和法律进步角度来看,于欢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需求: 案件的争议使得公众和法律界更加关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解释和具体适用。如何更清晰地界定“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以及如何在极端情境下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权,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非法催债的法律规制: 案件也凸显了当时社会对于非法、暴力催债行为的监管不足,以及相关法律的震慑力不够。在案件发生后,国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法催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在中国社会文化中,孝道和对亲人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情感价值。虽然法律以理性为基础,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兼顾情理,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理解和空间,也是引发社会讨论的焦点。

总结:

于欢案一审判决,以五年有期徒刑的判罚,将处于极端不法侵害下的公民反抗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这一判决符合了当时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但由于案件过程中极端的情境和强烈的社会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边界、法律公正性以及情理法平衡的深刻讨论。案件的发生和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审视和完善,也让社会更加关注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严谨性来看,一审判决有其依据,但从社会情感和对未来法治的期待来看,它也引发了关于法律温度和适用灵活性的思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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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事情出在山东聊城。

很巧,聊城阳谷县,以前出过一个我们熟悉的案子。结果大不相同。

武松出差回家,兄长一命呜呼。

找了团头何九叔,要到了兄长骨殖;找了郓哥,知道了证据。满县人无不知道这桩冤情。

然而县官收了西门庆人情,执法不作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就罢了。

武松何等烈性。长兄如父,大仇不可不报。

于是杀了潘金莲与西门庆,亲去出首。

好一桩大事,轰动了阳谷县。按现在量刑,必然死刑吧?这里可是众目睽睽,两条实实在在的人命呢。

但只被判了充军发配。


当时情势:

满街人都来看热闹,这是围观群众。

全县人都争先恐后给武松送银子酒食,这是民意。

武松先前已经逼王婆招供画押,有四邻作证,这是证据。

县官本来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感念他上京出差去帮忙,这是人情。

县官改了证词,说“武松祭献亡兄武大,嫂子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嫂子推倒灵床,起了斗殴,一时杀死;妇人的奸夫西门庆赶来强护,扭打到狮子桥边,斗杀身死。”

武松一桩故意杀人案,被县官用人情弱化成斗殴误杀。

县官特意强调了妇人推倒灵床,让武松的愤怒有了理由,有了斗殴之中正当防卫“一时杀死”的借口。

东平府的陈文昭,书里说他“是个聪察的官”。他拿了案子先改轻了罪案,又让心腹人带了密信,去京城替他辩护。最后议下是:“王婆哄诱通奸,唆使妇人药杀亲夫;又命妇人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

死者的罪恶都抖将出来,又改轻了武松的案情。

如此这般,武松杀了两人,却只用刺配了。王婆反而被剐。

大快人心啊。

县官虽先前执法不作为,但之后倒也给武松留了面子,帮了忙。

这是个庸官,倒不是坏官。

陈文昭更是个“聪察的官”。武松逃脱性命,全靠他们周全。

自然,围观百姓、确凿证据、周遭人情,都帮了忙。


《水浒》里另有个故事。杨志在东京卖刀,被牛二揪住吵闹。

几次三番,杨志被牛二抬手殴辱,一时性起,赶过去戳了几刀杀了。

一条人命啊。最后被发配大名府,没几天被梁中书提携,当了提辖了。

这却又为何呢?这可真是杀人了呀。

当日,天汉州桥下看热闹的百姓,因为杨志为民除害,都来送他送饭送钱打点。

推司先看他是条自守的好汉,又为民除害,牛二家又没苦主,于是改轻了案例。

“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

杨志于是也不过刺配而已。

与武松类似:因为人情,被改轻了。

————————————

回到聊城这个案子。

在场多少目击者亲眼目睹,那是阳谷县与天汉桥的居民,是围观群众。

母亲与刺人者自己受辱,是事实。

死者杜某身上负着的肇事逃逸案,算前科。

结果是……受辱反击,被认为不算防卫过当。

说不算防卫过当的理由是:

对方未使用工具,自己不会受到伤害(!),衙门又已经派人了,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哦?

————————————

都说古代是人治,人治不如法治。

《水浒》里这俩故事,已有人治的色彩了。的确不太应该。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武松和杨志的结果挺好,还可以接受呢?

因为在法治不作为的前提下,这点人治,给这些惨事,补了点人性化的色彩。

武松那个县官断案时,是考虑到了自己先前的不作为的。他先前不肯听武松去惩治西门庆,出事了,他也不好意思对武松太狠。虽然软,也算软得有始有终。

如果先前衙役不去捉通奸伤人的西门庆,不去捉殴辱杨志的牛二。

事后却揪着杀人的武松与杨志,说:

武大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杨志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

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武松及杨志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衙门也表示了关注,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好像哪里不大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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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役不作为,也可以理解:我国法度,衙役不得介入经济纠纷。类似债务事件,是不管的。

这么做的初衷,自然是好。但在不适当的尺度下,却成了高利贷恶意催债的温床。成了暴力的庇护伞。

再怎样残忍的人身攻击和侮辱,一句“已经派了衙役”,就剥夺了你反击的理由?


法治胜于人治,前提是,得有公平周全的法治。

比如,考虑武松杀嫂是否合理前,得先问句:

先前,县衙真对西门庆这种放刁把滥、说事过钱、排陷官吏的匪类,下够狠手了么?


我知道我这么说说,也没太大意义。

但您大概也注意到了:武松那个案子,阳谷县百姓和街坊四邻起了作用。

杨志那个案子,天汉州桥的人民起了作用。

我大约知道,在古代很长一段时间,类似事儿,得靠人多。一整个阳谷县百姓去听堂,县官也没法子犯众怒。

我们能做的,也就是当个阳谷县百姓,围观这件事,传播这件事。如果确实没争议,就不怕人讨论,不怕人知道。


我不认为于欢无罪。就像我不会说武松杀人是无罪的。

但事情还是这样:

众目睽睽把人欺负成那样,衙役到了又走了,没管放刁把滥的西门庆。就因为西门庆没动刀子,衙门已经来过人了,就认说不算是防卫过当,单判个“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阉割了武松的怒气与动手的权利……

究竟得受多大的威胁,被逼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有权防卫呢?类似判例会如何影响之后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呢?这中间的定义,可是会极大地影响到以后人群行为的。想想彭宇案吧。

是不是得跟超级赛亚人似的,看着兄弟被杀了,才能飕一声变身来暴打对面呢?


法治胜于人治,前提是,得有公平周全的法治。

如果严格限制在“对方没器械+已经有衙役出动了=你们没权利防卫”,这也太不把人当人了吧?

对方球员踢我一脚裁判不判,我还一肘裁判给我红牌。理由是“裁判正准备判呢你就不该还手活该挨两脚又不会死,而且他只是脚挂到你又不是要杀掉你你没有还他一肘的紧迫性”。

给我红牌这件事本身没问题,规则本身没问题。但这个执法流程和尺度,真没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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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用的话,还要黑社会干什么?(手动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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