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层面的考量: 刑事责任: 陈世峰是杀人凶手,他被判刑了。刘鑫在整个事件中,法律上是否有直接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据?根据现有公开的审判结果,刘鑫并未被判处刑事责任。在很多法律体系里,见证人或知情者,除非有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否则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江歌妈妈确实在民事诉讼中向刘鑫(现已更名为刘暖曦)提起了诉讼,并且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歌妈妈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最终,刘鑫也因为未履行判决而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么,Evans Wong 这里的“公道”是不是指除了法院已经判决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他认为的、未被满足的“公道”? 或者,他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本身就不是“公道”的体现?(这似乎不太可能直接解读出来,但逻辑上可以推演) 更可能的情况是,Evans Wong 认为,即使法院判决了赔偿,也无法在道义或情感上弥补江歌妈妈的损失,所以他觉得江歌妈妈“讨还”这个动作,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能提供的“公道”范畴。 或者说,他认为刘鑫即便赔偿了,也依然没有“还”什么“公道”。这是一种对“公道”和“偿还”的极度苛刻或某种特定视角的理解。
2. 道德或情感层面的考量(而 Evans Wong 可能认为这些不在“公道”范畴): 刘鑫的行为和态度: 在整个事件发酵过程中,刘鑫(刘暖曦)的一些言行举止,比如接受采访时的态度、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以及在执行判决过程中的表现,引发了社会广泛的批评和谴责。很多公众认为刘鑫在道德上存在严重瑕疵,她的行为与江歌妈妈的痛苦形成了鲜明对比,让很多人为江歌妈妈感到不值。 Evans Wong 的逻辑可能在于: 道德上的谴责、公众的舆论压力、甚至刘鑫的道歉(如果发生过),这些都可能被 Evans Wong 认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道”,甚至不是“讨还”的范畴。他可能认为,刘鑫的“错误”在于其个人品德或道德表现,而这些东西,法律无法强制要求,也无法用金钱或判决来“补偿”或“讨还”。 他可能在强调一种“无能为力”: 意思是说,无论江歌妈妈怎么做,都无法改变刘鑫的一些根本性的行为或态度,也无法让刘鑫真正“悔悟”或者“感受到”那种应得的“公道”。从这个角度看,Evans Wong 认为江歌妈妈的“讨还”行为,是一种徒劳的努力,因为她想要的东西(比如刘鑫真正的悔恨、良心的谴责等),是无法从法律或外界强加的。
3. 对“公道”的界定可能与江歌妈妈的诉求不一致: 江歌妈妈的诉求: 江歌妈妈在整个过程中,除了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也希望能够让刘鑫为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道德上的反思。她通过法律途径,也是希望得到一个被社会认可的“公道”。 Evans Wong 的反驳: 如果 Evans Wong 认为江歌妈妈在法律之外的诉求(比如希望刘鑫公开道歉、希望刘鑫能感受到她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意义的,或者是不应该存在的,那么他自然会说“没有任何公道可以讨还”。他可能认为,法律已经给出了它的答案(陈世峰入狱,刘鑫赔偿),除此之外,剩下的都是个人情感的宣泄,而非“公道”的范畴。
更深层次的解读,可能与“受害者家属的权利边界”有关。
Evans Wong 的观点,可能是在质疑江歌妈妈在法律判决之后,继续通过舆论施压、要求刘鑫付出更多(比如情感上的愧疚、公众的道德审判等)的合理性。他或许认为,当法律已经有了判决,家属的“讨还”就应该止于此。再往后,就是“纠缠不清”或者“不依不饶”,而这些行为,就不能被视为是“讨还公道”了。
从这个角度看,Evans Wong 的话可能是在传递一种信号:
“公道”是有限度的: 尤其是在法律框架下,“公道”是有其边界的。一旦法律判决落地,对某些人来说,该算的账就已经算了。 道德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区别: 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罚是两回事。不能因为一个人在道德上有问题,就要求法律或其他途径无限度地去“惩罚”她。 可能是一种“受害者原罪论”的变种: 虽然这个说法比较尖锐,但如果 Evans Wong 的逻辑是认为江歌妈妈在“讨还”的过程中,其行为本身也带有某种不妥之处(比如过度攻击性,或者不接受法律判决之外的任何结果),那么他可能会从这个角度来否定她“讨还公道”的资格。
好的,我们来聊聊 Evans Wong 这个观点。首先得明确,Evans Wong 是谁,他提出这个观点的背景和动机是什么,这是理解这个说法的前提。不过,既然你问的是“怎么看待”,那就从这个观点本身展开,看看它触及到了哪些核心问题。Evans Wong 的说法核心在于 “公道” 这个词。他认为江歌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