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太维权躺道闸杆下被路过男子碾死,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引争议,如何看待此事?

回答
“老太维权躺道闸杆下被路过男子碾死,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引争议”事件,是一起非常复杂且令人痛心的案件,涉及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维权方式的合法性、刑事责任的认定等多个层面,因此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是必然的。要全面看待此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一、 事件梗概(根据常见报道和推测还原,具体细节可能存在差异):

一名老太太因为某种原因(例如认为收费不合理、道闸杆阻碍通行等)在小区或停车场等场所的道闸杆下采取了“躺卧”的方式进行“维权”。在老太太躺卧期间,一辆由一名男子驾驶的车辆试图通过,由于未能及时发现或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车辆碾压到老太太,最终致其死亡。随后,涉事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判决。

二、 引发争议的核心焦点:

1. 老太太维权的合法性与方式的妥当性:
合法性: 老太太采取“躺卧”的方式进行维权,首先要看她是否有合法的诉求。如果她的诉求是正当的,例如对不合理的收费提出异议,那么她有权寻求解决。
方式的妥当性: 然而,以躺卧在车辆可能通行区域的方式维权,其合法性和妥当性备受质疑。这种行为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也严重妨碍了正常交通秩序。这种“以命相搏”的维权方式,往往被认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不仅危害自身生命安全,也给他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困扰。
“碰瓷”的可能性: 尽管不能一概而论,但在一些类似事件中,“碰瓷”行为确实存在,这种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以获取赔偿的行为,不仅不道德,也触犯法律。

2. 男子驾驶行为的责任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人死亡。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责任认定通常会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例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分心驾驶,或者对前方危险预见不足等。
争议点: 在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男子驾驶行为的“过失”程度。
辩护方可能提出的观点: 老太太的躺卧行为非常规且隐蔽,且可能出现在道闸杆的特定区域,驾驶员在正常行驶情况下难以立即发现和预见。尤其是在光线不足、视线受阻或场景复杂的情况下。驾驶员可能是在正常通过,并不知道有人以如此危险的方式躺在地上。
控告方或家属可能提出的观点: 驾驶员在通过道闸时,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仔细观察前方路况,特别是低矮障碍物或可疑情况。即使老太太的姿势异常,驾驶员也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未能发现并避免是其过失所在。
“情有可原” vs. “法律责任”: 有观点认为,老太太采取极端维权方式是导致悲剧的根本原因,男子可能“情有可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法律则强调,即使对方存在过错,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仍负有保障交通安全的责任,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就可能构成过失。

3.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在交通事故中,通常会同时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即使男子被判负有刑事责任,其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可能在于,如果老太太的维权方式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应该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有所体现,或者是否应该减轻其刑事处罚。

4. 社会对“弱者”维权方式的认知:
一些人同情老太太的遭遇,认为她在维权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极端行为可能是被逼无奈。
另一些人则认为,任何形式的维权都不能以牺牲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代价,不能将不合法的维权方式正当化。

三、 多角度的审视与分析:

1. 法律的视角:
无责不代表无罪: 在法律上,一个人的死亡,未必意味着另一个人负有刑事责任。如果男子在驾驶过程中确实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失,那么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证据来判断驾驶员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这包括审查其驾驶行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是否存在可预见性、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让措施等。
责任的划分: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责任往往是多方分摊的。老太太的极端的维权方式,可能构成其自身承担部分甚至主要责任的原因,但这并不必然排除驾驶员的过失责任。

2. 道德的视角:
同情与谴责并存: 人们对生命的逝去普遍感到悲痛,对老太太的遭遇可能产生同情,尤其是如果认为其维权初衷是合理的。同时,对老太太采取的极端危险的维权方式,也会感到不解甚至谴责。
对驾驶员的同情与疑问: 很多驾驶员可能会对男子表示同情,认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了一场由他人极端行为引发的悲剧。但同时,也可能因为他未能避免事故而产生疑问。

3. 社会治理的视角:
“因病致贫”、“因老返贫”等社会问题: 有时候,个人的极端维权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公共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一些人选择不当的维权方式。
公共秩序的维护: 任何形式的集体或个人行为,都不能以牺牲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如何平衡个人维权权利与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需要面对的挑战。
警示意义: 这类事件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无论是维权者还是普通公民,都要提高安全意识,尊重法律,选择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四、 可能的判决情况与解释:

如果男子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味着法院认为他的驾驶行为存在可预见的疏忽,并且这种疏忽与老太太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未能尽到基本的观察义务: 例如,事发地点光线充足,老太太的身体暴露明显,但男子因为分心驾驶(如玩手机、与人交谈)而未能及时发现。
对特殊情况预见不足: 例如,事发地是小区出入口,本应保持高度警惕,但男子以正常道路的速度行驶,未能及时减速或刹车。
轻信可以避免: 例如,他可能看到了人影,但误认为对方会及时避开,而没有采取更积极的避让措施。

五、 如何看待此事(总结性观点):

1. 悲剧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这是一场多方面失误和极端行为叠加的悲剧。老太太极不负责任的维权方式是直接诱因,而男子驾驶行为中的任何过失,都可能成为触发悲剧的导火索。
2. 法律的严谨性与社会情感的复杂性: 对于法律判决,应回归法律本身的逻辑和证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而非其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意图。但社会情感往往是复杂的,会受到受害者身份、维权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3. 对维权方式的反思: 事件强烈地警示我们,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以牺牲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为代价。极端和危险的维权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4. 对驾驶员的责任与保护: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保障交通安全的义务,但同时也需要公平的审判。如果其行为确实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社会也应思考如何保护无辜的第三方免受极端维权行为的牵连。
5. 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之道: 从更深层次看,此类事件也暴露了社会在解决纠纷、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障、畅通沟通渠道等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总而言之,看待此事需要保持理性和全面的视角,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反思导致悲剧发生的深层社会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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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吧。我有个朋友,早上6点多去打球。然后在封闭式快速路上,撞死了个骑电动车的装修工人。那条快速路上是不让行人和电动车行驶的。而且他没有任何违章,没有超速,没有酒驾,但是执法部门的意思是,死人了肯定还是要担责,要赔钱,你们自己去协商价钱。

然后他想着承担一部分责任赔个几十就算了,对方不依。受害者这边就弄到媒体去了。最后故事就成了,某某上市公司老板的弟弟,一大早开着保时捷撞死了个无辜且要养一大家子人的贫苦老百姓。后来传着传着就成了,富二代早上从酒吧刚出来喝醉了撞死了个贫苦人。后来越闹越大,执法部门的意见成了你赶紧解决,不解决要实刑。后来没办法只有赔钱。而且还赔的不少,他这个赔了280多。

然后差不多的时候,间隔几个月吧。我另外个朋友,也是差不多的情况。在隔壁市撞死了一个人,赔了80不到。我想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他当时开的车是辆大众。

然后还有个类似的事。我认识个人家里房子外墙处理,找了几个人来弄,摔死一个人,赔了120。后来有次吃饭听我另外个朋友说,他认识个做外墙的包工头,跟着他做事手底下人死了就赔了30几了事。

同样一件事,你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可能赔的金额就不一样,这本来就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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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就像驾驶人说的,他有错但他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我看了采访视频,嫌疑人他说:

走了这条路大概走了有十年左右了,也没出现,这个区域没有人在这走过,也没有说在这躺这个地方

也就是说这个地方本不应该躺人或者走人,这就是给车走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前提是嫌疑人有注意义务有注意能力,那么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有注意义务吗?

不应该!

因为就不应该有人躺到那里去!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驾驶人本身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对路面状况判断的义务,这是每一名车辆驾驶人都应该做的。

但是,回归到当天,嫌疑人自己都说开车一过来就看到了一张警车和四五个人,也就是说他注意了,他排除掉了警车和人的影响。

我们看监控视频,嫌疑人驾车右转过来的时候是贴着一名警察的,该名警察还有一个下意识走动避让的动作。

也就是说,他第一时间注意到了身边的行人,排除了干扰,但是因为右转的视线被车和家属以及警察拦住了,在车头甩过来之后就来到了闸杆下,而此时死者又正好正正的躺在闸杆下,同样是视野盲区。

所以在司法机关模拟的时候,都在判断右转是否能看到,而模拟人员自己也说了:

很勉强能看到三分之一、四分之一

要知道这种模拟是很刻意的,这种刻意并非我们一般驾驶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是在拔高注意义务。

而且,不论再怎么模拟,都无法完美还原当天的情况,我们无法在事后对案件进行假设。

那么虽然这个案子不像三门峡这个一样,完全看不到。

但是结合警察在场、单位院内,车辆入口,人员躺在地上种种因素,实在不能认定这属于过失犯罪。

最后我想说,我们一些行政单位的执政水平太差劲了,这本是可以避免的意外,只要有人站在老人身边,安抚也好,劝说也好,或者单纯的疏散车辆都不会造成这一幕。

哪怕不安排人员,设置反光锥桶、或者暂时停止使用该闸杆,都能避免意外发生。

但硬是在五名警察以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让意外发生,这真是感慨良多。


我是
@白韬律师 ,一个专业而有温度的律师,点关注不迷路。

电话(微信):13708732189

写于2021年12月17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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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虽然有错,但没罪。

这对于自己来说,就是一场无妄之灾。

张某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
后来,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张某不服。

张某认为:

1.老人躺在门禁道闸下这种危险的地方,应该负最大责任。
2.门口的警车、人群影响了视线,干扰了自己的判断。
3.门口看热闹的人群也没有提醒自己,导致悲剧发生。

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

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

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老人躺地上是“故意为之” 门卫等不处理不警示也应担责

“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因此,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所以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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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至少一点还留有余地,取保候审没有批捕。说明检察院也没有把握定罪。

为啥拖这么长时间呢,从取保到起诉约2年,建议刑期也是2年半,一般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上限3年,再往后拖说不过去了

事情还有一定回旋余地。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必担责,死者家属闹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庭审了,就是双方要硬刚了

某研究院工作人员,法律层面至少不是文化层次不高的货车司机(我可没说具体参考的哪个案子啊)那么好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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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赚了钱,还解决了养老问题,顺便还能讹一笔。

单位解决了多年的老问题,顺便少发一份工资保险,一点就可以打发走多年的灾星。

啊,这真是一场双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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