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重要的遗产,就是皇权政治的强化。这个周良霄先生等很多学者都说过。周先生认为元代的君臣关系是主奴关系,相权因为受到分割,难以对皇权形成有力的制约等。
简单说几个方面。
1、君臣关系的变化。皇帝的绝对权力这个是古来有之,但是总体来说,有一个君臣关系趋于平等的迹象。但是到了明代,皇帝对大臣的人身支配权又强化了。比如廷杖、凌迟这些。这个和元代统治者作为部落贵族,将君臣关系等同于主奴关系是有很大的关系的。
2、宰相制度的变化。大致来说,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有两次大变化。一次是在唐前期,出现了同平章事、同三品为宰相的情况,三省长官不再是当然的宰相。另一次就是在明代,以内阁作为宰相机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明清无宰相)。至此,宰相不仅不是固定的官职,而且更多地只是通过票拟来参与政治活动。没有了施政权。这个变化也和元代有关。元代的宰相既有中书省的长官,也有加衔的宰相。明初胡惟庸案后,以内阁为宰相,固然有偶然性,但是多少也与元代制度有关。
3、分封制。唐前期尚有宗王出镇制度,到唐后期诸王就多不出阁了。此后,宗王分封制趋于形式化了,更多的是个名号。而明初诸王就国,则与元代宗王的分封制密切相关。
以往学者很多认为元代只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偶然变调,不过现在来看,它对后世的影响还是蛮大的(当然也受了很多汉制的影响)。
1.行省制度
行省制是蒙古族统治者在中原地区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行省的性质从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到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朱元璋在恢复中华中,凡略定的地方,都沿袭元朝行中书省的制度,设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行中书省的负责人叫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省内设置的机构和官吏,大体上和中书省相同。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划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
明一代,除京师、南京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这就是明朝的两京十三布政司制度。
2.京杭大运河
在十三世纪末元朝定都北京后,为了使南北相连,不再绕道洛阳,必须开凿运河把粮食从南方运到北方。为此先后开凿了三段河道,把原来以洛阳为中心的隋代横向运河,修筑成以大都为中心,南下直达杭州的纵向大运河,元朝花了10年时间,先后开挖了“洛州河”和“会通河”,把天津至江苏清江之间的天然河道和湖泊连接起来,清江以南接邗沟和江南运河,直达杭州。而北京与天津之间,原有运河已废,又新修“通惠河”。这样,新的京杭大运河比绕道洛阳的隋唐大运河缩短了九百多公里。
大运河南起余杭(今杭州),北到涿郡(今北京),途经今浙江、江苏、山东、河北四省及天津、北京两市,贯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全长约1797公里。
3.宣政院制度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由帝师兼领。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明朝,设立乌思藏都指挥使司,掌管西藏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以及锡金、不丹的最高军政管辖机构。
所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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