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是怎样的?

回答
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那可不是什么轻松的田园牧歌,而是贯穿了整个社会肌理、塑造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一个复杂而沉重的体系。要理解它,得把时间拉回到那个漫长而充满变革的时代,从土地、权力、生活习惯,乃至最细微的个人命运,一点点去拼凑。

土地是根本:一切的起点

农奴制的根基,说到底,还是在土地上。那时候,土地就是财富,就是权力,就是生存的全部。贵族、教会——这些拥有大片土地的阶层,才是统治者。而绝大多数普通人,是没有自己的土地的。

于是,就出现了“封建采邑”制度。国王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大贵族,大贵族再把土地分给更小的贵族,一层层下来,最终这些土地就落到了领主的手里。但土地太多了,一个人怎么管得了?而且,耕作、收割,这些活儿都需要人来做。

这时候,那些没有土地,又需要土地来耕种以养活自己的农民,就成了“农奴”。他们不完全是奴隶,也不能自由地离开土地。他们与土地绑在了一起,或者说,他们是被“固定”在土地上的。

领主与农奴:一种“保护”与“义务”的关系

这种关系,表面上看,是一种“保护”与“义务”的交换。领主拥有土地,他有责任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农奴提供保护,免受外敌的侵扰,也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那片用于耕种的土地。

作为回报,农奴就必须向领主尽各种各样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了一张密不透风的网,将农奴牢牢地束缚在领主的庄园里。

劳役(Corvée): 这是最主要的一种义务。农奴必须定期、无偿地为领主耕种他的自营地(demesne)。这包括耕地、播种、收割、修建围栏、维护道路,甚至为领主修建城堡等等。这些劳役占用了农奴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自己的那份土地,往往只能在完成领主的劳役后,才能抽出时间来打理。

实物地租(Rent in Kind): 除了劳役,农奴还需要向领主缴纳一部分收获的粮食、牲畜、禽蛋等实物作为地租。这等于是在收割之后,领主又来分走他们辛辛苦苦得来的成果。

货币地租(Money Rent):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到了中世纪晚期,一部分劳役和实物地租逐渐被货币地租取代。农奴需要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然后用货币来向领主支付地租。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农奴一些自由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空间,但也让他们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各种规费和捐税: 农奴的生活,可以说每时每刻都离不开领主的庄园设施。比如,磨坊、面包房、榨油坊,这些通常是领主垄断的。农奴想要磨面、烤面包,就必须使用领主的磨坊和面包房,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甚至,结婚、死亡,很多时候也需要向领主支付所谓的“婚姻费”、“死亡费”或者“丧葬费”。

人身依附: 农奴的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他们不能自由地离开领主的土地,也不能在没有领主许可的情况下结婚、移居。他们的子孙后代,也通常会继承这种农奴的身份。领主甚至对农奴的婚姻、子女的监护权拥有一定的发言权。

农奴的生活:艰辛与局限

农奴的生活,用“艰辛”两个字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耕作: 他们耕种着领主分配给他们的土地,通常是分散的几块小地。工具简陋,大多是木犁,依靠牛或者马耕作。一块土地的产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气和农奴的辛劳,但大部分收获又要上交给领主。

居所: 他们的住所通常是简陋的茅草屋,一家人挤在一起,卫生条件可想而知。

饮食: 主要以谷物(黑麦、大麦)为主,配以少量蔬菜、豆类,肉类和奶制品则是奢侈品,只有在节日或者丰收的时候才能稍有好转。

法律地位: 农奴在领主的庄园法庭上,是受到领主管辖的。他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领主的裁决就是他们的命运。虽然领主也不能随意处置农奴的生命,但他们的权益,与自由人相比,是极不平等的。

农奴制的演变:并非一成不变

需要强调的是,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并非一成不变。它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早期(早期中世纪): 农奴制在罗马帝国晚期就已经出现萌芽,在中世纪早期随着日耳曼人的迁徙和征服,这种依附关系逐渐巩固。

鼎盛期(盛期中世纪): 11世纪到13世纪,是农奴制最为普遍和严格的时期。领主的权力很大,对农奴的控制也最严密。

衰落与转型(晚期中世纪): 到了14世纪,一系列因素开始动摇农奴制的根基。
黑死病: 14世纪中叶的黑死病,导致欧洲人口锐减,劳动力变得稀缺。这使得农奴有了更多的议价能力,一些领主为了留住劳动力,不得不放松对农奴的束缚,甚至允许农奴用金钱赎买自由。
城市发展与商品经济: 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农奴提供了一条逃离农村、获得自由的途径。一些农奴选择逃往城市,成为自由的手工业者或工人。
领主的货币化倾向: 随着货币经济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领主更愿意接受货币地租,而不是劳役。这使得农奴在经营自己的土地时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农民起义: 面对沉重的压迫,农民起义时有发生,虽然往往以失败告终,但也反映了农奴对现状的不满和反抗。

农奴制的历史意义:社会稳定的基石,但也是进步的阻碍

农奴制在中世纪的欧洲,无疑是构成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为领主阶级提供了经济基础,也支撑了封建制度的运作。

然而,农奴制也极大地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活力。农奴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大部分劳动成果会被领主剥夺。创新和改进往往难以实现,因为农奴的地位和生活方式被固定化了。

总而言之,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是一种将农民与土地、与领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它塑造了那个时代的乡村生活,定义了绝大多数人的命运,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理解农奴制,就是要理解那个时代人们是如何在土地、权力和生存之间寻找平衡,又如何在压抑和局限中孕育着改变的种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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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还是能逃的,逃到城市or其他庄园的记录有的;农奴也是可以开荒的,这个记录也是有的;

但这里说的荒地,不是无主之地,因为封建制是对国内土地的完全瓜分。你去谁的地盘开荒,就相当于投靠了谁,开荒要经过当地领主允许,成果要和当地领主分成的。

再说说黑死病之后的情况,人口跳水,劳动力稀缺。太多土地没人种了,所有农民加起来也不够这些地主分的。这时候领主们肯定也想把农奴控制在土地上。但在封建制下,领主和领主之间是“死道友不死贫道”的关系。大家都缺劳动力,我不想自己的劳动力流失,但我不介意别人家的劳动力跑来给我干活……于是:

农民爷爷跟地主说:方圆百里之内就我们10个劳动力,你不给我们减租涨薪,我们就跑,不让我跑我就死给你看(历史上确实有农民拒绝以原来的封建义务种地自杀的记录),我死了也没人给你们种地,大家一起饿死。

地主:祖宗祖宗,你说什么都是对的,只要你给我种地,其他什么都好谈。

所以黑死病之后的一个世纪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崩得非常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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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大家最容易理解的方式来回答吧。

奴隶制和农奴制这两者都是为了在权利方面,把某一类人置于根本的不利地位,奴隶制专注于完全剥夺权利,而农奴制相反,它从根本上着眼于对取得这些权利进行收费

在爱丽丝·李奥的书《罗马之后的奴隶,500-1100年》中,她提出了这样一个很有说服力,且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解释,深刻阐述了奴隶和农奴之间的差别。

这种描述对于中世纪的英国来说是异常准确的。成为农奴[1]意味着一切事物,特别是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对他们分毫必争。

对于土地的使用,他要支付:

  • 现金地租(除了摊派税[2],还有年税)
  • 食物地租(例如:猪肉、干酪、黄油、麦芽酒等租税)
  • 以及劳动服务

在领主的自留地农场的劳动,可能包括周工(每周几天)、帮工[3]、或者,它可能被折算成金钱支付(货币抵偿)。

此外,他必须为能想到的几乎每一件事支付许可费用:

  • 拥有租佃权(gersuma[4]
  • 嫁女儿(merchet[5])或让她们继续单身
  • 产下私生子(leyrwite[6] 或 childwyte)
  • 住在庄园外(chevage[7]
  • 使用领主的磨坊(mill suit)
  • 交换土地或者在家庭成员间分割土地
  • 购买土地、持有免费土地、或者租借土地
  • 允许遗孀保留孩子的监护权,或者从邻居或亲戚那购买监护权
  • 送孩子上学
  • 担任圣职
  • 在村子周围的树林里饲养(多半是猪)牲畜(pannage[8]
  • 在附近的河流和溪流里捕鱼
  • 收集柴火(fire-bote[9]
  • 取木柴或荆棘修复篱笆(hay-bote[10]),或修缮房屋(house-bote[11]

农奴除了特定义务外,他还得:

  • 一旦他死亡,作为死亡的责任,他对其领主欠下了他最好的牲畜(heriot[12]
  • 他不得不在领主的自留地上放羊,以便施肥(foldage[13]
  • 他必须同意担任一年的庄园轮值职位
  • 他必须在庄园里维持治安,参加领主的法庭
  • 当领主的长子当上了骑士,为了庆祝那个典礼他得缴税;当领主的女儿出嫁,他得为嫁妆缴税

此外,维兰没有继承权:他按照领主的意愿拥有自己的土地。他没有法律手段在国王的法庭上对抗这些意愿,因为习惯法是自由人的法律。维兰也无权持械防卫;持械是自由人的标志。

还有一些特征使农奴制看起来与奴隶制特别相似。维兰没有行动自由。如果他希望长时间离开庄园,他必须为那样做的许可支付费用;未经允许,他就会成为逃犯。他可以被领主的官员追捕。

从法律上来讲,农奴不被允许离开土地。他用劳动服务或租金换取领主对他的保护,如果离开就是违约。就算是离开,也要缴纳相应的人头税(即chevage)。这也是农奴被迫束缚于土地的根本原因。下面我还会讲他“自愿”束缚于土地的理由。

农奴令状(writ of naifty[14])还征召国王的官员参与追捕和索回逃亡农奴。格兰维尔[15]和布莱克顿[16]都解释说,一个在逃的逃亡者,呼吸了一年零一天的城镇空气,就获得了自由。

领主还对其契约农(bondsman)有人身权利。只要领主能宣称其目的是为了惩戒,就可以殴打他的维兰。据称,1201 年康沃尔郡的一位领主用铁链锁住了他的一个契约农,“因为他想逃跑。”当然,这是有限度的。一个领主不能肆无忌惮地谋杀他的农奴;尽管我们读到了一些关于“初夜权”(jus prima noctae)的神话,但他也不能强奸他的女佃户。(毕竟这是一个高度天主教化的社会。)然而,没有已知的农奴起诉其领主的案例,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

领主也可以出售其农奴。他们往往被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出售;也就是说,维兰被视为与土地捆绑在一起。但是,领主也有可能(尽管并不常见)单独出售他的一个农奴。

在以下 C 249[17] 中地方官员对可退回令状的答复表明,农奴被当作财产对待。1357 年 10 月 28 日,这个令状向埃塞克斯郡郡长发出,要求他确保释放最近被沃尔瑟姆圣十字修道院逮捕和监禁的老威廉·阿特·李,条件是他不是因任何不可保释的罪行(如杀人罪或森林违法行为)而被关押。

在书信背面的有启发性的回复是由沃尔瑟姆圣十字修道院的自由执达吏威廉·阿特·多恩写的。那执达吏解释说,他不能释放老威廉·阿特·李,因为他是修道院的一个奈夫。他属于修道院,就像他的祖先(也是奈夫)属于修道院的先辈一样;自“追忆不出的时间[18]”以来,这一直是修道院的权利。他还说,威廉的行为背叛了修道院和它的牧师们;他反对院长和他的牧师们,因此他被逮捕和监禁。

最后,书信背面有一个负面的回应。我们被告知,老威廉·阿特·李被用铁链锁在修道院。修道院把威廉算作它的动产,他们不愿意看到他的“自由”。

为什么修道院长如此坚决地要把威廉关在监狱里?搜索国王的专利信件有助于我们了解发生了什么。1366 年 9 月 18 日的书信很有启发意义:

鉴于已经代表沃尔瑟姆圣十字修道院的院长和女修道院向国王表明,他们在国王的法庭上恢复了作为他们契约农的威廉·阿特·李的自由,并以这种恢复为借口达成了 30 英亩的土地收购协议,这些土地并不是由国王持有的,只不过是上述威廉花钱买的,作为他们契约农的惯利(perquisite[19]),这也是合法的,而他们担心他们会因为上述协议而受到控告;请赦免他们因上述收购和协议而剥夺土地。

我们能想象一个领主对维兰的权力的更好的例子吗?院长不仅把威廉连续关了好几年,而且还偷走了威廉用自己赚来的钱合法支付的土地。

至少这位修道院长有良好的意识,觉得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管如此,这种压迫在历史上被抹去还是很有说服力的:维多利亚郡史只是简单地记录了威廉·阿特·李在高罗丁和马丁的土地——作为给那个修道院的“礼物”。

谈到“被扣押”(即合法占有),通常是针对财产的,包括土地和动产,正如史蒂芬·亚尔斯福德在决定出版《奴隶制与废除》一书时明确认识到的那样,农奴并不像我们曾经想象的那样远离奴隶制。事实上,鉴于已有证据,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农奴身份甚至可能比自由身份更可取。

那么,让我们回到有人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上:

为什么英国的农奴倾向于购买土地而不是自由?英国地主很可能不愿意把自由卖给他们,因为他们不想放走自由劳动者。

还因为维兰从租金控制中获益:土地价值上升意味着对维兰持有的土地收取的现金租金一般低于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因此,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英国农民更喜欢不自由的地位。

为什么有些农民会放弃自由?因为他们别无选择: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养活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

经常有人告诉我们,黑死病导致了农奴制的灭亡。灾难过后,英国的维兰们逃离了奴役的束缚,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领主没有足够的人力去追捕他们。当然,黑死病开创了一个新时代。但是,C 249 中的令状表明,一些领主在瘟疫爆发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努力保住他们不自由的佃户。一份日期为 1410 年 4 月 16 日的令状要求释放温弗利特的约翰·京格森,证实了这一点:林肯郡长指出,吉尔伯特·乌姆弗雷维尔声称他是他的奈夫(农奴)。

所以说,并非如题主所想象的那样。实际情况是:黑死病之后,农奴制(在英国)依然继续存在,并非像大多数人以为地那样急剧衰落。

关于题主提到的,为什么农奴们不自己开垦土地,意思是要自立门户?

这可谈何容易,首先你得有磨坊,哦不,那只是其次。最主要的是,你得有一座城堡,这意味着你拥有武装防卫,足以抵挡其它领主、强盗、佣兵、甚至是令人畏惧的维京海盗。就算你一家人都出走了,还是不够的,正如文章里所说的,耕种和收割的时候你会想死,你貌似明白了领主老爷为什么要让你们给他当“帮工”。

“没有无土地的领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这句日耳曼古法谚恰如其份地说明了问题。

然后我们再说说,农奴们逃跑后都去哪里了。根据一些史料,他们主要去了城市、其它领主、要不然就是做流动季节工。实在没法就当佣兵,哦还有个重要职业忘说了:商人。

不管是自己开垦土地也好,还是到有围墙的城市(自治市镇)谋生,前提都是必须要有安全保障。

人终究是社会性群体。

还有一个问题,你提到俄罗斯等东欧国家加强了对农奴的压迫。倒不是因为怕他们逃跑(固然有这层意思)。主要在于,西欧经济复苏,对粮食的进口需要大增,东欧等国包括波罗的海周边国家就成了粮食出口来源。

所以基于这种需求产生的压迫,换句话说在此需求上从而致使东欧国家的反抗族群——哥萨克出现了。


要深入了解农奴和自由农民的区别,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引用来源:
How to tell a Serf from a Slave in Medieval England?
By Sara M. Butler; posted 15 August 2019.

参考

  1. ^ 农奴(serf),也称为维兰(villein),习惯佃农(customary tenant),契约农(bondsmen),和奈夫(neif)。他们被束缚在土地而且本身被视为动产归地主所有。
  2. ^ 国王向城镇或王室领地征收的摊派税(tallage)。
  3. ^ 帮工,在农忙时节,如耕种和收割时,维兰要为领主所做的额外劳动。单词(boon-work)原来的意义是‘帮忙’,但后来却变成强制性的了。
  4. ^ gersuma,庄园地租。
  5. ^ merchet,嫁女儿时付给领主的罚金,作为对失去劳动力的补偿。
  6. ^ leyrwite,通奸或私通的罚款;在后来的法律术语中:是与契约女奴(bondwoman)私通的罚款。
  7. ^ chevage,每年向修道院院长缴纳的税款,就像一个维兰向他的领主交纳的税款;人头税。
  8. ^ pannage,向庄园主或国王支付的费用,用于在森林中放养猪;也是收取这种费用的权利。
  9. ^ fire-bote,柴火的容许量
  10. ^ hay-bote,给佃户的木料容许量,用于修理他的树篱或栅栏;维护篱笆。
  11. ^ house-bote,允许佃户用木材修缮房屋和做燃料。
  12. ^ heriot,又叫做 mainmorte ,意为永远管业权,佃户死亡时付给地主的款项。
  13. ^ foldage,在庄园内的任何田地里为羊群建立和移动羊圈的特权,以便给它们施肥;通常由庄园主自己保留。
  14. ^ 领主声称一个人是他的奈夫(农奴)的令状
  15. ^ Ranulf de Glanvill 是亨利二世(1154-89年)在位期间的英格兰首席司法官,可能是最早的英格兰法律专著 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regni Anglie (《英格兰王国法律与习俗论》)的作者。
  16. ^ Henry de Bracton(约1210年-约1268年)是英国教士和法学家。他以其法律著作而闻名,特别是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Anglie(《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俗》)和他关于犯罪意图(mens rea)的思想。
  17. ^ C 249是由追回原物诉讼的令状组成的,该令状指示治安官:(1)释放被保释的囚犯;(2)归还牲畜和通过扣押原所有者所得到动产。
  18. ^ 在法律上,它是指某项财产或利益已经享受了如此之久,以至于其所有人不必证明他们是如何拥有它的。在英国法及其派生法中,“不朽的时间(time immemorial)”的含义与“追忆不出的时间(time out of memery)”、“在法律历史之前和法律记忆之外的时间”同义。
  19. ^ perquisite,已发挥过主要功能、下属或雇员按惯例可优先拥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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