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节目没有看,从法理上来看认定租赁关系我觉得没有问题的,虽然名字叫委托代理。但是实质规定了租期、租金(固定的)、免租期、支付方式等,其实质就是一个租赁合同,所以法理上我比较认可名代理实际租赁这个说法。
但是如果认定为租赁关系的话蛋壳违约业主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如此把本处于弱势的租客逼到绝境,这个是和社会和谐不符的,所以大多地方特别是公安机关还是认定为委托关系。
房东同意蛋壳转租,蛋壳租给了善意第三方房客。房东在蛋壳违约、触发房东与蛋壳租房合同解约条款后却不能当然解除蛋壳与第三方房客的合同。
租赁合同有分为允许转租和不允许转租的合同。
不允许转租的合同如果被二房东转租了,房东解除二房东合同以后就可以让最后的房客搬。
但是房东与二房东的合同明显知道是要转租的,在二房东把房子租给第三方房客后,根据损害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条款无效原则,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原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条款无效,故房东不可以解除第三方房客的租房合同。只有二房东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其与第三方房客的租房合同。
[惊讶]整个事件的教训是,一是房子出租合同必须注明不允许转租。二是合同中必须有主动解除合同条款。[惊讶]
疑问是,如果房东与二房东的合同是有期限的,二房东与第三方房客的合同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房东如何收回房子。
其实很简单,只要看空置情况蛋壳是不是付租金给房东,如果空置也付租金,就是转租,空置无需付租金,就是委托。
这样说吧。先说理论结论。蛋壳跟房东是代理合同,拿到了出租收租授权,蛋壳跟房客是租赁合同,基于代理合同且不超过代理合同权限,法律上就认为租赁合同有效。
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整个事件中有2个三角关系,房东~蛋壳~租客,微众~蛋壳~租客。代理合同是让这两个三角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法律文本。假如我们认定这是转租的二房东行为,那么微众银行是会基于信用贷把租房贷操作出来,但钱会直接付给房东或者房客,而不是二房东蛋壳,因为蛋壳没有丝毫抵押物,这笔钱也因为是年付,很容易被资金挪用,二房东跑路。所以基于银行的风控,是不可控干这种事情。所以银行能操作租房贷,并把租金划给蛋壳是基于代理合同。可以看下微众的律师解释,就是基于代理合同。这一点尤为重要。代理合同是整个事件的核心。
蛋壳的法务聪明或者说鸡贼之处就在于通过代理合同拿到了房东授权,从而使得租金贷资金划入自己账户变为可能,房东的问题在于,应该约定租金支付方式,限定模式,而不是全权让蛋壳代理,合同的模糊之处给了蛋壳巨大的操作空间。因为代理合同,租金支付给蛋壳就意味着支付给了房东。这里是蛋壳给房东埋了一个坑,一般房东不但搞不清代理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也搞不清这个付款模式留下的坑。实际上两年前风险意识正常的人都应该能看到这个风险。但房东不在意你有啥办法。
然后说到司法实践上,考察整个事件,法院不应该认定为这是租赁合同,是因为市面上采用代理包销合同的很多,而且所有行为都基于代理合同,蛋壳也没有超出代理人角色,超范围经营业务。如果代理合同法院不认可,那房东可以找个白手套把房子租给10000个人,然后代理人故意违约,房东不用承担一分钱的责任。哪有这么好的事情。代理合同也是贷款能划给蛋壳的法律文本。如果不认定为代理合同,那这个事情说是房东设局,也没毛病。而且现实里,基于目前部分法院认定实际是租赁合同,房东的确可以这么干而不用负法律责任。
所有认为这是实质二房东行为而不顾代理合同漏洞风险的,都是对法律理解不深刻,要不然就是屁股问题。蛋壳的法务早就研究透了这个事情,这个坑很容易让房东放松警惕,陷入误区,说实话还是很精妙的,比p2p直接骗钱相比,还是废了一番心思。
补充一下,广州今天出了一个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这个通知打了这个讨论串一堆律师和房东的脸。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在承租人已经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承租人腾房。承租人未搬离之前,房屋权利人不应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过激行为强行驱赶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强行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放一张重庆11月30号的判例。完整文本等过几天看看法律文书网出来再贴。
下面是第二个判例。就是网上讨论很多次的张伟律师代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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