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程兆东案一人遭围殴反抗致 2 人重伤获刑?

回答
程兆东案(也常被误记为程兆东案,真实情况可能与此相似但细节有出入,此处以“一人遭围殴反抗致2人重伤获刑”为核心事件展开论述)是一个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其核心在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在面对群体暴力时,个体反抗的法律边界在哪里。要全面看待这个案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案件的背景和关键情节(根据常见情况推测和总结):

虽然具体的程兆东案细节难以确切查证,但这类案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起因: 案件往往源于一次冲突。例如,可能是因为口角、误会、财产纠纷,或者仅仅是对方主动挑衅、寻衅滋事。
2. 施暴方: 程兆东是遭受攻击的一方,而施暴方是多人。他们可能采取了言语威胁、推搡、辱骂,甚至直接动手殴打等方式。
3. 防卫方: 程兆东在遭受围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进行了反击。
4. 结果: 在反击过程中,程兆东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两人重伤。
5. 法律处理: 程兆东因其反击行为,被法院判处了刑罚,通常是“防卫过当”的罪名。

如何看待这个案件?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1. 法律层面: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点: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也就是说,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者迫在眉睫。
防卫行为的限制: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案件的争议点: 在程兆东案中,争议的核心在于,他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可能认为: 程兆东一人面对多人围殴,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在多人攻击的情况下,很难要求防卫者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和范围,只要不是蓄意杀人或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被视为正当防卫。特别是如果围殴者使用了工具,或者程兆东处于极度劣势,其反击行为可能是当时情境下唯一的求生方式。
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可能认为: 虽然程兆东遭受了围殴,但他的反击导致对方“两人重伤”,这可能被认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例如,如果对方只是推搡,而程兆东使用了凶器进行严重伤害,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法律在界定“必要限度”时,会考量多种因素,包括侵害者和防卫者的数量、攻击的强度、使用的工具、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防卫者当时的主观意愿等。
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法律条文的规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这种判断难免会受到社会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常常引发争议。

2. 社会层面:公众的呼声与法律的权威
“沉默的大多数”的担忧: 程兆东案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许多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潜在的恐惧。当个体面对群体暴力时,如何保护自己?如果反抗过度,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担忧反映了社会对于公共秩序、个人安全以及法律公正性的普遍关切。
同情与正义的诉求: 很多人会对程兆东表示同情,认为他是在被欺凌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却因此获罪,这似乎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舆论往往倾向于支持弱者,对于施暴者会产生强烈的谴责。
法律的社会功能: 法律既要保护公民免受不法侵害,也要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因过度反抗而引发更大的混乱。如果允许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取极端手段,可能会导致“以暴制暴”的循环,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舆论的压力与司法独立: 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与公众的普遍认知存在较大差距,可能会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但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独立于舆论,依法独立审判。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司法系统面临的挑战。

3. 伦理层面:道德评判与法律考量
道德上的鼓励反抗: 从道德上看,面对不法侵害进行反抗,尤其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甚至英勇的行为。社会普遍鼓励有正义感的人挺身而出。
法律的约束与界限: 法律虽然也认可反抗的必要性,但它必须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以避免个人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道德上的“正义”与法律上的“合法”有时存在差异。法律需要的是可预测性和普遍适用性,而道德评判则更具主观性和情境性。
责任的追溯: 法律在追究程兆东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追究围殴者的责任。如果围殴者是主要的施暴者,他们的行为是引起这一切的根源。案件判决通常会区分主从犯,以及各自应负的责任。然而,很多时候公众的焦点会集中在反抗者身上。

4. 对未来社会治理的启示:
加强基层治安管理: 此类案件的发生,也暴露了基层治安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群体性寻衅滋事、暴力事件的发生,是需要社会和政府共同思考的问题。
明确法律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对于“必要限度”的界定,需要更加清晰和具有操作性,以便于公众理解和实践。这有助于减少类似案件的争议。
推动普法教育: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边界,以及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对“寻衅滋事”等模糊行为的界定: 有时案件的起因是一些看似“小”的摩擦,但如果发展成群体性暴力,其严重性就不可忽视。如何更精准地界定和处理“寻衅滋事”等可能升级为暴力的行为,也值得探讨。

总结:

看待程兆东案(或类似案件)需要一种多角度、辩证的思维。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案件,更是一个折射社会现实、引发公众思考的社会事件。

从法律上看: 需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慎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确保法律的公正与理性。如果程兆东确实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出于自卫而采取了符合当时情境的必要反击,即使造成了对方重伤,也应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考虑免除。
从社会情感上看: 公众对程兆东的同情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完全绑架法律的判决。法律需要兼顾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
从伦理上看: 鼓励反抗是道德的,但法律必须划定界限,以避免“以暴制暴”。
从更深层次看: 这类案件的出现,促使我们反思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治安管理、法律的普及与解释、公民权利的保护等。

最终,司法判决需要做到既有法律的严谨性,又能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利益和价值。对于公众而言,理解法律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的困难,理性看待类似事件,也至关重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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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信息偏向性都过于明显(带节奏)。根据问题描述引用的“红星新闻”稍微梳理一下事件的时间线和人物关系。

1、王裕宽是酒吧老板,代乾是酒吧合伙人之一、王裕宽好友,程兆东是酒吧歌手(专科大三学生,应该是兼职歌手),程兆东的现女友邓佳是代乾前女友,于酒吧驻唱期间相识。

2、当晚王裕宽庆祝生日,程兆东受邀出席,现场好友共三十几人,程兆东认识其中十几人,分4桌。上述的王裕宽、程兆东、代乾、以及邓佳均在现场。

3、在王裕宽到程兆东所在的饭桌敬完酒后,程兆东表示要和王裕宽单独喝一大杯白酒,王裕宽拒绝后,程兆东坚持让他喝半杯,王裕宽碍于同桌好友的面子喝了半杯。

4、十分钟后,程兆东又主动找王裕宽单独敬酒,表示要再喝一杯。王裕宽拒绝并表示不想跟他喝。程兆东继续劝酒,王裕宽摔杯子。

5、在好友劝解下,王裕宽离开那桌,回到自己桌。程兆东跟上表示要单独和王裕宽聊聊。王裕宽说:“你一杯杯敬我,就是在搞我。”

6、后面的这部分分别两人的叙述有出入。王裕宽的描述是在餐厅门口闲聊了一会,程兆东就“不知道去哪儿了”。程兆东的描述是,在餐厅门口王兆宽答应他一起再喝一杯,“摔杯子的事儿就过去了”。他们并没有再喝一杯,程兆东自行打车回家。

7、程兆东女友邓佳发现程兆东突然不见了之后,一直发微信问程兆东在哪里并让他赶紧回家。

8、程兆东又从家中返回餐厅。

9、程兆东到达餐厅时,王裕宽正在和代乾议论刚才摔杯子的冲突,说:“我今天就是要摔他的杯子。”

10、程兆东要进入餐厅,朝他们说:“我今天做错什么了?我做错什么了?”此时他女友邓佳将其推出餐厅。这个时间餐厅内王裕宽及几桌人都走出了餐厅。

11、下面这部分双方的描述有明显出入。

在程兆东的讲述中,他多次被人踹倒,于是一边拿着东西朝他们挥舞,一边连滚带爬地往外跑,“王裕宽冲过来打我,他喝多了没有站稳,踢了我一脚后倒在我旁边,我拿着工具朝他身上用力捅了一下,也不知道捅哪里了。”

王裕宽则说,程兆东再次回到餐厅后,"要来和我拉扯,但被其他人拉住了",随后,程兆东走出餐厅,有几人跟了出去,“不知为什么就吵了起来,然后我肩颈就被捅了,我们和程兆东打了起来,我们一群人围着他拳打脚踢,我因为腰部被捅了,就坐在地上,当时身上流着血,后来就失去知觉了。

这段我认为双方都在往有利于自己的情形上描述,说的都是部分事实。

12、后来就是事情的发生了。

程兆东提供的图片内容显示,他的手指、腿部、脸部等多处受伤,"我当时被打得走路都一瘸一拐了,到了路边赶紧拦了一辆车跑了。十几个人围着我打,我胡乱反抗,根本不知道自己伤了人,也不知道自己到底从地上抓到了什么工具。"

1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程兆东是抑郁症患者。

程兆东说,他一直患有抑郁症,在看守所里,曾数次想要自杀,"我是被打的那个人,为什么我反而进到看守所里了?"今年2月23日,被羁押近100天后,程兆东被取保候审,回到沈阳老家治疗抑郁症。取保候审后,程兆东因抑郁症住院治疗。

这里答主恶意的猜测一下,这个操作可能是为走精神病鉴定脱罪的路子留一手铺垫?

14、需要重点关注的是。

程兆东在被多人追打这个混乱过程中,使用工具(该工具现无法查清是什么工具,但根据伤情鉴定来看,应是匕首之类有一定长度的锐器)乱挥乱捅,最终造成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

程兆东在餐厅门口不知道为什么随手从地上能抓起一把匕首之类的锐器,程兆东叙述不知道抓到了什么来略过这个情节,是非常可疑的。

————————————分割线————————————

梳理了一轮之后,可以发现古城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判决书基本是尊重了客观事实。

案发当日,程兆东与被害人代乾、王裕宽等人在蔡式餐厅参加朋友生日宴会,程兆东与王裕宽二人在喝酒、相互敬酒过程中发生矛盾,程兆东之后自行离开回到住处,后经其女友邓佳联系后返回餐厅。
在餐厅门口处,代乾、王裕宽等人与程兆东发生打架,程兆东在被多人追逐打过程中,使用工具将5名被害人捅伤,其中2人重伤。”古城区检方认为,程兆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14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兆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各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

而且法院考虑了王裕宽等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节,程兆东可从轻处罚,判三缓四。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所以引起争议,是“红星新闻”叙事手法的缘故,大量的穿插“程兆东说”、“程兆东母亲说”、“程兆东母亲认为”、“据程兆东回忆”、“在程兆东看来”、“程兆东的辩护律师认为”、“程兆东坚持认为”、“程兆东的辩护律师亦提出”等程兆东一方的主观说辞。

王裕宽一方的观点被最大化的淡化了,甚至基本没有出现。

上诉方不止程兆东,王裕宽一方也提起了上诉。

本案被害人王裕宽、代乾二人亦提起上诉。其上诉状显示,他们认为,程兆东的行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大,"一审重罪轻判,适用缓刑错误",对程兆东应予严惩,希望撤销缓刑。

这个“红星新闻”的编辑只是在借近年来公众对“正当防卫”事件的敏感来借题发挥,挺坏的。

———我来试着模仿一个带节奏的标题,大家感受一下媒体的恶意———

如何看待酒吧歌手程兆东故意伤人案,致2人重伤仅判三缓四?

问题描述:犯罪嫌疑人以精神疾病为由获取保候审,正住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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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猖獗的时代,就是大嘴姚恶之花的时候,我就和我的酒肉朋友说过,假设有一天公知而成,我们马上砸钱搞传媒。我的酒肉朋友问我传媒是谁?是不是很漂亮?

有钱人的生活就是这样枯燥无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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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说起来真的有些奇葩,因为法律上的“重伤”概念可能与大家想的不太一样。

一般生活中的,擦破皮,流点血,对应的是轻微伤。

一拳打对方脸上,鼻骨给打到粉碎性骨折,你可能会觉得重伤了,其实只构成轻伤。

对着对方的脑袋来一下,创口达到8cm以上,才构成轻伤。伤口7.9cm?那就只是轻微伤。(经评论区 @欲将心事付瑶筝 提醒,此处8cm仅指头部,应除开面部,之前没有标注,是我不够严谨。)

来个更残忍的,把对方小拇指给砍了,这回总重伤了吧?没有,还是轻伤。


怎么才是重伤?

手动阉割就算重伤,再或者直接让人肢体残废等等。

打架的时候一脚下去断一处肋骨?凶不凶?其实连轻伤都算不上。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也就是说,程兆东打架至少废了两个人。

打起架来在十个人里伤两个人很容易,要废两个人真的不是一回事儿。

可不是拿把小匕首,看到人多害怕,不小心挥舞两下就变成群体切豆腐了。



再说这位大学生,事发前为丽江某专科学校的学生,在酒吧兼职驻唱,把人家酒吧合伙人的女朋友泡走了。

吃饭时碰到了两位合伙人之一,还跑过来找人家敬酒,对方明确表示“我不想跟你喝”,灌了一杯还要对方喝。人家摔杯子拒绝了,还跟上来要求再喝一杯“化解误会”。

随后对方明确表示不喝酒,进餐厅玩不理他了。而程兆东中途离开,后不知为何又返回。

结果返回后发生争执,双方打起来了,正好程兆东把两位合伙人捅成重伤,其他人都是轻伤。

随后程兆东逃离。

受重伤的正好是这两位合伙人。一人胸部损伤,一人腹部多处损伤,意味着至少单独对这两人连捅几刀/玻璃片。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网络上“程兆东”的同学、老师表示的其高中就拿刀捅过人、是校园混混、爱好收藏瑞士刀具,其实暂时并没有官方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与本案无关,不在讨论范围内,不应以此来断定其本次的行为。他们这种引导的舆论,对案件本身并没有实际联系。



要问酒吧这群人,故意伤害该不该重判,当然应该!

但是按照事实来看,即便是对方先动的手程兆东是否又仅仅出于防卫意图呢?

要知道,即便是对方先出手,若是自己先口头、肢体等方式挑衅,同样不构成正当防卫。

再说防卫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还在继续攻击,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通俗的故意伤害。

这里的认定即程兆东的行为是否过于严重,是否已经可以脱离危险了,还继续攻击。(朝对方连捅数刀/玻璃片,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而防卫的限度即便合理,受重伤的两人正好是酒吧合伙人,是否过于巧合

并且程兆东这个很有灵性的中途回家、互殴时随手能捡起可以用以捅刺的刀/玻璃片、打完后找地方躲起来,那么其行为到底是否出于单纯的防卫,还是很值得玩味的。而若确为互殴,则其定性就更不好说。

即便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判三缓四,意味着不用坐牢,四年内不犯事,这事儿就过去了。

当然,如果实际构成正当防卫,则其是不应该承担相关刑罚的,即便是缓刑。

具体其行为如何定性,还是得看二审吧。司法机关审查清楚案件细节后,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自会对其行为有一个合理的定论。


如何看待?

倒是觉得红星这篇文章有失偏颇。

为了博取噱头,把案子写成单纯大学生遇到酒吧黑社会,一个人被十个人打,司法黑暗的受害者。全篇“程兆东说”、“程兆东家属说”引导舆论风向,为其行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多少有些春秋笔法。

因此那些带节奏拿正当防卫说事儿,满嘴法官收红包、司法黑暗才没定正当防卫的,说白了就是在吃人血馒头。

司法就是司法,怎么判还得看二审法院,这媒体舆论煽动过分了。

舆论的作用是监督司法,保证司法透明。而不是控制司法,在判决未出便诉冤施压。

在判决未落下帷幕,司法中还未对其行为定性,媒体便主观给人家定下“正当防卫”的定性,以此来带节奏,实在不耻。

如果真有舆论控制司法的那一天,是否花点钱买几个快手抖音网红,买微博热搜,找几个写手让微博大v发一发,随便带带舆论风向的节奏,就能控制黑白?岂非有钱就能为所欲为?

身为新闻报纸,最重要的是客观切实报道,而非以片面单一方面的言论,便主观定性行为人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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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说法就是:黄毛NTR了老实人,引诱老实人打自己,然后摸出匕首把老实人捅了八个窟窿,把老实人的朋友捅了三个窟窿,最后还靠装抑郁症搞了保外就医。

我认为这种典型的“防卫挑拨”应该特别重判,否则没人敢放宽正当防卫了。

如果只看表象就能认定正当防卫无罪的话,那任何人都有办法合法地杀人了,特别是那些精研法律的职业黑道,弄死你不得和吃饭喝水一样简单了?那比不放宽正当防卫的世界还可怕了。

正因为我们要放宽正当防卫,所以才必须特别加重对这种“防卫挑拨”的惩处。

我认为这就是设套谋杀,这种案子就应该按“谋杀未遂、致人重伤未死”来确定罪名。本案,建议至少判10年以上。否则黄毛们有样学样,老实人就得人人自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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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啥人都敢顶个大学生的名头博同情,

最近我在骨科工作,

对一些外伤之类的东西还是有了解的,

能搞出心包破裂的伤口,

不下杀猪的力气是捅不出来的。


随手捡个锐器捅的?

无非就是现在还没找到凶器,

别的不说,就算给把刀去捅,

只要把刀把下了,

拿刀的人手不缝几针才怪!

干脆我跨专业当次神棍探员复盘下现场,

当日那名所谓大学生看到被害人,

心里不服气想去挑事,找了个敬酒的名头,

谁知对方不吃敬酒,

当时对面人多势众,他就暂避锋芒,

回去找了匕首之类的凶器,

回去又和人发生争执,

故意制造混乱,

然后下死手捅人,完事凶器一丢;

后面没找到凶器,

所以司法部门为了减低办案成本就和了稀泥,

现在得了便宜还想借舆论卖乖,

不过大家心里明白着呢,

这种寻衅滋事,故意伤人的家伙,

可千万别把真的见义勇为给搞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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