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教堂神父听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以「匿名」报警吗?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涉及法律、伦理和宗教习俗的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关键在于理解“犯罪告解”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和宗教教义对此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关键概念:

犯罪告解 (Confession of Crime): 指的是犯罪者向宗教神职人员忏悔其罪行。
告解的秘密 (Seal of the Confessional): 这是许多宗教(尤其是天主教和一些其他基督教派)的核心教义之一,要求神职人员对告解者所说的一切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哪怕是政府机构或法院。这是神职人员的核心职责和神圣誓言。
匿名报警 (Anonymous Reporting): 指的是向执法部门提供犯罪信息,但不透露自己的身份。

从宗教教义的角度来看:

在天主教和其他一些重视告解秘密的教派中,神父听到的告解内容是绝对神圣且不可侵犯的。这是为了确保信徒能够毫无顾虑地向天主忏悔,从而获得宽恕和指引。神父被视为上帝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维护告解的秘密。

严禁泄露: 如果神父泄露告解内容,即使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或未来的犯罪,也会面临严厉的教会惩罚,甚至被逐出教会。
告解的目的是宽恕,而非惩罚: 告解的目的是帮助信徒悔改和获得救赎,而不是作为一种侦查犯罪的手段。

因此,从严格的宗教教义角度来说,神父不能因为听到了“犯罪的告解”而“匿名”报警,因为这直接违反了告解的秘密。

从法律和现实操作的角度来看:

这里会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教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潜在冲突。

1. 告解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告解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称为“神职特权”(Clergy Privilege)或类似概念。 这意味着在法庭上,神父不能被强制要求作证或透露他们在告解中听到的信息。
然而,这种保护并非绝对。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儿童性侵犯等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神父是否可以“匿名”报警也会非常微妙。

2. 神父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即使法律保护告解秘密,神父仍然是社会的一员,也可能受到法律关于举报特定犯罪的义务的约束。然而,这种义务通常不会凌驾于神圣的告解秘密之上。
如果神父听到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而不是正在或即将发生的犯罪,他通常没有法律义务去举报。
如果神父听到的是即将发生的、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犯罪,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 有些教义允许神父在极端情况下“模糊地”或“间接地”提示执法部门,或者引导告解者自己去弥补过错,但直接报警或透露告解内容是禁止的。

3. “匿名报警”的可能性和局限性:
神父本人很难通过“匿名报警”的方式来“举报”告解内容。 如果他匿名报警,他就是在间接泄露他听到的信息,这与告解的秘密仍然是相悖的。执法部门可能会追查信息来源,即使是匿名的,也可能追查到神父或其教会。
更可能的情况是: 如果神父确信犯罪即将发生且后果严重,他可能会在不违反告解秘密的前提下,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规劝告解者: 极力劝说告解者停止犯罪,向警方自首,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模糊”提醒: 在不透露具体告解者身份和内容的情况下,向相关方(例如,警方或潜在受害者)发出某种“警告”或“提示”,但这种操作风险极高,很容易被视为违反告解秘密。
寻求教会的指导: 神父可能会向上级教会(例如主教)寻求指导,因为这类棘手的情况可能有既定的处理程序或需要教会高层的判断。

总结来说:

从严格的宗教教义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神父不可以“匿名”报警来举报他在“犯罪的告解”中听到的内容,因为这直接违背了告解的秘密。 告解的秘密是神父神圣的职责,受到教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

然而,如果神父听到的犯罪即将发生且后果极其严重,他会面临巨大的伦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会被鼓励通过引导告解者自行悔改、承担后果,或在极端情况下,在不直接暴露告解内容的前提下,寻求教会内部或非常谨慎的方式来避免灾难,但直接或间接的报警举报告解内容是极其罕见的,并且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教会的制裁。

神父的角色是精神上的引导和罪过的赦免,而非执法侦探。法律也认识到这种特殊性,因此为告解秘密提供了保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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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一个清华社会学专业的学长跟我讲过一个故事,他说是真实的,我也没查证过。

说是美国有个高校,有个社会学在读博士,研究课题是关于h社会的。于是他通过各种人脉介绍,总算找到一个h老大,跟他说明来意,希望能进入他们组织做一段时间的跟踪研究。h老大很爽快答应了,允许博士生在组织内任意活动,包括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和交易,唯一的条件是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包括论文里也不得出现具体的交易记录之类的信息。博士生答应了。

于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博士生就跟在h老大身边,记录了很多h社会内部的组织架构、文化、风俗、仪式、成员背景等等宝贵信息。当然,他也亲眼目睹了很多该组织的犯罪事实。有一天,当地警方设了个局,把h老大抓了,那个博士生也被抓到了。在警方核实清楚他的身份后,好说歹说让他跟警方合作,指证h老大。因为博士生手里的证据足以让h老大判终生监禁。但博士生就是不肯,说是为了学术道德诚信。结果警方实在没办法,只能告他们一个轻罪。然后博士生和h老大进去关了两年就放出来了。

出来之后,博士生回到学校,收到了全校师生的热烈欢迎,他导师还夸他坚守了学术诚信,因为他答应了h老大的条件,绝不泄密,h老大才为他的研究提供便利的。

所以这个博士生跟神父一样,面临伦理问题。h老大之所以给博士生提供研究便利,是因为博士生保证过绝不泄密。同样,别人愿意给向神父告解,也是相信神父绝不泄密。但另一方面,协助警方打击犯罪也是一种正义。确实是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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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个牧师如果因为犯人的忏悔而去揭发,那么,他的罪责比罪犯还要大。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社会规则的前提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行使绝对正义”。

一条老新闻:重庆规定性服务娱乐场所必须随时提供安全套。

不管从任何方面来看,性服务都是违法的。这条规定多少带一点对犯罪的纵容。

但这条规定,却在确确实实地保障更多人的利益。

如果不执行这条规定,也许性服务会隐蔽一些,提供性服务的违法成本会高一些,这么做的人会少一些;

但执行了这条规定,艾滋病携带者数量会降低很多。

后者对整个社会的正面作用远大于前者。

另一条新闻:北京人口普查负责人:普查数据禁作超生罚款依据。

这个更好理解了——准确人口数据远比打击超生重要得多。

回到神父的两难选择上。

神父本身代表的是一条社会规则:你可以对我说任何秘密,我只负责听。

这条社会规则一直都在为整个社会带来正面作用,一直都在让“大多数人”过得更好。

神父如果报警,就是把“绝对正义”凌驾在“大多数人”之上。一次正义的声张代价是一个社会规则的失效。

对整个社会而言,得不偿失。所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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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很多问题是没法用一句话讲清楚的。

梵蒂冈正式重申:天主教教会永远不会泄露告解秘密

圣赦院执行长詹弗兰科•吉洛蒂总主教(Gianfranco Girotti)坚定表示,天主教教会永远不会泄露告解秘密。

吉洛蒂总主教7月27日向II Foglio报声明:「爱尔兰可以通过它想要的任何法律,但必须知道,教会绝不会迫使听告解神父向民事官员提供告解秘密。」

7月14日,爱尔兰总理恩达·肯尼誓言推行一项新的法律,当性侵犯者向神父告解,而神父不向官方当局揭发告罪人,那些神父将被处以五年徒刑。

提议的法律与圣教法典相抵触,告解秘密绝对不可侵犯,教会不容许神父违反这条法典。

吉洛蒂总主教说,「违反告解秘密的神父会受到自科绝罚。」自科绝罚就是自动自绝于教会(不再享诸圣相通功),因此提议的法律是“荒谬的和不可接受的。”

他说:「告解是私人的事,为使忏悔者悔改和清洁心灵。该告解秘密是必要条件。」「这并不意味着主教不应该警惕恋童癖,一旦有了相应的调查,要求这些人要为他们的罪行付出代价」他补充说。

「如果他们想违反告解秘密,教会的答案始终是否定的。」

「所有犯罪分子有责任为他们犯下的罪行作出公正交代,但是这并不意味要违反告解秘密。忏悔是为了在天主面前净化心灵。」他重申说。

吉洛蒂总主教表示听告解神父「有责任赦免罪过,如果告解者真诚的忏悔」,至于国家设立法律,要将事情通报民事官员,监禁或处以其他刑罚,又是另一回事。

我想起的还有另一段,是出自《论语》: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那地方有非常正直的人,爸爸偷羊,儿子就出来检举揭发。」孔子:「我们那里正直的人与这种正直有区别,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里面。」)


神父在英语里就是Father,子证其父是礼法体系的自我崩溃,而神父揭露告解者是宗教体系的自我崩溃。是维系宗教体系重要,还是摆在面前的具体事件的正义重要?

这是神父在报警前必须要考虑清楚的问题,却远非几句话那么简单。试想四个平行世界::

平行世界1:神父未揭露告解者A,告解者A忏悔罪恶,减轻了心理负担,继续作恶;

平行世界1.1:神父继续未揭露告解者B,(罪恶更大的)告解者B忏悔罪恶,选择自首;

平行世界2:神父揭露告解者A,消灭了平行世界1的可能;

平行世界2.1:告解者B望教堂而却步,失去了一次改过的机会,犯下了更大的罪恶。

当然还有更多的平行世界更多的分支,导向不同的结果,而对这些潜在的可能用不同的道德天平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却分不出对错高下——我们永远无法在人类社会中搞什么控制变量的可重复实验,这种道德悖论是无法用道德解决的,也不是道德应该解决的问题。道德力图让每个人去实现自己心中的善而谋求全社会的善,这必然逃不出善恶观的冲突,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日益取代道德成为维系社会发展的力量——在这个多样的世界里善恶观的分歧比以往严重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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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法律和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如果神父在聆听犯罪份子忏悔时听到了重要的证据,日后被警方质询时,应当如实向警方诉说。

1860年7月, 在韦尔特郡罗德镇(Rode Village,Wiltshire)发生了一宗谋杀幼童案。 镇上大户肯特家族3岁的幼子,萨维尔.肯特,在6月29日夜晚从卧室里失踪,孩子的尸体于次日凌晨在一间佣人的茅房里被发现。因为宅子里各处的门都没有被破坏的痕迹,且唯一一扇打开的窗户是从内侧被开启,所以警方认为这肯定是住宅内部人作案。镇上的探长佛利Foley认为保姆 伊丽莎白.格 的嫌疑最大,因为她整晚都和幼童睡在同一间卧室,如果是外人进房间偷抱走孩子她不可能不发觉,而她声称不知道有外人进入,只剩下她自己抱走孩子这种可能。佛利警官认为保姆抱走孩子的原因是因为当夜她想和人在卧室里偷情,怕孩子有动静所以提前把幼童转移到屋外,但没想到幼童在屋外被冻死,为了掩盖自己偷情和失职,保姆用凶器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制造入室绑架的假象。这个推测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当天夜里整个庄园里的男性只有一人,那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萨穆尔.肯特,这无疑是指责男主人和保姆通奸,让肯特家人极为不满。

案发后不到两天,镇上的警察就在庄园的森林里发现了一间带血的女士睡衣,极有可能是凶手在行凶时穿的衣服,只需要查找庄园里有哪位女士少了一件睡衣就能排查出凶手。但佛利探长突然脑洞大开,认为凶手一定会回来寻找丢失的睡衣,只要在发现睡衣的地方埋伏两个警察,届时就能人赃俱获。所以镇上警察没有把这件的睡衣作为关键证物妥善保存,而是放在森林里的原处,引诱凶手自投罗网。可是负责埋伏的两位警察渎职,他们有可能是因为醉酒缺勤,总之两人自称被锁在了厨房里,等赶回森林里时发现带血的睡衣已经被凶手取走,他们没抓到凶手,也丢失了关键的证物。为了掩盖自己和属下的无能,佛利探长在之后的调查里坚称在搜查过程中没有找到任何证物

因为案情进展缓慢,且涉及男主人的名誉,肯特家要求伦敦的警察总部,也就是苏格兰场,派一名有经验的探长前来督导佛利警官。 伦敦派出了当时大名鼎鼎的探长捷克.韦彻尔,他在到达小镇两三天内就发现肯特家的一位女儿,康斯坦丁 肯特,在近期更换了全部的睡衣,这令他起了疑心。捷克在盘问洗衣工后发现,康斯坦丁在案发后第三天上交需要清洗的睡衣时少了一件,她自称这件睡衣她自己洗过了。捷克找遍全庄园都找不到这件睡衣,于是怀疑康斯坦丁穿着这件睡衣作案,事后销毁。然而,为了掩盖自己的渎职,佛利坚定的说没有找到过什么睡衣,并斥责捷克的调查偏离正常轨道,甚至联合镇上警察罢工,要求伦敦将捷克 韦彻尔调走。

捷克坚持起诉康斯坦丁,但因为缺少证据,公诉方败诉。先是被怀疑通奸,后又被怀疑女儿杀死幼子,男主人非常恼火。萨穆尔施加影响力控诉警方无能,令苏格兰场非常尴尬,于是将捷克.韦彻尔革职,并罚没了他的退休金,让这位著名探长的晚年在贫病中度过。

4年后,康斯坦丁被送往教会学校,在宗教洗礼下她决定坦白,向牧师诉说自己杀死了年幼弟弟的事实,原因是嫉妒。作为前妻生的女儿,康斯坦丁觉得新弟弟的出生使得自己在家中的待遇更差,所以她决定行凶。聆听坦白的牧师 亚瑟.瓦格纳决定向警方报案,于是在1865年4月,幼童萨维尔.肯特被杀案重新开审。虽然决定报案并接受法庭的传唤,但在被检查官问话时,坐在证人席的瓦格纳牧师一个字也不说,坚称自己受宗教约束,只有上帝才能听到忏悔的内容,不可以说给第三方,即使是罪犯也不例外。法官愕然,问他既然坚持守密原则,那当初报案是为了什么,瓦格纳牧师表示如此恶行如果不公之于众他良心不安,法官说你既然良心不安那就说出来吧,瓦格纳却又坚持守密原则什么都不说,法庭陷入了报案人不愿意说为什么要报案的奇怪情景,既不能开庭也不能结束,一群人只能干坐着说些细枝末节,对推进案件审理本身毫无作用。

最后,一位当年渎职的警察决定坦白,说他们自己确实找到了带血的睡衣,这件睡衣极有可能属于康斯坦丁,但他们出于私利破坏了证据,干扰了执法和司法进程。再加上康斯坦丁本人当庭认罪,且放弃辩护权利,案件得以审理。康斯坦丁被判死刑,但鉴于她行凶时只有16岁,并有坦白,且精神有问题,被改判终身监禁。康斯坦丁实际服刑20年,于41岁被释放,移民澳大利亚,余生一直从事宗教和护理工作。

此案给英国警方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失,且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在英国议会中,韦斯特百利的男爵,理查德.贝瑟维尔提议取消神职人员在接受调查时以宗教理由拒绝答复的特权。同样,法学家,高院法官,凯尔姆斯福德男爵,弗莱德里克.塞西格尔,引述了两起类似的案件,认为神职人员在接受司法质询时不得隐瞒,当司法和神职冲突时必须让步于司法

1860年的另一起案件,R Hay 抢劫案件也引起了神职人员是否应该以宗教为理由拒绝透露重要证据的问题,判决结论是公诉方尊重神职人员守密的权利,不会强迫神职人员泄露信息,也不会以妨碍司法起诉,但如果神职人员不配合警方办案,在之后的调查和审判中公诉人会把神职人员作为共犯处理,如果案件告破可能会导致神职人员和作案者一起接受惩罚。

日后大多数实际操作中,英国警方的态度是不逼供,不强迫,但对方若是不透露则做协犯处理。教会方面是不主动,不隐瞒,不问不答,问之则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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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取决于这名神父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把自己带入的是一个理论中的教会的身份,还是一个现实国家公民的身份。

另外,大多数现代化法治国家都不会以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唯一或者决定性的定罪证据。两个极端选择同样也是很难在现实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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