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只注意到暴力犯罪的废死争议,却似乎完全没注意到经济犯罪已经近乎实质上废死了。这或许就是那些人的真正目的:要掩盖一个争议,只需要制造另一个更大的争议。
豪强们根本不在乎暴力犯罪废不废死。因为凭借财富和地位,他们可以享有良好的安保,而豪强自己是不必亲手拿刀去杀人的,有的是愿意给他们办事的亡命徒。豪强们真正想要的,是自己不会因为翻云覆雨、巧取豪夺、诈取民脂民膏而掉脑袋。毕竟对于豪强来说,只要肉体不被消灭,就算是进了监狱也有转机。你们看看褚老先生,就算因侵吞民脂民膏被抓,只要命还在,一出狱照样可以东山再起,甚至被各路资本吹捧为老而弥坚的偶像榜样。
经济犯罪废死,才是豪强们真正想要的。
请问,如果有人侵吞十几亿的国有资产,该杀吗?如果有人大搞权钱交易,大面积腐化干部,欺压百姓,巧取豪夺数十亿元的资产,该杀吗?如果有人欺诈暴雷,致使数万家庭、成百上千的供应商一夕家破财尽,生活无以为继,该杀吗?
暴力犯罪废死是件离谱的事,在民间会受到群众激烈抵制,那些智商高、学历高的专家怎么可能不清楚?聪明人出来说傻话,而且还是组团说傻话,那一定是有什么特别的原因。试想,如果就连暴力犯罪都废死了,那经济犯罪还有什么理由不废死呢?退一步讲,就算暴力犯罪没有实现废死,在暴力犯罪废死问题上的激烈争论,也会吸引公众注意力,让经济犯罪废死得以暗度陈仓,悄然落地。
在台面上的,没一个真傻子,如果你觉得他们在说傻话,那大概是他们“别有用心”。
除了一些回答提到的利益问题之外,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个潜在原因:我国法学界部分学者的研究方式,依然停留(并可能长期停留在)在跟随外国学术研究热点的阶段。
就像新媒体有所谓“洗稿”的说法一样,学术研究也存在跨法律体系、跨语言的搬运。譬如,看到外国的法学期刊上有采用行为经济学方法研究诉讼与和解之间的策略选择,就追一下诺奖的热点,将中国的现状带入这篇文章的分析框架,同样运用行为经济学工具进行分析。
研究方法如此,研究的内容也是如此,但这样的搬运过程就可能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我有一位在美国法学院获得法律科学博士学位的老师,在美国从事过一段时间法学研究工作后回国教书,他就提到了一个例子:国内学着在研究堕胎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沿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案中的分析方法,将堕胎权的法律问题视为一个“隐私权”的问题,像美国学者一样,讨论堕胎权可以延伸到胎儿发育的哪个生理阶段。显然,这并不符合中国看待此问题的方式。关于堕胎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应当思考的不是应不应该允许女性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而是能否允许政府强制进行堕胎。
同性恋婚姻、少数族裔平权、死刑,这些法学问题的研究,靠机械搬运的确发文章很方便,但很可能因为不符合中国的社会背景而引发争议,这也就是为什么此问题下会有如此多批评的声音。其实,就在废除死刑运动甚嚣尘上的美国,也有一点基本认识:死刑的存废,不可以脱离社会认知状况。
美国宪法并没有禁止死刑,仅仅是通过第八修正案禁止了“残酷且不寻常”(Cruel and unusual)的刑罚方式。至于死刑是否属于“残酷且不寻常”,联邦最高法院在Furman v. Georgia 和Gregg v. Georgia等重要判决中都提到了,这要取决于社会不断发展的认识水平,也就是所谓的“improving standard of decency”。最高法院拒绝一刀切地解读宪法第八修正案,没有终局性地对死刑是否符合宪法作出最终判决,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社会去回答。
这也提醒了积极学习美国的法学研究者们,不要仅仅搬运结论,而枉顾不同的社会土壤。揠苗助长的事情做不得,更何况,废除死刑到底是不是一种进步和成长,尚且没有定论呢。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关于死刑,现代国家最大的争议就是存与废。
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他写了一本小书《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直到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 200 多年前提出的思想。
《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出版于 1764 年,意大利托斯卡尼公国在 1786 年废除了死刑,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死刑废除国。贝卡利亚为什么要呼吁废除死刑呢?这里有四点原因。
首先,受到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理论影响,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按照这种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单个人不安全,所以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国家。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去。
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国家就更不可能有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其次,贝卡利亚说死刑没有效果,毫无意义。按理来说,死刑是为了威吓民众,预防犯罪,杀鸡给猴看,杀一儆百。但是,死刑起不了这种作用,根本无法预防犯罪。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最容易触动人们感觉的不是一种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它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表演」也就随之结束。
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杀一儆百。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所以,贝卡利亚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但是用死刑作为警戒需要一次次新的犯罪。
通俗来讲,终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死刑则是一次性的。同时,终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再次,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得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想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人非常弱小,两者力量对比悬殊。
人们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就相当于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为可怕的是,死刑可能会让人们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地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2018年1月4日晚上更新菲律宾内容==
看看实际案例:
搞垮健力宝的大骗子张海。
2007年2月,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张海刚刚被判15年,马上有个女歌手宣布要跟他结婚。
(律师拿钱)张海的辩护律师道破真相:目的只为假借结婚打出张“温情牌”,以便为二审减刑造势。
(立功减刑)2008年9月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中,虽然维持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原判,却将有期徒刑由15年改判为10年,理由是: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了。
2011年1月26日,在服刑不到6年后,张海突然获得自由。社会公众得到的解释是,由于在狱中多次立功、表现良好,张海获得两次减刑机会。
找到佛山市看守所一负责深挖在押人员犯罪线索的民警,3万“好处费”送进去,犯罪线索拿过来。二审很快认定了张海“立功”,一下就减了5年。
之后,张海转到佛山监狱服刑如法炮制,又“发现”一条重大的贩毒线索,再次成功减刑2年。
(发明减刑)纪文和康杰找到一家专利代理公司,把纪文设计的“汽车前后双视镜”拿去,以张海的名义申请了国家专利。很快,“爱发明”的张海又“立功”了,减刑2年1个月28天,并在2011年1月“刑满释放”。
(转移监狱方便减刑)张海能连续“立功”,离不开相关司法人员的腐败渎职。在女友黄鹭的疏通下,张海先后在佛山监狱、番禺监狱和武江监狱轮转服刑,频繁换监狱,为的就是方便“假立功”操作。可叹的是,张海顺利出逃后,24位涉案的司法人员栽了进去,成了张海的“替罪羊”。
15年就坐了6年!这还没上大杀器【保外就医】呢,
大家看看,这条减刑腐败链条多赚钱啊!
要是个制毒几十吨的大毒枭不死,比如刘招华那样的,从律师到法官到监狱方面,一夜之间就会出来多少个亿万富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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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死刑与否的,必然是重大案件,除了贪官毒贩之外,其他的不外乎四种情况,没有死刑会发生什么呢?:
①穷杀穷;——穷鬼自己折腾去,没人在乎你家死人了;
②穷杀富;——富人家掏钱,在监狱里整死你仇人;
③富杀穷;——这个就是张海一套流程;
④富杀富。——哈哈,斗富吧,看谁在监狱里整的过谁《监狱风云》。
真人真事,有个大亨,金融圈,被自己亲密下属举报了。
这个大亨把拿到手的举报信原件摔到下属脸上,
立刻把自己下属抓进去,判了个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一般服满需要25年,下属不服,继续在牢里举报。
结果6年后,大亨再次以余罪起诉下属,这下属又被重新判了个无期。
等于你6年白坐牢。
要是大亨愿意,估计这个下属一辈子坐牢,真正的无期。
就这一套操作,多少钱流到了司法系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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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被判无罪后,走出法庭大肆庆祝】
绑架李嘉诚儿子的大盗张子强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抢了富豪几十亿,没事,
因为他的脏钱很大一部分流进了律师腰包,王牌律师就可以保你不死乃至不坐牢!
想想看,张子强本质是给律师打工的。
这就是废死的好处。
======2018年1月4日14:52:24=========
一旦废除死刑,黄赌毒黑,全部会被法律人收编为业务经理。
他们要对这些害人精分赃,而害人精得到了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机会。
制毒大亨刘招华搞了十几吨冰毒,被逮住之后,谈笑风生,因为知道自己完蛋了,必死无疑。
以这个人的聪明,说不定哪个山沟里埋了两个亿留给自己三个老婆和孩子,这笔钱假如有,他肯定咬得死死的,打死也不会说。
但是假如没有死刑呢???
刘招华就会让老婆刨出来钱到处送,给他减刑、给他继续制毒,他需要在监狱指挥,这一切都需要打点关系,都需要金钱来润滑。
这样的话,
(毒方面)那么缉毒警怎么办?电视上都不敢露面、墓碑都不敢写自己真名,因为毒贩子和毒枭会残害他们和他们的家人。
现在好了,毒贩子毒枭都不会死了,缉毒警把他们抓到监狱里,几个月后,人家在监狱里发号施令,一群杀手冲进家来虐杀了缉毒警全家。
还怎么缉毒啊?
(黑方面)刑警们干净利索的把残害缉毒警一家的杀手们抓了,没事,只要使钱,杀手们很快就在监狱给大哥敬茶了。
刑警们还要不要抓黑社会的杀手了?怕不怕报复???
中国废死三年后:
某高档会所
吃得脑满肠肥的“法学家”们会在喝得满脸红光的时候,谈自己门生生意多么的好:
“我们那派在A市有三个妓院老板给我们打工,年入10亿!”
“黄算啥,我家学生手里三个黑社会老大,每年花在司法上的钱就超过20亿。”
“呵呵,怕是二位不知道中国目前最大的毒枭在哪个监狱里吧?年入100亿!我们的金牌业务经理!”
======菲律宾被废死坑到死 2018年1月4日20:42:45========
菲律宾多民主,司法多么效仿美利坚,结果被毒品搞到国家破产,无奈何,只发动人民随意杀毒贩——完全的实体正义、自我保护了,司法系统特么的被整报废了!或者说,司法系统整报废了这个国家!
“警察不可信了!法官也早被腐蚀了!我们只能靠自己了!!!给你这把枪,杀掉你周围的毒贩,当然假如你是毒贩的话,你也会被邻居正义!”
“什么?你说监狱?哦,我们正在攻打被毒贩子武装集团占领的监狱。”
“别报警了,好警察早被毒贩集团杀光了,剩下的都是败类耳目。你看见毒贩子开枪杀了他就行!”
——菲律宾平民富朗索瓦就这么接过了军队发的枪。
菲律宾可怕的事实就是废死11年后,毒贩子已经无法控制了。只能恢复死刑。而恢复死刑也来不及了,只能给人民发枪,号召发动人民战争,用实体正义乱杀毒贩子!!!
乱到了什么地步!!!
不得已的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号召人民,在7周内杀掉了1900名毒贩。
法律党,你们的人权呢?你们的废死消弭犯罪呢?你们的文明曙光呢?你们的程序正义呢??
1900个杂碎!执行死刑需要多少年?有死刑的话至于今天这个地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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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讲:死刑会出冤假错案,废死可以避免;
我说,假如你涉及死刑这么重大的案件都出大概率的冤案,要废除死刑,
那强奸罪也肯定有冤案,废掉强奸罪或者缩减刑期,避免冤案啊;
抢劫罪也肯定有冤案,废掉抢劫罪或者缩减刑期,避免冤案啊?
这什么无耻的逻辑!
该废掉的不是刑法律条方便你们敛财,而是应该清洗你们这贪赃枉法的司法系统!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何我国的法学界一直有学者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前不久在广东某高校发生了一起“一男子使用硫酸攻击三位女同学”的恶性事件,这件事情我也做了视频聊了聊,然后发现评论区很多人都在对死刑制度进行讨论,并且大家统一认为:在面对手段极其残忍的恶性事件时应当适用死刑,所以死刑是必须要保留的。
但不幸的是,目前我国的废死派已经变得越来越主流了,现在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也在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所以比起以前来说,我们是越来越难看到死刑的判决了。
在这样的土壤下,废死派也开启了茁壮成长的模式,他们认为我国必须要尽快的、全面的取消死刑,以体现国家的进步和文明。
我先不扯所谓的“进步”和“文明”,我先给大家说几个流传范围比较大的案例吧,大家判断一下这几起犯罪中的凶手该不该被判处死刑。
第一、白银连环杀人案:该凶手在作案时专挑年轻女性下手,并且每一起都是入室杀人,一共产生了十一位受害者,很多受害者在死前死后都遭受到了残忍的侵犯,这事情当时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恐慌。
在本案中,最小的受害者年仅八岁,遇害前也同样遭受到了侵犯。这个案子其实还有更残忍的部分,但是因为尺度问题,我就不聊了,大家觉得这样的凶手,他该不该死?
第二、南京汤山投毒案,该凶手因嫉妒隔壁店的老板生意好,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所以将毒鼠强投入到隔壁店的食品原料中,最终造成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的后果,由于食品毒性强并集中发作,一时间南京的医院、交通竟瞬间陷入了瘫痪状态,只能由警方不断开辟绿色通道以便能将病人迅速就医,当时南京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为:从死神手中夺命。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了42人死亡的后果,大家觉得这样的凶手,他该不该死?
第三、消失的夫妻一案,这是央视曾经报导过的案件,也是当年给我震撼最深的案件。
四名歹徒侵入了一对新婚夫妻的家中,将二人挟持后分别关押到了不同的房间。
二人虽然不在一起,但关心的却都是对方的安危,为了对方能够活下去,他们忍受了各种你们所能想象得到的屈辱,只是为了歹徒不要杀人。
但歹徒一开始就是抱着杀害他们的心去的,他们一边答应着不会杀他们,一边对他们进行各种凌辱,也取光了他们的所有钱财,最后歹徒“良心发现”,觉得应该让他们夫妻俩临死前见一面。
他们两见到对方的第一句话都是:“你没事吧?”“我没事,你呢?”
就在他两抱头痛哭,觉得噩梦已经快要结束时,歹徒将他们残忍的杀害,大家觉得这样的凶手,他该不该死?
所以结论还是那句话:有的人,哦,不对,是有的畜生,它就该死。
学者们总是说废除死刑是文明,是进步,甚至就连很多反对废除死刑的学者也一样认为废除死刑是文明,是进步,只是他们认为我国目前的国情不适合废除死刑而已。
所以法学界其实有非常多的学者都认为:废除死刑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后的必然结果,目前我国支持废除死刑的一派学者和反对废除死刑的一派学者争议的焦点只是以中国现在发展的程度适不适合废除死刑而已,并不是死刑制度要不要保留。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很多的学者都是支持废除死刑的,无论是废死派还是反对派,他们都默认中国会废除死刑,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
但我不这么想,有的人就该死是我不支持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还有就是我认为死刑就和核武器一样:你可以不用,但你绝对不能没有。
当年我国要造核武的时候也是这样的一片反对声,部分学者认为核武器可能会毁灭人类文明,是反人类的存在,制造核武器不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
但其实“为什么要造核武”的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简单:一个没有核武器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威慑力,和一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威慑力,能相提并论吗?
2003年,美国以伊拉克可能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伊拉克发动军事打击。(洗衣粉事件)
为什么?因为伊拉克压根就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为直到战争结束为止,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连一个影子都没能见到。
为什么朝鲜在美国面前造出了核武器,美国却装作没看见,不敢对其发动进攻?
因为朝鲜真的有核武,他旁边的中国也真的有核武。
一个没有核武的国家,对于别的国家来说毫无威慑力可言,别的国家可以随意对你进行揉捏,找个傻子都看穿的借口就能对你发起进攻,因为你根本拿他没办法。
死刑也是一样,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对于那些潜在的罪犯来说毫无威慑力可言,他们可以随意的进行犯罪,反正被抓了又不会死,大不了在监狱过一辈子,也照样舒服。
很多人都说取消死刑,把罪犯在监狱里关一辈子,让他忏悔一辈子才是对他最大的惩罚,所以主张废死。
我真的很想说你怎么这么天真?你在主张废除死刑的时候,你真的有去实地调查过罪犯吗?你几时见过恶人真的忏悔?
那些蓄意谋杀他人的犯人,他要是会有做错事后忏悔的道德水平,他根本就不会实施他的杀人计划。
因为蓄意谋杀的人,他的杀人计划需要实施是要经历数天甚至数月的,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他都从未想过要停止犯罪,他都从未想过要放被害人一条生路,那你凭什么认为他进监狱后就会因为这件事情忏悔?还忏悔一辈子?
而且有的人认为在监狱坐牢比死了还折磨,所以应该废死,让他们坐牢去。
这在我看来更加是天大的笑话,大家知道全世界70亿人,有多少人的生活条件比监狱还差吗?那他们为什么不去死而是选择活着呢?
因为活着就是活着本身的目的,每个人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活下去,无所谓痛苦、无所谓尊严、无所谓自由,只要能活着,就是一切。
试想一下:如果无期真的比死刑痛苦,为什么几乎没见到有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要求自己被判死刑,而被判死刑的人却纷纷选择上诉想要减到无期?
如果无期真的比死刑痛苦,那为什么几乎没见到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在监狱自杀,反而是被判死刑的在行刑前总是痛哭流涕?
行动才是评价的指标,不要看别人说什么,要看别人做什么。
压根就没几个人想死,罪犯们、恶魔们,都想活着,如果废除死刑的话,那就是在直接满足恶魔们的愿望,所以为什么我反对废死,因为法律不该只是从加害者的角度去看问题,更应该考虑的是受害者一方。
因为没有受害者的家属愿意让这些恶魔还活在这个世界。
点赞,关注,谢谢!
所有废死的法律都是在受害者缺席的前提下通过的。这意味着更深层次的无耻:如果你在冲突中获胜,你的人权就有了保证;反之,是你没用。也可以换一种说法:该国有能力保护罪犯的生存权,但是没有能力保护受害者的生存权。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正常的基因消失了,一个不正常的基因留下了,不正常逆淘汰了正常。并且他们把这定义为进步和文明。死者的人权就这样被立法者越俎代庖的替代,无耻就这样焕发出耀眼的圣母之光。
接下来要从头说起:
1,首先是废死的鼻祖,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给出的理由是,即使杀了案犯,也不能挽回被害人的生命。那我们可以问一下:即使判两年徒刑,那同样不能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是不是也要废除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理由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对这个极其牵强的绞尽脑汁找出来的借口,我们要问的是: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那些仍然活着的人的,死者已经不需要预防,那对死者的交代在哪里?
中国的废死派跳得最凶的人之一,北师大法学教授赵秉志,这个人的现状大家恐怕都知道吧?他曾经言之凿凿地说,中国最终一定会废除死刑。他是哪里来的底气?中国的法律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吗?
还有更可气的,法律界有一句流行语,就是我们法律人不会向任何人低头,哪怕他是皇帝!乍一听挺顶天立地的,挺动人的!细细一想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他们这一小撮人是这个世界上凌驾于一切的上帝,不管是谁都能置之不理!这些经常高呼民主的人其做派完全符合独裁的定义。问题还在于,你能像自然科学那样证明的你那些鸟语就是真理吗?
………………………………………………
下面要延伸阐述一下这个非常“普世”性的现象。
这个现象现在已经被带偏到极其的不正常,尤其是在所谓的民主国家!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这里缩略性的简答下:
2,西方精明的统治精英发现,只要超过一个乡,民主就是可以屡试不爽的皇帝新装,让那帮傻叉一次又一次陶醉在人人都能表决的程序正义中消耗能量,永远也不会聚集起爆炸需要的阈值。这样他们就能为贯彻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的表演各种戏码,如废死。注意,现代社会已经到了金钱不是唯一的利益品种。
3,我们总是说好人占大多数,那坏人何以得势猖狂?答案异常简单:好人总是分散的,坏人可以形成局部优势;西方有一个幼稚的说法是让不同的声音互相竞争,你知道最后获胜的都是谁吗?那些得到正常满足的人大多一言不发,那些不正常的一直得不到满足的声音在歇斯底里的叫喊!直到他们的异常行为被接纳成“新的正常”。除了废死,还有同性恋合法,卖淫嫖娼合法,吸毒合法化,加拿大裸骑节男男女女一丝不挂骑自行车在大街上狂飙,美帝的某导演为了揭露神父们大规模性侵案死于暗杀,瑞典的南方医院妇产科男医生状告女性病人要求更换女医生是歧视性侵犯人权…………社会就这样被一群疯子,不,一群不要脸的东西裹挟着一步步滑向没有底线的深渊。
4,外国人经常说中国是一个文明型国家,或者是一个伪装成国家的文明。赞成这个评判。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对撞后,中国该是回归的时候了,除了数理化生等这些确凿无疑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然科学外,所有社科类知识与标准都必须重新审视与修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再说一遍,那些理论只是某个学者的看法,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不能像个脑残那样流着口水去模仿。我们应当有勇气拒绝文化入侵。
国家应当在这些领域彻底清除那些不符合中国现实,不符合民意期待,践踏中国文化传统又不能证明其正确性的所谓理论,鼓励引导真正的学者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中建立自己的法学理论,修订编纂自己的教科书,不愿意这样做的就走人……总之,中国的所有非自然科学制度都必须建立在中华文明的基础之上,除非你在那个领域能确凿无疑地证明你代表了真理。中国将来的法制形态应当是更好的中国式形态,而不是西方阿猫阿狗们奇思妙想的殖民地与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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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有人跳的这么凶,那就只能应战了。统一回答如下:
5,先来说说他们另外两个“依据”:
一是死刑的威慑性,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北欧加拿大数据,不在此列举)
二是即便是国家也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对于第一,没有废除死刑的当时整个社会因素和已经废除死刑若干年后的全社会因素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怎么排除这些变量对犯罪率的影响?
例如说,和当时相比,现在的北欧已经极其老年化,而这本身就有重大的降低犯罪率的可能。例如一个高赞回答说,由于生产力提高,教育普及,社会文明和进步,福利增加,恐怕这些才是导致杀人犯罪率降低的本质原因。中国没有废除死刑,现在的暴力犯罪率也远远低于90年代。
因此,犯罪率没有明显上升不能说明死刑没有威慑性,也许死刑在这些国家贯彻至今,犯罪率可能已经大幅度下降。
对于第二,国家既然无权剥夺罪犯生命,那又有什么权力剥夺他们人身自由呢?因此,不仅死刑需要废除,就连有期徒刑和终身监禁也必须废除,是这样吗?
从前答和现更罗列的所谓“依据”可以看出,能够以这样神逻辑构建理论的都是些什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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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认为:
人是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的,对那些已经彻底丧失了是非感同情心的东西,(例如纽约开膛手,白银割喉掏肠案)可以判定他们丧失了社会属性,而人权属于社会属性范畴的,以此为由,在社会属性意义上,他们已经不能算人了,当然也不存在享有所谓的“人权”。也许可以给他们“人”这个种属的兽权:对那些杀人的野兽,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安乐死。
﹉﹉﹉﹉﹉﹉﹉﹉﹉﹉﹉﹉﹉﹉﹉﹉﹉﹉﹉
7,下面来阐述重点:
和他们的前辈一样,其实在他们驳斥前,他们根本没有发现我举的例子之间的逻辑关系:泛西方法学界广泛的要求废除死刑,加拿大裸骑节异化社会风潮,美帝神父性侵是由于神职人员的麻醉性,瑞典南方医院强迫男女不分是医疗机构利用生死的垄断要挟性——所有这些列举的共同点是,一小撮所谓的业内人士制定规则然后强迫全社会接受的知识霸权和专业独裁,一小撮异类人士试图篡改整个社会的正常标准……
它们反映的是一个健康社会的真正底层逻辑问题,也就是一个社会的规则制定权和风向的掌舵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的问题。
其实,法律既不是科学,也不是真理,它就是个规则,完全根据需要来制定。日益人为的异化复杂化有很多利益驱动,这是一句话说不清的。但它搭建了一个普通人无法企及的高台,完全让社会大众不能置喙,就这样把立法权牢牢的控制在“专业人士”手中,这是一种隐藏在地平线之下的“暗权力”。这是很可怕的。我们都知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他们拥有了这一切之后,会不会出现“暗权力”寻租?会不会被利益集团收买?甚至会不会被犯罪势力胁迫或收买?
几乎遍及整个西方的废死运动,尽管其间有无数百姓的反复抗争,例如西欧最后废死的法国就多次出现大规模抗议,但还是实行了。这对那些不同意的人难道不是“压制与独裁”?
之所以这些人如此坚决的推行它,除了表面上的圣母婊虚荣心之外,难保没有利益集团或犯罪势力的控制与收买,不过这些恐怕很难揭开。用赵本山小品卖拐中的一句台词来说就是:悲哀!悲哀!
我有时候会觉得我有点心理问题,因为我是如此厌恶法学。
实际上法学大师们是知道你们所想的,他们只是无视你罢了。
举个例子
也不应盲从于民意。民意可以引导,也应当加以引导。普通民众不是刑法学者,没有对死刑制度进行过系统性研究,也难以形成对死刑制度的理性认识; 普通民众不同于执政者,无需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看待死刑问题,也感受不到世界舆论的压力。 (北师大某法学教授2015年发表在《中国法学》)
法学有很多概念,都是建立在民主,民意的基础上的,问题是废除死刑这个议题上,很多学者就直接抛开民意这个问题了,。
一方面在阐述英美的陪审团制度的时候,想尽办法说陪审团制度如何如何好,“凸显民意”。
另外一方面,当废除死刑遇到民意压力的时候,就要抛开民意,“不应盲从于民意,民意可以引导,也应当加以引导,”就要“民众无需站在国家利益高度看待死刑问题,感受不到世界舆论压力”。
甘蔗两头吃,话两头说。
符合我观点的,那叫民主民意,要彰显民主。
不符合我观点的,那叫“不应盲从于民意”
还有些学者,我不点名了,反正名头挺大的,已经不局限于反对死刑了, 开始反对终身监禁了,这样搞我总觉得是民意退一步,他们进一步,民意再退一步,他们再进一步,没完没了了。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其实我都没有意见,或许今天民众赞成死刑,或许明天民众要废除死刑。
民意如流水。
但是我不喜欢法学大师这么个阐述法。
我真的很讨厌双标知道吗?
因为公权力失去对违法暴力的最强力死刑威慑的时候,那些暴徒就能用最残忍的手段对待普通老百姓。而政府却不能通过死刑解决他们,只能把他们关在监狱中付出巨大的财政支出。最后的中国监狱像美国一样外包出去的时候而那些该死却不会死的暴徒就能用钱从律师手中为自己买时间买自由,然后一边在监狱里喝着红酒吃着牛排一边狱友聊天讨论被害人家属的悲痛表情多么令人愉悦。到时候从犯罪到服刑期间得到好处的就只有资本家和律师。
我记得那个政法大学的张三说过,有的律师就是已经脱离人民群众了。说白了一些人要的只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让步产生的寻利空间。
我再说几件事。一个是一个小姑娘,长得好看,学历也高,人还特自律,每天都喜欢来个晨跑锻炼身体。如果平安无事的话她肯定会找到一个优秀的对象,然后结婚生子,过着平平淡淡又惬意的生活。结果呢?小姑娘遇见个人渣精虫上脑,就把人小姑娘给X杀了。最后还抛尸到了野外,最后当地警方收到报案后觉得不对劲,认为这小姑娘就早上晨跑啥都不带不太可能是出去玩了啥的。最后最后警察查了监控发现小姑娘是在一个路段不见了的,最后在那附近找到了小姑娘的尸体。然后就是马上调查抓了好几个嫌疑人,最远一个是坐车到了四川德阳还是绵阳了来着都被连夜抓了回来。最后都还没验DNA就有一个人承认了罪行,还说算不算自首。最后那个人渣交代了自己就是见色起意然后遇见了反抗才杀了人,最后那人被判了死刑。等那人被死刑后被害人家属才算得到了一个公道,当地也至今都再也没发生强奸或者杀人案件。如果那个人没被死刑的话怕是就成了一些人眼中的犯罪典范而去效仿他了吧,到时候受伤的就是普通人,而不是那些那些拿着律师费挑刺减犯人刑期的律师了。
还有一个是一个小流氓,有钱的时候到处找女人吃喝玩乐,没钱的时候性瘾上来了就去强暴一个捡垃圾的傻子,可怜那个傻子连句话都说不清楚,连报警都不会,也没人关注她。最后要不是被一个打牌完回家的男的发现了的话估计那可怜的傻子还得被欺负。最后这个流氓被判了六年还是几年来着,但是我觉得这个流氓应该死刑。
他曾经替【山一证券】做法律顾问
有位山一证券的用户叫做【西田久】
因为山一证券拒绝代西田久抛售股票,导致西田久亏损
在西田久维权之际,冈村勲替山一证券辩护
在长时间的法律、维权、辩论中,西田久生出恨意
“既然你这位废死派的大律师处处阻挠我,跟我作对,好啊,你不是喜欢废死吗,来吧!”
1997年10月10日,西田久闯入冈村勲的家中,单杀冈村勲的妻子
摆在冈村勲面前的是什么?
一面是自己的废死派主张,一面是被杀害的妻子
他想不到的是,自己长达40年的废死主张,现在成为指向他自己的钝刀
他体会到了被害者家属的痛苦,自己打磨出的那把钝刀,现在正在慢慢的切割他的肉体
冈村勲做出了典中典的选择——屁股决定脑袋
曾经我是伪君子,我是人权律师,我支持废死
现在我是受害者家属,我受到了精神损失,我支持死刑
这位废死派大律师,开始主张死刑,大力推行死刑
但西田久在日本废死的刑法环境下,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挪威的圣母、白左治国,准许了大量的难民入境。
这些穆斯林难民入境后,正事儿不干,频发犯罪。
但因为白左思想严重,很多挪威圣母反而替难民说话,包庇难民。
一位叫做【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的挪威奥斯陆人,实在是忍无可忍。
他做出了一个决定:牺牲我自己,打醒挪威人。
布雷维克是一名极右份子,经常发表极右言论,斥责国家移民政策过于宽松。
这些圣母、白左们的高谈阔论和包庇难民罪犯的行径,在他眼里的仇恨值直接翻倍。
布雷维克在2011年7月22日,策划实施了奥斯陆爆炸案、于特岛枪击案。
他瞄准的目标正是那些圣母、白左们的后代,挪威工党青年营的参与者。
爆炸案和枪击案,共造成77人死亡。
(这种规模,带有政治色彩,可以叫做恐袭了)
布雷维克已经做好了看笑话的准备
他想看看,这些圣母、白左到底是判我死刑呢,还是依旧废死呢?
如果判我死刑,恰好证明你们这群圣母、白左的虚伪
如果不判我死刑,那也好啊,反正死的是你们的后代,除害了属于是
但是,因为挪威的监狱条件过好,那些圣母、白左政客看不下去了
他们心里恨啊,又没有办法,毕竟人权这玩意是自己主张的
现在难办了:
死刑——与自己的主张相冲突
有期徒刑——太便宜这小子了
挪威的监狱条件有多好?
挪威号称有世界上最人性化的监狱,罪犯采用开放式管理!
单人宿舍、双人宿舍,比我们国内大学宿舍不知道要豪华多少倍
服刑期间参与劳动,报酬存进犯人的电子卡,可以在监狱超市购物
不仅有超市,还有录音室、健身房、游戏机、技能培训
有专门的牙科诊所,各种娱乐设施应有尽有
甚至可以考大学!
挪威的圣母、白左们又气又急,杀了77人,还让他去享受生活?!
绝对不行!
于是,白左圣母们分为了几拨,出现了滑稽的一幕:
因为推行废死的环境,公诉方只能以反人类罪起诉布雷维克,最高刑期是21年,但通过各种减刑,几乎不可能坐满21年。
布雷维克的辩护律师怀疑布雷维克患有精神病,但仍认为他应该在监狱度过余生。
另外还有一拨人在穷尽任何办法试图证明布雷维克患有精神病。
用精神病这种理由为布雷维克脱罪,转而想把他送进精神病院
因为精神病院的生活远远不及与监狱。
但布雷维克自己的诉求只有两种:死刑或者无罪
很魔幻,犯罪人自己并没有主张自己患有精神病
反而大批的政客、检察官之流认为他有精神病
这也成了审判之前,各路人马争议的焦点之一
但是《挪威世道报》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
62.3%受访的精神病学专家认为布雷维克精神正常,仅14.8%的专家认为应该送他去治疗,而23%的专家并不相信诊断报告。
最终,布雷维克被判处了21年有期徒刑
布雷维克在监狱还频频使出用以恶心白左圣母的招式:
不停的控告当局侵犯了他的人权,要求消除他的单独监禁。通过绝食要求监狱提供更好的游戏机,更舒服的座椅,更好的散步条件,更自由的通信条件(他声称要联络其他的极右分子)。
只要你不按我的要求做,我就绝食,我就控告你侵犯我的人权。
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布雷维克还在监狱里考上了挪威最好的大学——奥斯陆大学的政治学学士学位。
布雷维克的恐怖活动在另一方面也告诉了其他人:劣币驱逐良币。
你辛辛苦苦勤勤恳恳的工作,反而不如我一个恐怖分子逍遥自在。
全国也将演变成一场摆烂竞赛,只要我够不要脸,只要我够烂,只要我咬死了人权二字,我在白左面前就是无敌的!整个社会可以几乎无底线的为我买单,给我擦屁股。
既然你虚伪,既然你圣母,那我就比烂好了,我烂可以,你圣母可不能烂呀!
圣母、白左、废死派,在上面两个案例中就做出屁股决定脑袋的典中典决定。
因为他们始终没有同情过受害者,也没有同情过受害者的家属。
他们是凌驾于普通百姓之上的大人物。
追求这些玩意不过是能够给自己带来道德上的满足感。
感觉自己浑身都散发着圣母的光辉,自己是行走在世间的天使。
一旦他们成为了受害者、受害者的家属,他们又撕破了脸皮,暴露出了自己虚伪的嘴脸。
实际上,一群伪君子罢了
另外,敬告评论区的杠精,法律有阶级性,法律具有统治阶级的意志
我们是民主国家,立法权在于人民,人民授权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废死派是现代资产阶级法权的经典代表
人民坚决支持死刑,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白左、圣母、废死派,代表人民吗?
白左、圣母、废死派鼓捣的废除死刑,是人民的法律吗?
不看屁股?屁帘子掀开就知道什么货色
大胆妖孽,我一眼就看出你不是人!
法学界最终是要废除死刑的,如果不能一下子废除死刑,也要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法学的研习者是这么说的,经济犯罪无需判死刑,因为没那么血淋淋。
这本身就是暴露思维内裤的事情。试想社会关系彼此相连,一个贪官贪腐了下岗工人的保命钱,就有下岗工人的铤而走险,一个上市公司老总转移资产上百亿,让股价直接跳水跌去百分之九十九,然后被屠杀的解盘侠们就有跳楼的。这些经济类型的犯罪真的比抢劫行凶的犯罪恶性要低吗?
社会是彼此联系的,可某些法学家们篇篇要割裂的看问题,世界都是辩证统一的,可某些法学家们偏偏就要形而上学。你说一个人卷走上百亿,可能制造出几十个铤而走险的杀人犯,因此其罪当诛,他把眼睛蒙上,说,“你看人家一举一动都讲礼仪!这么好的人能坏到哪里”?
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恶性,只看表面上是不是凶神恶煞,这就是他们的逻辑。正是这种掩耳盗铃的思维方式,推导出所有不凶神恶煞的罪恶要先废除死刑,同样基于这个逻辑,对于凶神恶煞的犯罪不能一下子废除死刑的,可以先对其中相对没有那么凶神恶煞的罪恶少判死刑,等众多人被资本彻底洗脑之后,再一起废除死刑。
这就是目前法学界某些人对于死刑问题已经做正在做并且未来还要做的事情!
只有凶神恶煞才是最严重的恶吗?我看未必,而且明显未必,稍微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都能想象的到,卷走上百亿财富就意味着掏空无数家庭的口袋,这被掏空的人会面无数苦难,而苦难就会产生铤而走险,会产生诈骗,产生抢劫,产生各种各样的作奸犯科,而这些都不是学法学的某些人考虑的事情,他们故意用一层布把眼睛蒙上,他们只看到了那些卷走上百亿的人斯斯文文的卷走了上百亿,因为斯文,所以恶性就小。
于是,经济犯罪就率先不适用死刑了,然后到底是哪些人收益,用脚指头想想,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吗?
可是法学界的某些学究们还是要摆出一副道貌岸然的模样,表示死刑本身就得废除,就算大部分人不希望废除,这也是大部分人的问题,因为大部分人愚昧,在这里,皿煮这个词是不能适用的,这个问题得用人权这个词,死刑就是不讲人权。法学家先是通过在内部将这个观念话语霸权化,进而将这个霸权以专业的形式推销给社会,然后在资本的推动下让全社会都认同这个观念。
死刑废除后,一切都可以自由流动自由交易了,资本彻底解放,资本杀人可以雇佣愿意冲在前面的打手,因为没有死刑,有的是人可以把犯罪背锅当成一种商品出卖,市场进一步扩张了,连黑社会的杀人越货都能成为产业了,怎么不是资本的美丽新世界呢?
然后,法学界的某些学究们就会召开学术大会论功行赏,纷纷争当消灭死刑第一功臣,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影响大国人权进程,功不可没,功不可没!
我劝那些吵吵嚷嚷取消死刑的法学家们多穿点,小心漏出了内裤。
另外,法学教授主张取消死刑,更深层原因是给社会主义制度挖坟,下面这个答案是论证。
公号:果酱观
归根到底是因为西方法学界有强大的废死思潮,而中国的法学界由于种种原因极缺道路自信(不完全是法学人士的错)。如果西方法学界没有这思潮,中国不会有几个人鼓吹的。
西方法学界的废死思潮是当代“白左”思潮的一部分,冷战中期开始兴起,主要表现为解构传统权威,在西方世界主要针对宗教保守势力,性别不平等和种族主义,废死只是副产品。从长的时间段看,白左思潮功大于过,但在冷战后已成尾大不掉之势。这是意识形态僵化的必然后果,美国民间已有调整力量(反政治正确)。
不顾国情,跟着国外学他们一半或更多本国人都接受不了的东西,这样的路是走不下去的。我预测中国不仅不会废死,未来还会将实施死刑作为对外输出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先导。这是会得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人心的好东西。
我是一个来自那不勒斯的意大利人。
这个问题我得先提一下另一个意大利人:切萨雷·贝卡利亚。
这个米兰人在1764年写出了一本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语: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这本书是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非常通俗易读,完全没有高深晦涩的语言,可以视为刑法常识的入门读物,我在高中时期花两天就读完了。
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首位提出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可以说,当今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所持有的观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三个世纪之前提出的思想。
先来讲讲欧盟的情况:欧盟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即所有的欧盟成员国的刑法中都没有死刑。而另一个西方国家美国的情况有点特殊,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制完全不同于罗马式的行省制,每个州所拥有的权限远大于中国人认知中的省级单位。
比如,美国每个州可以拥有自己的宪法,所以一部分州废除了死刑,另一部分州还保留着死刑。另外,美国联邦政府和美国军队也仍然保留着死刑。
(贝卡利亚)
如果把视野放到全世界,看上去完全废除死刑
的国家更多,但世界上大部分人口还生活在保留死刑的国度,包括美国、印度、中国、中东地区、东南亚。我在巴厘岛度假时偶遇一位印度尼西亚的法官,他明确告诉我支持保留死刑,认为在该地区毒品犯罪严峻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是极不理智的举动。
那么为什么大家总感到“废死”一派的声音更强势呢?
这要从“废死”大本营欧盟说起。现在欧盟已经把废除死刑作为加入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假如仍保留死刑的白罗斯想要审请加入欧盟,首先得要废除死刑。
欧盟“废死派”的论点还是继承了贝卡利亚的立场。
首先,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推导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为了应对恶劣的生存环境自愿出让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但个体出让的权利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这里就要补充一下天主教这个因素。作为欧洲的传统势力,天主教认为人的生命来自上帝,自杀、堕胎都是违背教义。既然个人都不得自我处置自己的生命,国家就更没有权利拥有死刑。所以,很多天主教势力强大的拉美国家也废除了死刑。
这也是欧盟“废死派”和保留死刑国家最大的理念冲突,谁也说服不了谁。
把欧盟“废死派”声音进一步放大还离不开另一个国家的功劳,这个国家就是:德国。
和很多人认知中那个武力爆棚、军国主义至上的德意志帝国不同,今天的联邦德国是“白左思想”占主流,小胡子希特勒是敏感词,最关心的议题是LGBT、环保、素食主义和废除死刑。德国人和爱站在道德高地上讲话的的法国人一起把持了欧盟的话语权。
在我看来,德国人唯一不变的是他们骨子里的那份骄傲。德意志这个民族出了很多优秀的哲学家,但德国人也非常喜欢好为人师,认为他们民族站在人类思想史的前沿,特别爱对别的民族进行说教。
德国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犯下了可怕的反人类罪行,他们道歉的态度确实非常诚恳,道歉之后又开始进行说教了。为了突现人道主义色彩,德国刑法学家在贝卡利亚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报应主义,认为“死刑毫无意义,会毒害公民的心灵,因为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会导致恶性循环。并且国家在法典中禁止公民成为杀人犯,自己却成为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法学家的影响力已远超意大利,这些德国刑法老教授带出的学生已遍及欧洲、拉丁美洲、土耳其,这些“德国系”弟子都成为当地法学教育的骨干,而以上地区无一例外都全部废除了死刑。并且,德国系的刑法教授在中国的影响力也非常大。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
其实,在欧盟内部也存在着“废死”的质疑声,争论的焦点就是恶性命案中是否应该保留死刑。我父亲就这样评价贝卡利亚:“这个北方阔佬讲的理论逻辑上没一点问题,但他没有看到大多数平民的视角。”
在意大利南方的那不勒斯曾出现这样的现象:一女孩被奸杀后,愤怒的女孩家人在知道凶手无法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出重金雇佣来黑手党的杀手在警察逮捕凶手之前先下手为强,把凶手击毙,非常典型的南意大利式的“vendetta”(血亲复仇)。
我在这里并不是给黑手党这帮恶棍洗白,他们并不是替天行道的正义骑士。作为在南意大利长期存在的“影子政府”,他们非常乐意在这些事情上和政府“竞争业务”,从而在民众心中树立公共形象。而警察也不敢得罪民意,拿出意大利特有的低效率工作模式,拖拖拉拉地查案,以证据不足、线索中断把案件办成悬案,最后不了了之。
整件事情看上去非常魔幻现实主义,因为为亲人、弱者复仇的情感是人性,这存在许多民族的文化心理中,比如我在中文网络上看到要对杀害女大学生的外教处以死刑。这种情感当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实际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也是坚持保留死刑的立场,他用的是“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武器,即犯罪是对法的否定,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法对不法进行否定,来告慰受害人家属和公众的正义观。
假设不能通过刑罚告慰这种正义观,那就会出现采用雇佣黑手党杀手来达到私力救济的现象,政府缺失的职能被地下势力弥补,这将损害国家权威。
我个人一向反对以单一的社会科学理论来解释无限复杂的人类社会,因为人的认知是有限的,总有单一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该对反方观点持有宽容态度,随时吸收对方的精华思想调整自己的观点来适应无限发展的人类社会。就像废死一派的观点,人道主义走到极端就反而掺杂了伪善的味道。如果只讲施暴者的人权,那么受害者的人权该置于何处?
我同时观察了中国和欧盟的网络平台,总觉得无论是在死刑议题还是其他的议题,欧盟总是容不下不一样的声音,对中国的死刑政策过于苛刻。
事实就是欧盟的头号人口大国德国才八千多万人口,国土面积略小于中国的云南省。欧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拥有管理14亿人口超大疆域的经验,既然欧盟持有的是多元主义的价值观,那么就应该对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多一份理解,让时间来检验这一切。
(感谢我的中国朋友大头翻译我的口述/Grazie mille)
全文完,如果觉得本文还不错,那就请点个赞或者关注一下吧,谢谢您的支持。如果转载本文,请与本人联系获得授权。
公号:爱思考的卢师傅
B站:意大利卢卡
方便上层社会更好地为满足个人欲望而雇佣杀手。
逻辑是这样的
买凶杀人的价格=杀人的执行成本+杀人者可能受到的惩罚*抓捕概率
杀人的执行成本,抓捕概率 这两个factor法学学者并不能控制
但降低“杀人者可能受到的惩罚”却是可控的,这个降低了,就能降低买凶杀人的成本,从而鼓励买凶杀人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买凶杀人”这个产业,本来就是面向上层社会的。对中产而言价格太高了,而对上层社会而言,花费可以接受。
废死之后,“买凶杀人”必然蓬勃发展,死刑的执行权力会从法院下放到杀手,从而更好地被资本所控制。废死的主要优点,就是让平民百姓知道,犯了法不至于死,但触怒有资本买凶杀人的人,却会死。
《法学界为什么有学者一直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1、不废除死刑,说明死亡的最终仲裁权在政权手里;如果废除了死刑,死亡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那时死亡的最高仲裁权就落到资本手里了。死刑的全面废除,侧面反应了资本夺权最终成功。
资本可以买最好的武器,雇最好的杀手,干掉他不爽的人,比如干掉林肯和肯尼迪,连总统都能干掉,其他劳动力阶层的维权人士简直就是蝼蚁。
如果政权尚保留着死亡最终仲裁权,资本雇凶行使死亡最终仲裁权的能力和欲望就会被压制。区别在于政权行使这个权力毕竟要走流程,资本雇凶杀人只看技术(杀手技术)。
总之,最终死亡仲裁权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底线和刚需,你不占领他就占领。
2、死亡是最后的平等,它能摊平阶级。资本是渴望废除死刑的,第一条已经表明了夺权的政治需要,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废除死刑,资本阶层再大的罪过都能用他们哪怕是罪恶得来的钱一点点摆平,废除死刑使得对罪恶的惩罚没有终点,只要资本不断添加,罪恶便会被稀释。
换种说法,如果没有死刑,罪恶是无极限的;如果有死刑,对过线罪恶的惩罚无法用资本去稀释,反过来就使罪恶变成有限的了。
3、现代西方法律脱胎于资产阶级法律,基本立场是站资本的,因为资本付得起高昂的辩护费用。废除死刑,增加了法律从业者的活动空间,用资本稀释罪恶的过程就是在法律人员的操作下完成,自然相关法律人员需要得到极高的佣金。利益驱使了法律资本的崛起,在美国,那些有大量法官资源的知名律所,能够接到各种高标的案子,使自身跻身于资本阶层。废除死刑,增加了法律从业者的利益空间可能性,所以当然要求之。
4、美国有大量私人监狱,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获取高额资本,当然也希望废除死刑。多判几年,多几年政府拨款;枪毙了政府不会给死人拨款。
5、一些基层的贩毒、黑帮等活动,不会影响到美国资本阶层的生活,一般只祸害底层劳动力阶层以及中产。而且很多毒品的幕后大佬本质是药物供应链资本家,所以对毒品必须暧昧,轻罚都是必须的,更不能提死刑了。
6、如果大家对于法律资本化以及美国私营监狱的情况不甚了解,可以参见下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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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支持废除死刑的法律人士撕下了本应有的斯文,在评论里直接破口大骂、揶揄挖苦,大部分被系统删除了。甚至有律师诅咒我死(精选评论后面已经挂出去了一些)。这些法律人士大多立场是:能够支付起他费用的客户利益为大,没有善恶、没有正义,谁给钱多,就利用自己的知识让谁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打手法律人,他们可能成为资用法律人,殴打劳动力阶层;也可能在政治博弈中充当打手。总之,对于个别法律人,法律只是他们恃强凌弱聚敛钱财的工具,因为资本阶层付的起更高昂的打手费。美国大资本阶层,对抗民众,驾驭美国政府,就利用了手下大量资用法律人打手。目前美国的政治乱象,关注的人可以找到大量法律人充当利益集团打手的例子,这里不再赘述。
本人大量文章已被删除,更多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teacherzhangfu
废除死刑以后,就会为了量刑多少浪费更多时间,本来贩毒超过50克就枪毙的,废除以后贩毒1公斤那么就要为了判1000年还是500年去扯淡。而且我敢打赌,他们废除死刑以后就要开始争取免除终身监禁然后再推动通过律师每年探望一下罪犯去判断是否可以减刑这样就又可以捞一把。各种操作下来,可是不少赚。而且一旦提前释放了,那些人又会犯罪,又赚一波
但是死刑的存在让他们的收益变得有了上限。后续收益少了。你们知道北欧挪威那几个杀人魔,就是那些一口气杀几十个人包括老人和孩子的,自己不断连环杀人的,或者强奸的,双方的律师从他们身上赚了多少钱不!人均几百万欧元,而支付这些费用的人正是受害者亲属!不说别的每次开庭的费用难道花的不是纳税人的钱!北欧的公共设施那么差,比如公共卫生条件,把这些钱投入到卫生领域里面不好么。
所以不能废除死刑,因为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人里面,坏人太多,给社会造成的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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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乎要求,这里本来有一段移民北欧然后如何去蹂躏他们未成年女性而不用受法律惩罚的可行性方案分析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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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你是能证明你是精神病同时还是性瘾症患者,你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包括化学阉割和禁足。
本来有人拿性瘾患者那个例子来怼我,结果罗翔老师最近那个天生犯罪人的视频直接把他们抽懵逼了
1.废死派告诉你,2/3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不再判处死刑。
却不告诉你,占全世界2/3人口的国家没有废除死刑。
2.废死派告诉你,死刑无法威慑罪犯。
却不告诉你,废除死刑的菲律宾,恶性犯罪上升,毒品泛滥。恢复死刑的菲律宾,情况居然变好了!
3.废死派告诉你,2000前后,国家收紧死刑,恶性犯罪开始下降。
却不告诉你,1991—1995年全国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等持枪犯罪案件1万多起,其中1995年光是持枪的恶性案件就有3000多起!仅1991—1995年,全国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05万支,其中包括1.3万支军用枪。为进一步严格枪支使用制度,1996年出台了至今最为严厉的《枪支管理法》。
也不告诉你,2001年,国家加入世贸。
4.废死派告诉你,罪犯剥夺别人的生命是犯罪,法律不能以犯罪对抗犯罪。
却不告诉你,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稳定。一个不能维持稳定的法律,即使再正义,也不如一张擦屁股纸。
5.废死派告诉你,治安最好的那几个国家很多都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却不告诉你,不管西方国家怎么排,中国多数情况下都稳坐前三,很少跌出前十。也不告诉你,超过5000万人口的国家,除了中国,一个也没。(很多人质疑这个排名,我相信还有一个日本,只是我写的时候确实没有。)
美国盖洛普公司由美国著名社会科学家乔治·盖洛普博士于1935年创立,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或咨询公司,其公布的排名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据了解,盖洛普咨询公司公布的这个全球最安全国家排行榜是基于民众对警察的信心、个人安全感以及过去一年内盗窃和其它犯罪行为的数量进行的综合评估,在这份排名中各国以百分制来排名,分数越高,代表该国感到安全的人口比例越高。2020年,此项调查覆盖了全球144个国家及地区,对17.5万人进行了调查。
在这份排行榜中,排名第一的是新加坡和土库曼斯坦,这两个国家都获得了97分,是并列第一。排名第三的则是中国,获得了94分,据了解2019年,有90%的中国受访者认为独自走夜路是安全的,这个数据比全球平均数据高21%。排名前十的另外七个国家分别是冰岛、科威特、挪威、奥地利、瑞士、乌兹别克斯坦和阿联酋。
6.废死派告诉你,死刑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冤案。
却不告诉你,废除死刑一样也不能消除冤案。也不会告诉你,他们翻来覆去提到的冤案都是二十年前的。更不会告诉你,死刑早已被收回最高法院核准。
7.废死派告诉你,判处死刑要反复核准,并且处以死刑的成本太高。
却不告诉你,反复核准是为了减少冤案。死刑犯的长期关押成本更高。
8.废死派告诉你,处死死刑犯不能解决问题。
却不告诉你,张扣扣正是因为杀人犯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才怒而杀人。
(这点很多人反对,我又去裁决网查了,只有法院驳回其父关于其母的申诉没有原始案件,确实无法反驳那个案子的正当性,现在我也不敢说我一定是正确的,甚至更可能是错误的。只是这个例子就暂且保留吧,其实,大家都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把这一点补充完整,死刑不能解决问题,但可以解决有问题的人。
9.废死派舌灿莲花。
却连最基本的问题都解决不了。
不信?你问问他们,如果他们女儿是百香果女孩,他们该怎么办?
如果有以下案例:
“某个法学家,成功让国家废除了死刑。”
“结果就在废除死刑的当晚,某人杀了这个法学家全家,唯独留法学家一人,并指定该法学家为自己辩护。”
这个法学家该作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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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派们,你们是想制造更多的张扣扣这种一门两惨案吗?
冈村勲,1929年生于日本高知县,日本律师。冈村勲原本是人权律师团的副会长,支持废除死刑。但在1997年秋天,他的妻子被辩护对象的仇人给杀死。而在审理程序中的挫败,让他重新思考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法律上是多么受到忽视,因此转而主张实现被害人的正义。
1997年10月10日,冈村勲的妻子在东京都小金井市自家遭人杀害,胸、腹部共有5处刀伤,当场死亡。凶手是63岁的男子西田久,西田久是日本山一证券恶性倒闭事件中的一位债权人,他投资超过一亿日元,最后全部化为泡沫。西田久把仇恨转移到替山一证券辩护的冈村勋身上,因为当天他不在家,所以把怒气全部发洩在他无辜的妻子身上。
法院考量西田久被骗了一亿元才起犯心,因此没有将他判处死刑,仅判处无期徒刑。冈村勲直到这时才能体会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他说,「我当律师将近40年,为不少人辩护;但直到成为被害人的家属,才真正理解他们曾说过的地狱,也了解司法对我们这些家属多么不公平。」最后冈村勲不再支持废除死刑,反而加入日本「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主张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为他们伸张正义。
媒体与社会将冈村勲视为“先前主张废死,妻子被杀后支持死刑”的强烈反差代表。
我简单明了的说一下法律,作为形式逻辑的一种,是与死刑天然矛盾的。
问:“人民群众可否自发组织起来杀人?”
答:“不能,个人或群体故意致人于死地,不论对方是否有罪,是什么情况,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问:那么,就是说,人民群众没有组织起来杀人的权利咯。
答:是的。
问:那么国家权利从何而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问:那么既然人民群众都没有组织起来杀人的权利,国家执行死刑的权利从何而来?
答:······
问:我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宪,必须被废止。
“监禁”这个方式,政府机关以外的机构,比如精神病院,也是有这个权利的,人民群众出于安全考虑,监禁他人的行为有时也被认为合法。
但是杀人这个方式,在自卫以外的所有条件下都是犯罪行为,不是公民的权利。
有“非法拘禁罪”,指的是法律规定状况以外的情况下拘禁他人。
但是没有“非法杀人罪”,也没有“合法杀人”的情况,换言之,国家根本上就不承认人民群众杀人的权利。
国家既然彻底否认了人民的“杀人”的权利,自己却有这个权利,表明了是国家把自己权利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
死刑就是红果果的对宪法和形式逻辑的挑衅。
是宪法精神的缺失。
中国人当中有很多支持死刑的,可见法治意识相当淡薄。
国家若把自己的权利置于人民群众之上,那很多反人类的事情都可以干得出来,法西斯屠杀犹太人,苏联搞大清洗,无一不是僭越权力的产物,无一不是“依法治国。”
一般民众还觉得废除死刑是在保护权贵有钱人,这是很可笑的。
任何社会,只要保护公民,权贵必然比p民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和有没有死刑没有任何关系。
底层一无所有的反社会P民和恐怖分子,就算有死刑,说不定也会犯死罪。
高层权贵别说是死刑,就算要被判个无期,都舍不得杀人。
死刑从来就是用来震慑底层P民的,废除死刑,对高层几乎没有任何好处。
很多人觉得有些人十恶不赦,必须要判死刑才公道。
且不论公不公道,究竟谁有权利来执行公道?谁能代表公道?国家不是神仙,制度有漏洞,冤假错案还多死人,没几年判出成千上万冤假错案的司法系统,有资格代表公道?
被冤枉判死刑的人也有不少,这个水平也敢判死刑?
许多群众,自己没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一不游行,二不投票,面对犯罪不挺身而出,总希望把公平正义寄托于公权力上。
中国的凶手,一般是没有枪的,如果目击者或附近的人总是挺身而出,比起判个死刑不死刑有用得多。
这正是中国长久以来集权暴政的根源,法制观念淡薄的根源。至今,这一根源都还广泛存在,以至于人民群众还在为死刑叫好。
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把通奸的妇女用石头砸死,人民群众还觉得这个很公道,不由得拍手称快:
众教徒:“死得好,谁叫她通奸。”
改革者:“石刑过于残忍,再说,通就通了,你们砸死她也无济于事啊。”
众教徒:“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xx默德把钱全给了老婆,结果她老婆外面偷人私奔,换作你,你受得了?”
改革者:“但是砸死了,她事情都干了,xx默德还少了个老婆,岂不更亏。”
众教徒:“你不懂,石刑是预防通奸,要是不这么搞,通奸的人就会更多。”
支持死刑的人,他的每一条用于支持死刑的理由,都可以用在中世纪教徒支持石刑上面,没错,现在天朝民众的法治观念,和“人贩子一律死刑”,以及中世纪的野蛮众教徒其实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我个人最反感的,不是石刑本身,也许中世纪时期社会环境混乱,需要用这种刑法才能维持社会稳定,我反对的是这帮教徒,都在21世纪了,还觉得死刑该永久存在,还觉得中世纪的“杀人偿命”的口号是天经地义的,还觉得一个城市里的那栋白色建筑里的剥夺人民的判总是公道的,就像清真寺里阿訇的判决一样。
改革者的改革也许过激了一点,但改革者绝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律师也绝非如此,真正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是守旧的教徒。
刑法天然就抵触宪法不自洽,除非是君权神授的国家,否则任何一个讲形式逻辑的良心律师都无法接受死刑。
但就我个人而言,形式逻辑以上,搞辩证是必须的,有时候治安太差,就该乱世用重典,死刑也应该执行。
但是和平盛世毕竟是世界发展的主流,一直用重典就是暴政。事实上,废除死刑也是人类的趋势。
与时俱进,才是最重要的。
搞辩证法不是不可以,我也不反对,而是既然你搞了辩证,那就不要提什么“依法治国”的虚假口号,法必须是逻辑上自洽的,不可违抗的形式逻辑,而不是用各种僭越和例外堆砌而成的,让国家机器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东西。
搞辩证,那就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固定的原则,那就没有正义,没有邪恶,那就没有法。
如果按照辩证逻辑而不是形式逻辑的话,中国现在是不是该废除死刑呢?
以中国的治安水平来讲,是完全可以的,既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都可以,甚至美国的一些州都可以,中国的刑事犯罪率比美国的低得多,完全是可以废死的。
但是以中国的司法水平和制度体系来讲,可能是不行的。
犯罪分子损失的数学期望=被抓住的概率X被抓住后判刑的严重程度
目前就破案率而言,必须用死刑来加大犯罪份子的损失。
换言之,从中国的犯案的数量来讲,废除死刑其实对全国治安的影响并不大,但对于单起刑事犯罪的凶残程度来讲,可能是有影响。
比如说,有没有死刑,绑架犯也许都会绑人,但如果没有死刑,绑架犯可能会撕票,如果有,可能拿了钱会放人。
但是抓住人的概率远比判刑的严重程度重要得多,你就算抓住人马上放了,审判一轮也会彻底摧毁这个犯罪份子的声誉,对他造成严重损失,但是你抓都抓不住,恕我直言,就算一律判死刑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警察100%能抓住凶手,恕我直言,有没有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低得可怜。
所以死刑的大量存在说明了两件事,1:公民法治意识淡薄。2:警察能力相对低下,毕竟中国地大物博嫌疑人众多。
律师们要废除死刑,无非是宪法精神,顺应世界局势,你要说他们究竟能拿到什么好处?权贵会利用他们脱罪吗?是不太会的,毕竟权贵本来就太会犯死罪,P民犯死罪请他们辩护吗?也不可能,有死罪辩护成活的拿到的钱,比无期辩护成有期的钱多得多,尽管后者的数量可能会多一点。
废除死刑对中国有没有好处呢?别的国家我不说,就中国而言,好处是大大的,因为中国冤假错案多死人,要是枪毙了,那就永远翻不了案了。
同时,监狱多了劳动力,也是好事。
中国的确到了该商讨这一事项的时候,具体能不能应该做个详细调查再作结论。
有人为废除死刑努力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死刑本身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通用性普适性的法律原则都是冲突的。
1、死刑的威慑效果与其所处的刑罚等级不匹配,我们知道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威慑力,通过指定合理的刑罚人们会因为对刑罚的恐惧而放弃犯罪计划,死刑通常都是作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出现在法律中的,但它不具备最高等级刑罚相应的威慑效果。举个例子,比如偷东西对应的刑罚是监禁,杀人对应的刑罚是死刑,按理说应该是死刑对潜在杀人犯的威慑力应该是大于监禁对于潜在偷窃犯的,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会有很多人因为怕坐牢宁愿忍受一定程度的贫穷也不去偷,而一个人一旦有杀人的犯意是很难被死刑所威慑的。
2、死刑的程度不可分,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匹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一个几乎所有法律都适用的原则,简单来说的就是小罪小罚大罪大罚,比如偷100块钱肯定应该是罚的比偷100万要轻,同理杀1个人罚的应该比杀10个要轻,死刑是一锤子买卖,它不像罚款、监禁等刑罚可以分出轻重来,一个罪名的适用刑罚是死刑的话就意味着这个罪名下无论轻重惩罚都是一样的。
3、死刑是不可挽回的,任何法律判决都不可能100%准确,存在死刑意味着一定会有人因误判而被枉杀。
4、死刑会增加执法成本,毫无疑问被判处死刑的人其本身以后所有潜在的产出都完全的损失了。
5、死刑与基本的人权观念和社会关系存在冲突,允许死刑实际上是允许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允许死刑意味着允许统治阶级剥夺被统治阶级的生命权,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权观念讲究人人平等,虽然人人平等只是理想状态,但毫无疑问现代的文明的社会应该尽量趋向于做到人人平等,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益,没有生命权其他权益无从谈起,同一社会中的某个阶级可以剥夺另一个阶级的生命权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这个不平等不解决,其他的不平等的解决无从谈起也没有意义。
很多人提废除死刑原因就是因为死刑作为一个刑罚手段并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
因为死刑本身不完善又没有什么技术手段能使其完善,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废除死刑不能只是单纯的把死刑从现在的法律中删除,简单的废除死刑不一定能解决死刑引起的问题,反而会引起别的问题。比如最简单的,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讲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实际上就是指对等报偿,杀人不偿命在中国是违反人民群众意愿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工具怎么能违背主人的意愿?所以废死在中国任重而道远,这是需要改风易俗的,不是一两代人就能做成的。
题主你的这个疑惑我刚上本科的时候也有,只是现在了解了他们的心态。
这批人有点像当年的乌克兰,被忽悠瘸了准备销毁图—160和核弹自废武功,所幸他们的意见并不能成为实践标准。
在过去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有不少法学学者一方面在闭门造车,另一方面受到欧美国家一些所谓先进理论的蛊惑,将法律同社会、经济、政治剥离开来进行研究。
他们很多人一辈子都在学校度过,本硕博或者本硕留校然后在读博,加上当时欧美思潮的鼓动,导致他们看问题的时候角度单一,甚至会呵斥学生将法律同政治、经济、社会联系起来。
这就造成了部分法学学者为了所谓的法学研究独立性,逐步演化成形而上学加生搬硬套国外,导致他们这部分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脱轨,甚至成为了部分人的圈地自娱。
并不是我危言耸听,因为闹出来的笑话其实一直都不少,甚至有些笑话闹得让人啼笑皆非,比如前些年争议很大的:
A在ATM机上取完钱后忘了将银行卡拔出拿走,随后B把里面的钱全部取走,B的行为应该定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当时国内有不少学者和部分大佬都认为应该借鉴《德国刑法典》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通过其中“机器不能被诈骗”的学术理论认为机器一定不能成为被欺骗的对象,所以只能定盗窃罪。
但实际上《德国刑法典》中虽然诈骗罪的对象一般不包括机器,但人家意识到了“机器不能被诈骗”的时代局限性,于是在263a中增设了机器诈骗罪,同时结合德国长期无人售票的社会背景增设了针对无人售票机的服务诈骗罪。
你说“机器不能被诈骗”这个理论有局限性,他说他不管,因为德国是这么做的。
你说这是中国,中国人的法学研究应当服务中国,他说他不管,因为德国是这么做的。
你说德国其实也不是这么做的,他说他还是不管,因为他看的那一条没写这个。
这还怎么聊?
最重要的是当时作为我们这种萌新,不反驳头大,反驳了可能脚大,所以只能: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我们思考一下坚持全面废除死刑的理由就能发现,这其中很多都是牵强附会甚至是荒唐的,比如常见的两种论调:
1、经济类犯罪应当全面废除死刑,因为经济犯罪不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没有那么大的危害性。
2、暴力犯罪要逐渐废除死刑,因为死刑剥夺生命很残忍,且应当赋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可问题在于,这两种常见的说法都很片面:
比如张明杰卷走了3.5亿的资产,这些不仅是国有资产更是农场职工安家费用,你把这些钱挪用或者贪污了,那不就是要了他们的命?
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恶劣?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力难道不比一桩故意以杀人案大?
至于罪犯应当由改过自新的机会,罪犯也应该拥有美好的未来这种说法就有点圣母了,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当兼顾人权保障这没错。
但人权保障总是有限度的,总不能无限制地保障罪犯的人权吧。
到最后暴力犯罪的加害者杀了几个人不重要,重要的是罪犯还活着所以我们要保护罪犯的权益,那我们不妨简单想一下会造成什么后果:
一个流浪汉啥事不干每天要饿肚子为生计奔波,一看现在全面废除死刑,只要你活着哪怕你是罪犯也要守护你的未来。
人家一想得嘞,走进小区捅死几个人抢走他们的钱出去花天酒地几天,抓回来还要保障他的衣食住行。
接着要么在监狱里管吃管住能洗澡有医生直到他自然死亡,要么关十几二十年就放出去,期间还要给他开设技能培训课以便让他拥有“光明的未来”。
你这是打击犯罪还是鼓励犯罪呢?
知道了这个背景其实就是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么多人坚持废死了,好在回头看看法学界到现在还支持全面废除死刑的,要么就是年纪偏大,要么就是在高校一路读书读下来留校任教在象牙塔里生活的人。
毕竟时代已经变了,1202年了大人。
更: 某些人阴阳怪气是习惯吗?还什么我没学过法律所以我写的东西根本不配入法学家的眼?我笑死了,法律本身是服务于人民还是法学家?既然服务于人民,人民不能评论?废死派们已经飞扬跋扈到人民不配评论法律的地步了?人民的正义感就不是正义感?就你法学家说的都对?我看某些人是真的学废了,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反过来污蔑别人不懂形而上学?有的甚至到了污蔑马原本身的地步,为了支持废死已经可以自己创造理论攻击现有的理论体系了?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我与评论中的部分人的观点相近,如果废死派们坚持,那么允许他们的身份证上写好:
如果任何人针对他们的至爱亲朋、手足兄弟造成毁灭性的肉体伤害,他们均可以拒绝法院判处罪犯死刑。
如果废死派们接受,那么请随意,只希望哪天你们的亲人死在你眼前你还能坚持为罪犯辩护,使他免除死刑的担忧。当然了,轮到你们自己的时候,罪犯也能拒绝死刑,那我倒要看看,你们与罪犯,谁活的久。
至于其他不支持废死的人,应当保留对罪犯处以死刑的权利。OK吗?
此为原回答:
因为废除了死刑任何有权势的犯罪都将被默认允许,最后最大的收益者就是法学派的律师群体,富人作恶的结局或者命脉握在这些人手里,减刑等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这些手段将使得他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上流阶层。
所以别谈什么狗屁西方法治进步了,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罢了。
而且大多数学者跟社会是完全割裂开的,也就是所谓的“只懂得理论不懂得事实”,很多专家的话为什么引人发笑或者被网友批评?因为本来就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现实。
然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大多数沉浸在“我是专家、学者,这群平均学历水平才初中的网友怎么可能有我懂?”的思维中,殊不知已经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片面、孤立的看待问题,沉浸在“象牙塔”中,妄图通过废除死刑获得更高的社会阶级地位罢了。
明明只是为了利益却冠冕堂皇的说是为了法治进步,欺世盗名到如此地步?而且中国人通常有种逻辑“会读书的人说的都对”,正是这种大众普遍的逻辑思维让这些人肆无忌惮。
更:
就最近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件事,已经证明了降低罪犯的惩罚并没有降低犯罪率,从结果上证明了这种“废除死刑会使得罪犯手下留情”思维是完全错误的。
而且废除死刑后,杀一人不死,杀十人也不死,那么凭什么认为罪犯就不会杀十人了?某些法学的研究完全就是脱离常识脱离事实依据的,荒谬至极。
最后:
如果主张废死派成功了,那么有人杀了废死派或者他们的家人之后,剩余的废死派还得证明罪犯不得获得死刑。
满意了吗?废死派们?
不只是废除死刑,仔细翻开刑法典,你就会发现在刑事领域,学者更多的是关注被告人的权利,却鲜有为被害人权利大声呐喊的现象。说实话,我确实非常困惑。自己能够想到的就是人总是更多关注的是那个站在聚光灯下的人,确少有人去关心坟墓下的人。
反正我是难以理解为什么有法学界的学者会把文物犯罪视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并以此鼓吹文物犯罪废死,居然还成功了……好像文物价值的主要量度是经济价值一样……
很多答主都在表达这么一个意思:废死以后统治阶级更容易免死脱罪。我毫不客气地说,这种逻辑,完全是隔靴搔痒,根本未曾触及问题的实质。
我就问一句:哪家的权贵都不想死,道德品质也大差不差,为什么威权政治下严刑峻法十分常见,就算不多杀滥杀,至少也绝对不会废死,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却有废死倾向?
大家都在谈统治阶级想靠钱买命,就没看到任何一个答主能解释上面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释清楚,把废死简单归咎于资本家怕死这种逻辑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
实际上,两类政体对重刑态度的差异,根本原因在于统治架构的不同。
威权政体是“无限权力、无限责任”的大政府模式,政府本身是社会的绝对权威,法律的制订者和权力的归属者重合,统治方式是自上而下的直接控制,等级制度森严,统治阶级成员的权力大小和政府职位相匹配,并取决于对下控制的深度。因此整个统治阶级的成员都有利用威权驯化下级服从性的迫切需要,威权对他们的必要性大于对他们自己的威胁,这种社会刑罚就会较重。
民主政体是“有限权力,有限责任”的小政府模式,政府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也就是所谓的寡头政治(头多了你说成多头政治也行),统治阶级真正的权力归属者(资本家)和法律制订者(官员和议会)是错位的。在这种社会,严刑峻法会导致代理人的权力过度扩张,破坏“小政府、大资产阶级”的代理模式,而轻刑的民粹怒火可以通过躲在幕后来逃避,因此资本主义法权就会主张轻刑化。
……………………………………………………………………
所以你看到了,威权程度越高的社会,刑罚越严厉,分权程度越高的社会,刑罚越轻微。当然这只是一个大体趋势,不意味着每个社会都严格对应。“资本主义法权”,严格意义上,应该说成“资本主义民主法权”,只有诞生于资本和民主结合的小政府代理人模式,才会产生废死利益最大化的统治逻辑。纳粹这种极权政府废死显然就毫无益处了。
至于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多数是民主政体,就是因为资本需要的流动性和威权政治的等级壁垒有根本冲突这么一个最简单的道理。
……………………………………………………………………
所以你看,但凡鼓吹废死的,没有一个不是自由民主普选制的粉丝。无他,人家的思维方式就是小政府的罢了。
说实话这个答案下面的回复让我有点失望。我一直认为,观点不同很正常,分析问题的方式不同也很正常,问题下面争论甚至互相攻击都很正常,但至少得有一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看完对方的观点。10年加入知乎的时候,这里是个讨论道理的地方。现在,似乎只是一个发泄情绪的地方。我以为每一个回答都是一个平台,回答者展示观点,回答者赞同或者反驳。而似乎很多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不在乎回答里说了什么,即使是排好版标了黑的关键字都懒得看,便迫不及待地开始自说自话。
–____下面是原回答,一个字没改。
这个问题在知乎可以算是月经贴之一,经常被推送到时间线上,可见大家都比较关心。从题主的问题描述中判断,你应该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所以晦涩的法律条文和大段论著我就不贴了,只作为司法民工,零散地说一些简单的法律原理和自己的理解吧。
第一条原则叫做“生命权大于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人的存在,是由许多权利组成的,诸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等等等等。而这些权利之间是有差别的,最重要也是最特殊的,是生命权。特殊的地方之一在于: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大楼的地基。人要是死了,这权那权都无从谈起。之二在于,死亡后果不可弥补。你想啊,坐牢盼错了,坐到一半可以放出来,给各种赔偿,可人都死了,赔偿款不能烧给阴间吧?所以对待剥夺生命权的刑罚,也就是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这可以说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也符合社会的一般认识。
第二条原则叫做“徒法不能自行”。也就是说,光颁布法律是没有用的,必须要有人执行,有人遵守,人人都知晓和敬畏法律,法律才有用,不然刑法书跟废纸没区别。那么有人执行这一句就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问题,因为在法律思维里面,人是靠不住的。只要是人,就可能有私心杂念,可能疏忽大意,可能犯错误。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确凿,不见得就是真的证据确凿。在时光机发明之前,谁也不知道犯罪现场的“绝对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只能依靠犯罪留下的痕迹也就是证据,按照逻辑构建“相对真实情况”。司法人员则审查证据标准和逻辑链条,判断这一结论是否真实可信以及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看到了吗?侦查和审判人员都是人,所以也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犯这样那样的错。那么万一他们犯错了,人杀错了,怎么办?
第三条原则叫做:“重刑未必有效”。严刑苛法未必带来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一点嬴政同学和朱重八同学已经做了很好的示范。为什么会这样的?法学大牛说了,刑罚的震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我的理解是,刑罚的震慑作用(A)=刑罚的严厉度(B)*犯罪后背判处刑罚的概率(C)。那么要提高A,就有两种办法,一是让B变大,也就是重刑。“刑乱世用重典”,就是因为乱世意味着社会管理能力差,侦查破案率低,不得不走这条路。但是这办法有个大问题,就是刑罚有天花板。参见第一条,一半情况下,死刑就是最终的刑罚,到顶了。再往上走怎么办,古代的办法是强行抬高天花板,死刑也能玩出花来,车裂、腰斩、凌迟等等。但是现代文明社会,这条路没有哪个现代国家会去走了。第二种办法就是提高C,有案必破、违法必究就行。这个办法也有个问题,就是破案率的提高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指数型上升。也就是说,要达到破案率50%,可能人均100元就够了,要达到60%,就得花500元,而到了70%,就得花5000元,75%得花50000元……社会承担不起这个成本,只能在花钱和百姓满意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基于以上原则,废死派的观点认为:既然生命权那么重要,又保证不了不会杀错,一旦杀错了就不可接受,而且废除死刑后刑罚震慑力可以在其他方面找补回来,所以干脆就不要杀了。就目前已经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恶性犯罪率会上升,可见废死有益无害,是文明的标志,基于法律前瞻性的特点,应先推行废除死刑,来引导社会思维的转变。
不支持废死派的观点认为:现行条件下,死刑的震慑作用不可替代(我国没有部分西方国家超长刑期不得减刑假释的制度,死刑之下直接是无期徒刑,减刑后17年内可以出狱),通过制度约束(公检法分工制约、办案终身责任制、死刑复核制度等)可以把错案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必经步骤,我国的传统思维是杀人偿命,没有西方基督教生命权天赋的传统思维,所以在社会未形成普遍共识接受之前,不应强行推行。
最后说一句,我不支持在现阶段废除死刑。
利益相关:检察官
这些观点,其实也是来自我的律师朋友。
他们的观点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既然房子可以涨价,学校可以扩招,医疗费可以暴涨,那么法律利益集团自然也会有这种趋势。
有人说,我敌视法律人,这些人把我对制度的看法,扭曲为我对人的看法。
房子成为收割机、教育成为无底洞、医疗成为刮骨刀的责任在一线的建筑民工、教师、医生吗?显然不是。
如果责任在他们,那么开发商(地方政府)、学校管理层(教育部)、医院管理层(卫计委)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些人的做法,除了拉仇恨,掩饰自己的卑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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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群之中,正态分布。950个正常人,25个圣人,25个坏蛋。
25个坏蛋之中,2个恶棍,23个痞子。
2个恶棍,某大果,某小果。
某大果强奸,毙了。
某小果强制侮辱妇女,15年,故意伤害,7年,寻衅滋事,3年,数罪并罚20年。
23个痞子,看到2个恶棍的结局,两股战战,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
两个优质客户,一死,一20年。
潜在优质客户,全都没有需求了。
某小果出狱以前,法律人,门可罗雀,失业。
师爷有资格参与立法,能不考虑徒子徒孙的利益吗?
再说,徒子徒孙都穷的要死,师爷也不好混。
改改游戏规则。重罪轻罚,疑罪从无。
2个恶棍,某大果,某小果。
大果强奸,10年——杀人都未必死,何况强奸?
小果数罪并罚,5年——强奸不过10年,侮辱妇女还能10年?
经过减刑,大果6年出来,小果3年出来。
23个痞子有样学样,刑事案件激增。
法律人生意不断——你进去不进去,进去多久,全看我能把你的罪行疑到什么程度。老客户,你来找我,打九折。
法律人,门庭若市,生意兴隆。
继续改改,轻罪重罚。
小偷偷张三,张三拳击手出身,一拳把对方KO。
如果入狱,这辈子毁了,去找法律人吧,也许还有救。
李四是泼妇,和公交车司机争吵,给了对方一巴掌。
泼妇没文化,觉得一巴掌没红没肿,能怎么样?没找法律人。
危害公共安全,4年。
记住,有事情,让你的律师替你解决。
你想实现什么目的,找你的律师商量,让他帮你出主意。
如果你有钱,你只是出钱,不然毁一生。
如果你没钱,那就自己解决,从此离开良民路径,加入痞子行列——反正大不了坐几年牢,也不能把你怎么样。
加入痞子行列以后,你从此开始灰色人生。
也许你游走于法律边缘,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经济收入更高,能请得起律师了。
那时你再金盆洗手,成为太平绅士,抽空做做善事……
只提一件事:
当年,轰轰烈烈的吴英案后,群情激奋。
2015年,集资诈骗罪,废除最高刑死刑。
这几年,集资诈骗罪的态势如何?大家有目共睹。
新华社电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6-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2018年,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15302人,起诉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1962人。
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2016年起诉14745人,2017年起诉15282人,2018年起诉15302人;
办理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2016年起诉1661人,2017年起诉1862人,2018年起诉1962人。
固然有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但如果死刑还在,会满大街的集资诈骗?
反正死不了,即使判个无期,再减减刑,快的十年就出来了。
骗个上亿,转移个千把万够出来花,比老老实实打工划算多了。
https://www.zhihu.com/video/1096114460107853824
补充下:本回答不涉及吴案本身的是是非非,而是当时不少舆论,认为金融犯罪的危害性罪不及死。
泻药。
我不准备在这个话题下直接说为何有一些学者鼓吹废死。
因为这个问题完全是心证,作为普通人,第一你无法收集整理各种详细数据,第二你无法证明主张与利益的相关性。
说有利或者不利的你真能预测一下存废导致犯罪率增加 VS 降低多少?
谁能统计出来冤假错案 VS 放跑的罪犯对于社会危害哪个厉害?
有人说禁锢自由比死亡更残酷,这种争议怎么验证?
说利益相关的你更分析不出来法学届收入与废死的相关性,你又没有人家的收钱记录。包括一些死磕派的,明摆着拿着美国的钱,连国家都没证据,你空口白话能说个啥?
像我,就顶多YY下缓刑、减刑、保释、就医、外执等有多少油水可以捞,罪犯这么宝贵的资源怎么能让你五毛钱子弹一下子给砸没了呢?但是我也没数据啊,所以我就不说这种纯推导了。
所以直接回答这个问题无非是凭立场亮屁股,不具有什么科学性。我只能把我对于死刑,乃至刑罚的一些看法粘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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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
【废死派最大也是最根本的一条依据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私权让渡构成公权,以及不可能让渡生命权。】
作为理性健全的正常人听到这种说法就会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这个“天”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它何德何能能够给人赋权?它具体是怎么给人赋权的?
第二:假设权利真是由什么天赋予的,那它是啥时候生而拥有的?猿猴、类人猿、古猿猿人直立人、北京人蓝田人山顶洞人。。。。。从啥时候开始起生而有人权?
我觉得智力健全的人想明白了这两个问题,就知道所谓“天赋人权”的说法是多么的狗屁不通。
野狗没有权利,一条狗抢到了一堆屎不能说明它对这个屎拥有狗权。
野人也没有什么所谓权利,一个野人取得一个猎物、果实、洞穴同样不能说明它对于这些拥有权利。包括它自己的生命,其它原始部落拿来煮吃了就是吃了。有个蛋的生命权!
只有相信神创论的人才会觉得有什么所谓天赋的权利。
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切切实实由动物演化而来的,怎么可能有什么天赋的权利?
毕竟连人自身都不是先天存在的,何谈生而具有权利?
只有在结成契约、形成公权的社会里,作为社会人的“人”才会有权利这种东西。
人类的一切权利都是通过彼此立约,自己赋予自己的!
人们立约建立公权,在公权的基础上才有私权的产生。
也就是说先有公权后有私权,哪里来的什么让渡?你怎么可能让渡你原本不具有的东西?
下面划重点——
野人没有权利,只有社会人才有权利。人得先结成契约、形成社会、建立公权才有权利这种东西的出现。
你为啥有生命权?因为公权保障了没有人能随意取走你的生命,你才有生命权。
你为啥有财产权?因为公权保障了你对财产的拥有,你才有财产权。
所以归根结底先有公权后有私权。人权,包括生命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是自然而然就有。
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契约形成的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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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死刑的法理问题我们就有了如下认识:
契约的基础是人。杀人者杀死了别人,就杀死了契约的基础。断绝了和别人签订契约的可能。
他就自绝于文明社会、自绝于契约,回归丛林。因为人权是人类的社会契约所赋予的。
所以他就失去了人权和生命权。
因为丛林没有所谓人权,人权的前提是他是“人”。谋杀意味着对契约的绝对否认,意味着放弃所有契约权利,离开了社会,回归野兽的身份。
这个时候,杀死杀人者是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因为杀人这个行为破坏了文明社会的基础,
破坏了契约的基础。放纵杀人者才是野蛮和原始。
这个时侯对谋杀者的死刑,就不是什么公权力剥夺生命权,而是人类社会杀死危害社会根基的野兽。这里没有什么生命权的问题。
抽象的普世的权利和正义是不存在的,野兽没有正义更没有权利。只有社会形成后,社会契约里才有大家公认的权利和正义。而这种正义的本质,就是维护人类社会契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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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死刑存废问题,我一直主张一种简单易行的解决方法:
每个成年人办身份证时候填一张表,声明如果自己遭受侵害,是否支持对加害者免除死刑。 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每5年可以更改一次。【此声明仅司法机关可见】 一旦发生犯罪,就尊重受害者自己的意愿来。
这样的话不就没有任何争议了吗?
可惜不知道为什么,我没看见任何学者支持这种公平合理,每个人的意志观念都得到尊重的方法。
死刑存废问题是关于死刑存与废的争议性讨论。死刑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被赋予的权力,剥夺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罚制度,使被判处死刑者死亡。由于当代对人权、文明发展和实效的重视,剥夺生命权的合理性受到少数人争议,因此死刑存废成为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而终止此种以国家权力剥夺生命的刑罚制度的主张,称为废除死刑,在中文语境中,又简称废死,例如vvvv就有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团体,简称“废死联盟”。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常常因为“死刑是残忍的刑罚制度”、“生命权不可回复”、“死刑冤狱造成的问题比其他刑罚的冤狱严重许多”以及“死刑对杀人缺乏更强吓阻效果,因此根据宪法比例原则,死刑可能超过最小侵害性”等出于人权的理由主张废除死刑,而死刑无助治安、缺乏更强吓阻效果的看法也确实有部分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然而,在实际上也有许多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犯罪研究与统计数据,甚至可能多于认为死刑对杀人缺乏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而且这类研究持续出现,一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量化数据研究也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存在,因此就现阶段而言,应该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也就是死刑可能无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有助治安,也就是说虽然死刑可能确实无助治安,但也有可能死刑对杀人确实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也就是死刑可能能保护更多人不被杀害;而且虽然谋杀再犯率较低,但并不是零,实务上也有多个杀人犯刑满出狱或在假释、探监等时期甚至在监狱里头再次犯下杀人罪的例子;此外,有理由认为受害者家属权益和死刑存废相关,而且研究也显示说对相当一部份的谋杀受害者家属而言,死刑确实有抚慰效果,推动废除死刑确实让一些谋杀受害者感到很受伤;而尽管一些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废死和宽恕是两回事,但也有观点认为废死很难与宽恕区分,甚至认为不管怎说,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因此现阶段死刑存废依旧是个有争议性的话题,不应该认为废除对杀人罪的死刑一定是正确的政策。
死刑的存废政策各地不同,欧洲、美洲和大洋洲(包括澳大利亚和纽西兰)的国家大多废除死刑,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定禁止执行死刑;亚洲国家大多维持死刑;在非洲,许多国家维持死刑,但长期不执行死刑;而在美国,联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另外22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则废除死刑。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无约束力决议,呼吁各国停止并最终废除死刑;“两公约”的内容虽然强烈建议废除死刑,但“两公约”本身在实质上并未要求必须废除死刑。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然有死刑,但是实际上并未执行(但在镇压斯巴达克斯起义后,克拉苏将约六千名俘虏沿著阿庇亚大道钉在十字架上)。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该论述的第十条结论提到说“没有神职人员能找到经文根据或合理的理由,在将一项罪恶处以死刑的同时,不将其他的罪恶也处以死刑”。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城之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或“若死刑无助治安,那么根据比例原则,就不该对保留杀人犯处死刑的可能”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死刑对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死刑对正义的意义与重要性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
在近现代,由于要运作民主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各种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构开始进行,死刑的问题也基于这些要素(总称为人权)被加以说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像比例原则就是法律上一种出于人权保障目的而订出的一个司法原则。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被社会的限制所凌驾也被指责成战争的原因之一。大众较偏向在个人权利上作出权衡,这也是战后废除死刑国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学研究上,可发现化学污染如铅污染和基因突变与暴力犯罪明显相关,欧洲在13世纪至1994年的各类致死酷刑减少、杀人案也减少,美国的研究也显示死刑对暴力犯罪的影响在最乐观估计下也极小,影响力远不如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一些说法认为,比起死刑存在与否,其他的各种社会变因,如经济状况等,对谋杀犯罪率影响更大;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生命权是人权中至为重要的一部份,因此即使影响再小,只要死刑本身有助抑制谋杀,那就必须考虑保留死刑的可能性;而在1970年代后,许多基于谋杀犯罪数据量化都指出死刑确实有助减少谋杀,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研究,也包括对过去死刑吓阻效果研究的后设分析,因此不能断定死刑无助于减少谋杀。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二战后,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联邦德国在二战后不久就废除了死刑,但刑法有关死刑部分则迟至1953年修为无期徒刑。有证据显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地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战犯执行死刑;但实际上废死并无影响战犯的处决,也被认为无法对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关处决则持续到1951年。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
美国法律协会过去长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检讨后认为美国在将死刑的执行与应用合理化上,有“难以克服的制度和结构上的障碍”,而转向不支持死刑。
虽然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社会价值观的缘故而逐渐浮现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许多国家,一般人民依旧较支持死刑的使用,即使在已废死刑一段时日的欧洲国家亦然。但欧洲各国,除白俄罗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却超过二十年未对任何人执行死刑的俄罗斯外,今日已经全面废除死刑。在罗马尼亚,废除死刑也曾引发民众抗议,在1990年1月7日罗马尼亚前独裁者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处决后不久,救国阵线的领导人以法令废除了死刑,而这引发了一系列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动,这是因为一些罗马尼亚人认为这是贪官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所致。
由于死刑存废与否和犯罪率高低关系至今尚未有足够多的直接而显著的社会科学研究足供佐证,因此死刑存废课题直到今天仍被认为是没有对错的纯粹价值观的争论,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欧美挟带其固有价值观,强制其他文化体系接受的例证之一,尽管犯罪学者的共识是死刑无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对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量化研究皆存在;而死刑支持者,也经常认为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并未顾及受害者的感受,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杀,你还会不会主张废死?”或类似的问题,也经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论证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必要性,而有鉴于同理心在任何公共政策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中都扮演一定的角色之故,因此不能轻易否定这类问题的合理性。
在完全废除死刑前,各国限缩死刑运用的做法如下,这些做法也会引发争议:
而为求降低废除死刑的民意阻力及满足社会对治安的需求,废除死刑前后会采取的配套措施包括:在法律里订定真正的“永久监禁”、可让法官不判处死刑即可永久隔离罪犯;加重重大暴力犯罪的法定刑期;延长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质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连续犯)的平均服刑时间;延长无期徒刑的假释年限;监控已假释或出狱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有统计数据认为,死刑无法减少犯罪,但延长监禁时间则很有效;许多法官也会因此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即可达到永久隔离、吓阻犯罪的目标,而减少死刑的判决。
人权一直都是死刑的焦点之一,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支持废除死刑的论点,背后都牵涉杀人犯的生命权;而不同立场的人对死刑和人权之间的关系也争执不休。一些看法认为,即使要废除死刑,也不能单以无假释无期徒刑了事,而应当给予肉刑等能确实造成身心痛苦的处罚做为配套措施才算公平;另外,虽然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样,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权利;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死人的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死人完全没有人权。
卢梭认为罪犯得以处死的理由是:
“
”
但卢梭在后文提到:
频繁的刑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每个过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为有用的人。
如非他的饶恕意味著危险,他就不应被处死,哪怕是为了杀一儆百。
洛克认为犯罪行为应有其对应之处分,罪刑严重而有需要时可处以死刑。
如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法益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一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废除死刑与宽恕无涉、认为废除死刑不是要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然而,由于废除死刑在实质效果上与对死刑犯全面减刑的相似性、概念上减刑、赦免、修复式司法和宽恕之间的关系,以及多数人认为对部分恶性重大的杀人犯,唯有死刑才是真正的处罚,而且也确实有部分推动废除死刑的团体与个人主打宽恕之故,因此人们常认为废除死刑和宽恕息息相关,甚而认为因为唯有死刑能真正惩罚部分杀人犯之故,而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原谅、宽恕死刑犯、废除死刑就是对坏人宽容,甚至国家废除死刑就是慷受害者之慨,给坏人宽容,而由于确实有许多受害者家属最期盼的就是杀人者死(见心理补偿与被害人权益回复一节的说明),以及死刑可能确实有助维持治安之故,因此废死团体与人士常常受到指责。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观点
死刑反对者方面的观点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权的终极刑罚有天然的上限,生命只有一条,无法借由法律而改变。
废死方主张,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晓其后果,或在边际刑罚为零的情况下,可能不择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杀害被害者湮灭证据、袭击警察或挟持路人,造成更多无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杀者以恐怖攻击拉人陪葬等,故废除死刑有保护受害者和社会之作用。
在台湾,部分省内死刑支持者认为,若非先有撕票、袭警、杀害无辜者等凶残行为,在现行实务下,几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说系因果倒置。只要刑罚有上限,皆会面临此问题。即便以终身监禁、无期徒刑、若干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为最高刑罚,犯下最高罪刑的恶徒仍有“不择手段”的问题;甚至一些人认为一旦拿掉死刑,一些杀人犯的手法反倒会变得更加凶残、犯案更加肆无忌惮。
美国印第安纳州政府的一篇文章提到说,尽管处罚应当要与犯罪者的罪行成比例,政府让刑罚合于犯罪者行为的能力并非无限的。
死刑对杀人的吓阻力,或称威吓力,是死刑存废问题的主要焦点之一,虽然有说指出,比起死刑,社会的经济状况以及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等其他的一些变因,更能解释谋杀犯罪率的变化,但这不表示死刑本身对谋杀犯罪率没有解释力,因此这些状况要和死刑本身对杀人的吓阻效果分开来看,不当混为一谈。认为死刑可吓阻犯罪(尤其是谋杀)的观念,是主张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数赞成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民众的一个重要的想法,而死刑若对杀人明显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就代表死刑能保护更多人不受杀害,而死刑对于杀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响也是死刑存废的重点议题;而有鉴于多数国家在多数状况下死刑都是施用于杀人犯之故,因此一般讨论死刑吓阻效果时,主要都以死刑对谋杀罪的吓阻效果进行讨论。一直都有研究对历年之死刑执行人数与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但尽管有部分研究认为死刑对杀人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多基于犯罪量化数据且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
废死方往往举曾暂停或减少死刑执行之国家为例,描述减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后犯罪率无明显差异,据此主张死刑无吓阻力;不过另一方面,不断有研究指出死刑的吓阻效果,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而这两篇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一些说法认为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有方法学和其他方面的错误,因此不甚可信,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些批判是公允的,因此目前不应该在未实际检视所有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的状况下,就自动认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都因为方法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而是无效的;换句话说,综合对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应该认为死刑有助抑制杀人犯罪的可能性存在,不能认为死刑必然无助治安。
一直都有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支持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如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另外,比起没有死刑的国家,在经过人口加权后,有死刑且执行死刑的国家,谋杀犯罪率明显较低;另外消息指出,南韩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
有部分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反对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像例如澳洲于1960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奈及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而在我国,有硕士论文指出,台湾执行死刑次数的多寡对杀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响;此外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所有执行死刑的州整体来说,其犯罪率并没有低于废止死刑的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机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机率为低。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较直接性地废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则认为无假释机会将造成狱政管理上的困难。若能拟定良好的政策,规定以终生监禁犯人可以依表现在若干年后移至条件较佳的监狱、或增给福利与奖励,来取代假释,也可以是解决许多管理问题的一种手段;而且若狱政管理良好,几乎不会发生越狱问题。又,以惩罚的观点来看,终身监禁的人犯必需长期生活在监狱里面而被剥夺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枪毙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若发觉是误判或冤枉,也有办法救援。
另一方面,死刑支持方认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将重罪犯一劳永逸地隔离,终止他们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而以下是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可能造成的问题:
受害者权益也吓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认为受害者权益和死刑存废高度相关,而在一些国家,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也因为确实有很多凶杀案的受害者家属希望杀人者死之故,而经常受到非难。像例如在日本,濑户内寂听就曾因为透过影片批评死刑制度,且作出“请与这些只想著杀戮的笨蛋们战斗吧!”的发言,而被认为是对于受害人家属的侮辱,因而遭到许多被害者协会成员、受害人家属及社会猛烈批判。
在死刑存废当中,死刑支持者一个经常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杀,你还会不会主张废死?”或类似的问题,这问题常被用以唤起对受害者的同理心,借此论证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必要性。甚至就连要人不要讨论相关凶杀案的新闻,也会被人以类似的话语纠正。
一份对138个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的调查显示,在这些受害者家属中,有35%的人认为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有31%的人感到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而这两个比例彼此之间并不重合;与之相对地,这其中总共只有19%的人认为执行死刑“不代表正义得到伸张”或者执行死刑“不会让他们感到慰藉”;换句话说,尽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但对凶手执行死刑,确实有让至少一部份谋杀受害者家属感到正义伸张或感到慰藉的效果。
在美国加州对死刑存废的辩论中,反废死刑者指出“废除死刑对受害者与其家属是残忍的”,而认为死刑该废除的一方指出“废除死刑后(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没有死刑而变成其他处罚的)罪犯的劳动可帮助受害者与其家属”;在瑞士,2010年8月时,曾有谋杀受害者家属提出一个宪法修正案,提议对伴随性暴力犯罪的谋杀罪行判处死刑。这法案很快就成为公众的焦点并被政治领袖给严厉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后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
有支持死刑的观点指出,死刑象征受害者遗族的痛苦与加害者罪行的终结;对一些受害者家属而言,看见凶手被处死也代表正义得到伸张,而如上所述,也确实有研究支持死刑对相当一部分的受害者家属有这种功能。很多相关罪案的受害者家属也确实希望凶手以死作为代价,虽说这确实有复仇的成分,但希望对凶手复仇的心理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而也正是因为受害者家属常有这种期望之故,因此希望政府不要处死凶手的作法,不论怎么说,都容易都会被认为是要求受害者原谅凶手;另外虽然说刑事主管处罚,民事主管赔偿,但民事上有惩罚性赔偿的做法,这说明惩罚与赔偿并不完全是泾渭分明的。
在没有被判处死刑的状况下,一些杀人凶手可能是不会表现出任何忏悔的意思的,死刑可能至少能让一些杀人凶手真诚地体会自己的错误;而杀人凶手毫无悔意的行为,常常使得受害者家属对凶手更加愤怒。像例如中华民国的王鸿伟及日本光市母女杀害事件的凶手福田孝行,都是在死刑判决出现后才多少表现出忏悔意思的例子。
一些意见也认为,受害者在现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曾有受害者家属因为当地最高法院未判杀人凶手死刑而企图前往最高法院抗议的新闻。另外,一些人因为对谋杀受害者的同理心而反对废除死刑。且虽然说废死团体认为废除死刑与受害者家属彼此不互斥,但一些看法认为,受害者家属的是死刑存废的核心议题之一。
有时对恶性重大谋杀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凶手被判处和执行死刑可能就是对受害者最大的补偿,像例如在我国,身为绑票与谋杀案受害人之母的白冰冰说,谋杀受害者家属真正要的是尊严、公道,并以死刑是受害者家属“唯一的公道”为由支持死刑,而也确实有研究显示,对杀人凶手执行死刑有助慰藉受害者家属,或让受害者家属感觉正义获得伸张。
一些看法认为,有时处死犯人对受害者方无实质帮助,反而可能有害,要求死刑甚至可能导致加害人拒绝道歉、赔偿。若改为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加害者可透过狱中劳动等方式补偿受害者家属。而且,刑罚、愤怒、责怪,实际上对于受害者家属是无法得到真正的支持与帮助的。
此外,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都一致地认为凶手该去死。有反对死刑的观点指出,对某些受害者遗族而言,死刑不仅不能抚慰他们,反还是种冒犯,只会徒增更多的痛苦、再次破碎另一个家庭而已。有硕士论文研究认为,被害人与其遗族真正需要的是实质的帮助,死刑存在与否对受害者没什么帮助,并论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一些人主张,死刑和受害者权益关系不大,死刑制度之补偿作用微不足道,且死刑作为国家的刑罚权之一部分,与赔偿回复功能的民事不同,手段与目的之实质关连性薄弱,法律不应为此理由杀人,要帮助受害者,要做的是推动实质具体的补偿、扶助、照顾措施,保护被害人不受二次侵害,以及改善司法(如:让被害人也可参与诉讼、协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民事赔偿)解决此问题,甚至有说认为认为死刑是政府掩饰自身没做好受害者权益的的借口。
在我国部分地区,大众常指废除死刑者“只为罪犯争取权益,而漠视受害者权益”,而这说法并非没有根据,确实有受害者家属感到自己不受废死团体支持、觉得自己受到二度伤害甚至被废死团体欺负;但有人指出,尽管在死刑存废争议中,使用“人权”这词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受害者与其家属的权益在实质上和死刑存废争议关联不大。此外有说指出,“一个常见的观点认为反对死刑者是没有想到受害者的。若是在讨论对受害者的(应当要做的)补偿的话固然该更关注受害者,但讨论死刑时,焦点其实是在社会正义而非受害者个人身上的。”
要保护人民的权益,应做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除正确行为观念的灌输外,在美国便有一个团体主张:国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义处决。他们并主张死刑不是受害者家属要的正义。
有研究指出,女性中有暴力犯罪受害经验的反倒较无此经验的不支持死刑,而男性暴力犯罪受害经验的有无对死刑支持与否则未必有影响。另外美国有研究显示,自身的犯罪受害经验对死刑支持无显著的影响,但认识的亲友中有人成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那些则较倾向支持死刑。
一些说法主张社会对于犯罪者家属或是犯罪者周边的人并不友善。这样的氛围使这些人畏惧记者,担忧记者断章取义,又或担忧不管说了什么、记者再怎么忠实传播,只想用自己观点批判人的人依然会拿著新出炉的资讯,再对这些犯罪者认识的人进行二度伤害。所以将犯罪者处决,往往是让牵连在事件中的人,独陷孤绝的深渊。而社会对罪犯家属不友善也是确实存在的状况,像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三女松本丽华,曾在在2004年3月、4月分别被和光大学和文教大学拒绝入学,原因都是怕其父的身份会影响其他学生的情绪。
但另一方面,尽管罪犯家属因为家人犯下滔天重罪之故,可能饱受社会压力,但至少一些罪犯家属对自己犯了大罪的亲人,可能感到彻底失望,甚至不会为自己犯下大错的亲人的伏法感到难过,像例如参与白晓燕撕票案的主嫌之一的林春生,他在被警方击毙后,其父亲表示自己对林春生的死一点也不难过,只感到对社会很抱歉;另外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四女松本聪香在接受访谈时曾表示自己的父亲该因自己的罪行而被处决。
误判是主张废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然而人们常常认为,误判和死刑存废并无关系,而绝大多数减少误判的实际做法也不牵涉到刑罚种类的存废。
死刑反对者方面的观点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观点
在美国,有反对死刑者宣称:哪些谋杀者会被判处死刑、哪些不会,并不是根据犯罪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而和很多与犯罪本身无关的状况有关,因此谁会被判死刑,而谁不会可说是随机决定的;此外,什么情况下判死刑,无法得出绝对明确的分际标准。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认为,司法判决有一定的逻辑在;对于一些确实恶性重大的杀人犯,在对杀人依旧可能适用死刑的状况下,不判死刑反而会破坏法律逻辑。
在美国等一些地方,因为死刑执行旷日废时之故,使得许多死刑犯出现了所谓的“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死囚现象指的是因为等待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出现这种压力的死囚可能会出现幻觉,也会出现自杀倾向。一些心理学家指出,死囚等待死刑的时间一长,再加上死囚牢房的生活条件,会使人出现幻觉、自杀倾向,以及一些危险的疯狂举动。莱斯特(Lester)和塔塔罗(Tartaro)做的研究显示,在1978至1999年之间,美国死囚的自杀率是每十万人中113人,这比例高于美国一般民众自杀率的十倍,也高于美国普通囚犯自杀率的六倍。
在美国最高法院,诸如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和史蒂芬·布雷耶等大法官,曾多次表示说死刑执行的拖延及死囚对死刑的等待,使得死刑成为一种残忍且不寻常的刑罚;然而诸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克拉伦斯·托马斯等立场较保守的大法官拒绝这样的看法,他们指出死刑之所以会变得旷日废时,乃是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等造成的。
在美国,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于无期徒刑的)吓阻力的支持者,认为死刑的威胁可用以让被控死刑的被告认罪、自白、立功、作证反对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尸体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另一方面,废除死刑可能有利国际司法合作,像例如卢旺达国会于2007年投票表决废除死刑,而这是因为一些大屠杀的发动者逃到会拒绝将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国家之故;另外废死支持者则主张,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在未来可能帮助厘清其他案件。执行死刑有毁灭证据的疑虑,令真相无法澄清,或是冤误无法逆转,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反而会让误判率提高,违背降低误判产生的理念;然而,一些人认为为了办案而推迟死刑执行或甚至不执行死刑,可能是不义的,而且实际上没有理由认为寻求真相、研究杀人犯的心理,与执行死刑间是彼此冲突的。在美国泰德·邦迪案件中,对于延后泰德·邦迪死刑的要求,时任佛罗里达州州长的罗伯特·马丁内斯(英语:Bob Martinez)曾说“纵容他以被害人的尸体作为谈判筹码是卑劣的行为。”。
支持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认为“为何要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简直如同昂贵无数倍的间接死刑,据以主张死刑的存续。在美国也有"在监狱关一年的费用,比读哈佛一年还贵"的报导;不过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常常主张审判过程的成本必须一并列入考量,而在这种考量下,死刑未必比较便宜,甚至在这种计算下,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的费用,平均而言,会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
在美国加州,反废死刑者认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证的住房、健康照护和其他的服务等”来取代一个“具有意义且有吓阻功能的处罚”;认为死刑该废除的则认为取消死刑“能节省数百万元的经费,且犯人能终身工作以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补偿,此外,多出来的钱能用以解决如此的犯罪,能使得杀人凶手很快地面对正义”。
一个说法认为,即使承认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但就教育人们不可杀人这点来看,判处杀人者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而道德劝说和教育等其他能教育人们不可杀人的做法,其成本都高于直接判处杀人犯死刑;换句话说,即使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判处杀人犯死刑可能依旧是教育人们不可杀人最经济实惠的做法。
而死刑存废在审判及执行成本面向,又可区分为刑事追诉成本、刑事执行成本和生命的价值与成本的权衡等议题。
在诉讼审判时,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卷证成本、司法官开庭的成本,仅仅一个审级的成本就超过百万,漂亮国等国的三审定谳成本便已高于行刑的总成本。更何况在重视人权的民主国家(包括美国、日本等),死刑为求谨慎并防止冤案发生,往往会提供非常上诉等救济机制,导致救济审判成本更为高昂,远超过监禁犯人的成本。此问题在美国尤为明显。据统计,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在美国大约要花上两三百万美金,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废死支持者便据以主张废死可减低社会成本;不过另一方面,如死囚现象一节所述的,死刑的旷日废时,以及连带的各种成本,可能是因为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废死立场有关的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若死囚不拼命地徒劳求生且法官不把个人的政见带入法律运作中,那死刑在追诉方面的成本可能不会高于无期徒刑;此外,由于在有死刑的国家,人们可能会认为部分凶手恶性重大的杀人案求处无期徒刑有失公正,或者部分杀人犯缺乏真正的悔意之故,因此求处无期徒刑可能反而会导致比直接求处死刑更多的审判,像例如日本的光市母女杀害事件就是一个开始时求处无期徒刑但检察官坚持死刑而导致更多审级的例子;而一些看法也认为,对于罪证确凿且恶性重大的杀人罪,可以而且应当速审速决;此外,一些人指出,死刑案件应当速审速决,不应该拖延太久,不然只会对刑案受害者家属造成更多的煎熬和痛苦,甚而减少死刑潜在的“警惕世人”的效果,也就是杀人犯判刑确定后应该尽速处决,而超过四五年未执行的死刑可能都算是拖延太久。
然而,由于救济机制的存在,理论上死刑审判应较无期徒刑正确、误判率亦较低;又无期徒刑保有事后打官司救济的机会,可能再增加为数不等的官司成本,仅比较刑罚执行前的审判,可能有失客观,甚至将审判过程的成本列入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成本的作法本身,不符合一般人直观上对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的想法。目前为止,死刑与无期之审判成本及审判正确率孰高孰低,尚无确切定论。然而救济制度的意义正是以金钱和人力换取降低误判率,本质上与刑种无涉;倘使救济制度成本过高且证实无法降低误判率,应改善的也是救济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虑刑种时,救济制度这个变因应受控制。且假若将无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来审判成本与诉讼程序也将跟著增加,只单以诉讼程序相比显然并不公正。
若单就执行成本而言,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因此光比较执行成本,死刑比较便宜,甚至执行成本可能才是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唯一真正需要考虑的部分,因为这是讨论相关成本一般人直观上真正会想到的部分,而这很多人也因此认为废除死刑是“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是一种金钱成本上不划算、且心理上也难以接受的作法。
在良好的狱政管理下,依据狱政法规,囚犯仍能借由从事劳动为社会再创造价值,生活费可自给自足。至于监禁费用,则是国家必须负担的,因为罪犯之所以会从事犯罪行为,作为刑事政策走向的决定者的国家社会也有一部分连带责任。现时监所内已经关押许多罪犯,包括杀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窃盗犯、强盗犯、诈欺犯等,死刑犯数目甚少,全部处死也无法减少狱政的固定成本。若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果真造成监狱爆满,以及管理费用大增,也是与狱政管理、刑事政策、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社会福利等息息相关。若要避免此问题,可让不具侵害危险性的受刑人,采行非机构处遇、医疗手段治疗因病态心理所造成的问题,甚至对于无具体法益侵害的将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则批评,部分国家的狱政管理不佳,有监狱暴满、空间不足的问题,且人力、医疗照护、心理谘商资源亦相当缺乏,令囚犯创造价值恐难实现,并成为"犯罪进修学校",若主张废死,应先改善狱政问题。
生命的价值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与末期病患、身心障碍者,罕见疾病者,本身没多少生产力,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即使未来恢复生产力的机率相当低。若以降低成本做为死刑存续主张的依据,就相当于不想负担这些照护成本就予以遗弃任其自生自灭,甚至故意杀害,这是违背文明社会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绑匪掳人,若依绑匪的逻辑:“人质可能会逃跑,守著他多麻烦,现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长梦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这样每餐还省一个便当。”对绑匪来说,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钱比人命重要,社会能接受吗?以方便和省钱做为死刑存续主张,这逻辑与绑匪无异。同样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剥夺其生命,对于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为考量。当公民愿意多付出金钱心力维护对人的尊重原则,这个原则最终将能消除战争、压迫、歧视等结构性的伤害,也能一并改善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碍者的歧视与压迫问题,达到真正的平等。也有一种观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权,但只能以金钱为代价、而不能以治安为代价”(可以接受废死、但应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
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对坏人宽容,不论以何种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而对坏人宽容、就是对弱者残忍;弱势族群是对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为了对坏人宽容所增加的各种成本、主要是由弱势族群支付;且正是因为人命关天、生命权至为重要之故,因此若死刑真的有更强的吓阻效果、确实有助治安,那就不应该以死刑审判过程较昂贵等理由来反对死刑。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全世界有140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其中97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保留死刑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维持死刑的有58个国家(这58个国家中,有21个国家在2011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有差不多2/3国家废除死刑或长期不使用死刑。而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的官方立场很明确为废除死刑,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关于各国死刑现状及联合国对死刑的立场,可见国际现况一节的说明。
一些说法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而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国际事务之外,因此任何国家都必须认真考虑是否该废除死刑,而一些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献,也常常指出“废除死刑是世界人权趋势”的这点。
支持死刑方则指出,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国、日本等皆为(对内)人权记录优良的国家,且都维持死刑。一些国家废死并非基于其实际优点,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欧盟规定其成员国废死,香港则是在英国殖民时期随英国废死,而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能会在维持死刑的国家提出司法方面的协助时,以不判处相关罪犯死刑为换取司法合作的先决条件,像欧盟就曾规定说,除非美国承诺不执行特定罪犯的死刑,否则欧盟不会将逃亡至欧盟的逃犯引渡至美国;而这些事情显示了一些维持死刑的国家可能会因为维持死刑的决定,而在司法办案方面,受到来自废除死刑国家的压力;另外,许多废死国是基于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废死是否真能增进国际地位,值得存疑;此外,有些人主张,在社会环境到达这些国家的水准以前,不宜废死;不仅如此,由于死刑存废中许多研究皆仅立基于研究所在之单一国家,而未考量其研究状况用于不同文化时之差异,对于生命权与自由权的看重程度与优先顺序,可能因文化与先进程度而不同,故其研究对于不同文化下的罪犯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同之结论。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郸学步,应考量社会风俗民情之差异。
除此之外,虽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任何正常国家也都不能置身国际事务之外、不把国际惯例当一回事,参照国外正确的作法本身更是无可厚非的;但另一方面,国际趋势未必是正确的,就算是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的国际趋势也是如此,况且国际趋势本身也是会改变的。像例如在十九世纪晚期到二次世界大战前,出于优生学而对智能不足者强制绝育,曾一度是国际趋势,在二战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订立了相关法规,但在二战后大家逐渐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因此多数国家最终废弃了强制绝育的规定,因此有理由认为所谓的“越来越多国家废除死刑,所以某国也该废除死刑”这种诉诸新潮的说词,是不能用做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的。
不仅如此,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真正目的,可能要保护曾犯下重大侵犯人权罪行的人,不受到死刑的处罚,像例如有证据显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地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纳粹战犯执行死刑;另外罗马尼亚在1990年废除死刑时,也因人们认为这是贪腐人员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之故,而引发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动。因此不能认为废除死刑就一定是注重人权的表现,甚至可能正是因为这国家不愿反省过去政权的错误,所以才试图透过废除死刑来保护可能犯下重大反人类罪行的旧政权馀孽的。
人们对于死刑存废是否能交由民意决定,有不同的看法;而在实务上,曾经有政府将死刑存废交由民意决定,美国加州曾在2012年举行死刑公投,公投的内容为民众是否支持通过34号提案(Proposition 34),而34号提案的内容,简单地讲,就是“加州废除死刑”,所以一旦公投结果为通过34号提案,那加州就会废除死刑,但若公投结果为不通过34号提案,那加州就会保留死刑;而尽管支持通过34号提案的一方,花费在宣传方面的经费,是反对该议案的六倍以上,最后公投的结果是52%的投票人反对通过该议案,而48%的人支持通过该议案,因此议案最后并未通过,加州继续保留死刑。
一些人认为,民意应有权力决定是否保留死刑。当废除死刑还未成为国家全体国民的社会共识时,跳过全民共识决定这一阶段而以各种手段让政府贸然停止死刑(或政府不经过民意的决策而停止死刑)并强迫国民接受要废除死刑,这不符合民主国家之程序,且漠视国家公民之人权。
一些说法指出,罪犯人权和弱势者人权不该轻易等同,因此即使多数决原则因为有威胁少数弱势者权益之可能而不适用于决定弱势者的人权,死刑存废依旧可透过公投这种诉诸多数决的做法决定,也就是说死刑存废和其他犯罪相关的议题在本质上,和诸如人民要不要缴税、生病了该怎么办、地球是否是球形等本质上不能交由多数决决定的事项可能是不一样的。
一些人认为,民意不能做为实行死刑、或是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借口,类似的做法有:投票强迫富人分财产、浮滥征收与征用土地及财产、任意增加社会福利留下巨大负债给后代子孙、排挤或霸凌少数群体、多数暴力等。
另外,一些看法认为,大多数民众未必对此议题深入了解,所谓的民意常常受到资讯不足、偏颇报导、或错误认知的限制与扭曲,或是一时一地的片面认知、受到蒙蔽。政治领袖是被人民推选出来做决定的,应该负起教育民众及引领民意的责任。
一些人认为,死刑执行与否仅是国家其中一项政策而已,民意是人民对于国家施政的意见,包括治安、国防、消防、社会福利、教育、经济、交通、建设等,倘若认为执行死刑是重视民意,而不重视其他民意面向,或其时机被怀疑系转移模糊社会焦点,就不能说是真的重视民意。
另外有人认为,废除死刑的反对率其实可以降到很低,只要司法系统的判决尽量符合以下前提:“重罪就会重罚”、“不要过份保护重罪犯隐私权”、“该监视的出狱者就严格的终身监视(洁西卡法案)”、“恶性最重大的罪犯不可能出狱”、“真实破案率够高”及“司法会认错”,降低民众对于恶性犯罪的恐惧,满足安全感,民意就不会这么的反对废死。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7年,全世界有142国废除非特殊时期的死刑或长期不施用死刑,其中106国废除所有死刑,7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29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已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维持死刑并持续使用的有56个国家,而这56个国家中,有23个国家在2017年有执行死刑。维持死刑的国家包括阿富汗、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埃及、日本、索马里、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评比为完全民主自由的经济高度发展国家而维持死刑的,有日本及美国。简表如下:
各国死刑图示
颜色注解
*蓝:废除一切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橙:实际上(非法律上)不使用死刑
*红:法律规定死刑并持续执行
联合国官方反对死刑,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6年等多次大会上通过无约束力的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的官方立场确立为废除死刑,要求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
作为联合国公约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强烈建议废除死刑,其中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更是明确要求必须废除死刑,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并未强制要求废除死刑。
直接说观点吧
1,死刑未必能遏制重大犯罪,比如某些所谓的老实人看见老婆被睡了,拿个刀跟人拼命的。
2,死刑不单纯法理,还与文化,宗教,等相关。所以拿着基督教文化的某些法学理论去解释我们的死刑,两回事。穆斯林可以娶四个媳妇。你拿穆斯林法学专著证明我们也应该娶四个媳妇就是胡扯。
3,杀人偿命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是深入老百姓人心的一个认知。14亿中国人起码有10亿人认同这个观点。你要觉得没有10亿人认同,我觉得你可能不是中国人,这个观点不接受反驳,你去人多的地方举个牌子让大家签名取消死刑,你试试就知道了,香蕉人聚集最多的知乎代表不了中国,何况在知乎取消死刑的人都不占上风
4,知道这个文化,那么杀人偿命,无论在被害人及其家属还有老百姓的视角里,正义得到了伸张,大快人心(记住这个词:大快人心)!老百姓的正义和香蕉法学家的正义虽然好像不一个东西,但老百姓的正义才是真的正义。虽然有点多数人暴政的意味。但被执行人罪大恶极,已经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
5,存在死刑错判的可能,但如果取消死刑,那些老百姓认为应该判死刑的人,存不存在在监狱里被徇私枉法的事情?比如在监狱里吃香喝辣甚至非不合理减刑,提前出狱等等情况?与死刑错判相比哪个概率大?如果公众认为这个罪大恶极的人在监狱里逍遥法外,那么还会大快人心吗?
6,鉴于民众认为杀人偿命是应该的,是朴素的价值观。如果取消死刑,就会存在私权利滥用,比如你杀我全家不用去抵命死,把我就把你全家也杀了。或者若干年你出来,你杀我全家结果在里面呆了10年就出来,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7,我们目前的司法管理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如果杀人犯没有被判死刑,并钻了司法领域合理不合理的空子,让百姓认为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监狱里养尊处优或减刑提前出狱等等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会激起民愤。民愤已起,何谈正义伸张?
这是那些所谓法学家都没弄明白的一个问题。因为学者都不擅长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微观的具体管理,比如班级值日小组,顺应人心都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大快人心当然是顺应人心的比较高级的境界?为什么要逆人心而为?有什么意义?
如果一个值日小组有10个人,每周值日一次,每人工作量是2,每月有一次大扫除,多了一个擦玻璃,这个工作量是6。如果主流观点认为平时值日偷懒干的最少工作量只有1的那个人,在每月大扫除的时候应该去做最不好干的擦玻璃。那么平时最爱偷懒的人肯定是反对的,而且也确实因为有些惩罚的意思而影响了他的权利,毕竟每人每月的工作量是8,而他的工作量是9。如果你是组员可以有各种理由去讨论。但组长在没有更好激励办法或者杜绝偷懒的时候观点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必须让偷懒的人擦玻璃。否则你的管理就会失控,那些平时正常干活的开始抵触你的管理,或者认为你和偷懒这个人有内幕交易等等。麻烦就出来了。
执行死刑,未必能减少麻烦。但废止死刑, 会增加很多麻烦。在没有更好解决办法的前提,选择哪个?
啥时候公众开始投票呼吁废止死刑,这个话题才可以考虑。但目前,还很遥远。否则,就如同从学术界女人既然本质是要和男人发生性关系为啥不能只要女孩生理发育成熟就可以和这个女孩子发生关系一样可笑。再说你从学术上认为女人要和男人发生性关系,但哪个女人从内心感情上认为自己生来就是要满足男人生理需要的?
带头冲锋的都是资本的走狗罢了。
废除死刑,就是为资本留出操作空间。
例如杀人,
本来应该判死刑,现在死刑废除了,改判无期。
他有钱,服刑算什么?
监狱里他就是大爷,所有日常用品他全包,什么犯人都不会为难你的。
白天干最轻松的活,
晚上点根蜡烛煲糖水,
轻松惬意。
表现自然是良好的,按标准一路立功,无期变有期,有期再减刑,
他出来时,被他杀的那人坟头草可能都还没长出来。
而且他是绝对按照法律来操作的,
并无半点违规。
他唯一做的,只是让负责评价那人,在遇到表现良好或表现恶劣这种难以界定的问题时,选良好。
你告到纪委也没用。
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掏钱,就会有许多人不断获利,这些人就是利益共同体。
他们怎么会不同意废除死刑呢?
毕竟死人是没法源源不断地掏钱的。
怎么说呢,支持全面废除死刑的人,出发点本质上还是在当前社会格局下对底层人的一种保护。可惜上层人永远有办法不受威胁,所以我们现在对于废死一事最坚持反对的也只能是底层人身边的底层人。
废死派的观点很清晰,刑事犯罪再恶劣,都是这个社会促成的,罪犯的整个人生都受到他身边环境的影响,他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和最后的犯罪行为都脱离不了这个社会,当然全社会对他的犯罪后果也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在那些阶级已经全面固化的社会格局里被提出来,本质上是非常先进的。该头疼的是上层人,因为他们获得利益并不需要犯罪,这个社会的规则本身就是他们制定的,而犯罪者不会被剥夺生命对他们来说只有麻烦。
但是为什么又是底层人对这种废死一事最为抵制呢?因为底层人的犯罪常常侵害的依然是同样的底层人的利益,即使上层人把底层人分成中层和底层,也掩盖不了中层和底层同属被管理被剥削阶层的事实,真正的上层人早已脱离下层人的接触范围,仅凭少数的下层人员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伤害到上层人的利益的。
对于有说法是废死为了经济犯罪的,其实不太了解真正的上层人士,历来贪污受贿等等经济犯罪都不是真正的上层人做的事。资本的恶行应该从一些行业入手打击才是触其根本,比如色情业,D品业,赌博业,高污染工业等等等等。
而我国国情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阶级固化并未形成,社会结构全然不同,宗教信仰也是个人自由,所以在习惯了“杀人偿命”这种传统道德观的社会里,废死一事必然受到抵制。事实上,在西方社会里,废死一事也根本达不到理想的成果,反而需要同样的底层受害者承担原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上层造成的社会责任由底层人买单了,对社会并无真正的促进作用。纯属上层人的把戏罢了,反而对上层人来说,废死一事可以尽可能地免于劳动力的浪费,又能够让他们制造出来的中层人和底层人甚至各种竖切之下的种族肤色民族矛盾更加激烈,隐身的上层人相对更加安全地获利。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废死一事被大力推行推广到根本不适合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被迅速扑灭。
对于死亡的态度也是死刑威慑力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效果的原因之一,在某些宗教信仰下死亡并不是终结,他们更在乎其他东西,例如自由,信仰。而某些地区则认为死亡是终极恐怖,是最大的惩罚,对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最好的惩罚是让他消失,其他的所谓失去自由和终身劳动在本身就需要在一块土地上终身劳动以维持生存的普通人看来不能体现惩罚的意义。
一旦取消死刑,那么诉讼中量刑裁量权就可以获得更大的灵活度,刑罚越轻越有利于辩方律师获得成果,用通俗的话讲“赚得多”。
通过辩护把“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这样的辩方律师收入肯定不如把“有期徒刑十年”变成“免于刑事处罚”的律师收入高。
白左司法理论之所以形成就是讼棍要榨取利润,他们最能够攫取利益的办法一定是给犯罪份子洗白。
补充内容:
亲不亲阶级分,阶级利益决定阶级立场。“讼棍-法学砖家-私营监狱(国内暂无)-白左组织-大资产阶级-黑社会与毒贩”六位一体相互支持各取所需;讼棍需要废死增加辩护收入,法学砖家需要炒作新概念拿奖,白左需要贯彻它们的思想炒作废死议题牟利,大资产阶级怕死要保证怎么作死也不会被判死刑,黑帮黑社会不仅不想死还要告诉执法者“我死不了你自己看着办”。
我只说一句,既然废死派念念不忘废死,恰恰说明死亡才是终极威慑刑罚,具有最大吓阻力。
废除个死刑就是社会进步人民素质提高了?在我看来,只有在死刑被严格执行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人被判处死刑,这才叫做社会进步人民素质提高。
请各位进步党不要颠倒因果,蟹蟹。
再逼逼点看法:对我个人来说死刑和终生监禁都有同样的威慑力,但是我坚决不同意用终生监禁代替死刑,还是那句话,标准可高不可低,你今天摆事实讲道理以终生监禁为标准废除死刑,明天就有人用更充分的事实和道理拿无期代替终监,后天就是80年拳打无期,再往后60脚踹80。这个口子一开就完了,毕竟连死刑都废了,那再废个无期岂不是美滋滋?不要觉得自己现在支持废死就是站在人道主义这一边,将来那些支持缩短监禁年限的还觉得他们才是人道主义先锋呢!
1、生命权是无价的,是第一位的,这是每个文明社会都应该公认的。
所以我们要尊重杀人犯、毒枭、叛国贼、恐怖分子的生命权,不能以暴制暴。
至于被杀人犯、毒枭、叛国贼、恐怖分子们害死的人?
犯人已经认罪了呀,还要怎样?
杀了罪犯,受害人也活不过来呀!
判罪犯无期徒刑,受害人也活不过来呀!
判罪犯五年,受害人也活不过来呀!
让罪犯赔钱就更搞笑了,生命是无价的,受害人的一条命,岂是区区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就能弥补的?
给再多的钱,死者能复活么?
所以,废死只是开始,我们作为理性的文明人,理应支持废刑。
2、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而死刑导致的冤杀,是不可纠错的,这对蒙冤的无辜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只有废除死刑,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杀错杀。蒙冤者只要还活着,就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同理可证,蒙冤被判终身监禁的,虽然没有被终结生命,但是终生丧失自由的代价,也是无法弥补的,就算给他天价国家赔偿,能买回他失去自由的几十年么?
时光一去不复返啊,兄弟们,想想那些蒙冤入狱几十年、在牢里一天天老去的可怜人,他们承受的痛苦不比死刑差呀!他们的青春年华,他们的人生,他们的生命……
所以,除非能100%避免冤狱,否则终身监禁、十几年乃至几十年(更不要说西方那种几百年的)的重型,都是反人类的,都要让无辜者的人生承受无法补救的损失。
所以,这些废死派法学家算个啥呀,他们太保守了,我们不但要废死,更要废刑,只有真正废刑,才能真正符合人类文明、司法进步。
至于受害人?你说受害人?
哎呀,犯罪分子们都说了“对不起我错了”,你还要怎样?
你怎么这么睚眦必报、思维僵化,还停留在野蛮的同态复仇观念,真是朽木不可雕也!
你再怎么惩罚犯罪分子,受害人也活不过来了呀!
什么?受害人家属还要赔偿?生命是无价的,岂能用金钱衡量,给再多钱,你的亲属能活过来么?你家人的不幸,是你发财挣钱的资本么?你们这些厚颜无耻丧失人伦毫无人性的畜生!
至于我的律师费?这是我的合法收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承认了的!我爱收多少收多少,当事人自愿给的,公平合理童叟无欺。
某个答案下偶然翻到这个评论,实在不敢苟同。
这两天刚好在重看《大宋提刑官》,有一个案子是赵政委客串的,杀人通奸,百般抵赖,宋大人摆出所有证据之后,他当堂大叫:宋大人,饶命啊!
我给你看看宋大人怎么回的,视频如下。
优酷手机客户端截取视频有这一条一条绿线,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建议开大音量看 https://www.zhihu.com/video/1060178738381303808
远的先不说,前段时间那个空姐被杀案,仅仅是因为长得漂亮然后打了个滴滴,就被杀了。我忘了是不是被奸杀,想来应该是。
她有什么错?
如果那个人渣没有被淹死,而死刑废除了,把他关到监狱里,他起码能每天吃饭,每天睡觉,时不时见见家人,如果他想出来,只需要表现良好,不至于关到老死。这样的结果对无辜惨死的人公平吗?
但凡有点良知,稍微站在被害人角度想一想,而不是以如来佛主的姿态站到行凶者那方,都不会支持废除死刑。
再说点远的,当年马加爵一案。当然这个案子当初有很多无良媒体吃够了人血馒头,也有很多人曾深信过那种颠倒黑白的报道,这个另说。
我要说的是,时隔多年我再看那个案子,马加爵那张阴狠的脸久久都忘不了,事实是从没有人欺压他,他的室友都是老实巴交的寒门学子,没有一个富二代。马加爵性情乖戾,对无辜舍友痛下杀手,手段残忍,毫无人性。而且杀的几个人竟然不是同一天。
这他妈的是什么样的恶魔!
现在你告诉我终身监禁就可以了?能吃能喝能跑能睡还能他妈的打飞机!
凭什么?那些惨死的人就要成为一把灰,一张黑白照片,成为一个个家庭里终生不能提起但又无法忘掉的伤痛?
我不否认很多犯罪行为都不必要用死刑。但也同样认为有相当部分的犯罪行为,必须用死刑。人活一世,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活着就有希望,对恶魔,凭什么给他们希望?
什么?他们会在监狱里忏悔痛苦一辈子?
可拉倒吧!
什么?他们会被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不好意思,不缺。
一方面是传承了源自西方的废死思想,
一方面是考虑到冤假错案带来的不可挽回性,
还有则是特权阶层借助法律角度对自身的救赎。
废除死刑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也是法律界的电车问题的变种。
在我国,完全废除死刑的思想、社会基础不存在。在可见的将来也不存在。
我真的建议这些学者…不用你去刑警队,去派出所就行,待上…不用多,三个月就行。
天天翻译点德国、日本的著作就以为自己是专家了,早特么脱离群众了!
律师本身生活太幸福了,所以不了解人性有多恶。你说律师见过的碎尸案比我多,我承认。但是他见过的碎尸案,不是抓了,就是逃了,没见过“我就在这儿,你能把我怎么样”的。他没了解过丛林时代,中国也有,土匪只有被团练杀得尸横遍野,以后才不敢再来山庄抢钱,抢女人。挖掉一只眼睛的惩罚都不足以震慑土匪。文明社会呆久了,不知野蛮为何物。
本科是法学的来答一发。
本科学生一般很少主张废死,毕竟大多数接受了传统影响。
但到了博士阶段,真的有很多法学学者主张废死。
比如现在抖音很火的法律界网红,疫情期间自己说了不少无法确认的传言。但对病毒可能来自美国这类对西方国家不利的传言,则要求政府赶紧打击造谣者。
个人觉得吧,主要是跟教育有关。现行的主要法律体系有两种,大陆法系和海岛法系,两者都起源自西方。而目前中国正在逐渐形成自己的法系,但话语权不大。
法学博士,一般深受西方法律体系熏陶,里面有很多具有西方特色的东西和观念,也就一概接受了。(对,有中国特色,也有西方特色)
比如废死。
怎么对待死亡,是宗教存在的根基。欧洲是宗教社会。法律是统治社会的规则。对待死亡的观念,法学中就不可避免参杂宗教特色。
在西方宗教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生命,这不仅包括剥夺他人的,也包括剥夺自己的。所以自杀和谋杀都是重罪,要下地狱的。
当然,现在西方法学体系不再认可地狱的概念,但保留了这种无权剥夺生命的观念。
中国古代人口少的时候地盘也小。到了清朝,中国人口已经达到惊人的4亿,比整个西方各国总人口还要多很多。
人一多就会产生太多矛盾。所以为了社会稳定,部分害群之马必须被清除掉。这是中国传统对死刑的态度。
西方自古以来人口稀少,人都已经这么少了,不能再少了,自杀也不行。这是出于功利的目的。
另外,宗教之所以在西方有那么大市场,是因为西方老百姓的苦难远比东方多,宗教可以减轻痛苦。
中国好歹每个朝代有一两百年的和平期。西方不是在打仗,就是准备打仗,平民家族一般不大,不像中国,一个村子甚至一个乡通常都是一个家族的人。
西方很多家庭加入宗教寻求庇护。宗教为了减少教众中的矛盾,主张宽恕。
现实中西方真的有很多受害者家属最后宽恕了罪犯,比如女儿被难民强奸还得宽恕难民的德国父亲。
而且西方的文学,影视等很多作品也都宣扬罪犯作恶是因为童年阴影,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这更加强化了西方世界的宽恕理念。
而中国不同,中国土地肥沃,和平期较长,家族一般比较大。为了维护家族秩序,中国人创建了孝道,由孝道会延申出一种崇拜祖宗文化。
比如,一个人走了运,中了六合彩。在西方,人们会说,你真幸运,上帝真偏爱你。在中国传统中,别人会说,你真是祖上积德了。
中国的家族观念强化了人的报复欲。在这种观念中,一家人中如有一人受害,那其他人有报复的义务。如果父母受害,子女应当与罪犯不共戴天。
这才最终导致西方废死,中国坚决不废死。
在当前中国这个氛围下:如果废除死刑,肯定会有很多人诉诸私刑。
回归正题:法学界主张废死,还有一条现实的原因:
屁股决定脑袋。一旦死刑废除,留给律师的操作空间就会变大,谋利空间就变大。
其实,法学界不仅主张废死,还主张完全接收西方的那一套政治制度:三权分立。在这个制度下,掌握法律解释权的律师会成为社会上最有话语权的群体。
要知道,律师是西方最吃香的两大职业之一。另一个是医生。这两个都是能操人生死的职业。
在大学里的时候,我曾经问过Q刑法教授这个问题,Q刑法教授是日本知名医事刑法学学者,反对死刑。他和我说了两点。
Q教授说,一是因为时代不一样,在以往很多死刑其实是有商榷的空间的,或是因为技术能力不发达,或是因为阴差阳错,很多年以后才发现是错误判决。而且每个时代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也不一样,他作为刑法研究者一辈子,看到的这类事情远比普通人多的多。一桩冤案对法律研究的打击远远超过死刑判决,所以对死刑一定要慎重。
第二,Q教授问我,知道冈村熏教授的事情么?
冈村熏教授是日本著名法学教授,曾经的日本律师协会副会长,1988年发生的上海火车事件,他就是日本律师团团长。他本来是人权派律师,反对死刑。1997年,他担任山一证券的律师,被因为山一证券破产而蒙受重大损失的客户怀恨在心,潜入冈村家准备刺杀冈村教授,但因为冈村教授不在家,刺杀了教授妻子。因为这件事,冈村教授一转变为支持死刑,为了能判处杀死自己妻子的犯人死刑而奔走。
我心想,你和我说这件事,不是说应该支持死刑才对么?
Q教授继续说,冈村熏教授的转变,并不是作为学者的转变,而是他变成了受害者。其实死刑并不解决问题,只是安慰了受害者的感情。但对于学者来说,要思考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那死刑这种直接把犯错的人消灭,肯定不是文明时代法律的发展方向。某些国家通奸同性恋就要被判死刑,你站在其他宗教和国家的立场看合理么?以前偷窃几斤大米就可能被截肢或死刑,在现在看来有点匪夷所思。如果未来,人类可以把思想上传,肉体毁灭也可以有新的身体继续延续,那是不是看现在的死刑有觉得匪夷所思呢?而那个时代的死刑又是什么概念呢?
所以,作为一个受害者,或者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支持死刑是没问题的。但这只是个人感情。作为学者,是不应该带着个人感情去看待死刑的。要的是数据,要的是历史发展,要的是对解决问题的探讨。在这种情况下,Q教授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反对死刑。
PS:对了,其实当年教授其实给我留了个作业,作为我浪费他时间的惩罚。问我为啥肉刑被取消了?把强奸犯阉了是不是效果更好?割掉鼻子和耳朵,挖去眼睛是不是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剥夺人的生命和剥夺人体的一部分哪个更人性化和文明?打板子和抽鞭子如果有威慑力的话为啥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取消了?让我去研究研究再来和他探讨。说不明白可以看看他写的医事刑法学的那本书。
不过那本书8千日元,我舍不得买,也再也没有去找老师讨论过。
主要原因我们的社会科学还谈不上有自己的原创性,大部分停留在念洋经的阶段。既然是念经,那首要之首要就是不能把经念歪了,不能以“国情”,“传统”,“民意”这种无关紧要的东西来改变经文的微言大义。要知道,国情民意都是一时的,可改变的,而经文的要旨却是普世的,可传万世的。
为什么制药公司最喜欢研发那些需要终身服用的药,不喜欢能够彻底治愈的药?
逻辑是一样的。
死刑就好像可以彻底治愈犯罪的药,但是对于法学家们,它没有任何利润。
只有让犯人活下去,才能通过各种司法行为,源源不断的给法学家们创造利润。
至于表面上的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一方面可以博取人道和进步的美名,更重要的是作为给利益遮羞的幌子。
名利双收的买卖,法学家们不趋之若鹜才怪。
现在关于废死的争论已经都集中在暴力犯罪上了,有没有人注意到经济犯罪已经事实上废死了。别的不说,薇娅偷税漏税几个亿,最后不过是罚款而已。
将金钱换算人命的话(别说不能换算,都是有价的),工地上意外死一个人,赔偿金根据地方不同单位不同在百万上下,一个亿就已经够买一百条人命了,偷税漏税几个亿,判个死刑不过分吧?
如果说这是单纯的个人经济犯罪,社会危害不算特别大(毕竟几个亿对国家来说不算多),有一个挪用对抗美援朝老兵赡养金的官员,最后也不过是撤职入狱而已,这么多年下来,谁敢说没有一个老军人因为缺少生活费而生活质量下降,进一步导致生命缩短呢?
只不过这些犯罪的危害表现出来的不那么明显,已经被人们忽略了。当然这都是因为大家更关心暴力犯罪,群众们都不怎么关注非暴力犯罪呢~_(:з」∠)_
我个人始终推崇一种可称为“溯源”的思维方法。
对此思维方法,Elon Musk对有关“物理学思考方法”的说法,我觉得最符合其定义。其中一部分采访稿节选如下:
"I think it’s important to reason from first principles rather than by analogy. The normal way we conduct our lives is we reason by analogy. [With analogy] we are doing this because it’s like something else that was done, or it is like what other people are doing. [With first principles] you boil things down to the most fundamental truths…and then reason up from there."
直译:
相比于用类比来分析问题,会用溯源法来分析问题很重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用类比来分析问题。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做过类似的事,或我们看到他人做过类似的事。但用溯源的分析方法,你需要把事情拆分追溯到最本源的真理层面,然后再按逻辑层层推回来。
努力翻译成人话,姑且可以这样表达:
少把观点和态度当事实,少把N级结论当公理/普世真理。对智慧和真理有追求的人,理应有兴趣有动力,去将一切表层观点按照历史和逻辑脉络倒推回去,直到无法前推为止。再然后,按照由事实支撑的历史和逻辑脉络,再推演回来,得出自己的态度和观点。
如果你也认同这一概念,那么,将此概念应用于法学,乃至一切社会学科(研究客体并非自然现象和规律,而是人类社会运行现象和规律的学科),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
区分一个社会学者优秀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即TA是坚信并坚持将一切话题都溯源而上,追至普世真理,再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逻辑演绎,再得出结论;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各种别人得出的结论甚至是逻辑,当作普世真理。
然后,明眼人不难看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区别是,后者有“上帝”,而前者并没有“上帝”。
即,社会科学,不论你怎么溯源,都追不到任何普世真理,因为这并不存在。
于是可以大胆地说,有太多浅层或底层是非观的人,是无可能做优秀的社会学者的 — 他们更该去当一个社会活动家,或者记者,或者干脆直接去当政客。
而如果我们非要给社会科学以一个“普世真理”作为最终判断依据,那能找到的也只有一个:此社会科学的研究范畴,即服务对象人群,普遍的价值观。
回到此问题,答案恐怕是,这群“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们,脑子里恐怕有太多被他们当作普世真理的舶来结论,而对其研究范畴即服务人群的普遍价值观,又缺乏了解,甚至不屑一顾。
而此处又存在一个其实很“舶来”的普遍事实: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机构,都是国会,而不是法院、律师团体或法学专家。何谓国会?人民的代表集成。为何由国会来立法?废话,法律本就是服务于人民的普遍利益和价值观的,而并非什么客观真理。
当然,也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这群笨蛋们只是想很朴素地多赚点儿快钱罢了。
注: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个人支持或反对废死 — 不论我的态度与这群笨蛋是否一致,他们都是笨蛋。决定一个人是否是笨蛋的,是思维方式,而不是具体结论。
因为大家对这个回答里有很多争议,担心因为我的记忆有误,不能完整表达苏力老师的观点。所以我找了苏力老师一个讲座里的完整论述,他的观点和讲课里说到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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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苏力老师2012年11月3日在上海大学所作《死刑问题的法理学思考》讲座中有关论述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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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观点在学界流行的原因是什么:
1、 废除死刑是在刑法学界提起的,在接触贝卡里亚之后,学者自认为如何区分自己是法律人而非一般人的角度出发,而提出炫耀式的观点。法律人共同体这样的标志。(现在这种小资文化害死人的。)太多的知识分子不敢说出自己真正相信什么。知识分子追逐流行的观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2、 法律人类同自然科学的方法,认为法律知识存在真理与谬误之分。其实不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我们每个人到这个世界都应该犯点错误的,都去追求真理,这些人一手的大王,没法和你打牌啊。)
3、 法官和法律人主张利用此来提高自己的地位。这是要不得的。提出废除死刑还是一个学术创新的问题。刑法是夕阳学科,很难求创新。中国学术大部分是以抄袭为创新的。中国的法学不是从社会生活中来的,而是从理论概念中得出,所谓偏激产生学术创新。(男青年易比女青年更激进。)
4、 学界为获取市场利益的结果,学术话语同资本相连。为死刑辩护并不是为普通人的死刑辩护。创造学术语音是很多情况是资本的力量。资本是影响个案的重要因素。有重大资本的合谋,主张废除死刑的,恰恰是最不希望废除死刑的,为此将剥夺自身可能利益,但还不得不高喊废除死刑,面对中国人坚固的死刑观,让法官的死刑观动摇才能为律师本人在个案铺平道路。为此高喊废除与庭审辩护是两手抓的——高喊废除的一群人更多的是刑事辩护律师,这帮律师们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愿意提供的辩护费用,相信有望通过辩护获得生存,而这些人都是有钱有势者方能够提供的金钱)是关键。在涉及死刑案中,死刑费用颇高。那些所谓文明真理的力量的驱使其减持废除死刑的理念是虚假的,背后是金钱利益的驱动。
5、 政治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高层力量的博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体现。刑事和解问题是花钱买杀人的权力。宣传废除死刑而改造老百姓的观念。政府是望改变自己在国际的形象。(应该做自己理想中的自己,而不做别人理想中的自己。)
6、 受国外力量的影响。国外废除死刑的组织,已经开始定向资金支持国内部分学者研究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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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讲座的完整整理稿地址: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107f4a30101bohh.html
讲座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死刑的历史渊源,存在价值。2、废除死刑言论流行的原因。3、对废除死刑言论的驳斥。4、中国目前废除死刑的后果。5、法律人要学会独立思考。“我也可能是个骗子。”——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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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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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讲法理时,专门就这个问题说过一个观点,深以为然。
大致意思如下:
听一个人的观点,不仅要听他说了什么,更要想他是真的这么认为还是有别的什么目的。我们的法学家有很多是支持废除死刑的,特别是很多律师。为什么呢?很多时候他们并不是真的这么认为的,而是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论述废除死刑,形成舆论压力,为某些客户逃脱死刑,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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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载苏力老师关于死刑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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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
作者:苏力
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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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以及由此而来的死刑废立问题是很难让人心平气和地讨论的。民间讨论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一旦上了网络,更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意见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用自己的坚定信念来裁断对方的立场。但这种情况无论好坏,都是我们面对的真实情况,法学界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科学、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这类问题。
不要简单贬斥死刑
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正视死刑,而不能简单贬斥死刑。这么说是因为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包括许多学法律的学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础,自然情感基础,因此也是社会基础。出于善良愿望,即使不把死刑本身视为恶,他们也常常把死刑存废看成一个纯伦理或文化的选择,似乎只要法学界集体努力,自己先相信了,然后就可以说服民众,或是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就可以废除死刑。
不少法律人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理想的骄傲和道德优越感,听不出,因此也就谈不上尊重,民众常常以激烈语言和情绪表达他们认定的天理。更糟糕的是,许多法律人也因此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直接面对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的复仇本能。对死刑,他们好像也给了一些理论分析,其实和普通民众一样,差别只是站在了不同立场上表态。当然也有法律人不急于废除,但不是基于对民众的理解和对死刑的相关利弊的分析,只是出于策略考量,他们只是暂时“迁就”民众,而这背后还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或者说,不平等待人的态度。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在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一遇上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除了表态,法律人从未给出多少令人信服或至少会让人予以考量的理由。
就一般的反对死刑而言,法律人给出的理由大致有:其一,断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其二,作为支撑,列举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其三,引证诸如贝卡利亚这样的法学家的废除死刑的言辞;其四,选择性引证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说死刑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其五,言之凿凿地断言终身监禁比死刑惩罚更严厉;其六,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而所有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注意,所谓历史潮流其实是近代人类相信社会不断进步而构建的一个形而上的支撑,即人类将不断趋于完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相信有这个潮流怎么办?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战胜信念的,除非承载这个信念的人是大多数。但更大的问题是这种历史潮流的说法与这些法律人主张废除死刑的另一个形而上的支撑或基础,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法、普世价值或人权这些说法的前提是永恒不变的,而不是不断完善的。因此,这两种理论从骨子里就是不兼容的。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人或学者并不在意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由此也可见,他手中的底牌并不是什么历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有信念本身也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就惹出了问题:你隐含的居高临下,你的道德优越感,你流露出来的仿佛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个领导的合影一样,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事实上,没有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是准备严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们到目前知道的最确切的“历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个人最终都将死去,甚至包括整个人类,我们还是会反抗死亡。
用某些外国废除死刑来做例子,同样没有必然的说服力。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我们无法让张国荣的狂热崇拜者成为同性恋,也不可能用世界上异性恋占了绝大多数来说服张国荣变成异性恋。榜样的力量永远是有限的。
至于引证贝卡利亚等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我还引证孔子和圣经呢,能说服主张废除死刑者吗?贝卡利亚凭着什么就豁免了错误的判断,同真理站到了一起?在这些需要并能够独自获得经验支撑的问题上,一个成年人接受或不接受某个论断常常与论断者的声望无关,有关的更多是这个论断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觉和判断;因此接受不接受某个论断都一定是选择性的。不是论断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而是我们的选择决定了谁是我愿意引用的论断者。引证亚里士多德或杰弗逊都不可能让我接受奴隶制,尽管我可能接受甚至钦佩他们的其他论述。
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反恐也没有杜绝出现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否则怎么会有贪官前赴后继呢)。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震慑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说,这类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把结论搬过来,把研究者的限定条件全丢一边,这不叫学术,这叫“忽悠”。而且,就算极刑不会减少暴力犯罪,从逻辑上看,收监以及其它刑罚也就肯定不会减少,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不是就该废除所有的刑罚。法律人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
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真实世界中,更多的人相信和实践的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至于死刑是否会出现问题,其实是需要司法慎重的考量。但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以点概面,不合逻辑,是诡辩。吃饭也会噎死人,是否人类应废除吃饭?监禁更容易出错,是否就应当废除监禁:还别说监禁错了可以事后补偿,其实失去自由同失去生命一样,在绝对意义上,都无法补偿。死刑有可能出错,这一点的真正告诫只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极为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裁判者一定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
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如果真要说废除死刑,其真正的基础其实是怜悯,一个情感的,而至少不全是理性分析的结果。但这种情感并不能独自存在,怜悯的前提是怜悯者自身的绝对安全,居高临下,并且怜悯的对象还一定得是具体的个体。为什么基督教的上帝能怜悯,就因为没人能真正伤害上帝。
我之所以这么矫情或叫真儿,首先是想说,在这个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法律人手中并没有能够一锤定音的超级炸弹或精确打击的巡航导弹,有的只是信念,哪怕包装成了学术。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这类战术有时有效,有些结果也许是有益的。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另一方面,不敢得罪民众,有些法律人就拿法院出气,因为这些法院在某些个案上没接受他们的观点。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双重压力,必须应对前后夹击:民众怀疑法院太容易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则常常指责法院的判决为民众甚或暴民所胁迫。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攻守双方基本是各自固守自己的道德直觉和信念。
其实,就算是法律人的信念都对,法律人还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必须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什么叫做转型时期,这就是!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机关或某个领导人下个决心,就废除或大大减少死刑。法学家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指责中国还不民主,但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实践的还真的是民主,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社会中普通人的信念和感受。反过来,如果死刑废立就在于立法机关或领导人的一言九鼎,这还是民主吗?
即使反对死刑的法律人坚信自己恪守的是天理,我认为,首先也必须理解,顽固不化的民众心中恪守的也许同样是天理。法律人一定要能够在这个层面上同普通民众展开对话。在这个对话中,诸如人权和普世价值这些词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让人买账。别说什么为天下立心,也别想着什么为未来立标杆,从现在开始,首先就得裁断眼前的案件。
法律人也不可能把所有死刑案中的问题都成功包装为法条主义问题,教义学分析或法律解释问题。近年来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装只能用于常规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对狭窄的法律圈子里,才有效。一旦进入缺乏基本共识,而每个人都有能力判断和表态的领地,就一定会是各说各话,很难交流。最终的结果,不管法律人喜欢不喜欢,我们从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众——有喧嚣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觉在引导着并大致规定了法律的裁决。这是中国的普通刑法与民事法律实践和中国法律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因为有利益在里面。
这么简单的事儿你还要问啊。
你以为这帮人整天吃饱了没事儿干是要追求大同社会啊?他要追求这个,他早信共产主义了。
各行各业都喜欢搞大项目,搞成了大项目才有名有利。最好是划时代的大项目。
具体国家具体分析吧……
我国目前法律主张少杀,慎杀。废死的呼声主张完全废止死刑……我认为目前的慎杀已经能极大程度上克服死刑本身的局限,而废死派的主张比较飘上天。
废死常常用出名的屈指可数的冤杀案件来攻击死刑制度,那我想问,如果废止死刑的国家发生了杀人犯被判有期徒刑后放出来继续杀人的案件,能不能说明死刑制度应该恢复?无期徒刑的犯人在监狱里尝试杀人呢?要不要恢复死刑?
你一定会说是少数极端例子,那冤杀不是少数极端例子吗?
你说犯人在监狱里没条件继续杀人,监狱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那我国慎杀的死刑制度不严密吗?你们不是常说人管理的制度就一定有漏洞吗?
跟风,看发达国家提倡废死,一百多个国家一哄而上跟着废除死刑。其中一堆根本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社会条件的差生国家也跟着跟风,典型的就是墨西哥。
我是很不理解墨西哥那个国家废除死刑干嘛啊???
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你墨西哥人天天被毒贩按在地上摩擦,动不动街上就突突突,搞一部废除死刑的法律撑面子吗?为了显示自己是文明国家吗?知道你们国家烂,单凭死刑也不足以解决问题,但对于已经抓住的毒贩,证据确凿可以判最高刑罚的毒贩,养在监狱里也是浪费粮食,节省一点纳税人的税金不好吗?更何况墨西哥毒贩动不动就越狱,出去后吃香喝辣继续贩毒,继续突突突。
墨西哥这个国家,市长会被枪杀,警察局长会被枪杀,证人会被枪杀,只有被定罪的犯人生命得到保障……我真是想对墨西哥人说,你们心真大……
美国的死刑误判率高达68%,没看错68%,就是这个比率。美国一些团体在致力于废除死刑。
2000年6月中旬,美国媒体重头报道了一举世震惊的消息:一项最新研究成果(该研究项目至2002年才正式结束)表明,美国死刑案件误判率[1]高达68%,有3个州死刑案件误判率高达100%.这一报道震动了全球法律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界。
在全世界印象里,美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方面的教授为主体的一批美国学者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判处的全部死刑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统计出了美国死刑案件的平均误判率,推算出了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各项因素与死刑误判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并据此提出了解决死刑误判问题的十项对策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因此,法官们不会轻易去推翻一个错误的定罪意见,因为有些意见是虚假的或模棱两可的,需要调查。
相反,当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们却会拒绝放弃定罪,他们将通过上诉法院一多年的斗争,公开宣布他们相信这个人有罪。
这对米国人来讲是一个很不确定的东西,死刑竟然是不可控的,靠的是哪一方足够强大。也就是嘴皮子功夫比较强大,基本上来讲,穷人一旦被怀疑,遇到强大公诉人,自己没钱请律师,只能找一个公派律师。
这个公派律师,要不是刚毕业的菜鸟,要不就是混不下去的菜鸟,大律师哪有闲工夫帮穷人打官司,除非这个官司上了新闻,律师可以借此出名翻身。否则就没机会遇到好律师,这种律师无论嫌疑人死活,政府都会给律师一笔钱。
问题来了,请问,公派律师无论你死活都拿到一样的钱,他会好好给你辩论吗?
正确答案是,看律师心情。
自1973年至1995年,这28个州作出的死刑裁判中,共有4364件被提起直接上诉,经重新审判,有1782件因为严重错误(serious error)[13]被推翻,推翻率约41%.在直接上诉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2582件死刑裁判中,有至少248件在此后的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被推翻,推翻率至少约10%.在直接上诉和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案件中,已经提起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有598件,经审判被推翻的有240件,推翻率约40%.州定罪后救济程序的推翻率为10%,这10%是相对于在此前的直接上诉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59% (100% -41% )的死刑裁判而言的,相对于全部死刑裁判而言,推翻率为5. 9% (59%×10% ),约6%.同理,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推翻率为40%,这40%是相对于在此前的直接上诉程序和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53% (100% -41% -6% )的死刑裁判而言的,相对于全部死刑裁判而言,推翻率为21% (53%×40% )。三阶段的死刑推翻率相加(41%+6% +21% ),总推翻率为68%.这意味着在全美,死刑案件的一审裁判有68%会在此后的救济程序中被推翻,也就是说,每10件死刑裁判中平均约有7件会被推翻。
研究小组发现死刑误判率高的几大原因。
1,是死刑的适用率。在美国适用死刑的案件比例极高。
2,是对严重犯罪适用拘留、定罪与监禁的比例极高。
3,死刑案件中从重与从轻情节的数量。死刑案件里面从重比例极高。
4,司法经费的多寡以及法院的工作量,决定了死刑误判率的多少。
5,法官受政治压力影响的程度,决定了死刑的误判率,美国法官经常受到民意与政治利益的左右,导致死刑误判率居高不下。
6,美国适用死刑的34个州中,当人口密度由最低点上升到最高点时,死刑裁判推翻率将由16%上升到60%。
7,低收入群体的人口比例越高,死刑误判率越高。
8,黑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高,误判率越高。
9,白人群体因为针对白人的凶杀案增加,而对案件施加影响,导致死刑误判率增加。
针对以上问题,美国提出几大解决政策。
(一) 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二) 规定只有在从重情节的分量显然超过从轻情节、确实应当判处死刑时才能适用死刑
(三) 禁止对生理或心理上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适用死刑
(四) 以禁止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并在作陪审团指示时对此作出明确说明
(五) 废除法官推翻陪审团判处的终身监禁、改判死刑的权力
(六) 复审死刑案件时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哪些案件确实应当判处死刑,推翻那些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的案件
(七) 要求检察官在提出死刑指控时充分考虑,反复权衡
(八) 确保控方收集的全部有罪和无罪、从重与从轻的证据都能被提交到法庭上
(九) 使判处死刑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法官都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
(十) 采用合理的方式确定、选任和补偿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吸引大量优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
但是在美国,陪审团缺乏正确定罪、量刑的能力可能也是导致死刑误判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死刑案件几乎无一例外都由陪审团审理。
传统理论认为,陪审团主要解决事实问题,而事实是一个经验问题,因而外行陪审员是能够胜任的。
可是陪审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往往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而陪审团是由法律的外行组成的,对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都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
一组以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到庭陪审员为研究对象的实验表明:在法官对陪审员进行指示以后,仍然有23%的陪审员认为,当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可能性各有50%时,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只有50%的陪审员知道被告人无需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有10%的陪审员不知道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
还有2%的陪审员认为证明无罪的责任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裁判者对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都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误判自然在所难免。
所以直到今天,陪审团的问题仍然是美国死刑误判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所以美国团体一直高喊废除死刑,其实是美国死刑率太高的原因。国内一些法律人士在呼喊什么我不知道,但是死刑误判率中国和美国不一样。
美国人的出发点是因为自己误判率太高,那么国内法学界出发点是啥呢?
有很多人选择性忽视下面链接,但是我还是要贴出来。
法学界有两个重要的服务对象,一个是受害者,不过他们随机分布,不成体系,需求多元化,服务成本高;另外一个是罪犯,他们人数虽少,但是有更强的意愿花钱减罪。
综合比较,罪犯对于法学界是更好的服务对象,在自由竞争中,受害者的权益必然会被压制。这种趋势还往往被美化成法治的进步。
ps.我本来没有在问题下面关闭评论的习惯的,奈何部分废死的主张者战斗精神顽强得如同传教士,在我多次说可以求同存异的情况下坚持不懈要战斗到底。要工作要加班的普通人当然没精力和传教士缠下去,如果传教士要觉得自己胜利了,那就胜利了吧。你们想说的来来回回不就是一句“人不可能愿意让自己可能处于死刑的情境下,所以不可能同意死刑制度”么,好好想想“愿意让自己可能处于死刑的情境下”是不是“同意死刑制度”的必要条件吧,如果你们觉得是,高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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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为废除死刑而努力,是因为我国现在的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都是师法西方的,而废除死刑在西方法学界基本是共识(当然也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至于为什么废除死刑在西方法学界是共识,很多答主已经介绍过废死派的观点了,我就不赘述了。另外我国现行的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不是杀人或者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是只要忏悔赔偿就一律不杀。下面只是随便说说我自己对死刑存废的想法。
首先说个玩笑话,我觉得如果有苦役制度,要求罪犯必须通过强制劳动来偿还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司法系统侦查和审理案件的成本,关押罪犯的成本,被害人剩余生命给社会创造的预期价值,对被害人家属的抚恤,罪犯从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变成一个犯人造成的社会损失等等直接和间接损失),不还完不释放,可以考虑废除死刑。按这个方式算,那些犯了死罪,以及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的人,一辈子都别想出来了。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没有啥现实可行性的玩笑话,并不是认真的观点。但不是玩笑话的是,“文明”的司法和刑罚体系下,犯罪人受到的惩罚,显著小于社会和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且刑罚对犯罪人起到的改造和教育作用明显不足以让人放心。
说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必然性而非残酷性的,必然性我同意,但如果刑罚不具有罪刑适应的残酷性,比如杀一个人只坐十年牢还有减刑假释,仇杀财杀私刑必然增加,毕竟贪婪和仇恨让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现场捉奸的丈夫们可能就有不少乐意先捅死奸夫再去坐牢。这是一个好的法制秩序吗?国家应当主要着力于提高刑罚的必然性我同意,这能论证一定的残酷性不需要吗?
犯罪不全是个人责任,也有社会责任,这没错。但社会的责任已经通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报偿过了,难道社会超脱于一切具体的事件之上,在犯罪行为中毫发无损?这不是减轻犯罪人责任的理由。
说死刑没有威慑力的,徒刑反而更有威慑力的,为啥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不都主动要求改判死刑?他们应该更怕无期徒刑才对啊!同理可得死缓考验期的犯人应该积极犯罪求死,避免更可怕的改判无期。
某个答主说犯人临死刑忏悔恰恰证明死刑没有威慑力(没有事先阻止犯罪,临刑忏悔没有卵用)。然而首先发挥了威慑力的那些例子你也很难看到了,因为人家放弃了犯罪。其次按这个逻辑,任何刑罚执行的时候,犯人忏悔都可以证明这个刑罚没有威慑力(没有事先阻止犯罪发生),不忏悔当然更没有威慑力,那还要刑罚干什么?
说废除死刑社会才能文明的,为啥难民从有死刑的野蛮社会进入没有死刑的欧洲国家的社会,没有变得文明起来?废除死刑和社会文明谁是因谁是果?
说社会契约,人民达成社会契约不可能交出生命权的,那强制兵役更不应该存在,而自愿的募兵制则根本不可能,或者当任何军人觉得自己执行的任务危及生命的时候,因为其签订社会契约时没有让渡生命权,他都有权利拒绝。事实上是这样吗?可能吗?
废除死刑真正站得住脚(站的住脚指逻辑上可以自圆其说,不考虑外部合理性)的理由,其实只有人道(这里的人道还仅仅只针对犯人,起码在我国目前的国民一般认知里,废除死刑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很不人道),以及死刑错杀无法挽回两点。
至于这两点理由能否代替死刑的优势,需要立法者通盘考虑。在我国,立法者(至少理论上)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目前的答案是压倒性的反对废除死刑。部分法学界学者一方面痛呼国家不够民主,一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又试图绕开人民的意志(稳定的,持续的人民意志,而非一时被鼓动的民意和情绪),搞精英主义代替人民作主那一套,要么是精分,要么是顺我者民主自由,逆我者民粹专制。
从回答来看。
除了律师以外的绝大多数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都非常反对废死。
为何?因为大多数民众就算犯点小错,也不至于死刑。废死对绝大多数民众一点好处都没有。反而可能因治安问题受到伤害。
这时,律师们又要说什么宽以待人,给他改过自新机会,罪犯也有家人。说的那些死刑犯很可怜的样子。
对于绝大多数有脑子的民众来说。这种借口,呵呵,受害者就没有家人了吗,你宽容了罪犯,谁宽容受害者?
看感情牌没用,又来混淆是非,说什么死刑犯可能被误判。且不说被误判的概率非常小。更重要的是刑罚的最主要目的是警告他人不要犯法,其次才是维持正义。
挽救了一个被误判者的生命,却释放了成百上千的恶魔。怕不是蠢。
最后,我想说律师应该是最不讲道德的行业。因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也要努力去辩护。
早期的新闻系学生,老师会推荐去学习长跑和散打……
现在的不少律师,精通各种健身和防身术……
为了利益……
只有这样,法学家才能获得更大的权力……
对法学界来说,能够被法律人操纵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不要被那些天花乱坠的学术细节、人权情感什么的忽悠了,学过马哲和毛概的人,看问题应该直指本质。
谁在提出废死提案?如果废除死刑,对什么人最有利?是你我这般的穷老百姓,还是有钱有权有地位的权贵精英呢?
这么一想,事情就很清楚了。我等穷老百姓,毫无社会资源,一旦犯罪,不管被判什么刑,反正都是无计可施,梗着脖子受着就是了。而别人就不一样了,若是犯了事,社会资源砸下去,运作手段搞起来,大刑可以改小刑,小刑能够变无刑,对他们而言,除了死人救不活,其他都有办法。因此到底是什么人在极力推动废除死刑,一想就知道。
有句话叫只有背叛阶级的个人,没有背叛利益的阶级。看这个答案的朋友们,我希望你们脑子清楚一点,认清自己的阶级,想明白自己的屁股应该摆在哪一边。对于小老百姓来说,死刑是在保护你,懂吗?在死刑面前,你的命和权贵精英们的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这个社会,权贵精英富人们,行事还须有所顾忌,因为死刑是最公正的。
不要听他们什么“朴素正义观”的嘲讽,他们心里的实话,是认为自己的命最值钱,哪怕杀了人犯了罪也不能交到政府的手里。
也别被所谓会犯罪就不怕死刑,所以死刑没有震慑作用的胡扯忽悠了。死刑的震慑作用,恰恰对于有钱有权的人才是最有效的。毫不惧怕死刑的人,你去看看,有一个算一个,全是烂命一条的底层阶级。这就是所谓死刑没有震慑作用的后半句了,真正怕死刑的人可不是没什么社会资源的小老百姓。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无非是占据主要社会资源的阶层和国家机构之间的博弈罢了。小老百姓若是看不清自己的位置,被忽悠去给废除死刑摇旗呐喊,也只有一句呵呵送给你。
我把结论放在这,大家自己衡量。
在我国的公民,所有提倡废除死刑的,不管他是法律学家,著名律师,司法系统高官,有一个算一个都不是出于什么生命权啊人权啊,就是背叛了无产阶级的叛徒。他们要么为了自己的私利,要么为了资本家的利益,反正不是为了无产阶级。看见了吐口痰就行。
记得前几年去济州岛,找了个本地的司机,这大姐是国内嫁过去的。她提了一个事,不知真假,且当个段子吧。在韩国如果和奔驰宝马这种进口豪华车发生车祸,即便是他们全责,你也要赔偿一部分。这种匪夷所思的规定,中国人很难理解。但有什么用,法律都是政客定的,政客背后是财阀资本家,财阀资本家怎么可能牺牲自己的利益。
所以,你看,在中国法律的合理性我觉得只有一条标准。是不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保障的是不是无产阶级的权利。
大家知道,现在大量的,一般的普通人根本不可能犯都是受害人的罪,都废除死刑了······
那么·····
没有死刑,那你们可以接受亲族复仇吧?
我只怕你们那脆弱的心灵接受不了这个事实
在法学家的呼吁下,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了,理由是经济犯罪危害小。
举个例子,集资诈骗罪。
接触过这个领域的人就知道,随便一个案子的涉案金额都是上亿,每个案件背后都是几百个家庭的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最近十年来,上10亿的集资诈骗案件估计少说也有上百个。
在法学家看来,这叫危害小。
说这是社会进步。
当年的吴英案,集资7亿多,窟窿填不上的3.5亿左右。吴英从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死缓,死缓变无期,2018年又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至于那些以集资诈骗或者非吸判十年八年或者三年五年的,实际会服刑几年或者减刑多少,还真不好说。
前几年认识的一个非吸判了八年的老板,上个月已经假释了,实际关押四年半。
当犯罪成本越来越低,这种收益又高的惊人的犯罪,只会有更多加入其中。
也有观点认为,终生或者更长期的监禁,有更好的惩戒效果。
不认同。
首先是低估了人对死亡的恐惧。
其次是忽视了监禁成本。
失去生命和失去自由,不具备可比性。
再者说,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英美国家那种动辄几百年的监禁,毫无意义,因为并不能真正实施。
至于说什么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我想问一句,人类文明的进步,靠的是降低犯罪成本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把所有刑罚都废除掉,全人类就可以直接进入共产主义了?
!
这个回答在这里心惊胆战的挂了三天,承蒙大家喜爱收货了一万的点赞和将近一千的讨论。这期间没有人找我谈话,也没有人强行删帖,说明了什么我想是不言而喻的。
大家可以放心了,目前废除死刑既没有民意基础,也没有政府支持,只是部分学者自嗨而已。
有人说医生和老师能够毁掉一个人不会受到惩罚,成就一人不会受到嘉奖。所以我们要对他们保持尊敬。但是我认为律师也是可以毁掉一个社会公平不会受到惩罚,维持一个社会正义不会受到嘉奖的职业。看看美国黑人和白人的量刑差距就知道了。法律把所有人关进笼子里,律师则是瞄准笼子缝隙的那个人。那么,除了他们自己谁来限制他们的权力呢?演艺圈出了问题我们尚且能够看国外的影视作品,法律界如果出了问题我们难道还要请国外的律师帮我们打官司吗?
限于我个人知识的浅薄,我并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希望大家能找到它。
原回答可能冒犯到了部分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朋友,对此感到十分抱歉,我无意如此。有个评论说的很对,法制中国的今天,司法的地位没人能撼动也不应被撼动。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律工作人员,我更是十分的尊敬,感动他们的付出。希望你们能一直如此,保持公平公正严肃庄重,远离媒体和大众视野,不被舆论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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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废除死刑时,一个人如果犯了重罪,警察把人抓回来,死刑一判,一颗枪子就完了。主要出力的是警察,社会舆论关注的也是执法机关,国家财政主要支出的也是执行抓捕的过程。谁知道法官是谁,辩护律师是谁,司法这些高知的地位岂不是被那些泥腿子给比到土里去了。
要是废除了死刑,那可就不一样了,警察就成了工具人,抓捕只是完成了前期的一小部分工作。抓回来了还要判,不能杀,怎么量刑这就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一审二审接着来,无论判的符不符合民意,必然会引起大家的讨论。判完了关进牢里,还要研究吧,他为什么要犯罪啊,精神病还是心理问题,再做几个调查研究报告,开个新闻发布会,给领导反应反应,据说还能扼制犯罪的发生呢。
这么一通骚操作下来,不管有没有效,司法不就站到了C位,相应的法律从业者地位不比现在默默无闻要高的多。行业地位上升了,国家投入加大了,赚的自然也就多了,岂不美滋滋。
所以吧,别总以为人家是傻子,就为了点情怀。情怀有屁用,能当吃还是能当喝,小钱钱和话语权不好么?
看出来了吧,学法律的支持废死,和学建筑的支持大力发展房地产,学医的支持推广私立医院,当农民的支持土地私有化一样,一切都是为了饭碗。
至于社会公平,那管我屁事,死人也不能开口说话,谁说我不公平!
这实际上体现了整个文科界目前研究的误区,可以说文科界现在研究的越多,就错的越多,正如我们中国儒家两千年的时间只发展出一门自说自话的神经病学问,今天的文科也可能会发展出一门新的儒家式的神经病学问,而且精深异常,无用的程度也是同样令人发指。
理科需要理性,文科更需要理性,这种理性不是一拍脑袋来的理性。这种理性应该基于数据,数学。比如法理学不应该建立在虚无缥缈的人的自由等无法量化,无法言说的东西上,而是犯罪率,法律政策对社会稳定的反馈度等可以具体量化的东西上。
正如理科是建立在数学的基础上,文科也应该是,也必须是,这样才不会让整个文科变成神经病学问。
文科,包括法律,不建立在对社会的观察,和数学模型的基础上,那它就是一门自说自话的学问,不具备真理性,两个教授的争论和村头两老农摆龙门阵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你的废死与否,你的法理学的施展范围,你的理念践行的地方,不在现实里,而在你们法律先辈们一代代给你们搭建起来的虚拟美好人间。这个虚拟美好人间,和真实的世界,没有半毛钱关系。
正如儒家发展两千年,它的体系十分博大精深,科举之后的进士理论上人人都是圣人代言人。可是你回照现实,古往今来也只有一个海瑞,还有别的什么人用儒家至高道德要求过自己没有?不仅没有,而且是大部分都是诲淫诲盗既淫且盗。
这是作为儒家,一门致力于实践的学问的失败,也是现在整个致力于实践的文科的失败。
看看这个例子:
这些大学者和律师是真的觉得张子强很无辜,所以希望他回港受审?保障他的权利,还他清白?
量刑越松,判罚越倾向于保障犯罪者,律师和学者们活动和牟利的空间就越大,屁股决定脑袋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只有在死亡面前才是真正人人平等,人只要活着,无期也好,死缓也好,有钱有势的人都比没钱没势的过得好,更别说我们国家的死缓可以变无期,无期可以变有期。这不像美国那样判个几百年,让你怎么减刑都出不来。
有人肯定会杠,说有钱人可以赔偿免死。但哪怕就是赔偿问题,有死刑也是对受害者有好处。比如杀人犯,大多时候被告方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可以获得谅解,死刑改死缓之类。如果没有了死刑,反正赔不赔钱,刑期都差不了几年,大部分被害者就很难得到赔偿了。反正都没有死刑,我赔你几十万,还不如拿钱去找个牛逼点的律师,或者在监狱里天天加菜,买零食,日子过好点。但这对受害者就太残酷了。
量刑越严,越能保障受害者和守法者的权益。量刑越松越轻,犯罪就越多,对犯人和律师学者之流越有好处。
道理其实都是很浅显易懂的,只是有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法学界“精英”们高喊废死还可以理解,一般平民百姓喊废死,那真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被人骑在头上拉屎还要问别人需不需要纸。
PS:正好挂一个评论区的人,大家看看这些高喊废死者的观点,我想头脑清醒的人就该知道他们都是什么货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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