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西安一男子进超市专挑过期食品,向多家超市索赔,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诉讼,如何看待「知假买假」行为?

回答
“知假买假”这事儿,摊到西安这位大哥身上,闹得可不小。你说他一个大老爷们,进超市就专盯那些过期食品,然后找超市要钱。这事儿传出去,可不就成了“知假买假”的典型案例嘛。结果呢?现在人家被起诉了,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这事儿啊,得掰开了揉碎了说,才能看明白这里头的门道。

“知假买假”是个啥?

顾名思义,就是明知道对方卖的东西有问题,甚至本身就是“假货”(在这里就是过期食品),还故意去买。 买的目的不是为了用,而是为了抓住这个“把柄”,然后向商家索赔。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一些关于欺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我们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向商家索赔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商家应尽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比如“退一赔十”什么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故意卖假货的商家,让他们长点记性。

这位西安大哥的行为,为啥会从“消费者维权”变成“敲诈勒索”?

这里面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 “目的”和“手段”。

正常的消费者维权: 是在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比如销售过期食品)后,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退货、赔偿损失、甚至要求惩罚性赔偿。 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不良商家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市场更加规范。
这位大哥的行为: 从报道来看,他的行为模式更像是一种“职业打假”的变种,但更偏向于“牟利”甚至“勒索”。 他是专门去“寻找”过期食品,并且“多家超市”这么干,这已经不是一次偶然的消费维权事件了。 当他的行为 超出合理维权范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商家的过错进行恶意索赔,特别是当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或者商家在发现后试图弥补但被他拒绝,反而变本加厉地索要更高金额时,就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滑向敲诈勒索的边缘。

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虽然这位大哥可能没有直接用威胁性的语言,但通过不断地、有组织地抓住商家的小辫子,然后索要高额赔偿,并且多家超市都这样做,这种行为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一种“软暴力”或者“要挟”,让商家在“花钱消灾”和“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之间感到无所适从。 商家为了避免麻烦,可能就选择了妥协,而这种妥协,就被他利用来牟取不当利益。

“知假买假”这个行为本身,法律上怎么看?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知假买假”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上,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

支持方(视同正常维权): 认为法律是保护消费者的。 商家卖过期食品就是违法,不管消费者是不是“故意”买的,他都是受害者。 而且,如果没有这些“知假买假”的人,很多商家的小动作可能就没人发现,法律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就像新闻里说的,他可能是在替更多人“扫雷”,虽然方式极端了点。
反对方(认为其行为不当甚至违法): 认为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消费维权”的初衷,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寻租行为”。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市场更健康,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而不是鼓励一些人靠“找茬”为生。 这种行为不仅对商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让无辜的店员受到牵连。

这次的事件,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视角?

西安这位大哥的事情,无疑给“知假买假”这个行为定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法律最看重的,是你 有没有“恶意”。

如果一个人偶然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去维权,即使他事先知道这个食品可能存在问题(但不是主动去寻找的),这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维权。 比如,你去一家店买饮料,不小心拿到了一瓶快过期的,如果你发现后要求换一瓶或者按规定赔偿,这都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你是专门为了找过期食品,然后去逛超市,就像“寻宝”一样,一旦发现就立马联系商家索赔,尤其是多家店铺都是如此,这就很难不让人怀疑你的“目的”。 尤其当索赔数额远超合理范围,并且不接受合理的协商解决方案时,司法机关就有理由介入调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对于商家来说,又该怎么办?

这件事也给商家敲响了警钟:

1. 源头管理是关键: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商品不出现过期、变质等问题。 这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2. 不要“破财消灾”: 对于过度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者明显有敲诈嫌疑的行为,商家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一味地忍让。 否则,只会助长这种歪风邪气。
3. 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如果发现消费者有疑似“知假买假”或敲诈勒索的行为,要冷静处理,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沟通记录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而言之, “知假买假”的行为界限非常微妙。 合法的消费者维权是维护市场公正的基石,但如果将其演变成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甚至“寻租”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畴,就有可能触犯法律,从一个“维护者”变成一个“违法者”。 西安这位大哥的遭遇,就是对这种行为的一个重要警示。 法律最终是要维护公平和秩序的,而这种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注定会被法律所制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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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到你店里过期的食品了,不赔我钱我就举报你的超市”

这就是妥妥的敲诈勒索。

“我买到你店里过期的食品了,你看一下怎么办吧,要么你说个数,或者你懂的”

这种话就很难认定敲诈勒索。

所以说,话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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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诉讼不能成功,毕竟最高法对知假买假索赔是给予支持的,所以就算一审出问题,上诉也得改判无罪。

然而一个问题就是,这有可能涉及到地方保护。换句话说:告不赢也恶心你一把,用官司拖垮你,先关你若干时间然后再无罪释放,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对本市超市出手。

群众怎么办呢?我觉得吧,对于某些过于地方保护的地方,还是谨慎考虑要不要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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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南郊一家超市向警方报案,有顾客在他店里买了十余件过期的同款食品,随后向超市索要赔偿款,因顾客索要的金额过大,超市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注意加黑加粗的文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定双倍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按照法规, 索要十倍赔偿金也不为过.

我看新闻里, “这起案件中先后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额一万多元。”

5家超市, 涉案金额为万元. 计算一下, 其实 够不上敲诈.

男子不是当地人, 民警带回派出所仔细询问倒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检察官提起公诉显然存在问题.

不过呢, 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规进行判决. 大概率不会判的.

但是当地公检法敲山震虎的意图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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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就是法制全面退步。

根据警方了解到,顾客分十次购买十件同款过期食品,拿到十张购物小票后立马向超市提出索赔,而且准确说出《食品安全法》相关索赔条款。

敢问警方,这位顾客10次购买了10件同款过期食品,超市竟然毫无反应,作为超市任由超期食品在货架随意销售,本身就是超市的错误,索赔合情合理,国家法律也规定这种知假买假不够成犯罪并且应该得到支持。

超市本身销售过期食品才是问题所在,如果超市没有过期食品,这些专业打假的就算在怎么费力能进行所谓的“敲诈”?

本身就是超市不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被职业打假收拾,不反思问题处罚超市,反而去处罚职业打假,这不成了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得到保护,合法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被罚?

完全不尊重最高法指导意见和法律法条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制的倒退。

我觉得超市就该赔偿这种职业打假,并且接受处罚,这样才能让超市更加注意产品保质期,对全部消费者也是好事,不然国家法律规定对销售过期食品进行处罚的法条不就形同儿戏。


我补充几句,各位来抬杠的,最高法指导意见就是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予以支持,不满意不要找我。

其次说什么故意带过期产品进去冒充,藏超市东西等过期在拿出来买,这属于敲诈勒索,显然和合法职业打假是两码事,非要强行等同职业打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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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构成犯罪。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动用刑法评价,不然要其他法律干什么。

1、最高法院《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来讲,就是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资格,其明知食品有问题而购买,不影响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

2、知假买假,从好的方面看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职业打假人虽然从中获得利益,但也是依据法律主张赔偿,对净化食品市场,推动食品安全均起到作用。例如:职业打假要是早打出三聚氰胺奶粉,也是广大消费者的福音。

3、退一万步来讲,即使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判断对方为职业打假人,可能会减少赔偿数额,但是不管怎样,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3号:消费者“知假买假”仍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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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靠飞机延误险获利300万然后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性转版本?

女子推测航班延误的概率,然后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等待赔付;

男子精心挑选货架上的过期食品,然后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进行索赔;

女子利用了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计算疏漏;

男子利用了超市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和马虎错漏;

女子获利,被告;

男子获利,被告。

好家伙,只许资本猛薅羊毛,不许百姓为民除害?

这个题目里的“知假买假”虽然是客观事实,但从词语情绪上来说,横看竖看都带着点贬义。

不如换个说法:既然你先不仁,就别怪我不义。

在我看来,超市提起诉讼的行为简直是不打自招,这案件该交由市监局来处理更合适。

因为这名男子怎么也没有涉嫌敲诈勒索啊。

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热心市民,因为不忿于超市管理轻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总不能主动地及时更新货架。该男子牺牲自己的时间,为广大不识字的老人和小孩,以及疲惫到无力观察保质期的社畜们排除健康危害,之所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条例索要赔偿金,只是希望给超市老板一个教训,希望他能记得这次疏漏,可以真正地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放在心上。【Doge】

好人就该被用枪指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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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都能起诉,简直匪夷所思。都不说理论,无论是最高院还是最高检多次强调进行类案检索,你稍微看看别的地区生效的判决,就知道这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2.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3.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期待期待本案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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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西部的营商环境大大改善,比福报省那个恶意劳动仲裁进黑名单更加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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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决卖过期食品的人,把买过期食品的人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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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理解的敲诈勒索,必须是被害人如果不从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

以此为标准就很好区分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了。

就算知假买假,哪怕要求赔偿1000万,1个亿,如果诉求是:如商家不从,就举报就投诉就告知媒体曝光。这是正当维权不是敲诈勒索,因为即使商家不从,商家的正当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之后商家面临的罚款、赔偿、名誉形象受损限度也不会超过法律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容忍程度。关键这都是因为商家卖假造成的,而不是举报或者曝光造成的。

反之如果诉求是:如果不从就烧了你店、堵你门打你人等,那当然可以考虑认定敲诈勒索。因为此时商家如果不从,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

国内法律环境不敢说太多,说多了就删我贴,怕

再拓展一下想,小混混通过yz等方式威胁举报ld索要钱财算不算敲诈勒索。

个人认为,如果yz是路边捡的或偶然发现的,只要诉求局限于不从就举报或曝光,而不是其他涉及违法的行为,那么不应该认为是敲诈勒索(当然现实100%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是自己有意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的那么是敲诈勒索。这就好比你故意卖过期食物给超市然后买回来再去索赔,那我也认为你是敲诈勒索,而不只只是售卖假冒商品这么简单。

这里金额不是定性的关键而是量刑定量的因素,关键是有没有产生威胁和胁迫。

因此如果法律认定知假买假不违法那么举报就不应该认为产生了威胁,如果法律认定知假买假违法,那么举报就产生了威胁,因为知假买假违法行为产生了后面的举报威胁。

如果按这个逻辑,那么如果有人是无意卖给了商家过期食物,后来无意发现,然后买回再去威胁举报算不算敲诈勒索呢。我认为也算,因为虽然卖过期食物的行为是无意,发现也是无意中,但发现后应该及时提醒和纠错,如果你提醒了但对方无所谓还继续卖,你买回来再威胁举报,那就不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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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没毛病。

是不是敲诈勒索和知假买假没关系,只要超市能证明这个人确实是在勒索,而不是正常索赔,那就没问题。

毕竟就算你被人撞了,私了一不小心都能变敲诈勒索,总之索赔方式很重要,不要被人拿到把柄反将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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