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他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回答
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法律责任将是多方面的,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以下是对他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详细分析:

一、刑事责任

这是吴亦凡可能面临的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如果最终被判决有罪,他将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强奸罪(刑事拘留是初步措施,不代表最终定罪):
法定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基本刑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 如果有“多人强奸”、“轮奸”等情形,或者强奸妇女、儿童或者其他特别不幸的人,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相关罪名: 在此过程中,如果还涉及了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寻衅滋事等,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程序和可能结果:
1. 刑事拘留: 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这是侦查阶段的初步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跑、销毁证据或继续犯罪,并为后续侦查提供时间。拘留期限通常为7天,可以延长。
2. 逮捕: 如果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将依法批准逮捕。逮捕后,侦查继续进行。
3. 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事实的清楚程度。如果认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包括调查证据、讯问被告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等。
5. 判决: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如果判决有罪,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民事责任

即使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无罪,或者在刑事判决后,受害人仍然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即便被判有罪,民事赔偿也是独立于刑事责任之外的。

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遭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名誉受损、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等,因此可能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受害人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进行赔偿。
医疗费: 如果因犯罪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则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
误工费: 如果因伤影响工作收入,则赔偿因此造成的收入损失。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发生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三、行政责任

虽然强奸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不太可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涉及其他违法情节(例如,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出现妨碍公务、非法获取证据等),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相对于刑事和民事责任,这通常不是主要的考虑。

四、其他可能的连带影响和责任

除了直接的法律责任外,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还会带来其他层面的影响和责任:

商业代言和合同责任: 他可能与品牌方签订了代言合同,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违约赔偿。品牌方可能会因为其不良行为而终止合作,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社会评价和公众形象: 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损害其社会评价和公众形象,使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地位彻底丧失。
经纪公司和相关方的责任: 如果其经纪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纵容,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或管理责任,尽管这通常是在公司法律层面,而非直接追究吴亦凡的个人责任。
粉丝和追星群体的责任(间接): 虽然法律责任主要在于个人,但事件也引发了对追星文化、粉丝狂热以及明星人设等问题的讨论,从社会层面来看,也反映了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总结

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他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刑罚。此外,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害。同时,他还可能因为与商业合同的违约而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

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律程序最终判决之前,吴亦凡仍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所有指控和可能的责任都需要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判定。
证据为王: 最终的判决将完全依赖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的审查。
法律的严肃性: 任何公民,无论其身份如何,一旦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整个案件的走向、证据的披露以及最终的判决,都将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也对我国的法律适用和社会价值观产生重要影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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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来说强奸时间过了太久,取证会有很大困难。但这是通常一对一的情况。然而根据两次公告信息,是借由MV选角等幌子,诱骗女性来侵害。原话是“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
  2. 这种有组织有预谋有规模反复进行的行动,就有更多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招募启示、照片录像、转账消费记录等物证,以及过程中会涉及很多人,包括dmz以外的受害者,参加了但提前离开了的女孩,中间人介绍人,酒店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司机等等,构成一系列的人证。例如没有留下来的女孩可以作证灌酒和动手动脚,其他被侵犯的女孩可以分别指认性侵。这就有可能形成比一对一有说服力的证据链。
  3. 甚至wyf自己这边的团队、经纪公司、狐朋狗友、皮条客等等,分别审查的时候也可能狗咬狗,供出更多的内幕信息。
  4. 在双方权力对比非常悬殊的情况下,就是需要对绝对强势的一方使用更高的道德要求。例如医生和自己患者之间,就是需要避嫌的,给异性患者做检查都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如果对医生没有更高要求,他可以凭借移情效应等心里机制侵犯患者,虽然无强迫或者精神药物,依然违背对方的本意。教师与学生也是如此,因此师生恋是不被社会所容纳的。明星与崇拜者,也是极容易滥用性优势地位的,何况未入社会的女孩,何况这种多对一的围猎。
  5. 强奸案事后没有立即报警的情况是很多的,没有立即报警=没有强奸是非常流氓的说法。尤其是事后以「谈恋爱」「我娶你」或者经济补偿来安抚,然后把事情拖到难以侦查。罗翔有专门讲到这个问题 b23.tv/8mzOmM
  6. 这件事情里面有太多干扰信息和有色眼镜,很多是看客自身心理的投射,例如17岁还在刷题的就鄙视17岁开直播的高职生,因此扭曲对此事的看法,否认对方受侵害的可能。或者认为受害者不应该接受经济补偿,因而否定受害。要不就是把low穿地板的男女对立扯进来。去掉这些偏见,再来看待这件事,性侵是违背对方(本来)意志的行为。受害者也不需要完美,何况这里面不止dmz一个人。
  7. 具体惩罚还要审理,但我还是那个观点,刑法之外还有民法,民法之外还有道德。我们不能仅仅用有没有触犯刑法来判断是非。道德才是约束社会行为的普遍准绳,对明星尤其不能滑坡。
  8. 另有一个疑问。外籍犯人是跟其他外籍犯人关押在一起吗?据我所知国内外籍犯人大半都是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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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他和团队得瑟的时候,我就说,他怎么还不逃回加拿大啊?

现在好了,要做个6-7年以上〇了。〇〇〇〇〇

脱肛是对那些受害者最大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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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由于企业经济纠纷,对方蓄意诈骗

然后去找经侦,说明情况,准备报案

经侦小兄弟娓娓道来,分析了一上午,告诉我这个事情目前不能立案。

警察强调了一句话:你报案追究对方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立案一定要非常谨慎的,绝对不能没有十足的把握就立案的。

经济案件是这样,刑事案件更加是这样的

没有十足的证据,是不会立案的。

吴亦凡这个事情

应该是诱奸未成年少女的事情

诱奸未成年少女属于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话说

吴亦凡这样白白净净的,进了监狱可真的不好受啊,肥皂ing

一方面整顿娱乐圈,另一方面打击加拿大。

吴作为炮灰,皆大欢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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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知道宁波工程学院的事情怎么样了,麻烦了解的告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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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要讲信用。说了会自己进监狱,就一定要自己进监狱!

敬请关注《中国有监狱》第一季明星制作人-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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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签这事被BBC给报道了,BBC的报道口径是千方百计往女权方向扯,并且援引了几位“知名女权活动人士”(恕我孤陋寡闻,BBC援引的那几位“知名女权活动人士”我一个都不认识)的话,企图论述警方轻视妇女权益。

原话如下

The police statement was a classic example of China's patriarchal culture, said women's rights activists.
(女权活动人士说,警方的声明是中国父权文化的典型例子)

依据是“知名女权活动人士”说,“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来政府的态度究竟是什么,他们拒绝承认女性呼声的合法性——女性的呼声被认为是想出名”。

原话如下:

"From this, we can see what the government's attitude is... They won't recognise the legitimacy of female voices - and a woman speaking out is accused of 'wanting fame'."

而“知名女权活动人士”这么说的理由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官方微博通告

里面有这么一句

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

这是根据当时调查结果的事实陈述,就这么一句话,被BBC和“知名女权活动人士”上纲上线为“拒绝承认女性呼声的合法性——女性的呼声被认为是想出名”。

这就是典型的英式媒体做派,你稍微说一句什么可被解读的话,它能马上给你发散出一篇悬疑小说来,看过哈利波特的人应该都知道JK罗琳写的那个魔法世界里的著名媒体《预言家日报》,主角哈利波特在这家报纸手上就吃过不少此类暗亏,说一句话被编排好长一段,英国人对于本国这些媒体是个什么德性看来也是心里有数的。

现在吴签也被拘了,我很好奇BBC和那些“知名女权活动人士”还能放出什么黑屁来。

一个加拿大人在中国的性侵案,BBC都能和“知名女权活动人士”里应外合兴风作浪一次,这帮鸟人是一天都不消停。

值得一提的是,BBC一直想方设法想要联系和采访都美竹,想要借这个事情搞个大新闻,但都美竹没有给它机会,所以它才只好退而求其次去找那些“知名女权活动人士”。

She did not respond to a BBC request for an interview. (她没有回应BBC的采访要求)

从这事也可以看出来,都美竹的智商是在线的,比吴签和“知名女权活动人士”们高出不止一个段位,不仅占理,还非常注重规避风险,抓住重点的同时还避免了事情的复杂化,没有和BBC这些鸟人搅和在一起,处处占优,全程压着吴签打,想不赢都难。

现在吴签的事情已经彻底脱离公关范畴,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了,加拿大外国友人“克里斯·吴”大概率是凉透了,这一次可没有大碗宽面来救他。

这事也提醒我们,女性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是不能诉诸舆论,但归根结底还是得相信警察叔叔,走法律手段,哪怕私了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和境外势力以及“知名女权活动人士”搅和在一起,哪怕是从纯粹利己的角度来看,和这些人搅和在一起只会使事情本身复杂化,本来能解决的问题也变的不好解决了,恰恰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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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事情已经过了这么多天了,就算是涉嫌qj,只要当天没报案,事后也很难取证了。

我其实很好奇,官方是怎么定罪的,能不能有知情的人解答一下?

难道是没有其他证据,多个妹子一起指控一人qj,只凭口供就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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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进入刑事诉讼环节,定罪是极大概率事件

我国刑事诉讼无罪率仅为万分之五点七,也就是一万件案件里,仅有不到6件是无罪释放。


这瓜大

千万别侥幸心理作祟

真心话

警察叔叔抓你很对

先别说话

不想给你机会先别怼

就散了吧

证据确凿你就牢里洗洗睡


你看这瓜它又大又圆

你看这法它又准又严

你看这凡他装傻卖脸

你看这理它话糙理全


s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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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跑不掉了。

如此高关注度的案子,公安机关压力也很大,除非掌握了关键证据,否则不会刑事拘留的。而且,警方从立案到刑事拘留不到10天时间,办案效率极高,大概率三种可能。

1、涉毒

强奸很难认定,因为时间太长,受害者被收手机等操作,但下药、xd通过毛发检测,过去一年有没有xd都能检测出来。

2、吴亦凡也拍了小视频

参考台湾李宗瑞,那受害者之多,涉及强奸多人、lj、诱奸等犯罪。

3、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

这就有点丧心病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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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戏才刚刚开始。

要让女孩顺从,一定会有迷奸水之类的手段。而且滥交和毒品、黑恶势力总是在一起的,我猜测后面还会有涉毒,涉恶的报道跟上来。

吴亦凡可不止是强奸犯这么简单,看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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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法律问题:

1、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公民,但基于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完全是可以在国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吴亦凡的国籍,并不是免罪金牌。

2、如果吴亦凡真的被判刑,即便是在刑满释放之后,也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踏足中国国土。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不予签发签证。

考虑到吴亦凡具有利用起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地位从事不法活动的潜在危险,如果强奸罪名的确成立,我们可能再也不会在中国境内看到他了,服刑期满后会直接送走。

3、采取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意味着警方可能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几类,拘留已经属于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了,往往意味着存在重大嫌疑。

在进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理论上来说,最多在 37 天内,检察院就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这些年来,中国也在向国际接轨,强调「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 年的工作报告,中国该年的审前羁押率为 53%,已经较过往相比有了非常大的下降。如果对于这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维持了头铁的姿态,那么想必手里面是有点实锤的。

4、和吴亦凡进行商业合作的品牌方,可能因此全身而退,甚至可以要求吴亦凡支付赔偿。

在各类品牌代言协议中,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要求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自身公众形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别人不知道,以我某一次恰饭的时候和品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来举例,其中就有这样的条款:

乙方保证身体健康及精神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任何犯罪或违法案底纪录,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认社会道德的事情,保证无吸毒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无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

从我接触过的此类协议来看,如果违反这一条款,甲方(品牌方)可以立刻解除合同并且就相关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虽然不清楚吴亦凡和合作品牌具体的约定,但很可能也存在类似的条款,受影响品牌方甚至有可能要求吴亦凡赔钱。

5、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只是「嫌疑人」,而非罪犯。不过,如果的确强奸罪名成立,吴亦凡将面临相当严峻的代价。

一般来说,如果强奸罪名成立,犯罪者可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都美竹目前的爆料情况来看,尚不涉及轮奸、在公共场合进行强奸(而不仅是爆料中在个人住处中进行强奸)。但考虑到广为流传的「选妃」传闻,是否存在其他的潜在被害人有待查明,还未可知也,和大家一起蹲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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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久历性犯罪案件办理的刑事律师,基于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过往的办案经验,对该案背后的情况作几点推测,与大家共同分析和探讨。

第一点预测:警方手上已掌握足以定罪的证据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呈捕前的侦查取证,而这个期限一旦届满,公安机关就要将前期侦查的成果整理好,呈给检察院请求对嫌疑人批准逮捕,这个过程被称之为“呈请报捕”,也叫“呈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内一般会把这种从公安机关报上来进行审查逮捕的案件称为“呈捕案”或“批捕案”。

检察院收到批捕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承办检察官(及他们的书记员、助理)手中,由检察官对是否予以批准逮捕进行审查,时限为七日。在这七天里,检察官要提审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阅公安机关目前掌握证据、撰写审查逮捕报告并呈给检察院上级领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由检察长决定、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一般由检察长授权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一经签发,便会送达给案件承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或对不予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予以释放。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仍有继续侦查的必要,便会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暂时释放。

基于上面的这套程序而言,吴亦凡案其实尚处刑事诉讼中最早期的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早一个环节,即审查逮捕前的侦查环节。若是其它案件,我们在这个阶段便谈论证据是否足以入罪,似乎还为时过早。

强奸案件极易引发事实、证据的争议,比如关于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无性防卫能力人的情形认定,并不存在其他罪名里常见的“法律拟制”条款,甚至没有相对明确的判定标准。实践中,强奸案件的审查主要还是依靠言词证据,这种做法导致强奸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比例很高。

按照道理来说,秉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作为律师,笔者不应随意推测侦查内幕或妄言某人的结局是罪或无罪。但笔者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如此高调的宣布对一名带有巨大流量的明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然不是在打无准备的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吴亦凡一案涉案人数众多,且已在国内引发巨大舆论,足以被认定为重大案件,因此极有可能已有更高级别的公安部门(如北*京*市公安局或公*安*部)介入,并会同政府外事、外交部门仔细、谨慎商议、讨论处理方案,最终决定高调予以拘捕。由此推测,公安机关手上应当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

这里另外提一下,很多外人想知道办案单位一般是怎么办强奸案的,其实没有那么玄乎,原理本质上是“利用、组合现有证据,组织讯问、询问大纲,发掘涉案人员每一句话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加以放大,最终得出结论”。

任何一个案件在刚开始侦办时,办案人员都会面对数量众多、真伪不明、关联度存疑、非常零碎且未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会梳理与嫌疑人和被害人所称供述中相同、吻合的部分,单独列明。

而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后,办案人员很快就可以将证据划分成“双方主张事实一致”和“主张事实不一致”这两个大类(而“主张事实不一致”的证据中又可分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接下来的办案重点将会放在“两人所说有何不同”、“对各方有利的证据为何会产生矛盾”等问题之上,办案人员也会就这些“矛盾的原因”向涉案人员进行重点发问。

譬如,嫌疑人如果主张自己并没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案警方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了嫌疑人的精液,并在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上检查到了撕扯、打斗的痕迹,那么办案人员就会要求嫌疑人对这一矛盾进行解释。

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吴亦凡案为例,吴亦凡很有可能以“被害人虽饮酒但未至醉酒,因此不能认定已经不知反抗”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理由看似高明,实则拙劣。吴案中,依警方的调查通报显示,吴亦凡以挑选MV女主角为由引诱被害人到家中,以饮酒和玩桌游为开场,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对案发当晚一同进行酒局的旁人进行询问或讯问,拿下案发当晚被害人大量饮酒的证人证言或供述,以该言词证据作为“矛盾证据”,让吴亦凡对此中的矛盾性作合理解释。

还有另一种思路,考虑到吴亦凡若构成犯罪,以当前新闻对事实的披露和被害人的指控,笔者推测其很有可能是惯犯,那么给吴亦凡组局的执行经纪人冯某很有可能对这些事情是知情的(甚至参与其中)。公安机关或将通过对冯某进行讯问来打开突破口,用大白话说就是让冯某跳转成为“污点证人”,以此获取更多关于案发的信息,也有更多能让吴亦凡“解释”和“自圆其说”的“矛盾”。

当你编造了一个谎言时,那么你说得越多,错的也就越多,被识破、拆穿的可能性也越大。在审讯中,嫌疑人若想坚守谎言,要么只字不吐,要么从心底里坚信谎言是真实的,才能在每次审讯中编造出自圆其说的说辞,但这对常人而言基本是不可能的。而所谓“只字不吐”战术,无非也就是在赌指着自己脑袋的枪里有没有子弹(证据),我曾经在文章《枪里有无子弹的赌局”:吴亦凡舆情事件的法律分析》中提到这个比喻,只不过这次吴亦凡面对着的不是都美竹的“枪”,而是司法机关的“枪”。

第二点预测:检察院极有可能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在上文中笔者讲到,检察院肩负着对公安机关呈捕案件进行审查逮捕的职责,那么检察院是否会对吴亦凡批准逮捕呢?笔者的推测是:检察院会对吴亦凡批准逮捕,并且,检察院很有可能早已对案件提前介入,开展引导侦查的工作了。

检察提前介入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设置,其内容为公安办理案件时检察官提前介入参与,共同办案,掌握办理过程的来龙去脉和证据逻辑链条,提前的程度可以早至案发报案时公安第一次前往现场就一同前往。这一制度设置被规定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多个新闻性案件中频频出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譬如昆山“龙哥”案中,检察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提前介入意见,最终于海明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强奸罪的侦查、取证存在较高难度,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一事实”的问题有时难以把控,而如果肩负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将会大幅提高证据指证的精准性,使得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如虎添翼”。

那么,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的检察院,会开展怎样的工作呢?一般来说,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检察院会督促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固定,尤其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强奸案件突出侦查取证的针对性。

譬如,针对吴亦凡案,检察院可能会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场所、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的提取,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商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证人、被害人的发文重点和大纲,以保证取证的高效性和精准性。

再譬如,网络上有人称吴案涉及有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仅为网上传言,读者慎重判断),对于被害人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或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强奸案件,检察院会引导公安机关重视能证实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上述情形是否明知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工作。

对案件逮捕、起诉作出决定性意见的检察机关一旦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吴亦凡案进行精准取证,那么最后十有八九会对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笔者甚至推测,朝阳区公安之所以能如此高调地对吴采取措施,很大可能已经就证据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提前商议,确保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那么,我们能不能认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说明嫌疑人必然有罪,或导致嫌疑人必然被入罪?也未必,参照去年舆情汹涌的鲍毓明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成立督导组进行侦查、调查,最后仍然没能证实鲍毓明构成性侵犯罪。

只是请大家请注意,鲍毓明案和吴亦凡案存在的巨大不同在于,鲍毓明从始至终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从未对鲍毓明的入罪等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表态(如采取强制措施等),对外界所展露的更多是缜密调查罪行的决心和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姑息的态度。

而吴亦凡案中,嫌疑人已经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案件已经从事实调查进入到了犯罪指控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仍对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相当于变相的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一“表态”给予了否定的态度,这在舆情汹涌如斯的本案中,将会是影响恶劣的事故。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院所奉行的组织理念,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乃至对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均非哪个检察官自己可以决定的,一定是经过主管领导甚至检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在这种层级的案件中,公安和检察院必然会抱着“要么不抓,要么抓准”的觉悟,这也是我推测案件在审查起诉结束之前,在事实认定方面不会有很大的逆转的缘故。


三、结尾

连夜写完文章,一睁眼已经快天亮了。昨夜许多网友在网上欢呼“求锤得锤”,称“天亮了”,但事实上,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漫漫长夜的第一步,吴亦凡这个案子虽然难以再出现“转机”,但对于具体案情和法律程序,仍然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地方,只能期待公开的信息渠道中有更多可供分析的基础素材。

关于吴亦凡这个案子,笔者想说,如果吴亦凡最后被审判认定有罪,希望该案能够在确保被害人信息保密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案情公开,一来震慑娱乐圈的不正之风,二来也向国内外展示我国严密的刑事司法体系和依法治国、打击犯罪的决心。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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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拘,意味着侦查机关(公安)认为吴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三十天内会报捕,如果检察院七日内审查后作出逮捕决定,那么意味着公诉机关(检察院)认为吴涉嫌犯罪且有必要羁押。如果逮捕了,侦查期限应该为五个月至七个月(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话为五个月,十年以上的话为七个月),然后会送检,检方不出意外会起诉(可能会退查一到两次,最长需要六个半月,4.5+2),起诉后就等着法院判了。

鉴于吴是外国人,所以刑拘是经过上级机关前置审批程序的,而且侦查机关在刑拘后四十八小时内会将情况呈报至北京市公安局,后面会告知加拿大大使馆并报公安部备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作出刑拘决定肯定是谨慎考虑过的,特别是强奸类案件,侦查机关很可能已经掌握了关键证据。

至于说管辖问题,只要吴所涉案件的被害人系中国公民或者案件发生在我国境内,那么国籍就基本上不影响管辖。而且现在公安已经立案并刑拘嫌疑人,那么管辖问题不用再细究。

实体方面,强奸罪是重罪,一旦构成该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强奸既遂的起步量刑为三至五年。但是如果本案涉及被害人三人以上,那么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好了,吴现在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委托辩护人了(必须委托我国执业律师),舆情公关及诉前应对工作先告一段落,效果一般。

最后引用安哥的一句话:

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长安网


在这里和大家普及一些强奸类犯罪在证据上的一些特点:

1.强奸罪基于其私密性特点,往往很依赖被害人陈述及嫌疑人供述,当嫌疑人零口供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加之案发时间过去很久导致现场被破坏的,基于孤证不得定案的基本规则,案件一般会被认定证据不足。

2.虽然零口供定案的难度大,但并非嫌疑人一口咬定没有做就能逃过制裁。首先,司法机关会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及可信度,因为这个是指向犯罪的直接证据。另外,司法机关还会从被害人报案时间判断其供述的真实性(以免其是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害人报案越早越好,做笔录时一定要冷静,记不清的事情不要乱说。

3.零口供的案件一般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被害人的损伤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案发后向哭诉的证人证言(传闻证据,只能用于加强内心确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嫌疑人的损伤鉴定结论(特别是与被害人陈述的印证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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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签 君 子。

本 色 出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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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步啊,终究是尘埃落定了

没有什么可高兴的 每一项罪名后面都是被害者的各种各样的权益被侵犯

事出有因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这一抓 妙

娱乐圈不再是牛鬼蛇神肆无忌惮的地方 网络环境终究会得到清洁

我只是不敢想象 我们的下一辈 该如何面对这些娱乐圈丑闻

他们一边受着流量时代的影响 想红想火

一边呢又会受这些人的影响而不敢踏出这一步

这是令我最担心的

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把犯罪的根苗扼杀在摇篮里,还娱乐圈一片蓝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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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碗牢饭》

强奸 判几年

退圈 赔钱

何必针锋相对

你看这个牙签 它又小又细

庆祝就要举杯

你看这个狱友 它又大又粗

警方通报看流泪 开心快乐的起飞

我要 洗干净 屁股

进去 把牢底 坐穿

这事大

千万别侥幸想脱罪

真心话

这大碗牢饭也很贵

先别说话

不想给你机会你不配

就认了吧

服完这段刑滚回加拿大

算了吧

就在局子里洗洗睡

你来呀

这监狱不会缺电啊

代言啦

LV同款联名银镯呀

这个日子呀

真是越来越有判头啦

最后啊

帮吴签物色女孩的那几个人渣也不能放过啊!

yo~yo~ 你有style吗?

不是freestyle吗?

可是,吴亦凡没有free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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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汤师爷发言

之前的话请自行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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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抓紧时间把税务问题也查一下?

那些代言肯定要告他,趁着他没破产把国家的份子钱先拿了。

ps:要告吴亦凡的品牌们也抓紧时间,迟了就和小黄车一样没钱退了。

吴亦凡以后滚回加拿大可以转型匪帮说唱了,我还没见过小黄人走这个生态位。不过转念一想好像连人家匪帮说唱也不带强奸犯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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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注刑事拘留。本质对于公众而言,需要了解刑事拘留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就大概知道这个事情的后续了。

展开而言,吴某凡因为涉嫌强奸罪,具有重大嫌疑,故而被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从程序上而言,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当然,这样的案件一般有报案人,警方顺藤摸瓜进行调查,接下来就需要看后续,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都美竹等女孩子是娱乐圈阴暗面的吹哨人。

有个律师微信吃瓜群里有群友问,吴某凡不是加拿大人么?在中国土地上能不能办他?

实际上是能的,原因无它,法理依据来自于属地管辖。按中国刑法而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国刑法)。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外国人除去有豁免权的外交人员等),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且按:然而上文所提到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吴某凡很难存在有豁免的情况。

故而关于吴某凡后续的刑事诉讼,将在中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面展开。

另外,对于律师而言,应该预判后续,就此事而言,其实还能引申出另外一个有趣的法律实务问题:就是假如真的有律师接单,那么涉案吴某凡的会见问题如何搞。

虽然我在各个律师群里看大家吐槽和猜测吴某凡和近亲属打算委托的律师(外国律师不用想了,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但是其实没有什么人聊到这个实务问题。

目前或许有数不清的律师想要与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建立委托关系(多好的成名机会,非揶揄,只是基于职业的判断),然而很多律师同行或许会考虑那不是直接上门就得了么?

事情并非如此,依旧归纳为想要承办涉嫌犯罪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就必须解决的是委托手续问题。然而这个委托手续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

我们知道,按法律而言,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同时,加拿大驻华使、领馆亦可代为委托律师。

不过判断加拿大驻华使、领馆不太可能。目前大概率是吴某凡的母亲出面委托律师来建立建立委托关系,由此就引申出假设吴某凡母亲的国籍问题。

一则,假如吴某凡母亲是中国籍,那么基于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委托律师。

二则,假如吴某凡母亲不是中国籍,且在国内无固定住所,问题就比较复杂。会涉及境外公证和认证的法律实务细节,届时麻烦的事情一堆。

当然,这个头疼的实务问题需要想要接单的律师和吴某凡一方考虑研究,我这里只是顺手一写。

多说一句话,外籍明星本平凡,安得有恃无恐!即使有再多的粉丝,被宠坏了的明星且不要自以为是,因为粉丝不能沦为为虎作伥和为非作歹的工具,此事应该成为娱乐圈“恶行”的当头棒喝,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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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

终于进去查了。

都美竹自己为了炒作,但是她反应的过程中,吴亦凡的整个团队用选角之类的名字,找女孩上床是跑不了的。

与约炮不同,约炮是去之前就准备炮,不存在违背女方意愿问题。

而吴亦凡是先以其他名义找女孩,然后见面后才发生关系。

期间还有喝酒等活动。

搞这么多次,都是女孩自愿的?

就算都美竹没保留下证据

警方介入,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检查院公诉,警方找证据就容易多了。

女孩也许要面子,或者拿到钱了(事后吴给了都3.6万),选择不报警。但是警方上面调查了,你敢不说。

警方应该能调取这些人的通信记录,这就有意思了。吴亦凡和他团队的人策划交流肯定也有。真查跑不了。

查清楚,依法处理,该死刑一定判死刑,不要给加拿大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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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我过的其实挺不开心的。

股市股市不给力,基金基金不给力,美股美股不给力,钱包钱包那是真的惨。

于此同时,看奥运,看得我火更大。

与此同时,这几天,杭州下了2次偷袭雨,就是前一秒天还好好的,然后就莫名其妙开始下大雨,时间也不长。

我运气不好,被淋了2次,事倒没什么事儿,但是侮辱性极强,特别搞人心态。

但这一切,在上面那张图面前,都不重要。

现在我很开心。

这个魔幻的世界,终于,他妈的,正常一点了。

之前我写过文章,对娱乐圈的态度就是明星吃了这么多红利,但没有接受制约,为所欲为,这是有问题的,所以我支持素人用一切手段来维权,光明的不光明都没关系,因为力量不对等,不整点活儿还怎么活?

只要客观上起到了威慑,主观不重要。

在中间商骗子和写手曝光后,我一度觉得这是转移视线。

甚至看人喷都美竹,我都觉得挺沮丧。

因为关注点完全不对。

谁在意一个明星艹粉,中间商赚差价也不重要。

真正需要在意的是,未成年和可能存在的侵犯犯罪。

不要讲道德,要讲代价。

不要讲道德,要讲代价。

现在看,事情终于往正确的方向去了。


吴的社会影响力加国籍,直接刑拘其实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有一定证据的,不然顶多配合调查,能到这个地步,必然是有锤了。


我个人觉得可能是有发生关系的证据,且当时那位女性在14岁以下,这种是不需要考虑意愿就直接犯法的。


也有可能是技术手段恢复了很多资料。 当然,具体定罪只能交给法院,但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希望这也是对娱乐圈威慑和整治的开始。 这个圈子比烂比烂比烂比到不对劲已经太久了,久到大家对他们做出任何事儿的抗性都提高了。


这件事情不对。


而现在,事情的方向才正常了一些,建议加大力度。

我们从小被教导要遵纪守法,要做个好人,好人有好报。

但随着我们渐渐长大,这句话好像从来没有实现过。

这些年看下来,似乎总是只要坏人有钱有势,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代价,只享受红利。

这件事情不对,事情不该是这样的。

随着吴签事件真正进入正轨,我突然觉得,这个世界,终于正常了一点了。

看到有说法是,这次是一个团伙,不止一个,我想到了李胜利的那些事情,我希望,能有一批人进去,事情不对的太久了。


如果做坏人没有代价,那就是所有遵纪守法的好人在付出代价。


事情不该如此,世界该变得正常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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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因为裤裆里这点事进去的,是犯人歧视链的底层。

因为瞧不起+羡慕嫉妒恨,所以这种人会备受欺凌。


祝吴签进去时是雏菊,出来时是向日葵。

好好享受一下前列腺高潮。


当然,服刑期间可以戴罪立功,当个反强奸大使,声泪俱下说强奸后被关进去日子多惨,整个人受到灵魂洗涤。

中国监狱教他重新做人。

然后警示恐吓其他潜在犯罪分子别重走老路。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公众号:杜嘟嘟嘴很毒。

每周分享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可以直接实操的恋爱相处干货,一个一语中的的犀利吐槽。

快来,置顶星标,就不会错过每周的三篇干干干干货了!

知乎干货已获赞170万➕,收藏40万➕。我希望在恋爱婚姻家庭上,能够守护好善良的你!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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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特鲁多肯不肯用孟晚舟换吴亦凡。

当然这不太可能,拿经(zheng)济(zhi)犯换强奸犯,没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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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宫或者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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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碗牢饭

我的很大,你忍一下

只要我一用力你就爽炸

技术不差,歌坛称霸

只要我一张嘴,气氛绝对融洽

你看我这段R&B有没有feelstyle


牙签一响,黄金万两

MV女主角到底想不想

我跟你讲,跟我交往

三年之内收入绝对超过某爽


收入上涨,到处得奖

综艺节目来钱快风流倜傥

人脉巨广,身子硬朗

大碗宽面吃完还能做个专访


美竹上网,内幕一讲

天降大瓜网友集体狂欢一场

有人鼓掌,有人敬仰,

故事反转曲折离奇粉丝几度吸氧


你在说谎,谁在说谎

有人谋财有人谋利有人模仿

娱乐土壤,谁都能闯

流氓痞子强奸犯都是同党


网友站岗,识破伎俩

警察一抓统统进了班房

不要鲁莽,没有冤枉

罪有应得半夜起床上网吼上一嗓

爽爽爽爽爽!


这下,真的,锤死了。

老师,我有freestyle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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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卡马克之冠 的回答做点补充。

以上回答引用了7月28日BBC的一个报道,BBC在报道中专门提到了一个人名: Lu Pin

BBC对这个汉奸的定义是:Prominent Chinese feminist

并说是因为这个汉奸在中国推行的一个活动引起大家对这类事件的重视:

The incident comes as awareness of gender-based violence in China has grown, sparked by the #MeToo movement in 2018 involving prominent figures across different parts of society.

做为老牌的阴间媒体,8月1日BBC在报道Kris Wu被捕一事时,继续鼓吹这个汉奸的业绩:

The incident comes as awareness of gender-based violence in China has grown, sparked by the #MeToo movement in 2018, where women voiced their experiences of sexual harassment, sometimes involving high-profile figures.

上边这段和7月28日几乎一模一样的英文不是我编辑错误,是BBC的原文。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说这个Prominent Chinese feminist Lu Pin 是汉奸?

2015年,以Lu Pin为首的一群汉奸在非死不可创建“free chinese feminist”账号,简称FCF,这个账号用台D的材料,常年造谣抹黑新疆,今年的棉花风波里也有这群汉奸捣乱。除了在非死不可上反华,它们在国内还以“女权之声”为名活动。这群汉奸在国际上最现眼的业绩也是在2015年,郑楚然等“女权之声”成员因寻隙滋事被捕后,美国、欧盟相继发言要求释放郑楚然一伙。为附和美欧言论,美国间谍洪理达伙同“女权之声”在香港搞声援宣传。

为什么在香港搞?

2014年9月28日,“占中”正式爆发。“女权之声”成员郑楚然在当天脖系黄丝,手持港D口号,公开声援港D。其组织成员肖某也在当时手持港D口号,公开声援港D。

2019年8月28日,港D暴行不断,港D组织通过各种活动搞破坏,其中一项就是打着#MeToo 的旗号,污蔑香港警方在执法过程中猥亵港D分子。

2020年7月美国鬼子在CD的间谍据点被关闭,资金来源一时紧张,这伙汉奸为了竞争上岗,继续在CD活动。

2021年3月29日

CD一火锅店两桌食客因现场抽烟问题出现纠纷并报警处理。拒绝抽烟的一方拍摄了现场视频,记录了坚持抽烟一方的言行。

警方当天接警后,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警方让涉事抽烟男子向另一方道歉。该男子也按警方要求,向对方道歉。除道歉外,涉事男子还赔偿对方1000元干洗费。

涉事火锅店回应称,此前餐厅确实未禁止抽烟,“这是我们的责任”,目前店内已禁止抽烟。

对于涉事男子赔偿的1000元钱,另一方中的肖女士说,其中500元赔偿费,她决定和其他4名朋友每人100元,剩余500元捐给关注控烟的公益组织。

pp新闻采访了肖某,对上述事件进行了报道。

在纠纷处理完毕后,肖某一方将现场视频重新剪辑并篡改了字幕,随后发到网上。肖某也在微博上显身,声讨纠纷中的另一方。声讨博文转发数万,各种言论层出不穷。

2021年3月31号

网上出现声援肖某的标语活动,由于pp新闻早在2019年就已经对肖某做过专访,因此肖某一行人的更多信息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肖某真名肖月,SC眉山人,现居CD。2011年在台湾省做交换生,2012年从中国传媒大学艺术设计系毕业,随后加入Lu Pin的“女权之声”。当天与肖月同在火锅店的还有“女权之声”成员郑楚然,前边已经提到了,这个郑和肖在2014年公然支持港D

2021年4月3号

因港D罪行败露,肖、郑二人微博清号,并以此为由在其圈中哭穷,说自己淘宝店生意不好,号召圈内韭菜捐款。

2021年4月7号

Lu Pin微博清号

2021年4月15号

CNN的打手开始用长篇报道帮这群汉奸号丧

德国之声也跳出来帮这群汉奸号丧

2021年4月19号

在打手先期报道后,CNN正式跳到前台帮这群汉奸号丧,说它们支持港D的行为是:“the slightest suggestion of alleged "anti-China" opinion”

看完以上内容,大家觉得这个被BBC称为Prominent Chinese feminist Lu Pin及其组织,是不是一群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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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各位,吴亦凡肯定是凉透了,但这事没有结束。

过度刷梗,只会削弱此事的严肃性。

吴亦凡只是资本捞钱的套子,现在也不过是个用完丢掉的套子。法律以及监狱里的大giegie会好好处理它的。

现在还在网上洗他的,应该只剩下手里没出货的黄牛粉头和最后一批铁韭菜,不成气候。

重点是,不能让这件事结束在吴亦凡身上。

这波都美竹开团,让吴背后的经济公司吃了波大亏。

为了避免这种事再发生,后续一定会疯狂打压她,提高被害人在网上发声的成本。同时转移焦点,让舆论不要牵连其他流量。

所以现在我们要做的是:

1.保护都美竹,至少要在舆论上支持。鼓励更多被害人发声,揪出协助吴犯和洗白的团队,小g娜秦牛正威的情况不能再次出现。

2.保持热度,并逐渐把注意力放在其背后公司和别的套子上,尤其不能让他们接着踩吴签捧自家流量,还记得吴当年就是踩着蔡徐坤翻红的。


3.转变对流量的盲目崇拜风气,提高对明星的要求,同时警惕水军把吴的个人问题上升到男女对立分散焦点。

4.明确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一手捧出这些白手套的买拌咨本,与被剥削的韭菜阶级之间的矛盾,一定要纲举目张地明确我们的目标。

既然风向变了,那就不能让他们这么轻易的把话语权拿回去。

哦对了,用旧有的流量明星作为捞钱工具的成本开始变大,今后“日抛”型,“富二代”型的流量会变得越来越多。

用训练营培养流量,然后在几年内玩命带货,收割完之后主动抹黑并放弃。这种形式会慢慢成为主流。吴亦凡这一批流量已经是旧时代的残党。

资本的节奏已经越来越快,现有的赚钱速度已经越来越满足不了他们的胃口。

我觉得他们是感觉自己快没日子捞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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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这种案子,沉寂这么久,不可能是现行犯,刑拘说明警方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指名吴某凡(加拿大籍)有问题。

这个事件从一开始,至今,我一句话没敢说,因为我一说就会挨喷。

现如今,我们让子弹飞一会儿,相信警察、相信朝阳警方,岂不是美哉?

明星从没有免死金牌、外国人也从不高等。


关于法律责任,没看到证据链,没看到具体的案卷,我是真的不敢说。

我以前办理过一次社会热点案件,我手头的证据和公布出来的根本不是一个层次。

本案不排除被害人谅解的情况(赔偿到位),但是即便被害人谅解,三年起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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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们放心了。

难怪Mr.吴最近没有公关,原来在公安机关。

附上凡凡8月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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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吴亦凡打吴签牌!吴亦凡肯定不会老老实实服刑,一定会用他的银针撬锁,打开监狱的门,在夜黑风高的晚上越狱,逃出国外,他的路线很有可能是一路向西越过塔克马拉干沙漠,直奔阿富汗,加入塔利班。


也有可能会是逃亡西伯利亚,一路北上前往莫斯科,再越过边境前往布拉格,飞到里斯本后,从里斯本逃回加拿大,然后在加拿大竞选总理,在10到20年后对华进行制裁换取平反和罪名撤销。


另一种情况是南下去云南,冲向缅甸,或者其他中南半岛国家,然后再逃去新加坡,借助新加坡回国。


因此吴签非常狡猾,需要把他的银针打个结,或者弄成回形针,让他的作案工具彻底失去功能,才能安心让他服刑。


希望吴亦凡在狱中好好反思自己,重新做人,好好学习养生针灸,将自己的特长用在正道上,用无痛针灸治疗被风湿,关节炎,肩周炎,宫寒,脚冷等困扰的病人,而不是整天祸害人民,而是要造福人民,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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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可能真的要坐牢了。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个案子关注度很高,警察不敢随便办案,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综合来看,吴亦凡必然是在警察看来是重大嫌疑分子,并且考虑到是强奸案,必然是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关于吴亦凡的传闻属实,强奸妇女多人这一条是极有可能实锤的,光这条就十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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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

法律,是解决一切纠纷和冲突的手段。我们先来看看刑法怎么说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没跑的。那么,到底是几年,主要视情节。

需要说明的是,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是后果十分严重并且打击力度非常大的,跟故意杀人、抢劫、贩毒、放火等暴力犯罪并列对待,来看刑法:

还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刑法是这样说的:

这种情况下,防卫过当,他死了活该!

刑法里类似对强奸从重处罚的情形还有很多。

2、本案分析。

就本案来讲,吴某是加拿大籍,处理起来跟中国公民相比,会增加一些程序,处理也会比较慎重。但是,作为恶性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是中国公民,或者案件发生在中国境内,国籍绝不会成为他的保护伞。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绝不会草率行事,一定是有足够的证据,尤其是强奸这种重大恶性案件。

有专家称,在中国的刑事拘留中,最后无罪的只有万分之四!

你说吴某会是这个万分之四的分子还是分母?

吴某最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相信警方,吃瓜群众只需要搬起小板凳,准备好瓜子、奶茶,拭目以待。正义有可能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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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警察同志干的漂亮!

不要放过这个加拿大吴签!

也给娱乐圈敲敲警钟,让这帮人心里有点数,别挑战法律底线!

请深挖这个事情,最好查个 底朝天 !

至于刑法,三年起步是跑不了的。

希望来自中国的法律,可以好好管管这些外籍人士。

我们不能放任这些人,在中国肆无忌惮的捞钱,还做着违法犯罪的事情。

娱乐圈,应该好好整顿了!

我现在在想,这些其它“哥哥”们心里慌不慌!

拔出萝卜带出泥啊

在我看来这个萝卜不大,坑里的泥可一点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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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如此大社会影响的事,很难有反转了。吃瓜,还是官方瓜保甜。

这件事太牛逼了,居然真的能在这件事里坐实罪证。

希望能进一步净化某些特殊圈子吧。

我之前觉得不好坐实,毕竟事情久了,受害者不一定愿意站出来。

这里我要说声真牛逼。

之前各大官v站出来说要以法律准绳来判断,还被某些人喷。

现在回过头来看,官方表态确实意味深长,可能当时一是做好了查下去的准备,二是不想舆论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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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说的很清楚涉嫌强奸罪,那么根据《刑法》(2019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根据目前网上爆料的消息,如果吴亦凡罪名坐实,那么三年以上是没跑了,关键是还不清楚会不会牵扯出其他罪名,目前的关键就是这个多人,根据都美竹爆料应该是还有几名受害者,假如在这期间还有举报或者站出来的女生那么吴亦凡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吴对受害者的洗脑,还有吴饭圈有可能会出现暴力威胁等情况即使有,再暴雷的可能性也不大。

期待法律的公正,但有时候坏人自有坏人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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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1日晚,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也让持续了两个多月的“吴亦凡都美竹”事件,有了令人振奋的关键性进展。

吴亦凡于7月19日发布的最后一篇微博,终于“言出必刑”,也算是满口谎言的他,难得一回“说到做到”了。


吴亦凡作为【劣迹艺人】被刑事拘留第一人。证明警方肯定已经掌握了相当程度的证据,案件侦破也有了相当程度的进展。

法律面前无顶流!

某几位互相接力,硬是将这个【劣迹艺人】捧红成“顶级流量”的“京圈”“港圈”的著名导演,此刻脸疼不疼?

比如管大导演:「他(吴亦凡)跟别的这一代男孩不同,就是因为国外生长背景经历,我觉得他【特别干净】,他的眼睛都是很单纯的」

说真的,以亦凡gie gie 的业务能力,就算是在监狱参加文艺汇报演出,唱一首《大碗牢饭》,

恐怕人家都嫌弃。没了百万调音师和幕后团队包装,就他的歌能听?就他的戏能看?

偏偏让这种人成了粉丝千万的顶流明星,长红了七年,票房几十亿,哪怕是演技被群嘲,被电影圈退货,

还能演上六亿投资的S+大制作电视剧的男主角,身兼十五个国际国内的顶级奢侈品牌代言,多次登上顶级杂志封面,是所谓“时尚圈”的头等宠儿……一直红到东窗事发……

春江水寒,鸭亦先知,所谓的“影视圈”“时尚圈”“娱乐圈”……纸醉金迷,灯红酒绿,其实早就病了,而且病入膏肓!

外国国籍、高奢代言、资本力挺,从来都不是为所欲为的护身符!

很快,各个网络平台一起出手,封掉了吴亦凡个人与其工作室的所有社交账号。包括吴亦凡粉丝聚集地的“吴亦凡超话” “吴亦凡贴吧” “吴亦凡豆瓣小组”等,也纷纷被封禁。

各个音乐平台下架吴亦凡所有歌曲。吴亦凡曾经主演的几部电影,同样直接将他的名字移除。杜莎夫人蜡像馆同样将其蜡像撤展。

这样全网封杀力度,一夜之间便 “查吴此人”,同样是规模空前的,此前的范冰冰吴秀波翟天临赵立新黄海波李小璐郑爽……等等,皆都要瞠乎其后。

不止如此,5年之前,当吴亦凡的性丑闻事件首次被曝光时,那些与他沆瀣一气,竭力洗地,对受害女性种种“荡妇羞辱”的影视圈时尚圈大V们,如【六六】、【马薇薇】、【苏芒】、【燕公子】等人,也纷纷被秋后算账,销号禁言。

各个官媒也纷纷就此事发声,谴责无良明星与劣迹艺人,呼吁整肃饭圈风气。此事已不仅仅是吴亦凡个人的刑事案件,注定是一场影响整个行业的大地震。

天下人,苦流量明星饭圈邪教久矣: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

白日放歌须纵酒,漫卷诗书喜欲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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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吴亦凡事件「把做明星的门槛提上来」,对未来娱乐圈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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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都美竹决战声明,要求吴亦凡退出中国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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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配位,必有灾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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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他很快就可以兑现“很大”的豪言壮语了。

虽然兑现的位置可能不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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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吴亦凡。

再下一步,朝阳区检察院对吴亦凡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再下一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亦凡涉嫌强奸罪一案。

接着,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吴亦凡不上诉,判决生效。

最后,把吴亦凡从看守所关进监狱,吴亦凡的flag才最终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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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宣布吴亦凡不但凉凉了,而且还是透透的那种

警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其实一般不会官宣刑拘的!

如果证据不足,提交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大家可以想下,冲击力有多大?!

这酸爽,想想我都觉得不寒而栗!!!司法机关绝对会被粉丝冲死!!!

所以,从逻辑上推论

警方确实掌握了足够充分的证据,所以才会官宣,娱乐圈这种案件大家可以参考郭美美

当初也是刑拘,然后一路锤下去,直接送监狱!!!

而吴亦凡的涉嫌犯罪则更严重!!!如果强奸罪最后成立

估计吴亦凡要到监狱里吃个3年以上的“大碗宽面”了!!!

让瓜再长大一点,估计,后续会更多惊天爆料!!!

现在另外一个有看头的是他会请谁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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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前期拘留的条件并不高,现在朝阳也没听说按照批捕的标准来批拘留,但毕竟是关注度这么高的敏感案件,应该还是有检察院提前介入吧。

写着写着,发现中央政法委发声了!这个肯定得批捕啊!!不能打脸吧!这可是我国司法机关刷好评的绝佳机会!

好想关注一下吴亦凡的律师有没有单独会见通道!毕竟我们都要提前八天抢号的……强烈要求公平啊公平!我以后每次去朝阳看守所都会瞪大眼睛,看吴亦凡会不会从我面前走过~毕竟以前有过当事人要求我住在看守所旁边每天会见,相信他家也有这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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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还担心事情过去这么久取证困难,看来是我多虑了。一首大牢宽窗送给他

你看牢房又大又圆

相聚就要举起杯

你看铁窗又长又宽

窗外风景看流泪

从来不相信魔鬼

有时生活特别累

别馋外面自由别流泪

牢房大

千万别违法犯罪

真心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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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吴签快去请陈有西大律师做无(zui)罪(jia)辩(yi)护(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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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曲《大碗牢饭》什么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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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男人好色,处处沾花惹草,大概率会栽在J8上,毕竟上得山多终遇虎。

即使是有钱有事业的企业家刘强东,帅气多金的明星吴亦凡,都栽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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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根据目前的防疫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前,都至少要做核酸、血常规、胸片/胸部CT的一套筛查,没有问题才能收监入所。

因为看守所一般没有这样的检查力量,所以流程一般是警察同志们抓完人后,就近送到一家公立医院做新冠相关筛查,等出了结果再把人送入所。

所以我还挺好奇的,这位给吴某某做新冠筛查的医生/护士当时会是怎样的心情,不过要是我的话,可能会来一句:

“这棉签很大,你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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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细皮嫩肉的,进去了,是很受里面的人喜欢的。

在线出售吴亦凢的行程:

6:30-7:00

起床

在押人员听到起床号令后立即起床,按照分工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达到“五净”,“四线”、“一整齐”,厕所无臭味。按顺序洗漱,收听新闻广播,不准喧哗。

整理内务

7:00-8:30

早操

列队组织进行早操。

早餐

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从打饭口取饭,每人一份,不准争、抢食品。饭后,把餐具洗净,摆放整齐。

学习监规

组织在押人员在监室内保持良好秩序,学习监规,等待值班民警、医生交接班及巡诊、入号检查。

上午

8:30-12:30

交接班

组织清点人数,集体交接班。

巡诊治疗

由值班医生逐监室对在押人员进行巡诊,有病的及时治疗。

入号检查

由管教民警深入监室检查安全情况及在押人员体表、情绪状况。

8:30-9:00

训练活动

由管教民警组织进行队列训练、唱红歌等活动。

9:00-9:30

课间休息

在押人员到监室,做好接受集体教育、劳动生产准备。

9:30-11:30

个别谈话室内劳动

由管教民警进行个别谈话、由民警和工勤人员组织生产劳动。

11:30-11:50

课间休息

收集整理劳动生产工具和资料。

11:50-12:00

餐前准备

到风场自由活动,做好就餐前准备。

12:00-12:30

午 餐

规定同早餐。

中午

12:30-14:30

午 休

听到号令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当休息,保持肃静,不准进行其他活动,不准说话。

起 床

在押人员听到起床号令后,立即起床,整理内务。

下午

14:30-18:30

巡诊治疗

由值班医生逐监室对在押人员进行巡诊,有病的及时治疗。

入号检查

由管教民警深入监室检查安全情况及在押人员体表、情绪状况。

14:30-15:00

课间休息

在押人员到风场,做好队列训练准备。

15:00-15:30

训练活动

由管教民警组织进行队列训练、唱红歌等活动。

15:30-16:00

课间休息

在押人员到监室,做好接受集体教育、劳动生产准备。

16:00-17:00

个别谈话室内劳动

由管教民警进行个别谈话、由民警和工勤人员组织生产劳动。

17:00-17:50

课间休息

收集整理劳动生产工具和资料。

17:50-18:00

餐前准备

到风场自由活动,做好就餐前准备。

18:00-18:30

晚 餐

规定同早餐。

晚上

18:30-20:30

电视教育

播放法律法规、健康保健、疾病防治、名人讲座等电视教育节目,接受集体教育。

20:30-22:00

晚间活动

统一组织清点人数,在监室内观看电视节目,或看报、写信、处理个人事务,保持室内安静,做好就寝前准备工作。

22:00-6:30

就 寝

听到就寝号令后,按指定床位就寝,不准变换铺位,不准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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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诚的希望人有事的。

人生如戏啊

但是看了看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个当然是最喜闻乐见的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个他应该不配,一个娱乐明星而已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应该算是他最好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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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点过得硬的证据,警方才不会轻易动手抓一个名人,一个歪果仁,一个特别会演戏国家的歪果仁,否则会给自己惹一身骚。

确认这把吴亦凡麻烦大了。

Houston,不不不,是Kris,We have a problem.

虽然知道吴亦凡这样的人骗炮不奇怪,但是万万没想到强奸这样卑鄙龌龊的事情,一个所谓明星 ,有钱有貌有势力 ,居然敢于以身试法,我相信警方手里必有实锤。

娱乐圈的底线,原来其实是没有底线 ,怪不得古人叫戏子,新中国的人民艺术家是越来越少了。。。

吴亦凡的粉丝你们看看,这就是你们的偶像。女粉们,你们原谅他吗?让我看到你们的手,大拇指向上,还是向下?

我现在敢说了:个人感觉吴亦凡一脸邪气。

邪气,强大的邪气,镇压不住泄露出来的那种泄气。

一直看他不爽。相由心生,此话有些道理。

这种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事情,我准备关注一下几个著名女权,看看她们怎么火力全开怼吴亦凡。

十分期待吴亦凡定罪入狱,狱友们会以什么样的眼光看他?好奇他的size,还是来一出监狱风云?大碗宽面没有了,可大通铺成就got成功。

和吴亦凡住一间通铺的人,出狱后个个都是爆料王。

十分期待监狱演出。

期待吴亦凡上台演出,先来一曲铁窗泪感人肺腑,再来一曲大碗宽面high翻全场:

你看这铐又大又亮
相聚就要举起双手
你看铁窗又长又宽
我边扫厕所边流泪

第二天吴亦凡继续劳动赎罪,生产线上做计件,争取立功减刑,他的编号可以是9526,9527他不配。

最后安慰一下吴亦凡,他还不是涉毒艺人。。。

原谅我带个货阿,赚钱不是目的,你们懂的,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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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信息量不足以对涉案“事实”进行分析,比不上金杜王律师的信息量。

2、作为刑事律师,需要考虑的除了案件内的东西,还要考虑案件之外,比如舆论。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立案只是开始,刑事拘留才真正代表着针对一个人的刑事司法之力正式开动。但是,刑事拘留不代表一定有刑事责任。

这是一般情况。

舆论不是重点,重点是,面对一个流量艺人,司法机关承受不起将来“无罪”情况下的舆论冲击。尤其这种热点话题下,各种势力群魔乱舞借题发挥。

所以,放到这个案件中,官方会选择刑事拘留,并且公布出来,那意味着他们至少是有了一定的把握,甚至下一步,很有可能就是轮到检方宣布提前介入本案。

这些都说明这个案件中“有罪”的可能性远高于“一般情况“。

3、建议吴的粉丝请愿让他委托张起淮律师担任辩护人。


4、如果将来真要走到法庭那步,强奸案件也是不公开开庭的。

5、但是至少从审级也可以看出来,如果这个案件一直是在朝阳,那说明并不算严重,可能最多也就是轮奸、多人多次之类的情节,判十来年。

但如果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移给北京市第三分检,那说明很有可能涉及无期以上,甚至是死刑,问题就严重多了。


暂时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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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他倒是安安稳稳,问题这玩意怎么拍的?趴了看守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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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称有些流量明星为精致而狡猾的利己主义者,同样历史中西庇阿家族就是古罗马世界最精致也最狡猾的利己主义者之一。

实际上,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很长时间里,民众对政治家们的崇拜正如现在粉丝对偶像的崇拜一样,往向前推送,天才科学家,诗人和文学家,白手起家的富豪都先后扮演过类似的角色。

在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民众在政治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角色,群众政治家开始取代他们成为新一代的偶像。

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经历了惨烈的厮杀之后,突然厌倦了政治家们的好斗演说,开始崇拜电影明星,对电影明星厌倦后,又开始崇拜歌星,在这之后又是体育明星。

现在体育明星已经退潮了,想象力释放的舞台开始进入群雄逐鹿的状态,歌星、影星、网红都在各展其能。

历史证明,凡人们总是需要一个情感的缺口来释放自己在日复一日平庸生活中所积累和压抑的想象力。

在粉丝眼里,明星是一个半人半神的存在,因为粉丝和明星之间存在一种无法跨越的距离,他们在遥远的距离遥望明星,以至于他们无法真正看清楚这个人。

然而这种朦胧感并没有削弱明星在粉丝心中的地位,因为距离产生了美,只要粉丝喜欢他,那么就会用一系列的想象力来填充他的形象。

而人的想象力是无穷无尽的,在这无穷无尽的想象力里,明星获得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他变得高大无比,力量无限。

首先是草粉门的那个男歌星,他的主要粉丝群是乳臭未干的少男少女,他爆出草粉事件后他的朋友还蹦出来说什么,“难道还让他自己撸吗?”之类的话。

所以这种力量也是不稳固的,因为人的想象力是多变的,他可能由于某些事情,都会让他瞬间失去很多力量。

现在崛起了一批流量明星,根本不把规则放在眼里,整天就知道赚钱,享受制度红利,却不打算尽义务。

通过报刊杂志的宣传,这些所谓的明星甚至开始喧宾夺主的势头。

这就是自媒体文人的不好的地方,谁有钱谁是大爷。给的钱多,灵感就多,都给推出了暴发户的亚文化。

以史为鉴。

统治靠什么?

这一点上在古罗马的统治精英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进入罗马帝国时代之前,罗马所有的知名历史学家都是元老院成员,一直到奥古斯都时代,才有了李维第一位以御用文人身份成就大历史学家的的人物。与其抓枪杆子不如自己就是枪杆子,与其抓笔杆子不如自己就是笔杆子。

古罗马的统治精英们一面领兵作战,一面著书立说,强大如斯,这样的统治阶级,想要撼动,难比登天。但是一个问题是,无论枪杆子还是笔杆子,都不是很能赚钱的东西。

等到罗马帝国时代,罗马的统治精英们把笔杆子的事情交给御用文人,把枪杆子的事情交给职业军人,然后的事情自然就是他们只能在历史的浪涛中挣扎求生,完全依靠命运的垂青才能给自己续命了。

我们读历史,要明白历史的推动力量不是个人,而是各方势力的平衡。  

比如土改,改的是地主家的祖产,推动了小农经济的发展;

比如铁饭碗下岗,放弃了国有企业工人,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

比如教改,读大学不再是推荐制,推荐制是给老革命老干部子女的福利,公平考试以后农村子弟也能公平上大学了,随即释放出来的生产力,直接把我们从低端加工制造升级为低中高端全套的世界工厂。

比如房改,再次激活了市场经济,但凡和房地产挂钩的生意,都赚的盆满钵满,从90年代到18年,各行各业都羡慕搞房地产的。

所以大家要明白这个再平衡的道理,社会资源只有这么多,不是简单的从一部分人手里拿给另外一部分人。

房市吸金集中力量已经成为过去时,吸取了美国的经验,未来中国,必然不会放弃中高端的制造业,也不仅仅强大品牌竞争力。

所以未来一定是一盘大棋。

现在的情况就是:

这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盘活西部建设和科技产业建设。

比如: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中国在人口红利消失的同时,也面临着人才红利的消失。

培养工业技术人才需要高水平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现在在国内能提供这种设施的只有少数的985大学,在211大学一个里面能有的几个拔尖的系,大体也就是这个水平。

也就是说中国培养工业人才的能力非常有限,这和培养码农不一样,就像现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都有一个计算机系一个电子商务系一样,有个机房就够用了,非常廉价,而培养工业人才那是大量真金白银砸出来的。

中国的工业人才正处于越来越短缺的状态,除了少数一些盈利高规模大的私营公司之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和待遇比较低的国有企业都找不到人才,他们甚至连热门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都抢不到。

另一个问题是,工业人才都有专属性,一个专业想跳到另一个专业就意味着要回炉重造。

互联网的大裁员已经敲了警钟,他们把大量三十四十岁的工程师们扫地出门,这些人干了半辈子的通信技术,让他们再从其他行业就业,基本不可能,唯一的方式是等待这个行业的回暖,但是如果连续好几年都不回暖,他们的知识体系就会出现落后,再就业薪水也是业内偏低的。这一点上,搞工业的,比起搞IT的、搞商业的、搞金融的,职业生涯的风险都更高。

第三个问题,“机器换人”可以让中国制造业在上一个新台阶,又是一个伪命题。 中国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不出足够的技术工人来负责操作自动化设备。

有人说,职高和技校不是吗?

想靠目前的职高和技校的现状,是没有指望的。

还有人说中国培养的不合格的大学生的不入流大学太多,应该把非985和211的大学都转化为培养技术工人。

这么说话的人,根本就不了解什么是面对现代化大工业的职业教育体系,比如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它可以让学生直接学习使用到最尖端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现在的中国二三流大学有几个有这种能力,这些东西都是真金白银堆出来的,而且每隔几年就要更新,即便是把一部分大学转入职业教育,也需要对这些大学进行大手笔的投入才能行。

所以中国要建立类似于德国这样的体系,需要大笔的金钱,以目前的财政状况,和需要用钱的方面之多,看不出在中国能筹集到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

选择印钱还是选择让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捐款,作为经历过铁饭碗、买城镇户口、教改、医改等等一系列资源再平衡的人来说,你懂得。

同样一系列的操作,还有某宝的店主,补交三年的税,刷单的也得交。之前明星的税都补交过了,现在继续补交,还有很多高收入职业,将来都要走这个过程。  

时代在前进,原有的利益阶层,必须要给年轻人让位置,时代所驱,守不住的。

所谓阶级固化,不主动让出位置来,将会更痛苦的让出来,盛世即将开始,斗不过历史。

王健林、柳传志曾经的传统行业巅峰的代表也好,马大脑门,冰冰、郑郑等新宠也好都争不过历史。

淘汰旧的产业结构,新人才有希望,这样才能不断前进。

这是一些列的再平衡,只有杜绝阶级固化,老百姓始终都能看到阶层跨越,这个国家才会不断的充满竞争力。才不会步欧美日韩的后尘。

总之这个财富一定要流动起来,千万不能聚集到某一小部分人手里,先富带动后富是几十年的承诺,大部分因为资源和地理的优势有钱了,却不愿意做了,后面有他们倒霉的时候。

中国的追求首先是国富,国富之后是民安,不是国富民强,国富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修高铁修高速,集中力量攻坚中高端出口市场,国家富强了老百姓才能安康的生活,但是资本不能强,尤其是不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强,历史上的教训是这样会出大事,最终受苦的还是老百姓。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注明:本文编辑与本人原创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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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时候封杀流量偶像和恶臭饭圈?这么好的机会不赶紧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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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

本科!

职业?

演员!

国籍?

加拿大!

博主不是退网了,博主是落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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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一定刑!

八月行程表已经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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