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张扣扣为母报仇?

回答
张扣扣为母报仇的事件是一起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刑事案件。要详细地看待这一事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事件回顾:

起因: 事件的导火索可以追溯到1996年,当时张扣扣的母亲与同村的邻居王自新(当地一位有影响力的老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冲突升级后,王自新在争执中用木棍将张扣扣的母亲打死。
法律判决: 当时,王自新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因持有管制刀具(认为可能用于防卫或复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扣扣本人因参与打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与出狱: 王自新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实际服刑约五年后出狱。张扣扣和其父亲也服刑期满或缓刑期满。
报复发生: 2018年春节期间,张扣扣在给母亲扫墓时,与王自新及其家人(儿子王孝军、儿媳妇赵氏、孙子王正军)相遇。在简单的对峙后,张扣扣持刀将王自新、王孝军、王正军三人刺死,并导致王孝军的妻子赵氏受伤(后伤重不治)。
投案自首: 张扣扣在行凶后并未逃跑,而是自行返回家中,更换了衣服,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与判决: 案件的审判过程非常迅速,张扣扣被判处死刑。他本人并未上诉,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如何看待张扣扣为母报仇?

这是一个复杂且多层面的问题,涉及法律、道德、人情、社会治安等多个维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审视:

1. 法律角度:

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讲,张扣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尽管他有其“报仇”的动机,但法律并不认可私人复仇,尤其是在犯罪手段和后果上已经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法律强调国家对犯罪的公权力,任何公民都无权逾越法律程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公平正义: 张扣扣的家人认为,当初王自新的判罚过轻,其母亲的生命价值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对判决不服。然而,法律的判决是基于当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即便存在异议,也应通过合法的申诉渠道解决,而非以暴制暴。
死刑判决: 张扣扣被判处死刑是符合中国刑法对恶性犯罪的严厉打击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该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 道德与人情角度:

亲情伦理: 从中国传统文化和普遍的伦理道德来看,为父母报仇,尤其是为母亲报仇,是一种强烈的孝道体现,是许多人心中的“情理”。许多人能够理解张扣扣内心的痛苦和复仇的冲动,认为他是出于对母亲深厚感情的驱使。
情感共鸣: 许多网民在事件发生后表现出对张扣扣的同情和理解,甚至“同情大于批评”。这反映了社会中对一些“法律无法完全弥合的创伤”以及“弱者在面对不公时”的同情心态。人们可能认为,虽然张扣扣的行为不合法,但其动机背后蕴含的亲情和对逝者的祭奠,触动了很多人内心深处的共鸣。
“情理法”的冲突: 这起案件也暴露了“情理法”之间的张力。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冷峻判决与人们朴素的情感和朴素的正义感之间可能存在脱节。人们会思考,法律是否在某些时候显得过于冰冷,而未能充分回应个体在遭遇极端不公后的情感需求。

3. 社会治安与法治建设角度:

以暴制暴的危害: 尽管张扣扣的动机可以被理解,但其行为无疑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如果允许私人复仇合法化,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人自危。这是法治国家所不能容忍的。
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并提供解决冲突的合法途径。即便对过去的判决不满,也需要通过法律框架来寻求救济,而不是诉诸暴力。
完善司法和矛盾化解机制: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性以及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讨论。是否存在过去判决不公、或是后续调解不力的问题?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化解邻里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4. 案件的特殊性与共性:

长期积怨: 张扣扣为母报仇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基于长达22年的积怨。这种长期压抑的情感和对“迟来的正义”的渴望,使得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农村社会背景: 该事件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于城市的社群关系和矛盾化解方式。邻里之间的纠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城市更为复杂和持久。
普通人成为极端事件的主角: 张扣扣是一个普通人,并非职业杀手或惯犯。他的故事具有一定的“普通人走向极端”的悲剧色彩,更容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总结来说,看待张扣扣为母报仇事件,我们需要:

坚持法治原则: 明确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不为违法行为开脱。任何形式的以暴制暴都是对法治的挑战。
理解人情世故: 认识到其行为背后复杂的亲情、伦理和情感因素,理解普通人在极端困境下的可能反应。但理解不等于认同或宽恕。
反思社会机制: 从事件中汲取教训,思考如何完善法律判决的公平性,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警惕“报仇”的陷阱: 警惕任何鼓励或美化私人报复的倾向,因为这最终会侵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这是一个悲剧性的事件,它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将法律的严谨、人性的复杂和社会的痛点呈现在公众面前,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反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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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汉中贴吧里发表的20多年前他妈被杀的法庭判决书,各位看官们看过就知道了。

呵呵呵呵,“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这个判决下来,就别怪人家20年后复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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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永生


审判员:王汉娉


代审判员:王志钢


书记员:袁小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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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的是值得尊重的,法律更是必须尊重的。这样的情节,死刑估计是跑不了的,但是并不妨碍民间自发的纪念。

最应该警惕的是拿着复仇的高尚性来否定法律的正义。事实上两者并不矛盾。

换句话说,复仇这种没有边界的事情一旦没有法律来约束,高尚也就无从谈起了。

今天张扣扣能杀王家兄弟,正义了,明天王家侄子是不是也要血洗张家?这样下去也许地球上都剩不下几个人了。

不要看戏不怕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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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个类似的发生在身边的真实事件。几年前(大概2013、14年),学校的某处处长开车发生车祸,撞断了放学骑车回家的高3女孩的腿,高考在即导致女孩耽误学业只能再读一年。本是正常交通事故,正常付医药费外加赔偿就好,而且虽然撞断但是没有致残,三者险完全够赔付了。然而风光惯了的处长楞是气不过,托关系,将赔偿压低到了5000块钱。女孩父亲不服,告上法庭,牛气的处长竟然是来个更狠的,判决后赔偿比5000块还少。然后就发生了悲惨的一幕,女孩父亲跟踪处长到家,捅死了处长,过程中处长的儿子被捅伤,事后女孩父亲自首。两个家庭就这样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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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一点看法。

张扣扣的母亲被害时间是1996年,那时他13岁。

而从他13岁到35岁的这22年间,王家有没有去他家道歉过?有没有逢年过节去送点东西?哪怕上面这些都没做过,出于对一个13岁孩子最基本的人道主义,至少也该提供过一点帮助吧?

看看张扣扣之后的人生:务农的张父因为家贫一直没有再婚,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两年后复员回家,无正当职业,并曾出外务工,直到2017年的大年三十中午,他在家吃过午饭,提刀去了王家。

我不知道这22年间王家对张扣扣到底有没有法庭审判外的补偿,我只知道这22年间每一个大年三十,张扣扣可能都曾在吃过午饭后提起过刀,但又因种种原因放下了;我只看到张扣扣在最后没放下刀后的作案过程——毫不犹豫,毫不留情,似没有一丝心理负担。

倘若这22年间,王家能有起码一个人站出来,替这个受害者的孩子想一想,和受害者的孩子沟通几句,帮他一把,或者仅仅在过年时来看他一眼,在他母亲坟前烧把纸,也许他们整个家族今天还能团圆在餐桌边吧。

最后我想说,我们对法律不该抱着过高的期待,它很多时候都只能尽最大可能给予人最低限度的公正,根本无法也无力去化解已经造成的伤害所滋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仇恨。而化解仇恨是法律之外落在加害者身上的道德责任。倘若有人以为法律的裁决就能够替他们完全抵消掉化解仇恨的道德责任,那么他们必然会无时无刻地承担被仇恨吞噬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看,承担道德责任不仅是利他的,更是利己的。也许在依法治国的背后,也应该有以德律己,或者更加功利点说,以德护己的理念吧。

仇恨这个东西,最怕就是放着不管,因为它会自己一点点长大,一点点滋生出新的仇恨,最后积累到一个无比恐怖的地步。评论区很多知友可能没有理解我的观点:我当然明白道歉不可能化解所有的仇恨,但道歉也许能够不让新的仇恨那么容易滋生出来。我相信张扣扣的杀心不是一下子培养出来的,一个可以在22年里每一年都放下手中刀的人,为何被逼到了最后提起刀的地步?这里面的仇恨绝不仅仅是杀母之仇——否则他早就会行动了,也不会一次次放下刀——而是杀母之仇再加上杀母之仇在王家22年不闻不问的冷漠中所滋生出的新仇。倘若杀母之仇本身不足以让张扣扣下定决心,这一年又一年的新仇积累下来后,终究还是在那天中午突破他的心理底线,造成新的惨剧。

一言以蔽之,道歉也许化解不了旧的仇恨,但不道歉一定会激发出新的仇恨。我们当然也可以继续选择伤害之后老死不相往来,任由仇恨滋生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我们更可以选择伤害之后斩草除根,杜绝一切复仇的可能——这些朴素的暴力信仰在人类历史中早已轮回了千百万次,一点不新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该忘记,我们的文明发展到今天所有的努力其实也可以归为一句话:让人们相信暴力不是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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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地汉中市新集镇十二公里外就是梁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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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从军是忠

隐忍廿载是毅

为母报仇是孝

以一击三是勇

不伤妇孺是仁

主动自首是诚

仔细想想,21世纪的张扣扣也算是数千年民间传统道义形象的典范了。但张扣扣事件舆论发酵的核心问题恰恰在于这种现代法律与民间道义的时代落差。

在书本里常常有类似这样的句式:

XXXX的颁布标志着我国XXXX体系的确立。

从公文层面确实如此,但在社会现实角度来看往往事与愿违。

举个例子:

《婚姻法》颁布多少年了,说真的,国人的财产观念、家庭观念、两性社会角色还有孝道、情义、忠贞这些理念真的跟得上婚姻自由的宗旨吗?要知道婚姻自由可远不止恋爱自由、结婚自由而已。

春晚节目中关于老婆不如保姆的比较,说到底就是一边自顾自地以法律的方式推动婚姻走向市场化,另一方面整个舆论大势又死死守住传统家庭观念的结果。

一般认为:法律坚守的是道德的底线。

但很多时候,特别是在杀人偿命这一条上,法律似乎已经超然于我国普遍的道德观念之上。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此类舆情事件中,尽管不断有法律人士的苦心科普,面对审判结果民众感受到的往往是一阵阵法律与道义相背离的恶心。

无论是身边的现实还是媒体舆论上,那种法官、律师薛定谔的形象总是难以捉摸:

一会是正义之光一会是门下走狗、前一篇回答还满满的颂扬后一篇却又是祖宗双亲齐飞…

这背后就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时而相适时而背离。

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这样的问题,但几十年跨越其他国家数百年变迁又急切跟上现代化的我国,可以说尤为显著了。

司法从业人士以及有相应法律素养的人大概都能体会法律、法学在浩瀚的条文背后有那种精致的美感,那种严丝合缝的逻辑本身就散发着思想的魅力。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体会,甚至可以说这个社会成员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体会,绝大部分人对于法律的观感只来源一个词:

正义。

然而在正义这个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又会产生冲突。法律的正义在于逻辑性,而道德层面的正义往往取决于人心。

人心又从何而来?

中东奸杀女童的罪犯被当众扫射处决,悬尸示众

挪威杀死77人的布雷维克好吃好喝甚至反诉政府

当遵纪守法、忍气吞声的你为了一日三餐的大饼奔波忙碌、累死累活看不到半点改善的希望时,又如何能忍受另一个犯下滔天罪恶的人吃住不愁混一辈子?

当你在环境优美的北欧享受着田园牧歌与现代科技的滋润,这个月享受着西班牙的阳光美食、下个月飞到亚洲享受高等人生活的时候,终身困在一人狭小空间里哪怕娱乐方式再多又何尝不是地狱。

但上面两个例子又一定是其国民心中的正义吗?

恐怕中东的民众恨不得亲手砸死强奸犯然后枭首焚尸,而布雷维克也有太多人想把他揪出来一枪正法。无论如何,在伊斯兰教法与现代法律体系内,上面两个例子中的人心与法律最后还是达成和解了。

所以,人心的正义在于围观人群的观感,因为某些时候对于罪犯来说,比起漫长的刑期反而是,一死了之反而是种解脱。

张母之死,杀人者区区数年徒刑、寥寥千余赔偿,在对比的观感下,人心的正义荡然无存。因此隐忍二十年的张扣扣没有选择和解,网民们一边倒的民意也没有选择和解,人心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的矛盾最后以张扣扣的义举/恶行爆发出来。

知乎的律师们可以设身处地一下,如果自己的当事人是杀死张母亲的凶手,在职业道德的驱使下是不是也会尽全力为其减轻惩罚呢?

尽管舆论压力强大,相信不难做出选择。毕竟,除了捕风捉影的阴谋论外,当年的判决书在条文上是没有太多问题的。

但只要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依旧混乱,下一个复仇的故事不会太久。


法律的进步不是理想主义指引下的内部逻辑完美自恰,不是只有往进不能后退的单行道,更不是向西方那套完美看齐,化用一个“经典”句子:

法律啊,请等等你的人民吧!

他们依旧陷在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泥泞里,步履艰辛、蹒跚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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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闻告诉我的事实持谨慎态度,不予置评。但是基层真的很乱。如果真是村霸制造冤案导致报复,恐怕最多就是无期;但如果不是,那就死定了。

2、对网上爆出的判决书中那句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源于当时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案发当时是1996年,当时刚修订1979年刑诉法,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6年的刑诉法只是从原来的2个法条变成4个法条,内容很少,审判当时关于96刑诉法的解释也没出台(98年才有新的解释)。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很多要参考民事法律。

虽然说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总是被批评,但是这种东西确实能很好地体现立法当时的思路,以及立法那帮搞理论的大爷有多不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我们搞实务的一向很鄙视做理论研究的人,就是因为做理论研究的人提出的东西很不切实际。

这一法条的设置理念还是张军那帮人的思路:因为将来执行不了,所以干脆别判。

包括刑附民不支持两金(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支持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财产被骗盗抢),以及有些省提出的判死刑的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支持对他们的民事赔偿,多少都受这个思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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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院对张扣扣“自首情节”的认定结果吧。

从新闻报道上,张扣扣主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可以减刑或者从轻的环节。

不过2人死亡,1人重伤,这种故意杀人的情节,的确不轻,估计死刑是必然的。

所以综合下,也许会是死缓?


————血亲复仇——古老的困境————

复仇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早期文化非常认可的行为,比如最早《礼记·曲礼》就记载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这对于维护家国体系很有必要。

不过血亲复仇也有个问题,就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比如案件中的死者也并非一个人啊,那么如果这样复仇下去,那还了得。所以需要法律来维护秩序。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所以到了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基本上对于复仇的看法也不断地受到了质疑,毕竟复仇多少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面对这种个人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纠结,一直是很多执法者的困境。


在唐朝的时候发生过一个案件,也是对血亲复仇的一个经典案例。

案件是这样子的:

有一个叫快递员徐元庆的人杀了中纪委书记赵师韫,然后自首。按理说这两人身份悬殊,不应该发生这种事情,而背后的原因,是因为赵师韫任下邳公安局局长的时候,徐元庆的父亲因为犯罪被处决了。所以徐元庆要报仇。

而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是认可徐元庆属于为父报仇,其情可原,但是又纠结于法律的正义。


最后陈子昂(就是那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登幽州台人)写了篇《复仇议》给出了几个字:

既诛且旌。

意思是,杀徐元庆以明正典刑,而表彰他的道德行为。

武则天十分认可这种做法,于是“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不过,柳宗元不认可陈子昂的做法, 觉得他在和稀泥,要确定徐元庆的父亲究竟是不是冤杀来确定徐元庆本人复仇的合理性,如果是冤杀,复仇合理;如果不是冤杀,复仇不应该


所以这个案子,估计还是柳宗元的道道,就是看当年处理张母被杀案是否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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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能保护公民的时候,公民也就没路可走了啊。

另外这又是个官僚系统的黑色幽默,当年因为种种原因把事情压下去了,结果等到了迟来的大新闻,本以为解决了小问题,结果给更大的问题埋下了隐患,最后定时炸弹炸了。

这新闻在打击村霸和提倡传统文化的今天爆出来真是应景。

其一,基层吏治果然是党国的心腹大患;其二,圣朝以何治天下?法还是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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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现阶段绝不能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了。中国人认死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这个民族还没诞生的时候,那个给这个民族定名的皇帝和老百姓的约定,那个时候天下大乱,所有的法律全都不作数了,可是这三条,老百姓和皇帝都觉得还是得作数。从那以后,无论盛世乱世,所有的皇帝和人民都承认这三条,两千多年来一直都有效。杀人者死,是比现代人说的法律本身还要早、还要长久的存在。

什么是正义?有些人肯定要说得天花乱坠,各种专业术语,各种复杂词汇,各种英文拉丁文……可惜,在中国,最大的正义就是杀人偿命,做不到这个,你的正义就是在自说自话。再说,你以为老百姓都傻么?以中国从古至今的法律环境,对于有势力的人家来说,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总归有办法把人捞出去,有办法让坏人脱离制裁。

所以杀人偿命是人民心里最后的正义底线,如果上层建筑在中国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这样的上层建筑在中国人民的眼里就狗屁都不是。到那个时候,人民就要自己动手了,虽然这样残暴,这样不文明,这样没有法律观念……对!你说得都对,可这就是中国。汉武帝的诏书说:“齐襄公复九世之仇,春秋大之!”这样野蛮么?是很野蛮。可这样好么?我看还是好的。当有一天黑白颠倒,法律成了律师们的文字游戏、成了有钱人的避难所、成了权贵们的玩物的时候,匹夫一怒,便是世间最后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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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在上面固定写一些关于历史、文学和生活感悟的文章,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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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知友贴出的二十年前的判决书,我脑海中浮现出的就是法国元帅福煦在1919年就评价《凡尔赛和约》那句话:“这不是和平,这是二十年的休战。”

我们当然希望自己活在法治社会里,违反法律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审判,但是面对这种极端的案例,我们必须深思一层——法律的本来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在我看来,刑法的初始意图在于满足人类根深蒂固的和源于本能的复仇要求,或者当这种需求没有被满足时阻止可能发生的自我救济——而当这种人类内心中最深处的公平要求没有被满足的时候,那么人与人之间,自然就脱离了文明社会的明规则,变成了丛林。

这件案件,我多方了解信息后,带入自己,反复叩问自己的内心——如果拥有同样的勇气,并且处于相同的境地,我会怎么做?

我相信,大多数有血性的人,都会做出和张氏一样的选择。

壮士,敬你一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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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美国亚拉巴马州一位名叫杰伊·梅诺的43岁男子因枪杀59岁的男子雷蒙德.厄尔.布鲁克斯,被判处40年有期徒刑。雷蒙德曾连续骚扰杰伊的女儿朱莉娅长达四年,并于2002年因性侵罪获刑27个月。在雷蒙德刑满释放十年后,杰伊为给女儿报仇,开枪杀了他。

这个是美国的案例。在这个国家,很长一段时间血亲复仇是被赞扬的。这桩案件中,美国的舆论也是一边倒颂扬杰伊。

其实在国内,血亲复仇很长一段时间是被认为天然正义的,尤其是为父为母报仇。《赵氏孤儿》就是这样的例子,赵武最后灭了屠岸贾满门,为世代传颂。近期的有于欢辱母杀人案,虽然有重重疑点,但最后还是改成轻判5年。

张扣扣此案颇有古风,只杀仇人,不罪及妻女,实乃天生侠气。想起了那句,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正是这条汉子的写照。

但我不觉得有关部门会轻判,只希望他的死能让他母亲的案件能得到重审的机会,让他走上刑场时心平气顺。

去你妈的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很多时候正义就是死等不来,所以才有了张扣扣,快意恩仇不负少年头。

壮士,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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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ps:

《新唐书·孝友》

太宗时,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为乡人李君则所杀,亡命去,时君操尚幼。至贞观时,朝世更易,而君操窭孤,仇家无所惮,诣州自言。君操密挟刃杀之,剔其心肝啖立尽,趋告刺史曰:"父死凶手,历二十年不克报,乃今刷愤,愿归死有司。"州上状,帝为贷死。

  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庸,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十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鄘执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有诏以悦申冤,请罪诣公门,流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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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早已证明,司法不能主持公道的时候,人民自然会寻求其他暴力渠道。

这种情况多了,就是民变。

民变多了,就是起义军。

起义军多了,就是周期律。

以法治天下执行到位,人民自然不会搞血亲复仇。

基层司法部门乱来捅出的娄子常常让长安目瞪口呆苦不堪言,经常兜底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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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当地人,也不知道怎么能帮助他,但我想当地的朋友,可不可以发起个众筹,找律师,我们来帮助他。如果有众筹的话,这样的汉子我愿意尽力帮助他。前面可能有点偏题。回归题目本身,当年宋朝时也有人做了类似的事,让我们来看看宋朝是怎么处理的。

  南宋绍兴年间在绍兴发生一件事,在宋高宗办公厅工作的状元王佐母亲的墓被盗掘,他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公示提拔为法院院长。富有司法经验的小王同志很快破获这起恶性事件——说它恶性,是因为在古代,挖坟戮尸比杀父世仇夺妻之恨更恶劣,根据《宋刑统》,此罪的量刑标准是:盗掘坟墓者,杀。

  小王同志将掘墓的无赖嵇泗德交给司法机关。然而却等来了一纸将嵇泗德杖责的司法通知。他看了一遍又一遍,愤怒激愤呈几何状堆积、发酵。夜深了,小王做出一个决定。趁月黑风高潜入羁押仇人的牢房,手刃嵇泗德,然后到县衙自首。

  这个事情太大,绍兴县衙管不下。案子移交到临安,朝野上下,惊天动地。哥哥王佐在临安为弟弟奔走呼号,上书宋高宗愿用自己的官职保全弟弟。

  政府组成以高检负责人张孝祥为领导的专案小组,召开案审会议,法学家们各抒己见,有的说法不容情,有的说情有可原。民主之后是集中,张孝祥环视一下四周说我先给大家念一张刚刚传来的小纸条:“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学生问老师如果有人杀了他的父母应该怎么办?孔子说不能吃好的穿好的、不能睡舒服的床铺,要时时想着复仇,在街市上看见他也要取来武器杀死他,在朝廷里看见他也要想尽办法杀死他,在报仇之前官也不能做、知直到你报仇为止。)然后他和后来的领导讲话之前一样,清了清嗓子:“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这话的意思是说王家兄弟在母亲遭此大辱,抓到仇人送到县衙,是对法律的信任。

  “然而,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张孝祥剑锋一指,指向绍兴县衙,是什么原因让你们做出这样的神判决,正是这样的判决才让前途光明的小王同志铤而走险,为母报仇。这难道就是你们挂在嘴上天下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

  张孝祥给出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小王同志无罪释放。王佐留下来继续清算秦桧奸党的余孽,南宋的革命事业离不开你。

  张孝祥将这次专题会议和自己的司法建议给宋高宗作了汇报,宋高宗说一个字:准,只是小王毕竟杀了人,给他个行政处分吧。

  南宋人民看到这则官方头条奔走相告,这些善良的人们看到这个结局,心中悬着的石头落地。

  宋朝尚能如此,不知此案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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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父母摆摊的,我初中下学去摊上吃饭。

来了几个混混白拿了水果就走人。当时我觉得我爸真的怂,我爸虽然没什么本事,但被人这样欺负让年少我感觉到只有气愤。

后来一次城管把摊子收了,没了生计。我妈哭了一晚上。不怪任何人,年少时候不懂事总是会把原因归于外部因素。

那次,我就知道我迟早要离开这个地方。在底层待的久了,又是年少轻狂时候,人总是会变得固执和倔强。

大学,硕士,博士都是在C9

后来一个项目机会就出国了。


目前不在大都市定居,把父母也接来了。

新西兰的一个小地方,华人挺多的。

我觉得现在应该算是有尊严的活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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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祖国能够越来越好,人民安康生活。

我对国家有的是感激,并没有仇恨。只不过童年在社会底层看到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就想着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即使自己现在在国内也能够过上不错的生活。但后面出国也是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

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和理解,国外或者国内有些事情并不是想象的那样。

我对于国家也不是栋梁之才,所以国家没了我也不会太大损失。

最后:先有家后有国,大家能把自己家庭经营好就是对国家最大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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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杀母之仇,不共戴天。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老子身上,我一定会去报仇。

当然,报仇方式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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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不能支持这种复仇行为,因为一条人命在那里。

那么我想问,25年前是谁终结了一个有孩子的女人的生命?

有人说,支持这种复仇行为,就是想回到荒野原则。

那么我想问,不是这样,二十五年前的事情谁会知道?中国的法制的问题,能暴露的这么彻底?

社会主义道路是怎么样的,学过的人背都背烂透了。发展是认识错误,勇于暴露错误,然后改正错误。

我们不能说张扣扣是错的,因为没有一个人能知道十岁的小孩亲眼看着自己母亲暴死在自己面前是怎么样的感觉。

我们能肯定的是,中国的法制漏洞太大。不这个样子,怎么逼迫法制进步?坐在红木椅上投投票吗?

多少事情暴露了,中国的法制就是一个针对中国底层人民的法制。

多少事情暴露了,有钱有权可以偷天换日,法制不进步,就会有更多的张扣扣。

再退一步讲,就单单能在一个小孩面前能把他母亲打死的人,能给社会带来的贡献,还是危害更多的人,要用屁股想吗?

再强调一遍,张扣扣没错!(何况人家是自首的,你看,不知道又是什么暗箱操作,被带了逃跑的帽子。当然也有可能他真的是逃跑,但是另一批人在带节奏。但是人家至少有一个不动妇孺的良知吧。)

张扣扣没错!

错的是当年杀人的人!

错的是当年暗箱操作的人!

错的是当年无视法律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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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如果这件事发生在自己身上

我会怎么做,我该怎么做?

恐怕仇家无论老少,都会被我拽着一起登顶极乐世界找玉帝哥哥聊聊天

佛主常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我想问这佛的名额有多少

当法律无法保护一个普通人的时候,普通人就该以暴制暴。

他人待我如暖风,我必待人如润雨

他人待我如豺狼,我必待人如虎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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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隐忍了二十年为母报仇的孝子,那我愿意义务担任他的辩护人,不知道有没有哪位朋友有条件帮我联系一下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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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已经看到了96年的附带民事判决书,即张扣扣的父亲起诉王家请求赔偿二十四万元的判决书。以此判决为依据作推测,张君此举乃为其母报仇无疑。张君颇有聂政、豫让之风,小鱼纵不能为其辩护,也必将效仿金庸在《飞狐外传》中改写“佛山血印石”的故事一般将张君的故事写入小说当中替其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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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昔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世。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难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于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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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8

如果 这是真的 足以铭记50年了

可称之为大侠

但问题是 。。。中国无数的刑事案件 你们 听过这么有种 这么有理有节的人吗

中国文化“崇拜”“推崇”阴毒厚黑 得势不绕人 痛打落水狗 抽刀砍弱者

这么有种 有血 有理 有节的男人 为了母亲 向强者报仇的 宛如史书中的刺客大侠啊

那是 从没听过

现在14亿中国人 还有这种男人?

现在14亿中国人 还有这种男人?

现在14亿中国人 还有这种男人?

真的还是假的啊? 别又是微信键侠 编故事高潮

其实 我敢赌一毛钱 事情是真的 剧情是编的 不信等着看


18-2-19

我国人的一个传统风格:看热闹的特慷慨激昂


张扣扣是35岁 退伍15年?农村20结婚 按照农村的习惯 他已经不可能结婚了 注定一辈子光棍 因为他年龄大又贫穷无钱



这是杀人现场吧?有血 。。。上面挂着玉米 放着柴 贴着对联 是住屋吧?这不是半砖半土的房子吗

为点冲突 就能把别人母亲当场砸死的本地乡贤真朴素啊


18-2-20

真相出来了 我就说剧情得反转吧 从刺客大侠变偏激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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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之前答案,我是认同血亲复仇的,只不过事情传播过程中有明显的一些谣言…

比如说20年前老大就是乡长应该不可能,老大今年47,红湖寺风景区管委会主任(正科级),15年还是县旅游局副局长…

老二估计也不是什么大领导,大领导也不用三十值班不回家…

特种兵什么的事感觉也不太可能…

而且,也别太神话复仇者,什么复原后回来报仇…都复原十五年了…可能就是上坟之后激愤杀人吧,要不也不能忍了15年不是…

另外吐槽一句,啥算正当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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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哥们在美剧里就是个兰尼斯特。有债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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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句歌词。

但凡世间无仁义,人人心中有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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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这件事在当地挺轰动的。不过身边人和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也挺一致,罪不致死。顺带说一句,打击乡绅村霸,重整基层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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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忍二十五年,是个狠角色是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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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的好。

但是我不喜欢有这样的“好”发生。如果国家有关机构能在当初制裁罪犯,那今天也不会有这样一个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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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只杀穷人,这个法律就是恶法,法律如果只执行穷人,那这些执法者就是恶人。

在一个恶人执行恶法的地方,男人的血性,骨气不才是最后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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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山东辱母案”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个是保护自己的母亲而行凶杀人,另一个是为自己的母亲报仇而杀人。

不同的是,于欢是成年人,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母亲,而且在网络舆论的帮助下,成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另一个则是因为年幼而无能为力保护自己的母亲,当年的网络也不够发达,媒体关注度也不高,没有形成社会舆论,加上对方有权有势,只能默默把血海深仇压在心底。

这个案件有两种看法,一是理性,二是感性。

理性看法的观点: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缘由去触犯法律,即使心里有再大的仇恨和冤屈,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去解决,用犯罪的方法去剥夺他人生命,这种行为不赞成。

感性看法的观点:对方有权有势,普通人得罪不起,法律在金钱和权力面前显得很无能,当司法途径无法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的时候,采取极端的手段去报复,也是无可厚非。

就我个人而言,我赞同感性的看法。

为什么?

你们每个人都扪心自问一下,我们的法律制度真的完善吗?在金钱和权力面前,法律真的能做到公平公正,对普通老百姓和富豪官吏都一视同仁吗?

我不自禁的想起了一件案子,一件至今没有下文的案子。

从女孩的尸体上可以看到,伤痕累累!娜娜的家长表示,这些伤痕来历不明,孩子就这么去了,真是太蹊跷了!

而且,女孩是裸体坠亡的,如果是自杀,为什么不穿衣服?

女大学生娜娜在坠亡前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如果你是这位父亲,你心里是什么感受?

即使你看到女儿满身的伤痕,看到女儿赤裸着倒在血泊中,想起女儿跳楼前哭泣的电话声,而警察又跟你说她是自杀,没什么好查的了,学校也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么试问,你会怎么做???

法律在哪?公平在哪?包青天在哪!!!

今天我6岁的小侄女还唱了一首歌:

妈妈从小告诉我,我有两个妈妈

除了生我的妈妈,还有我的祖国

两个妈妈一样爱我,我也爱她们一样多

我生活在爱的怀抱里,聪明健康 幸福快乐

我只想说,谁要是伤害我的两个妈妈,我绝对会不顾一切去为她们讨回公道,去他的法律,去他的公平,去他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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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不能给他公平正义的时候,自己追求公平正义并不可耻。

但应该依法处置他,因为法律在绝大多数时候还是能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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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说两句。

第一,拱手让出基层,乡贤治天下果然是毒瘤。

第二,伏维圣朝以法治天下,法何在?

自高中政治书得知,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亦然。话都已经透彻到这一步了,还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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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公民啊!

不过,不可取,应该智取,一样可以报仇,还能玩更多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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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真理和他们的乏徒在每一次事件中,都告诫我们,相信法律,并,你们都不相信法律,才是法制失衡的因由!

我能表示异议吗?原来贫困,是因为我们懒惰,法律失衡,是因为我们蔑视,雾霾是因为我们开车和炒菜!这个天下,一切混乱、肮脏、贫穷、没有秩序,都是因为我们!我们!我们?

作为个体,没有谁能代替事件本人的感受和绝望。如果母亲死于非命,凶手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没有受到惩罚,看客拿什么脸来劝导儿子的理智?拿哪些道理来让儿子认可,母亲就应该死于邻居之手?看客要求儿子相信法律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对母亲之死先一个交代?为什么儿子冲冠一怒,破坏法律的不是杀死母亲的凶手,而是报仇的儿子?到底谁,先破坏了法制的公平?

在你和我谈法制和公平之前,请先给我个真正的法制和公平! 伪宗教,伪法制,是为了伪正义和伪公平!

套在思想上的枷锁,做成金项链的样子,玉兰花的样子,它也是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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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需要在法律合理并且有效的时候。

之前的罪人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对报仇者又“公正司法”,岂不笑话?

顺便有机会的话想请教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种算不算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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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上传言属实,这样的义士,搁古代皇上要赦其无罪通令嘉奖,说不定还能被提拔进体制内当官甚至运气来了有机会娶公主当老婆,没准朝廷史官大笔一挥写进历史书上去了。

我很想知道南方系啥反应,它们可是把山东集资诈骗的于欢苏银霞一家老赖包装成母慈子孝除暴安良的先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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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重读。



如果真的是母亲被冤杀,又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以及处罚,那么血亲复仇蕴含着其正义性与合理性,尤其复仇者并没有伤及无辜。




根据邢义田先生的研究,描绘的大约是七女的父亲被长安令屈杀,七女在渭水桥截杀长安令报父仇的故事,表彰女儿为父亲报仇的孝行,宣扬汉代“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种复仇文化下的价值倾向。与此画像相同故事的还有山东莒县东莞镇出土的“方穿碑阙”、嘉祥武氏祠前石室画像等。




很有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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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学专业,坦白说,这种事以前存在,以后还会存在。

不光是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问题。

而是有些法律本身就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保护和补偿的不够。

很多法学家只在书斋坐而论道,废死就是典型的理论型观点,啪啪讲一堆道理,听起来确实很有道理。

但是人活在世上是仅靠理性吗?人是经济学里粗糙的理性人模型吗?

人的情感世界极为复杂深沉而且重要。

江歌案陈世峰就判了20年,而江歌呢,只活了24年,剩下人生的五十年去哪里了?剩下她一个人的老娘怎么过?谁敢想象她的妈妈失去女儿后的凄凉晚景?哀莫大于心死。

心死了活着就只剩同态复仇一个目的。

。。。再给你们补个案子

加拿大曾发生过一起史上最残忍的连环凶杀案,凶手在20多年的时间内残忍杀害了至少49名妓女,还将尸体肢解绞碎,然后用来喂猪......



养猪场主

罗伯特·皮克顿是一名大型养猪场主,看起来老实巴交的他,背地里却是一个凶狠的连环杀手,曾有60多名女子死于他手......

皮克顿平时不喜欢跟人聊天,但对农场里的工人十分友善,他依靠养猪和买卖房屋,早已成为百万富翁。



恐怖舞会

1996年,皮克顿成立了一个社团,经常在养猪场改装的大房子里,举办舞会,提供免费的酒和烤猪排。

于是吸引了很多游手好闲的人前来参加,其中就包括妓女,场面混乱不堪,而每次狂欢后,妓女的人数总会少一两个......



展开调查

随着妓女失踪人数不断增加,渐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隐约觉得这背后似乎有连环杀手在作怪,于是开始对这些失踪案展开大规模的侦查。

在近20年的时间里,警方几乎是每隔数周就发现新的人体遗骸或者有女子失踪的消息,他们也对皮克顿产生了怀疑,但苦无证据,只能一直让他逍遥法外。



尸体喂猪

直到2002年,警方对养猪场进行地毯式搜寻,在那里他们发现了31名失踪妇女的尸体,100多名法医赶到现场,对尸体和遗物展开调查,皮克顿因此被警方逮捕。

为了搜集更多证据,警方派卧底跟皮克顿住在同一个牢房,取得信任后,皮克顿跟卧底讲述自己是如何将受害人勒死,然后将她们的尸体喂给自己养的猪吃。


杀人手法

在养猪场内,陆续搜出了刀锯、手枪,还有人造毛皮手铐、假阳具、夜视镜、注射器、壮阳药、毒品等无数恐怖片里才有的东西。

警方推测皮克顿惯用的杀人方法:先给受害者注射毒品,然后戴上手铐,用手枪杀死后再碎尸,接着用猪来销毁证据。




终身监禁

关于皮克顿的杀人动机,人们众说纷纭,有人猜测他是仇视妓女,也有人认为他童年曾受过什么打击,产生了阴影。

加拿大已经废除死刑40年了,皮克顿被判终身监禁,而这家伙还在服刑期间写了一本自传体的书......



值得一提的是,他曾将人肉混进猪肉中灌香肠,现实版的人肉叉烧包...

。。。

1990年11月13日,日本新泻县三条市,9岁的小女生房子,在放学途中被一名陌生男子用刀挟持,被装进汽车后备厢带走。

当晚,房子母亲没等到女儿,就跑去报警,随着时间流逝,一直没女儿消息,警方和家人渐渐失去希望,他们没想到的是,再次看见房子,却是十年后......



2000年,有位73岁的母亲,因为受不了儿子佐藤的家暴,打电话到保健所求助。保健所的职员在二楼房间阴暗的角落,找到一个蓬头垢面的女孩,那正是10年前失踪的房子。

原来当年只有9岁的房子被绑架到这里后,一直跟佐藤及其母亲同住一幢楼里,母亲住楼下,他住楼上,并严禁母亲去二楼。

只要心情不好,佐藤就会用胶布封住房子的嘴,牢牢绑住双手和双脚,连续痛殴,并用刀威胁:敢偷跑我就刺下去!

十年下来,佐藤从不让房子洗澡,屋里没有厕所,只能用一个塑料袋解决大小便,一两年才换一次衣服,食物只有泡面。



据调查,佐藤从没锁过房门,且走出大门几步就能到邻居家求救,少女为何不逃?房子被救后表示:我很怕他,不敢逃走,到后来,连逃跑的欲望也没有了。

就这样,少女在狭窄的房间内和恶魔一起度过了三千多个日日夜夜,受尽肉体和心理上的折磨,终被解救出来......



房子在医院洗了十年来第一次澡,当时医护人员递给她一瓶运动饮料,房子眼眶含着泪说:这是我这辈子喝过的最好喝的东西了!

被绑架时她的体重是46公斤,而十年后19岁的她还不到38公斤,行走要靠人搀扶。这起案件震动了整个日本,并被称为“地狱屋案”。



下面来说说佐藤,母亲是二婚之后才生下他,当时父亲已经61岁了,属于老来得子,平日宠幸娇惯,反社会人格也慢慢养成......

上小学时,佐藤经常被同学耻笑:你爸爸其实是你爷爷吧?佐藤开始讨厌父亲,痛骂母亲为何跟一个老男人结婚,并对父亲拳打脚踢。



19岁时,80岁的老父亲受不了佐藤的家暴而离家出走,宁愿在养老院孤独终老。之后,佐藤渐渐变成一头怪兽,才导致后面的事发生......



2002年,佐藤被判处入狱14年,55岁的他已于2015年4月份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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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累妻儿,慨然赴罪。我敬他是条汉子!




三王墓 [sān wáng mù]

楚干将莫邪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欲杀之。剑有雌雄。其妻重身当产。夫语妻曰:“吾为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往必杀我。汝若生子是男,大,告之日:‘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于是即将雌剑往见楚王。王大怒,使相之。剑有二,一雄一雌,雌来雄不来。王怒,即杀之。

莫邪子名赤,比后壮,乃问其母曰:“吾父所在?”母曰:“汝父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杀之。去时嘱我:‘语汝子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于是子出户南望,不见有山,但睹堂前松柱下石低之上。即以斧破其背,得剑,日夜思欲报楚王。

王梦见一儿,眉间广尺,言欲报雠。王即购之千金。儿闻之亡去,入山行歌。客有逢者,谓:“子年少,何哭之甚悲耶?”曰:“吾干将莫邪子也,楚王杀吾父,吾欲报之。”客曰:“闻王购子头千金。将子头与剑来,为子报之。”儿曰:“幸甚!”即自刎,两手捧头及剑奉之,立僵。客曰:“不负子也。”于是尸乃仆。

客持头往见楚王,王大喜。客曰:“此乃勇士头也,当于汤镬煮之。”王如其言煮头,三日三夕不烂。头踔出汤中,踬目大怒。客曰:“此儿头不烂,愿王自往临视之,是必烂也。”王即临之。客以剑拟王,王头随堕汤中,客亦自拟己头,头复坠汤中。三首俱烂,不可识别。乃分其汤肉葬之,故通名三王墓。今在汝南北宜春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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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事迹后热血沸腾………这才是我中华好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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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件事也可以理解为一件由于中国法律的处罚力度和民众要求的处罚力度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引发的血案。

所以说,某些犯罪行为应该用重刑,死刑更是绝对不能废。一味地求“稳”,最终只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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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看本案怎么判吧,给江歌妈妈一个模板。

不管怎么样,还是建议玩点花样,搞个意外死亡什么的呀,别把自己搭进去,智取报仇。

不管真假,即便本案不是真的,乡村这种事古往今来只多不少,追根究底本案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我等屁民的权益法律究竟能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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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的讨论加在一起,也敌不过众人心中的一句:

“我要是他,我TM也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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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父为韩王治剑,过期不成,王杀之。时政未生,及壮,问其母曰:“父何在?”母告之。政欲杀韩王,乃学涂入王宫,拔剑刺王,不得,窬城而出,去入太山。遇仙人,学鼓琴,漆身为厉,吞炭变其音。七年而琴成,欲入韩,道逢其妻,从置栉,对妻而笑。妻对之泣下,政曰:“夫人何故泣?”妻曰:“聂政出游,七年不归,吾尝梦想思见之。君对妾笑,齿似政齿,故悲而泣。”政曰:“天下人齿,尽政若耳,胡为泣乎?”即别去。复入山中,仰天而叹曰:“嗟乎,变容易声,欲为父报仇,而为妻所知。父仇当何时复报?”援石击落其齿。留山中三年习操,持入韩国,人莫知政。政鼓琴阙下,观者成行,马牛止听,以闻韩王。王召政而见之,使之弹琴。政即援琴而歌之,内刀在琴中。政于是左手持衣,右手出刀,以刺韩王,杀之,曰:“乌有使者生不见其父,可得使乎?”政杀国君,知当及母,即自犁剥面皮,断其形体,人莫能识。乃枭磔政形体市,悬金其侧,有知此人者,赐金千斤。遂有一妇人,往而哭曰:“嗟乎,为父报仇邪?”顾谓市人曰:“此所谓聂政也。为父报仇,知当及母,乃自犁剥面。何爱一女子之身,而不扬吾子之名哉?”乃抱政尸而哭,冤结陷塞,遂绝行脉而死。故曰《聂政刺韩王》也。

想到了这个著名的故事……
会不会有人创作新的音乐作品赞颂这种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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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突然想起这句谚语。


迟到的正义,配不上正义。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我们能做的自己力所能及一切。


不杀妻儿,是壮士。

受我一拜。




前面回答那些评论里杀全家的。

知道人的层级是如何分的吗?





而且我还要个遗憾的事情告诉大家。

犯人自首。

这不堪回首的过去,按照大清国情。

能压就压能遮就遮。



过去所有舆论发酵事件中。

配有平安校园系统的幼儿园。录像分别 在教育局 云系统和幼儿园三处。依旧能损坏的三色。

并且服务器没坏硬盘坏了等非常清晰明了的逻辑漏洞。








那个被删掉的答案。 我就是科普了下平安校园的运作模式。和为什么录像不可能损坏。


还有

子弹飞着 飞着就没有的北影性侵。

大家还记得某青团说让子弹飞会。然后就自删所有相关内容吗?



太多案件碰到河蟹就熄火。闭屏关键词 删除内容。

禁止发布传播。

很快就没多少人记得了。


甚至可以在一段时日后进行舆论串改。

比如

好多年前的动车。

我是第一时间看电视的直播的那一批人。

后期做的修改直接把黑的说成白的。

他们刷到我都再无力去为这个事情申辩。

公信力就是一点点消失的。

当然当时流传的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太多太多了…………






而且很多可以变成面目全非。


哪天服务者能大大方方承认自己过错。 积极更改。

落实责任人。 真的没人会责备什么。

如果有那天


那中国梦就有实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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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动手时附近人来拦,他说谁也别拦,我只杀他们,他为母报仇后,没有逃跑,去母亲坟前告诉母亲,然后去银行取钱被人认出,他对人家说别害怕我只是来取钱?然后去吃了一碗汉中特色(面皮)和肠粉类似但是是米浆蒸的,汉中人从小吃到大,也许这是他最后一次吃家乡的味道了,之后去管辖派出所自首,他并没有逃跑。看照片好一个荡气回肠,那一份坦然20年的仇,终于报了。换做是谁,心里都不好受。受害者家属也不好受,都是受害者。

突然想到睡不着了,去年吧,张扣扣被执行枪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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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乡贤,村霸。

这个舆论导向怎么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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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诸位题主说的都对

但是仍应该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

不能因为以前没有该怎么判怎么判,这回就网开一面。

但是我想说,在很多生死道义之前,违法只是一种选择而已,一种再正常不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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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唯一可以确认的是来自官方信息——张扣扣杀了三个人。

至于是不是为母报仇,官方没有明确的说法。

另外,张扣扣只杀了父子三人,没有伤及其妻儿,这一点虽然官方也没明说,但从通报的信息来看,应该是真的。

如果真的是为母报仇,张扣扣可真的是条汉子。冤有头债有主,没有伤及无辜。

对于此事,现在更多的信息是来自于一些人的传言和猜测。如果官方不及时通报的话,反而会搞的满城风雨。所以,期待官方能吸取以前类似事件的教训,及时通报相关的信息。

再说点其他的。

其一,关于宅基地。

不知道在其他地方怎么样,在陕西,至少在关中,因宅基地引起的争端可大可小。大到弄出人命,小到院墙高筑不相往来。以前生活在农村,类似的事情也不少见。

在关中农村,有几件事比较忌讳。动别人的祖坟,占别人的宅基地。这两件事有时候比给别人戴绿帽子还严重。如果宅基地和祖坟都守不住,在村子里可能谁都可以欺负你了。

如果传言是真的,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张扣扣的母亲拼死要守住自家的宅基地。

其二,关于村官。

这几年不太清楚,二十年前,能当村官的,要么是家里比较有钱从而比较有威望的,要么是大家族里比较有威望有势力的,要么是横行乡里没人敢惹的。

不管是哪一种村官,都不好惹,尤其是最后一种。

可能最近几年风气好了很多,村官也需要有文化有见识,能带着老百姓一起发展,以前那些破事就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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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母亲被杀,而凶手逍遥法外,这仇恨不共戴天,没有异议,而其他伸张正义的途径无望,因此,我认为,其行为可以理解。

第二,杀人偿命,但是死了三人,过了;

第三,处理结果,死刑,杀人偿命,这很公平,法律尊严。

第四,不应该有过多的评价,天理昭然,自在人心,律法严明,需要捍卫。

这事能看出废除死刑不可取,没了死刑,杀人复仇就变成可选项。再深入假定如果这事轮到我身上,我也必定复仇,只是方式有待商榷,例如开车撞死他

补充,虽然我内心也认为死三个人那是活该,但是考虑到行凶者当年未满18岁,还做过三年牢,因此还是觉得可以放过他。

历史不容假设,假设这事发生在我身上,其实我自己都无法想象自己做何反应,但是,这仇恨绝对必须有结果,一个人数十年来准备报仇,不娶妻带来牵挂,这是非常决绝,我内心也认同判其免于死刑,但会不会让死者三人的家人也走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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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治不彰,公力救济没有到位,就无法阻止私力救济上位。

翻译成人话,就是说,要是你杀了我妈,法庭没判你死刑,那我迟早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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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并不是一种畸形心理,恰恰是在朴素唯物主义下自然衍生的自然法所指导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也是完全符合心理学的。

但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不断克制自己“自然欲望”的过程。

你想见到漂亮女生就上,不好意思婚姻限制你。

你想拥有绝对的军权,不好意思体制限制你。

你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好意思刑法限制你。

也就是说,假设这件事描述的情况是真的,也只能是可以理解,但不支持。

至于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力等问题,理论上应当被划为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当然,如果换了我遇到这种事-------------------

也是杀个痛。

(前提是这件事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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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不健全公正得不到伸张的古代,复仇是必然发生的。封建时代是特别讲究家族伦理的时代,所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子孙若不能替父母报仇反而会被视为不孝。

但是在法律机构逐渐健全之后,杀人的权利被国家机关收回,自东汉以后,除元代外,各朝代都明令禁止个人报仇。

但是复仇的观念实在太深入人心,在封建时代,如果国法未能处置,必须报仇,即便国法已经处置,人们还是以手刃仇人为快。很多悲壮的故事都是亲杀仇人,以头或内脏祭灵。而且,父母之仇必须自己亲报,即便是文弱书生,轻柔女子,复仇时也是勇气百倍,段不肯假人之手。而舆论也十分赞赏这种行为,认为是大义之举,某些朝代甚至会给予奖励。但在有法禁止后,法律上基本还是依法办理,特殊情况的给予一些宽大处理,该死刑为流放,一方面留个性命,另一方面远走他乡也可避免复仇循环进行,被杀的后代再复仇,环环无穷尽。

张扣扣这个事情,根本原因是张认为政府处理不公,才隐忍这么多年一心复仇,情感上值得同情,但法律上还是要依法办理,生杀权只能给国家机关,私人有生杀权后患无穷,只是不知道这个案子能否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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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判决书,更新一下。

原判决书太长,且已有知友转载,这里就不专门贴出了,从判决书看来,量刑较轻,但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王正军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当年的刑法规定,量刑区间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王正军最终被判七年有期徒刑,主要是因为其具备四个从轻情节:一是汪秀萍,也就是张母有受害者过错,争吵是其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发,且其先用扁铁(这啥?铁扁担?)攻击王正军;二是王正军当时未到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三是王自新主动赔偿了汪秀萍死亡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四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

在判决书中还提到了受害者亲属要求25万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但是法院未予支持,只要求王正军家酌情赔偿。这个问题其实困扰过刑法界很长一段时间,还出现过有的法院判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有的法院不判的情况。这方面大家可以参看

@月姬魔夜

的答案zhihu.com/question/2672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当年是不公开审判,估计后期能够了解的具体情节也不会太多。只能说,至少从这份判决书上,并不能找到当年判决有问题的迹象。只能体现出网络传言的各种谬误:比如案发在王家门口,是争执引发而非蓄意策划;张扣扣并未亲眼目睹其母被人打的过程;凶器是木棍不是板凳;案发时王家在场的只有老二王富军和老三王正军;王正军是被判七年而不是八年等等。

_(:з」∠)_趴趴分隔线_(:з」∠)_

哪怕目前网上流传的情况全部为真,也没有办法准确评判。

因为要评价这个案件,首先必须对二十年前导致张母死亡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比如死因是否确系板凳打击?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王正军是使用板凳打击还是投掷板凳打击?伤害行为是一人还是多人做出?他人有没有动手攻击或者控制张母的行为?张母受伤后,加害者是否进行了施救?

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实际上恰恰是判定当年王正军案判决是否合法适当的必要信息。一个村庄里流传了二十年的传言,根本不可能正确反映当初的实际情况。我们现在甚至连案件具体发生在哪一天、判决到底是什么样的都不知道,居然就要去判定判决是不是合法适当?复仇是否情有可原?不觉得这样有点太草率、太迫不及待了吗?

如果当年的审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合法适当,那么张的行为不过是一次血腥仇杀;而如果当年的审判本身有问题,那么只能说,司法上的缺陷和不公就像债务,迟早是需要连本带利一起买单的。呼格吉勒图等一系列冤案是买单,这种因为司法不能彰显公平正义引发的血亲复仇也是买单。哪怕因为被告人的死亡,程序上已经无法翻案,也应当在其后续影响造成的案件中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从目前已知的案情来看,个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受害者过错的情形,因为受害者过错要求受害者行为和犯罪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存在司法判决这个介入因素。所以目前能够确定的从轻情节其实只有自首,倘若其行凶确实出于复仇动机,那么很可能属于蓄意杀人,如果真的是蓄意杀死三人,单单指望自首情节免死,机会比较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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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还真没问题,当年的证据是未成年的老三打死人,然后关几年,运作下提前放出来,现在有专门搞这个的公司,帮你申请专利啥的减刑

换句话说,就算重审,当年也没事

人家乡贤有的是钱,雇一堆学法律的博士硕士还斗不过你个屁民?

依法治国侬晓得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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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古代就是没问题的,事实上,有钱又有权的人真的能够轻松运作,对于普通人而言,当法律不能保护你的时候你会怎么办?

想一下,自己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妈妈在面前被活活打死。10岁已经开始懂事了,这得多大的阴影。

而且在深仇大恨面前只杀了仇人,没有涉及妇孺。真的挺有侠气之风。

不过目前看起来,明明是自首,却被说成落网,估计后续有事情,等一段时间看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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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 在农村社会这种落后的社会形态下是一件很渺茫的事情,就像要在封建制社会搞普选一样。

我早说过乡贤什么的要不得,在农村家里五六个儿子的本地人,再加上若干担任村官的家庭亲属 。这一类人做的恶,比知乎上的各位的想象边际要远不少。

家里人讲过一些事情,以前村里面是某姓一手遮天的情况,解放后有所收敛,但是依旧没人敢惹 ,当然wg时期拆了他家祠堂,烧了他家族谱之后这家的所作所为是勉强回到了一个正常人的范畴。

改革开放之后,整个村子开始工业化,城市化 ,老头子念念叨叨的要求重修祠堂,重写家谱也慢慢实现了,可惜城市社会之后,远远达不到他妄想的那个水平了。

所以说,消灭村霸乡贤什么的,很难,很可能基本无望,但是我们可以直接点消灭农村社会呀。

这期中的过程有点长,只是在岗的22万村官们,辛苦了,2020全面小康的算是期中之一,防村霸,防绿化能做成其一,共和国就得感谢你们。

所以说祠堂里和家谱上的人未必有多光辉,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湖万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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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下,明天或年后必有反转。如此政治不正确的事不可能发生在伟大的中华神州大地上,除非水军在放假。

等明天或年后水军上班第一件事就是将20年前的案件洗白,最多来个量刑不恰当,绝不会承认因为与当地乡贤钱权交易,导致杀人犯提早出狱。

接着对杀害三人并潜逃的行为大肆批判一番,并再次重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问题是你们早干嘛去了,和着罪犯是屁民就依法治国,罪犯是有权有钱者就依X治国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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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评论区让我匿名保全自己的善意提醒。很感激大家的认可和赞同,我想尽力做到理智客观发声,不被任何节奏带偏,也不想带偏大家的节奏,这是我“搅这趟浑水”的原因。故实名在这里写一些东西。

除夕当天刚发生不久,当地都传开了。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被限制发声,也怕惹事上身,敢说一说的也都是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罢了。

很多网友怀疑是谣言或者“让子弹飞一会儿”,再飞一飞,怕是全网都看不见。

现在网络只通告杀人案告破,丝毫不提案件内情。当地资讯博主隐晦发声,却被施压。由于牵扯一些(和谐)的原因,网上相传的信息一直被和谐。

除夕杀了三人,还有一人不在家逃过一劫。凶手躲了一天半,大年初二早上,吃了碗面皮(当地特色小吃),主动投案自首。此案告破。

如何看待?单凭法律不能维护的正义,总要有人守住这份正义。我反对以暴制暴,但我在这片土地生活过十几年,我明白他的绝望与无助。

这是时代和社会的悲剧。

杀母之仇不共戴天,迟到二十多年的报仇也只是报仇,不伤其夫人子女性命。

(补充解释:杀的一父二子,是25年前的案件称呼。当年杀害张某母亲是一父三子一共四人。这25年,其三子各自成家,各有妻儿。这次报仇只针对当年凶手,只针对当年没有得到应受法律制裁的凶手,其中一人因不在家幸免于难。恳请各位看清新闻,如果仍有疑问可以看我最下方链接,这个问题容易被和谐,我不能写太多,不要在评论区攻击我带节奏歪曲事实,谢谢!)

无愧于心。

是条汉子,有血性,真汉子。

以及,血性归血性,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有很多网友说对此案应“特赦无罪”,我不赞同特赦无罪,我不赞同特赦无罪,我不赞同的是特赦无罪!!!我在这里强调三遍,我的观点是,张某应得到惩罚,就像25年前的人也应在今日得到惩罚一样。

“特赦无罪”,说起来口舌一时爽,这么多键盘侠骂我也逞一时口舌之爽,然后呢?有想过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效果吗?几年前第一个持刀砍学生的案件大肆报道,后来出现了多少效仿者?我们一边谴责死者未受到应有法律惩罚,又狂欢特赦无罪,甚至认为法律应该瓦解?因为我的观点实施起来确有难度,所以我是收钱洗白,活该被骂。

我看了几百条评论(删了很多),越发觉得可笑。

法治社会,按法律走。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公平,应该拼死维护的信念。

有人在评论区无脑辱骂抨击我这个观点,一律黑名单+删评。我希望每位朋友能明白:法治社会法律为上,25年前的案子和现在这个案子,是有关联。如果当年没有发生或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今天的惨案也许不会发生。

我和大家一样,敬佩他,私心也不想让他受到惩罚。但是法律面前没有私情,这不是他彻底脱罪的理由。请大家理智看待!我写这个回答就是想还原真实,同时理智发声!

情可理,法难赦。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底线。

不是25年前法律不完善不能严惩凶手!

不是25年前法律不完善不能严惩凶手!

不是25年前法律不完善不能严惩凶手!

不懂的朋友移步最下方链接,看贴图,了解事实真相再评论。大过年的,有什么看法可以好好说,可以互相交流。一味的无脑抨击或者来骂我宣泄情绪,没什么用。

我不支持的是一边倒支持张某报仇可以特赦无罪,所有人为他叫好,是我们坚守的法律有问题。法律条条框框每项罪名都有个惩罚标准。

拿起屠刀的张某有罪,需要得到判决。但是量刑应在情理中衡量一番。25年前牵扯的种种,是现在和谐真相的原因,也是为什么需要当地人匿名保护好自己才敢写清楚(最高票已经写了)。

也恳请大家不要被一些情绪带跑偏,拜托了。

可能这个比喻不大妥帖:现在支持他以暴制暴复仇,并以此帮助张某脱罪,要求法官判他“特赦无罪”,狂欢以暴制暴大快人心,鼓励他人遇到此类事件一样效仿,和当年钻空子的人,行为上没什么区别。

谢谢理解,感激不尽。


贴一个朋友的评论,我觉得很中肯。

希望大家理解我的想法。



哦对了,多扯一句。除夕+大年初一,汉中天气特别好,艳阳高照犹如春天。初二一早开始乌云密布,蒙蒙细雨,今天的温度可以与冬天相比。

总觉得很多事,冥冥之中,老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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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开了个回答,刚写开头,发现全网和谐案件讨论,只留案件告破的通报。这个问题估计存活不久,一些截图我放在这个回答里面了。

zhihu.com/question/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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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怫然怒,谓唐雎曰:“公亦尝闻天子之怒乎?”唐雎对曰:“臣未尝闻也。”秦王曰:“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雎曰:“大王尝闻布衣之怒乎?”秦王曰:“布衣之怒,亦免冠徒跣,以头抢地耳。”唐雎曰:“此庸夫之怒也,非士之怒也。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祲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今日是也。”

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不要谈法制,有法制他妈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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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怨何时了?

冥冥终有报。

要是这个哥们逃到我家来,

一包盘缠,

两杯温酒,

我虽不能犯法包庇你,

但也不会犯贱举报你,

第一杯,壮士请歇脚,人间沧桑当有孝子,

第二杯,壮士请上马,四海前路更无故人。




更新一下,这位壮士在先去母亲墓前祭拜过后自首了。。我觉得,判他死缓或者20有期非常合理,但是当年的案子所有经办人员要重新起诉重新审理。如果不重审的话,就是选择性思乏,思乏不公正。。。。




更,两杯酒吧,,,盘缠就算了,,评论区哥们们emmmm说的对呀。。。。。。我就在门口地毯下面埋点钱吧。。。我可不知道谁拿的。。





再更,,,评论区完美解决方案来了,,,酒和盘缠照送,,但是讲明白了,这是给你去自首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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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汉时以孝治天下,在当时为母报仇是有机会当官的

另外想起不久前在网上看到的一个新闻,孩子被老师性侵后,杀死老师的父亲最后被法律赦免了,而这件事情发生在上个世纪的美国

不管司法最终怎么判决他,我对于此人只有佩服二字

10岁母亲被害,35岁报仇,漫长的25年时间始终没有动摇他的决心,心智之坚远不是常人可比

而且冤有头债有主,只杀仇人,仇人的妻子孩子完全不受牵连,对于这样的人还能说什么呢?

既然法律不能给予公正,那就只能自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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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从军是忠;

为母报仇是孝;

不杀妇幼是仁;

不伤无辜是义;

坟前拜祭是礼;

忍辱廿年是智;

投案自首是信。

忠孝仁义礼智信,传统文化下最好的也不过如此,我还能说什么呢?

只能赞一个:汉子!

张某的复仇……

我想,至少是符合传统文化的吧……

也算是对传统文化的一次弘扬吧……

现在不都是讲文化自信么。这不是好案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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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到合法性,我倒是觉得,张某人的复仇还是符合自然法的。总有一天我们要知道,如果司法实践扭曲的太厉害,自然法就会自动出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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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也不主张对张某的赦免或者轻判,这本质上就是三项故意杀人的罪名。相关法条规定是很清楚的。案情审理起来也比较简单。估计张某也没打算脱罪。在25年前,张某就已经死了。

说一下自然法吧。自然法是比人定法更基础根本的法律。基本要义是公平公正。自然法已经没有法律条文了,但其原则普遍存在各国各民族各种族的文化中,基本内容包括杀人偿命、对等赔偿等等原则。人定法其实都是基于自然法的。

由于自然法的模糊性,因此才产生了人定法,也由于时代发展,人定法的内容也出现了各种发展和增补。但是法的基本精神总还是要基于人和社会的基本原则。所以虽然人定法会逐渐表现为细致、繁琐和不苛责、讲求证据,但是如果在具体的执行中,人定法执行松弛或者人定法规定远远偏离自然法,就会带来社会的反弹。

张某的报复行为,本身是符合自然法原则的。这是在其母死亡事件中,凶手没有得到受害者认定的惩罚,导致的延续性事件。正如很多知友评价,如果当年立案不这么仓促,审结不这么匆忙,对涉案的王某家庭几个成员有所惩处,对最小的王三没有格外宽免,让人感受到法的正义,那张某也许就没有后来的复仇——毕竟人定法的实践一定程度上(较大程度上)实现了正义和对等的惩罚、报复。

但是很可惜,在25年前,这一案件的审理,王家未成年的三子扛下了所有罪行,事后又轻易减刑,令受害者家庭无法感受到人定法的公平正义。在司法执行无法得到公平的情况下,张某不得不选择了自然法。


有人问,那么这次被张某杀害的三个人的子女,难道不能再继续报复吗?

按照自然法的规则,当然可以实施报复。

然而,一则是张某已经自首,并且必然会被重判,二则,张某只向当年参与行凶的人讨债,并不问子女;三则,张某也没有子女在这里,那又怎么实施报复呢?

张某的干脆果决,才是这个个案中让人拍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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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再过20年南郑此地又发生一次灭门杀人案,是本案受害人的儿子把张扣扣一家三口给杀了。凶手本人说,当年张扣扣杀我一家三人,因为网络舆论说是为母报仇的“义士”,就判了无期徒刑,服刑20年出来了,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我杀他一家三口不算过分。不知道那时候各位键盘侠还记不记得今天的新闻,还能不能再掀起舆论风暴,以所谓“孝义”的名义,让法律轻判这个凶手。

合议庭全体人员署名认定的当年的犯罪事实没人相信,网上一个“匿名回答者”说当年是斗殴打死人,未成年人顶罪,所有人就认为是确定无疑的“事实真相”。1996年的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没有大问题,农村死亡赔偿金是前一年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乘以20年,1995年河南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只有1231元,1995年陕西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是963元,1996年才达到1163元(中国统计年鉴),一个人的死亡赔偿金总共才2万多元,你可以觉得太少,但是直到现在死亡赔偿金就是这么计算的。2月15日杀人案件发生,17日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刻网上就出现“为母报仇的杀人动机”,网络破案的效率也太惊人了吧,前后就透着邪乎。

——法律的训练不是让人不通人情,而是让法律人不会轻易相信传来证据和单方陈述,也不会相信那些符合人情的臆断。珍惜你们自己的情绪和发言,不要着急被人操纵,廉价的义愤且慢发泄。

m.weibo.cn/5182171545/4

感谢有调查记者,否则耸人听闻的传说就变成案件事实了。人们总是原因相信离奇的小说情节,这样的深入调查出来,估计还有很多人不信,每次出现这样的热闹公案都来这一出,你们难道不觉得自己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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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干不出这事来,所以张扣扣肯定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正好那天发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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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部分不准确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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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者,汉中人也。时十三,目睹母丧于村霸王氏三子之手。王氏父子橫霸乡里,勾连有司,王氏三子羁押三载开释。扣扣时年方幼,忆留侯先祖隐忍计,不动声色。越十八,入行伍以报国。一说有入边军骠骑营者,勤习武技。又数年,返乡为游民,不娶。丁酉年甲寅月戊寅日除夕,时母丧廿貳载。扣扣早起上山祭母毕,返家午食已。午正三刻,挟利刃至王氏宅,遇王氏及王氏子二,暴起捅之。杀王氏及王氏长子于堂,追杀王氏三子于渠,王氏二子因公务值夜宿城中得以身免。时王氏媪、妇、幼具在堂,无伤。以仇人血祭母后,次日,自首于官府,事白于天下,天下震惊。盖除夕日暴起复仇者,有史以来张扣扣第一人矣!孝子复仇,不伤无辜,知身后事,不婚免累家人,是为仁;手刃仇家,不苟且偷生,概然自首,是为义;年除夕,先祭母而后杀仇,是为礼;知世间法无望雪冤,转求自然法同态复仇之义理,入行伍学杀人技,遂择机寻时,一日提刀,成就夙愿,是为智;守护隐衷,吞泪止语,暗许诺言,凡二十五年,志不稍移,终成大孝之人,是为信。扣扣行事,有血性,真男儿,仿春秋战国人物,古风犹存,可为榜样!稗史氏曰:张扣扣者,入伍报国是为忠;为母复仇是为孝;不伤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忍而成事是为智;手刃仇人是为勇;立志廿伍是为信。斯人自聂政、荆轲、要离以来未尝见矣。吾华夏五千年之血性,今犹存于秦川汉中之地矣!为斯记,以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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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防止社会回到原始血亲复仇,为现代社会稳定基石。

但是如果某些精英集团、村霸、律师把法律变成了谋取私利,吃人喝血的工具,那就别怪人揭了这层现代社会的皮。

把法权给乡贤劣绅,就要承担退回到原始丛林法则,逐渐仇杀到皇权不下县,恶霸吃人不吐骨头,谁杀的过谁喝血的地步。

搞出石城VS冈萨雷斯,放弃了保护人民的义务,那么就算平均8小时就杀一个公民,照样会一地urban combat,扫射人群,学校射击。

别管法学界付出了多少努力,法官觉得工作多累多不被理解。只要法权沦丧,大部分人都认为这个法律程序不但提供不了正义,还毁掉了正义的时候,大部分人就不会再敬重和遵守这些法律,丛林法则就会回来,所谓的“正义机构”必然蜕变为冷酷的刽子手,“精英集团”的束棒和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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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必要温习一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下这段文字是恩格斯的“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把主语“社会民主党”删掉:

应当努力暂时用合法的斗争手段对付下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用这种办法收效最大。但是这必须以对方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为前提。如果有人企图借助新的非常法,或者借助非法判决和帝国法院的非法行为,借助警察的专横或者行政当局的任何其他的非法侵犯而重新把我们实际上置于普通法之外,那么就不得不重新走上它还能走得通的唯一的一条道路——不合法的道路。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酷爱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因素同样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点,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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