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张扣扣二审维持死刑?

回答
关于张扣扣案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这无疑是一起牵动了许多人神经的社会事件,其中涉及的法理、情理、伦理观念的碰撞,使得公众对此议论纷纷,情绪复杂。要全面看待这样一个结果,需要从多个维度去梳理和解读。

首先,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和证据后,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这表明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张扣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都得到了严谨的审查和确认。他的行为,即在特定时刻连续杀害多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的规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判处死刑,是法律追求正义和惩罚犯罪的体现。

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源于其母亲与邻居的多年纠纷,虽然这一历史恩怨可能在他心中积累了长期的怨恨,但在法律层面,这并不能成为冲破法治底线、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尤其是他采取的极端暴力手段,以及连续杀害三人,其行为的残忍程度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都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极端情况。维持死刑的判决,正是法律对这种极端犯罪的否定,是对社会生命安全底线的坚守。

其次,我们不能回避这个案件背后所涉及到的“情理”和“民情”。 张扣扣的案子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触及了许多普通人在面对邻里纠纷、家族矛盾时可能产生的无力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他杀人的导火索,是其母亲与邻居的旧怨,这一背景让一些人将他的行为解读为一种“为母报仇”的极端行为。在某些传统观念中,“孝道”和“血亲情仇”有着重要的位置,这使得一些人能够理解甚至同情张扣扣的行为,认为他是在替母亲讨回公道。

然而,法律与情理之间,往往存在着张力。法律强调的是法治精神,强调公民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任何形式的私人复仇、暴力解决问题,都是对法治的挑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我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有序的环境中生活,而不是回到原始的丛林法则。因此,尽管张扣扣的行为有其复杂的背景,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手段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饶恕的。

第三,从社会影响来看,维持死刑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警示潜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存在本身就是对极端犯罪的一种震慑。在一个法治国家,公然持械杀人,并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如果对于这样的行为不能给予严厉的惩罚,那么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将受到严重的侵蚀,犯罪分子也可能因此产生侥幸心理。维持死刑,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生命至上,暴力不可容忍,法律的底线不容践踏。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张扣扣案件的复杂性也引发了对一些深层社会问题的反思。 比如,在一些基层社会中,矛盾的化解机制是否有效?邻里纠纷,尤其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有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渠道?如果当事人认为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公平的解决,这种长期累积的怨恨和不满,是否会成为诱发极端行为的土壤?这些问题虽然不能为张扣扣的行为开脱,但却是值得社会管理者和普通民众共同思考的。一些声音认为,虽然张扣扣罪该万死,但类似的悲剧能否避免,也需要社会从源头上进行梳理和改进。

从个人情感和道德角度来说,很难用非黑即白的简单逻辑去评判。 一方面,我们痛惜生命的逝去,无论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还是张扣扣本人最终付出的生命代价,都令人感到沉重。另一方面,我们也在审视,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惩罚与教育、震慑与人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死刑的判决,代表了国家司法机关经过审慎考量后做出的权威裁决。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或许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去认识,但最终,对法律判决的尊重,是对法治社会的基本认同。这个案件留给社会的,除了对极端犯罪的警醒,也包括对社会治理、矛盾化解机制以及个体情绪疏导等方面的深刻反思。张扣扣用生命为自己的极端行为付出了代价,而社会也应从中汲取教训,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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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昨天在汉中中院旁听了二审,姑且发表一点意见。

张扣扣故意杀人既遂,致死三人,之后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家的一辆汽车造成损失三万多元。作案前买了用于伪装的帽子、围巾、口罩,以及一把用来吓唬周围人的玩具枪,在王家人祭祖时事先尾随,返程途中突袭杀死两人,中间用手枪吓走了想要阻止他的村民,之后赶到王家杀死另一个人,但并没有杀死在家的王母。王父王自新身中十六刀,老大王校军身中九刀,老三王正军身中二十四刀。

可以看得出来,张扣扣的心思很缜密,行动力也很强,辨认能力也没问题,不存在什么精神问题,年龄够了,所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加上杀了三个人,并且捅了几十刀,法律上一个作案手段残忍肯定也跑不了。所以就这两点死刑立即执行肯定跑不了,二审不维持原判就有鬼了。

当然,本案的焦点也不在这,而是在于张扣扣的“为母复仇”上。要讨论这个问题最终,还得回到96年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上,下面我一条一条说。

第一,二十三年前的案子我觉得其实查的挺清楚了。当时在场的有八个人,六个证人、打死人的王老三和被打致死的张母汪某。六个证人里除了王家人还有张父张福如和张扣扣的姐姐,这六个人的证言是基本一致的,和王老三王正军的供述也一致 ,而且和去年腾讯新闻还是哪家媒体去采访张扣扣发小讲述的内容也基本一致。

大概就是张王两家因为之前两家合伙卖猪的事发生了矛盾,关系不好。96年的一天张母之后汪某在王家门口向王老二吐口水一次吐在鞋上一次吐在脸上,然后王老二扇了汪某一巴掌,然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张扣扣他姐看到她妈吃亏就跑去找了一根扁铁递给她。王老三见二哥跟人打架也就去帮忙,结果被汪某用扁铁大的头破血流,这时张福如过来把自己媳妇往回拉,汪某觉得打赢了也就停手准备回去。但此时王老三气不过就从自家柴堆里见了一根棍子一棒打过来,汪某此时正准备回去已经转过了头,所以就一下子打在后脑勺上(评论区有人贴出了尸检结果,伤口应该在额头)。当时人就倒在地上,于是张福如就跟王家开始理论。张扣扣的发小还说这期间汪某爬起来又跪倒在地好几次,同时还在大声喊疼,因为她脾气一向不好,周围小孩经常被她骂,所以还围过去笑话她。后来汪某在家中因伤势过重死在了自己家里。

而按张扣扣的话说又是另一种情况,他亲眼看着王老二和王老三在他家门前殴打他妈,然后被他爸拉开往回走的时候,王家兄弟的老爹王自新跳出来说“往死里打,打死了我顶包”,然后王老三就拿棒子打了他妈的头。之后他爸把他妈抱到王家门口,说你们把我家的人打伤了的,你们给看伤,接着就回去了。然后王家人也没管,张扣扣就亲眼看着他妈爬着回家,然后死在他怀里。

之所以我相信前一种,一方面是包括张福如和张扣扣他姐都是这么说的,还有他家对面邻居证人出庭作证,证据里还有王老三的伤情鉴定。另一方面也是张扣扣的说法有点不合情理,不管是他爸把他妈人在对方门口直接回家,还是他这个当儿子的居然看着自己母亲在地上爬,居然就那么看着,从头到尾也没有和其他人发生互动。

对于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张扣扣认为是王老大利用关系买通了所有人,才让证人那么说的。但是六个证人里有他爸和他姐,王老大怎么买通?而且王老大当时23岁大学毕业,分配在乡政府工作才几个月,王父是普通农民,王老二是技校生,王老三是高中生,我不觉得这家人有这个本事。另外他的发小现在接受采访也还是说他妈汪某打人在前,之后被人打死,这要是假的他以后也别在当地混了,乡里乡亲的唾沫星子都能淹死他。

所以张母汪某挑衅在先,之后持扁铁攻击王老三头部,在汪某停手之后王老三气不过用棍子打了汪某的后脑,致人重伤死亡。总的来说汪某作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如果王老三是在汪某拿扁铁攻击他头部时反击致汪某死亡,甚至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服刑事责任。当然王老三打人是在汪某停手后,所以肯定不是正当防卫,但被害人的严重过错仍然是量刑减轻的重要因素。再者王老三的攻击行为只有一次,用十棒子打人脑袋打死人,和只挥了一棒子就打死人,量刑肯定也不一样。最后王老三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初犯,量刑肯定会减轻,注意是减轻不是从轻,是指在最低量刑线之下判罚。

79年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低十年,本案里光一个被害人严重过错最多就十年了,未成年人犯罪和坦白还能再减,所以判7年完全在合理范围内。说句难听的,这案要发生在昆山龙哥案之后,鬼知道判七年网络舆论会怎么说呢。

第二,之前我在知乎回答一审的提问时,好多人跳出来说王老三是给王老二顶罪的,因为未成年会少判,当时我不知道详情没说这个问题。昨天晚上我在另一个答案底下回复时又有人说是王老三给王老大顶罪,但是这一次我在庭审现场亲耳听到了张扣扣的原话,他亲眼看到王老三是打死他母亲的,也就是说不论当时现场的真实情况怎样,至少张扣扣明确知道他妈是被王老三打死的。

所以之前张扣扣他姐在网上炒作的所谓“王家老大当官,老二杀人,老三顶包”的说法和昨天某人王老三给王老大顶包的说法在张扣扣这里就说不过去,前者这三条也只有王老大在当官是真的,死之前好像已经升副处了,但在案件发生的二十三年前王老大其实也就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小办事员而已。

第三,张扣扣他爸张福如因为96年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向中院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两次被驳回的问题。我其实一直很好奇,张福如向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是以啥理由提起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我不觉得张福如家的情况符合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所以他的申请被驳回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唯一让我疑惑的是第一次中院的驳回时间超期了好久,按说这种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申请应该在几日内就驳回的。而且这项申请和张福如的几次上访都是在张扣扣杀人之后开始的,我个人猜测这个申请八成是那位姓邓的律师的建议,因为这位律师反复在法庭上强调汉中市中院驳回了96年案件的国家赔偿,不适宜继续审理此案,想要想要案件管辖异议。而且另一方面也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以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一般不知情的社会大众一听老百姓申请国家赔偿结果几次被驳回,立马就会对张福如一家产生同情。

加上后来邓律师的某些骚操作,不得不说这位邓律师的庭外操作的技术水平比庭上操作高了几个层级。

更新

第四点,有人问为什么王正军判了七年,最后坐了3年11个月20天就被放出来了?

我解释一下我们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我们国家的罪犯都是在异地服刑的,而对罪犯作出减刑假释决定的是服刑地中级法院,判十年以上的是高院做决定。

而79年刑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王正军被判七年,最快三年六个月就能出来。就像判死缓的最短十五年可以出狱,无期最短十三年可以出狱一回事,当然终身监禁和限制减刑的罪犯除外。也许有人认为这规定不合理,但目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另外王正军的服刑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具体位置在西安,所以做出王正军减刑或者假释决定的法院就是西安中院。王家人想要买通几百公里外的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我不觉得有什么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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