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可能性有多大?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惩治虐待动物行为?

回答
人大代表的呼声: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实现?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再次将动物福利议题推向公众视野。这一提议得到了许多社会人士的积极响应,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在惩治虐待动物行为方面存在不足,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那么,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有效惩治这些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为何需要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长期以来,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更多地依赖于道德呼吁和民间倡导。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特定动物有保护规定,但对于家庭宠物、农场动物等更广泛范围内的动物,法律的直接约束力相对较弱。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一些研究和实践表明,虐待动物的行为并非孤立事件,它们往往与暴力倾向、家庭暴力甚至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对动物施加残忍行为,可能是一种释放负面情绪的途径,也可能是对弱者施暴的试探。因此,从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

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也并非是天马行空的设想。

国际经验借鉴: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已经将虐待动物的行为纳入其刑法或治安管理法规,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例如,英国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借鉴这些成熟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
社会共识的形成: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度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动物也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不应遭受无端的痛苦。网络上对虐待动物事件的声讨,以及各种动物保护组织的活跃,都表明了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普遍认同感正在增强。这种社会共识的形成,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强大的民意基础。
立法趋势的契合: 我国的立法正朝着更加精细化、人本化和文明化的方向发展。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法律的触角不断延伸。将虐待动物纳入法律管辖范围,也符合这一大趋势。

然而,将此建议转化为现实,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需要细致考量的环节:

定义和界定: 如何准确、清晰地界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将是立法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仅限于故意施加痛苦,还是也包括遗弃、疏于照料等?不同种类动物(如宠物、实验动物、农场动物)的保护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别?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的界定,以避免执法上的模糊和争议。
操作性和执法难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地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执法,也需要配套的细则和培训。
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如果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考虑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空白或交叉。

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惩治虐待动物行为?

要有效惩治虐待动物行为,仅仅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全面的法律框架和配套措施。

1. 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明确处罚条款: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专门的条款,明确规定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罚。可以根据虐待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动物造成的伤害,设定不同的处罚档次,例如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界定“虐待”概念: 在条文中或相关解释中,对“虐待动物”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可以列举一些具体的行为,如故意殴打、残害、虐待致伤、致残、致死,或者长期疏于照料导致动物遭受痛苦等。
突出“故意”和“残忍”: 强调行为的故意性和残忍性,区分出于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动物伤害。
规范执法程序: 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明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如何保护动物的权益。

2. 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福利法》的制定: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一些轻微的虐待行为进行约束,但从长远来看,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更为重要。这部法律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确立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规范人与动物的关系,为各类动物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界定动物福利标准: 明确规定不同种类动物(宠物、实验动物、农场动物、野生动物等)在饲养、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应达到的福利标准,如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水、适宜的生活环境、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等。
规范动物的收养、买卖和交易: 制定关于动物收养、买卖的法律规定,例如要求动物繁育者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非法驯养和交易珍稀动物,规范宠物店的经营行为等。
设立动物保护的专门机构: 考虑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和宣传。
对遗弃行为进行处罚: 《动物福利法》可以明确规定遗弃动物的行为属于违法,并予以处罚,以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

3. 刑法层面的考量:

区分轻重程度: 对于情节极其恶劣、造成动物死亡或严重残疾,以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虐待动物行为,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衔接: 确保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4.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

普及动物保护知识: 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动物保护的理念,宣传爱护动物、尊重生命的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动物福利意识。
倡导文明养宠: 引导公众科学、负责任地养宠物,认识到养宠物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鼓励举报和监督: 建立健全动物虐待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监督中来。

总结:

人大代表关于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是一个充满正义感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呼吁。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不仅是填补法律空白的必要之举,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虽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在法律条文的细化、执法程序的规范以及社会意识的提升等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但其实现的可能性是巨大的。

随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相信未来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那些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动物福利也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这不仅是对动物生命的尊重,更是对人类自身文明程度的提升。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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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态度很一贯:我支持把虐待动物入刑,但是如果这位人大代表其实说了洋洋洒洒一大段就是拐弯抹角的不想让人民群众吃狗肉,那就别怪我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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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关于立法打击虐待动物的建议引发热议,其实,不妨想想我们在讨论虐待动物时,想要保护的是什么利益。

个人认为分为四种:

1、与科研、自然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虐待实验动物、用残忍手段捕杀作为自然资源具有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用可能影响农副产品质量的方式不当养殖禽畜,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

例如,《动物福利评价通则》对动物饲养和屠宰方面人道程度作出要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这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社会利益。

2、与个人财产相关的利益:虐杀、虐待他人饲养的宠物、禽畜,使个人财产价值下降,侵害了财产权;

3、与个人健康权相关的利益:传播血腥残忍的虐待动物图片、视频,引发受众强烈的不适,甚至影响心理健康;

4、与动物权益相关的利益:认为动物权益本身值得保护,即便没有任何人类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立法进行干预。

以保护前三点法益为目的进行立法,相信大家不会这么难以接受,至于第四点,就很容易引发争议了。毕竟,人大代表代表的是人民,不是动物嘛。

有争议很正常,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去思考,与虐待动物相关的价值诉求,可以往以上哪些篮子里装,哪些跟动物相关的利益,归根结底可以被评价为人的利益,而哪些是不适合公权力介入的领域,一杆子打死任何一方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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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参与过一个小课题,里边涉及到「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

简单通俗一点的说,就是我们对待人类以外的世界的态度,是一切以人类利益为准,还是要对万物或者说相关事物都有一种共情感,一种博爱状态。我们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是为了人类而保护,还是为了自然界本身而保护。

我可以说,据我了解的资料,虽然有争议,不过主流肯定是「人类中心主义」,当然我指的主流是具有一定思维能力和影响力人物们的主流,像微博那种宣泄情绪获得一些人共鸣的发言不算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整体把小动物当做人类或类似人类去对待,去共情,肯定是不现实的。

小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中属于「物」,即财产。各国法律都是这样,哪怕是“狗狗是人类的朋友”思想的发源地那里也是这样。

我们目前的社会规则,我们的法律,都是以人类为中心来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利益,维护人类的秩序。至于其他方面,管不着,人家干什么是人家的自由,你可以不认同他的做法,但是你无权干涉。

所以,以“保护小动物利益为目的”的立法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现阶段是不现实的,如果我们考虑相关立法,只能从“保护人类利益为目的”出发。这一点,高赞回答也提到了。

那么,“虐待动物”这件事到底有没有影响人类的利益呢?

我觉着影响了。

因为虽然理性上我们说人类中心主义,但是人非草木,人有共情感,我们看到虐待动物的信息,心里会觉得不舒服,反正我看着是很不舒服,所以虐待动物确实是影响了人类本身的利益,也就是俗话说的“社会影响不好”。

但反过来说,有些人是以虐待动物为乐的,如果以人类为中心去立法,你禁止虐待动物,其实也影响了这些人的利益。

那么第一点,法律秩序应该是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准的,少数服从多数,那么显然,“不喜欢虐待动物的人”是占绝大多数的,“喜欢虐待动物的人”是极少数,如果二者利益冲突,显然该保护的是前者。

第二点,“禁止传播虐待动物的信息”这种思路的话,就既保护了反对虐待动物的人的心理,也没有侵犯想要虐待动物的人的权力。

换句话说,虽然我觉着立法禁止虐待动物的行为这一点不太现实,但是立法禁止传播虐待动物信息这一点,还是可以实现的。

别说虐待动物了,原来我们做实验动物的时候也不会对外宣传操作的细节和照片,因为会让别人感到不适。只有学术内讨论必要的时候才会用到这些。

那如果一个人自己用正规渠道得到动物,自己偷偷的虐杀,也不跟别人说,这种情况,目前我们是不应该干预,也是无法干预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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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实现。治安管理条例调解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在法律体系当中,动物与人的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这大概是最核心的一点差异。

其次就是因为虐待动物这个命题。边界过于模糊,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准确,边界清晰。一个不具操作性的东西怎么可能写入法律或者是治安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本来就是照着执行的操作规范。那么意味着你需要穷尽虐待的方式。否则在不致死的情况下。会有太多中间地段让你去讨论到底什么才叫虐待。

第三,动物的边界实在过于宽泛。要区别对待,以免矫枉过正。唯一能做的就是要穷尽动物的种类。你一脚踩死一只蚂蚁。算不算虐待动物?如果不算那一脚踩死一只猫算不算?如果一脚踩死蚂蚁也算虐待动物,那人类将变得举步维艰,寸步难行。至少中国社会还没有到那个因为政治正确而捆住前进步伐的地步。不得不说,由于人类开发利用动物资源的程度不一样,我们本身对动物就是区别对待的。你一刀砍掉一个龙虾的头,或者一刀砍掉一条鱼的头,不会算作虐待动物,但是你一刀砍掉一条狗的头,肯定会有人跳出来说你虐待动物。动作行为都一模一样,但由于动物不一样,我们的态度会完全不一样。那么从逻辑上作为一个法律或者行为条例,你就需要穷尽所有动物,以明确到底什么是虐待动物的行为,而这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

你当街肢解猫狗的尸体,肯定有人跳出来说你残忍,你当街肢解猪牛的尸体,别人说你庖丁解牛,技艺高超。其实所有提出来虐待动物写进法律的人,他们眼中的动物都只有猫狗等宠物而已。我其实并不反感有人呼吁禁止虐待动物,我反感的是借反对虐待动物之名,行尊宠猫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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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由谁去监督谁去执行?

我们国家的执法力量本来就薄弱,

我们学校好多人丢了几千块的东西

都没有执法力量去找,

人的事情都管不过来,还去管畜生的,

而且这里涉及到法律的权威和严谨性,

比如打老鼠算不算虐待?不算?

那养的仓鼠算不算?



猫狗算?那野猫进屋吃了仓鼠,

我该不该打死野猫?

这样搞岂不是无主猫来侵犯我的私人财产,

我还不能制止?

哦对了,我还喜欢养黄蜂,

我家黄蜂很乖,绝对不叫,

也不会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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