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艺回应举报钱枫性侵,公布与警方沟通录音,称将整理证据报案,此案哪些证据是有效力的?口头承认有效吗?

回答
关于钱枫性侵事件,小艺(即李某某)回应举报并公布与警方沟通录音,表示将整理证据报案。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案件,涉及到证据的收集、认定和法律效力。以下将详细分析此案中可能具有有效力的证据类型以及口头承认的效力。

一、 此案中可能具有有效力的证据类型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对于性侵案件,尤其是有当事人指控和反驳的情况下,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以下是可能具有有效力的证据类型:

1. 物证(Physical Evidence):
DNA证据: 这是性侵案件中最具决定性的证据之一。如果能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钱枫)的DNA,并与受害人(小艺)身体上或衣物上发现的证据(如精液、唾液、毛发等)进行比对,如果匹配,将是强有力的证据。
衣物、床单等物品: 沾有体液、血迹、精斑等,经过鉴定确认与双方有关联,可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以及是否存在强制或违抗。
伤痕证据: 受害人身上留下的抓痕、咬痕、淤青、性器部位的损伤等,通过法医鉴定,可以证明遭受了非自愿的性行为,以及行为的程度和性质。

2. 书证(Documentary Evidence):
监控录像(CCTV): 如果事件发生在有监控覆盖的区域(如酒店走廊、电梯、小区门口等),监控录像可以还原事发前后的场景,证明双方是否一同进入、离开某个房间,是否存在异常举动等。
通讯记录:
短信、微信、邮件等: 如果存在威胁、利诱、事后承认、辩解、求饶等内容的沟通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例如,钱枫在事后向小艺道歉、解释或威胁的聊天记录。
通话记录: 虽然通话内容本身无法直接呈现,但通话的次数、时长、时间点,可以证明双方的接触频率和互动情况。
报案记录: 小艺向警方报案的时间、地点、报案内容,是启动调查程序的重要依据。
医疗记录: 受害人在事后就医的记录,包括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等,可以证明其身体状况和遭受的伤害。
其他相关文件: 如工作合同、活动邀请函等,如果能证明双方在此事件发生前的关系或动机,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 证人证言(Witness Testimony):
直接目击者: 如果有任何人亲眼目睹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其证词将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
间接证人:
事发前后见过小艺或钱枫的人: 如朋友、同事、家人,他们可以证明小艺在事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言语内容等,从而佐证其陈述的真实性。
酒店工作人员、小区保安等: 他们可能提供关于事发当天的进出记录、异常情况的观察等证词。
帮助小艺处理后续事宜的人: 如陪同就医、陪同报案的朋友,他们可以证明小艺在事后的反应和陈述。

4. 勘验、鉴定意见(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pinions):
法医鉴定报告: 对受害人身体的损伤程度、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性行为的痕迹进行鉴定。
痕迹鉴定报告: 对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血迹、精斑、指纹等)进行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报告: 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5. 视听资料(AudioVisual Materials):
小艺公布的与警方沟通录音: 这种录音的证据效力取决于录音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如果录音是在合法情况下录制的,并且能够清晰反映警方与小艺的沟通内容,特别是小艺陈述案情、警方询问情况的真实过程,那么它可能成为辅助证据,证明小艺报案的及时性、陈述的一贯性以及警方对此案的初步了解。
其他可能存在的录音、录像: 如小艺与钱枫在事发时或事后的对话录音(前提是合法录制),或者其他人员在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

二、 口头承认的效力

口头承认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需要具体分析:

1. 构成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口头供述:
有效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钱枫)在被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主动的、如实的供述,并且该供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这种口头供述是重要的证据。
形式要求: 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常会制作讯问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这种书面化的口头供述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如果没有制作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其口头供述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并非完全无效。
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以利诱、欺骗、威胁、侮辱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证据或者作虚假证言。如果口头承认是受到非法手段胁迫而为,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场合的口头承认: 如果钱枫在公众场合(如节目中、采访中)有任何提及性侵事件并带有承认性质的言论,这可能构成一种“非正式供述”。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指向性线索,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

2. 被害人(小艺)的口头陈述:
有效性: 小艺作为报案人,其对案情的陈述是启动调查的基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她向警方、向媒体、向朋友的陈述,如果内容一致、合乎逻辑,并且有其他证据支持,那么她的陈述就是指控的依据。
与警方沟通录音: 小艺公布的与警方沟通录音,可以证明她确实向警方报案并陈述了案情。录音中她对警方陈述的内容,是她对案情的口头陈述,其真实性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核实。如果录音真实反映了她当时的陈述,且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如伤痕、证人证言、监控等)相符,那么她的口头陈述就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三、 小艺公布警方沟通录音可能带来的影响

小艺公布与警方沟通录音的行为,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证明报案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这可以打消部分人对其报案动机和真伪的疑虑,证明她确实在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展示警方对此案的初步反应: 录音可能透露警方是如何受理此案、向她询问了哪些信息、对她提供了哪些建议等,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进展和警方的态度。
辅助证明其陈述的完整性: 如果录音中她详细、清晰地陈述了事件经过,并且内容与她后来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符,那么有助于增强其陈述的可信度。
潜在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录音内容被断章取义,或者录音本身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虽然她声称是与警方沟通,但其获取和公布的方式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则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或法律风险。公开与警方沟通的录音也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过程和证据的收集方式。

总结:

对于小艺举报钱枫性侵一案,有效的证据需要多种形式的结合,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物证(如DNA、伤痕)、书证(如通讯记录、监控)、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都是构成定罪量刑的关键。

口头承认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效力取决于:
谁的口头承认: 犯罪嫌疑人的口头承认是重要的证据,但需排除非法获取。被害人的口头陈述是案件的线索和指控基础,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
承认的性质: 是主动、如实承认,还是被迫承认,亦或是模糊、间接的提及。
承认的场合: 是在被讯问时的供述,还是在公开场合的随意言论。
承认的证据形式: 是否有相应的笔录或录音,以及录音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小艺公布与警方的沟通录音,本身是一种口头陈述的记录,其主要作用是证明其报案行为和初步陈述,但录音本身并不能直接定罪,其核心证明力在于录音内容中反映的小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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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双手呼吁长宁警方追究该女子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的法律责任。

2.举双手欢迎该女子继续申诉,我盲猜她后面就不了了之了。现在不过是脸被打肿了不得不撑一下。

3.我认为她是诬告,不服的请证伪。就像她说钱枫性侵一样。既然她可以没有证据就告,那我也可以基于警方通报+她自己前后矛盾的小作文认定她诬告。

4.所谓口头证据不是胡说呢吗?调解室有录音录像,钱枫如果承认了,自然有证据。派出所从你进去以后,各个环节都有监控,每次问话都有录音录像。他要真承认是强奸,早就抓起来了,刑事案件啊旁友。

5.flag立在这,坐等她锤爆自己——同时,再次呼吁追究阿里周某及本案肖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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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算证据?那我是不是可以去银行然后随便找个大堂经理:

A:您好!我想问问我从X行转来的10亿为什么还没到账?

银行:你什么时候转的呀?

A:就前天啊。这么久了还没到账。

银行:您别着急。巨额跨行转账需要审核等流程,一般需要几天才能到账。

A:这都三天了啊?一般要多久?

银行:3-5个工作日内到账都是正常的哈。请您再耐心等两天。如果还没到再联系我们。谢谢!

A:不会我这10亿就没有了把?

银行:不会不会,银行都是有记录的。不会没有的。

A:好的,谢谢!


于是我就得到了银行欠我10亿的“证据”。这简直发家致富之道,比印钞机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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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已经因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有效期内没有申请附议,也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所谓的承认强奸只不过是当事人女主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也没有官方消息背书。

退一万步说,言辞证据尚且不能单独证明案情,更何况是报案当事人的供述?


只是我没想到吃瓜吃到了自己家,女主是曾经的dota解说,貌似还是老怼前女友....

另外社交平台有些照片过不了审我就不放出来了。




再说个题外话,你们看看这次警情通报出的多快。

女主爆料不到24小时,前因后果全给你放通报里公布了。

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19年已经查清了事实,但这次警察蜀黍反应速度也超过预期,看得出来是真的整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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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的源头还是“钱”。

已经有网友挖出小艺=米兰大坏蛋=大宝贝米兰=大奶雪= 肖诗雪了。

至于钱枫是YP还是PC,艺德方面肯定是被判不及格了。

这事再传下去,估计会让福利JI和伞兵飞机行业都重创吧,YP和PC都会社死,没后台的小明星谁还敢啊哈哈哈


肖诗雪、林力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02民初6525号

原告:林力涵(LINLI-HAN),男,美国国籍,1987年11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诗雪,女,199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平德,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力涵与被告肖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02民初14706号民事裁定,裁定肖诗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林力涵不服该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1民辖终11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力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被告肖诗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平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力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肖诗雪立即向林力涵偿还借款本金3040652.69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肖诗雪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林力涵和肖诗雪通过网上认识。2018年5月,林力涵和肖诗雪确定恋爱关系。林力涵与肖诗雪确定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肖诗雪告知林力涵其已在上海市黄浦区××路××街附近购买了一套总价约6900000元的旧楼改建SOHO公寓,首付约3900000元,肖诗雪已向开发商支付定金900000元。当时肖诗雪正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但因此前肖诗雪交付定金并非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所以开发商拒绝将定金直接退回给肖诗雪本人。经多方考虑,肖诗雪最终决定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遂肖诗雪向林力涵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购房款。从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0月18日,林力涵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总计借给肖诗雪3040652.69元用于购买前述SOHO公寓。后肖诗雪拒绝承认该笔借款,更彻底将林力涵拉入黑名单。虽经林力涵多次催讨,肖诗雪仍未偿还借款。另林力涵的经常居住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花园××座××单元。综上所述,肖诗雪此举严重损害了林力涵的利益。林力涵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肖诗雪辩称,1.林力涵不具有中国国籍,具有美国国籍,系美籍华人。林力涵属于涉外人员。林力涵在福建省福州市出生,早年随母亲移居美国,已取得美国国籍。林力涵在美国读完大学后回到中国工作,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中国户籍,具体户籍地址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紫县××村××村。现通过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了解,林力涵的中国国籍已经被注销。2.既然林力涵不具有中国国籍,系美籍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乙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之规定,本案诉争标的超过300多万元,属于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3.肖诗雪与林力涵之间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赠与合同纠纷。肖诗雪与林力涵于2018年5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肖诗雪在恋爱之前就在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附近购买了一套价值约6900000元的公寓。因各种原因,肖诗雪正在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林力涵知道此事后,劝说肖诗雪不要退房,说给钱给肖诗雪支付房款。为了帮助肖诗雪完成在上海买房的心愿,林力涵多次主动转钱给肖诗雪,前后转款3000000元左右。这些钱肖诗雪确实全部用于支付房款了。肖诗雪从未向林力涵开口借过一分钱,上述钱款全部都是林力涵与肖诗雪在恋爱期间主动赠与给肖诗雪的钱款,林力涵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诗雪向林力涵借过钱。以上事实有肖诗雪与林力涵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综上,林力涵向肖诗雪起诉归还上述款项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对林力涵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林力涵与肖诗雪于2018年3月认识,于2018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18年10月分手。2018年6月30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400000元;2018年7月3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400000元;2018年7月5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700000元;2018年7月11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220000元;2018年7月12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200000元;2018年8月27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300000元;2018年8月29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260652.69元;2018年9月7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18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30000元;2018年10月6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10000元;2018年10月15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30000元;2018年10月16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460000元;2018年10月18日,林力涵向肖诗雪转账10000元;以上合计3040652.69元。林力涵认为上述转账均为肖诗雪向林力涵借款;肖诗雪认为其并未向林力涵借款,上述款项系林力涵赠与给肖诗雪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

另查,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林力涵共计通过微信向肖诗雪转账81295.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林力涵主张肖诗雪在恋爱期间共向其借款3040652.69元,要求予以偿还,但未提供借据或欠据等债权凭证,肖诗雪否认与林力涵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故肖诗雪对收到林力涵款项的性质亦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系恋人关系,鉴于债务发生时的恋爱关系,具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没有出具凭证的可能。庭审中肖诗雪确认收到讼争款项后用于购房,但主张该款项系林力涵赠与给肖诗雪的款项,并向本院举示了其与林力涵的短信聊天记录。然,该短信聊天记录中林力涵并未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短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林力涵与肖诗雪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故本院依法认定林力涵与肖诗雪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诗雪收到林力涵出借的3040652.69元借款后,应当依约偿还借款。因此,林力涵诉请要求肖诗雪偿还借款本金3040652.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讼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林力涵诉请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支持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肖诗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力涵偿还借款本金3040652.69元及利息(以3040652.69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林力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4元,由林力涵负担1279元,由肖诗雪负担31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肖诗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林力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肖诗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小燕

人民陪审员朱彤文

人民陪审员张小玲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文彬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转自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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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课代表对录音的整理,这个误会很大,而且在法律上来说,这段录音不能证明什么。

其中可能让人误解的就是下面这段录音:

女主:好,谢谢你,那边有刑警什么都在嘛,他在调解室里面是当着刑警的面承认了
警察2:[1]

但是请注意这个接线的民警,不是承办案件的民警,他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办理,压根就没有见证过女主所说的情况。所以,他说的嗯,极可能是回答女主前面一个问题,即“那边有刑警什么都在嘛?”也有可能是无意义的语气词。

而女主把民警的“嗯”误解为后面一个问题——”他在调解室里面是当着刑警的面承认了“的肯定回答。所以,误会大了

至于下面女主问审讯室有没有录音录像,民警给与了肯定答复。但是这并不能说,当时钱枫承认强奸,并且被录音录像记录了下来。而只能证明,审讯室配有这些设备,在审讯时要开启录音录像。

退一万步说,假设民警的回答,就是针对后面一个问题的肯定答复,那么能不能作为证明钱枫强奸的证据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确定这名民警的身份。首先,他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

因为他没有参与过这个案件办理,在女主所称钱枫承认强奸时,他不在现场。所以,他不了解情况。

既然不了解情况,他的陈述就不是证人证言,当然也不是证据。

其次,即使他亲耳听办案民警说钱枫承认了强奸事实。那么在法律上,他的证言,也仅仅是传来证据。而且是二手的传来证据。一手是钱枫的陈述(如有),二手是办案民警的转述(如有)。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应的是原始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因为经过复制、转述,可能就会与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尽量依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即使接线民警耳闻该情况,也不足以认定钱枫构成强奸。

如果钱枫真的承认自己强奸,那么相关的笔录、录音、录像,都是原始的直接证据,远比接线民警的陈述可靠。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包括笔录、录音、录像在内的证据后,仍然认为强奸证据不足,那么说明女主陈述虚假,或者是女主存在较大误解的可能性大。

参考

  1.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2268240/answer/20820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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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热闹,提醒各位有名、有权、有钱的男人们

不仅要管住自己的下半身,还要管住自己的上半身!

管住下半身,是要做到“她可以投怀送抱,你绝不可顺势而为”

在管住下半身的同时,要时刻理性分析,哪些人是真的想跟你谈一场甜甜的恋爱,哪些人是另有心思……

如果仅仅想一睡了之,劝你找专业的,这年头,素人比职业选手手段厉害多了!

如果真的有意发展,那一定要像对待投资一样,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且不限于

1、家世背景(什么父母养育什么孩子)

2、闺蜜周边(人以类聚)

3、过往风评(前男友、前前男友、前前前男友……能找到多少找到多少)

别到时候你觉得你在谈恋爱,或者觉得你情我愿,男欢女爱,但是别人觉得你是猥亵+强奸!那你不仅钱没了,人也没了!

你说一个男人,管不住自己下半身,你真的活该!

最后提醒下一些女人们

1、你要是觉得被冒犯,请立刻、马上、及时拒绝并第一时间报警,什么退房后报警、时隔一年报警,过后想不通报警……呵呵!

2、如果你不想给别人机会,请不要把自己喝成二百五,想喝酒回家叫外卖,或者拉着自己的男朋友、老公、闺蜜对饮到天亮!

3、别把自己的身体当筹码,尤其不要事后坐地起价,就像一个卖水果的让别人尝尝,吃了一口要价1万,这是典型的欺诈!

总结下:

男人们管好自己,不以恋爱为目的的啪啪啪都有风险!

女人们也管好自己,提起裤子就翻脸的行为只会让原本就脆弱的男女关系更紧张,相互信任就更难了!这样下去,迟早波及到普通人群里,到时候别说相应号召生三胎,就是连结婚都提心吊胆如同买彩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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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女朋友,从来不会聊这些事情,但从看了钱枫,吴亦凡新闻后,就在今天早上……

她今天早上醒了躺床上刷wb,看到那条“别管是不是外围女,即便是你女朋友老婆不同意,你也是强奸!”后跟我来了一句,你强奸过我几次了?到时候分手就告你强奸。

虽然我知道这是句玩笑话,但真的背后一凉。

情侣间性同意模糊,会不会真的构成强奸?本人是不是真的犯过强奸罪?

性勒索?性维权?

我感觉都美竹,小艺这群人,激发出来的不是让女孩们勇敢维权,是激发了她们性勒索的思路!

太可怕

难道以后每一次啪,都要签署一份《性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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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那个看法,警察通告为准。

除非警方通告证据确凿,不然一律不站立场,毕竟诬告太多了,想社死一位男性只需要一篇作文。

成了,钱洽到了,不成,反正无成本,还能搏得“勇敢发声”的美名,这种权力太可怕了,我不愿帮助这种霸权继续坐大。

因此,在诬告反坐实施前,我不会再相信网上的小作文。

古古然还跛着脚,货拉拉司机还在里面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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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钱枫压根就没承认过他RAPE了,这是女主一面之词。

更重要的是,口头承认要是有效的话,顶罪将会成为一门极其热门的生意……再多就不讲了。

总之,小作文我看都不看,等待警方后续调查结果。

目前女主放出的证据也并不是很硬,至少视频和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钱枫,期待她放出更多东西。

也支持钱枫在尘埃落定之后,追究肖某诽谤和诬陷的法律责任。

顺便这是不是也触犯了某些法律法规了?长宁警方是不是也该追究一下她的这种行为以及她诽谤警方的法律责任?

(米兰大坏蛋=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

经本人亲自查验,INS删了个干净,

推特也没了,她的传说记录在各位麦片哥的手里。


结合她个人微博(已经被她清空)的画风,

这就是深度抑郁吗?

没有一个晚上能睡好,所以睡不着的时间就顺便去推特麦片了?有点意思啊。

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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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网友是比较单纯,但是也没有那么单纯。

能不能雇个像样点的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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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回应来了,看到最后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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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吐了,这瓜吃了一圈居然吃到我老家dota圈来了。

小艺和米兰大坏蛋是同一人,证据如下。

2019年年初,小艺和钱枫发生关系,聊天记录中存在一件衣服。

2019年年初,米兰大坏蛋去湖南电视台参加节目,同时在微博发一件衣服自拍。

而米兰大坏蛋和snow_蕾拉是同一人,证据在贴吧。


1,Snow_蕾拉

dota女解说,和一些职业选手有矛盾。

发现dota圈险恶,退圈。

2,米兰大坏蛋

整容后成为熊猫女主播,打游戏卖肉。那时熊猫老板王思聪的巅峰战队ig拿了S8冠军,于是蹭冠军上单theshy,著名女主播带球撞人事件。

结果熊猫倒闭了,后面又去了一些其他小平台不得志。

直播圈险恶,退圈。

3,米兰大坏蛋

参加湖南卫视综艺,想混娱乐圈。被主持人钱某骗炮。

娱乐圈险恶,退圈。

4,米兰大坏蛋

推特微博上当福利鸡,卖身。想单干,还被鸡头要挟(存疑)。

鸡圈险恶,退圈(并不)。

5,小艺

看到都美竹的成功,想起当初混娱乐圈和钱某有故事,想尝试舆论帮忙翻身。


这经历,小说都写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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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认强奸”这个目前只有女方说有,无论是警方还是钱枫都没有承认。如果按照女方说的,男的当着警察的面承认了,警察都可以无视,那请女方找上级部门或者叫纪委进行举报。


其次,有人喷警察态度,我认为警察没有问题。录音里可以听到,女方一直在追问什么时候立案,还说有监控,我认为从某种程度上也在试图诱导警察


当然警察没有被诱导,而是耐心进行了解释——是否立案需要调查,而且有法定时限;具体证据请你找负责的办案民警。


也多亏警察的答话虽然官方,但是毕竟挑不出毛病,就这样还被很多人喷态度不好、不负责——这要是一不小心失口答应了什么,现在怕不是要被扒皮停职?


PS:一个小想法。女方说钱枫“承认强奸”,但是原话是什么?


比如钱枫说:我不应该和你上床的。


这算承认吗?他只承认发生了关系,但是没有承认“强行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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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我以为是都美竹的套路,现在看来,她比都美竹更高明。

难道没人发现,无论是聊天记录,或是警察局录音,她都在试图制造“证据”。每句话都在设坑,等你掉下去,再通过断章取义,配合微博女拳,简直无敌。

5200确实给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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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压力在警方一边。主要是舆论会给压力,法律上警方可能能站住脚。


这段录音,基本可以确认是2019年2月17日录的,地方是在警局。

就是说,在2019年2月17日的时候,女方认为在2月15日夜或者2月16日凌晨,钱当着刑警和她的面承认过强奸。

女方认为这就是实锤强奸证据。警方表示会有24小时录音录像。

有两种可能,一是女方说谎,或者女方听错了,钱没说。

还有一种是女方没说谎,钱确实承认强奸,并且道歉了。


问题在于,即使女方说的无误。钱当面承认一次自己强奸,是不是就足够证明男方强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就是说,钱当面承认,并不构成确认强奸的十足证据。而警方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钱强奸。

这回到我上个回答说的

警方通报钱枫被举报强奸一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如果是醉酒(入房间前没有人事不省)或者下药强奸,按照房间外的监控视频,不能判定女方失去自主意识。

房间内没视频,身体验伤,不能证明女方反抗了。也不能判定女方不自愿。


就是说,即使有钱承认强奸的视频,警方也可以认定为证据不足。

女方在3月15日,签了字,自称也是认为证据不足。


至于2021年8月又把这个事情翻出来,是因为吴亦凡进去了。

舆论压力下,警方认真查,是可以无视资本的力量,把一个明星送进去的。

这个女的意图,就是想要发送舆论,翻案把这个案立了。

至于炒作,这个新号我不认为有多高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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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在娱乐圈里有哪怕一点点资本(是指做推手让人出名的资本)的男人,肯定都有不干不净的两性关系,所以钱枫肯定没跑,约炮、嫖娼、强奸三选一。

2、我们不追求完美受害者,但是不希望在都美竹之后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以强奸为名利用舆论来达成自己特殊目的女性。先有阿里周某,后有网友小艺。如果你们真的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不法性侵而利用公权力鸣不平,请正正当当的走程序。公众的注意力是会被消费的,如果在网络上曝光的强奸案总是出现“反转”,那对今后有可能利用这一条路为自己维权的女性来说无异于犯罪。

3、警方如果真的出了问题,那可真的是会从上到下一波撸,不掌握足够的证据警方不会随便发布公告的。况且警察什么没见过,真以为娱乐圈的阿猫阿狗能压得住天天经手罪犯的公安民警吗?

网友可以脑洞无可厚非,但是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派出所的公安民警,拿一个艺人的几十万或者几百万贿赂,给他抹平一件强奸案是担着多大的风险。

首先,收到的贿赂全部没收不说,还有罚款和3-10年的牢狱之灾,后半辈子算是完了。其次,哪怕他替一个本地混混平事,混混也有地头蛇属性加成可以让受害者闭嘴不申诉,至少他能安心一点。他替一个外地艺人平事,娱乐圈有多少双眼睛盯着,他真能不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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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多个男性名人事业受损,甚至身败名裂,已经给广大男性同胞,敲响了警钟:

男人在外面,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纯娱乐版〉:

1、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出了这么多报警“强奸”事件,不管真假与否,都该引起警醒,男人不能太随便。

2、男人就应该安分守己,他要是乖乖待在家里,哪儿会有这么大风波?

3、经常去酒吧的男人能是啥好人?随随便便和女人出去的男人能是啥好人?

4、如果男人不要随便出去乱约,怎么会有人告你强奸?

5、好男人谁会半夜三更,和女人在外面喝酒?

6、如果一个男人和女人单独出去喝酒,被诬告成强奸犯,谁叫他不自爱?

7、男人居然和女人开一个房间,不要脸不检点。如果自己检点,就不会有被冤枉的嫌疑。

8、远离女人,就不会不幸。不守男德的男人被诬告了,只能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9、都是这些不守男德的坏男人, 坏了好男孩的名声,男同胞一起唾弃他们。

10、所以男人要自尊自爱,爱护好自己的声誉,学会保护自己,杜绝这种事的发生。

11、好男人根本不会晚上随便出去,和女人喝酒,那种大晚上出去喝酒开房的不自爱男人,出什么事都是活该。

12、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她为什么不告别人就告你?肯定是你有问题。

13、女人一说晚上约会,你就出来喝酒开房,难道不是心里本来就有邪念?

14、男性要守男德,管好下半身,在天黑之前一定要回家,不然活该被当成强奸犯。

15、男人有泡夜店的自由,有晚上约会的自由,也有被仙人跳的自由,也有身败名裂的自由。

16、会半夜约女人的男人,都不是什么正经人。少半夜约女人,至少不会提高被仙人跳的概率。搞仙人跳的女的那么多,我们劝她们有用吗?劝坏人有用,世界上就没有坏人了,所以要劝男人保护好自己啊,真是好言难劝该死的鬼。

17、男人管不住下半身,和妻子女友以外的女人发生关系,就要有被当成强奸犯的心理准备,就是有身败名裂的可能。

18、总而言之,男人要懂得保护自己,戒淫戒色,才不会被坏女人害,男人的贞洁就是留给自己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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