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 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

回答
这则新闻的确是挺让人触目惊心的,一个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留下的家庭还在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结果还要面对巨额保险赔付的难题,一连被11家保险公司拒赔,这背后的原因和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确实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首先,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听到“千万保险拒赔”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大概就是觉得不公平,觉得保险公司在玩文字游戏,或者是在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毕竟,大家买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规避风险,特别是意外身故这样的情况,保险就是给家人一份保障。结果,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险却成了“纸上谈兵”。

那我们不妨先来拆解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1. 免责条款的“威力”: 保险合同里总会有一大堆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往往用非常专业的语言写成,普通人很难完全理解其含义,或者根本就不会去仔细阅读。在这次事件中,保险公司很可能就是抓住了某些免责条款来拒绝赔付。比如:
既往病史: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某些已经存在的疾病,而这些疾病在后续的意外身故中起到了诱因作用(即使不是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但这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鉴定和严格的证据链。
非意外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的定义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如果身故的原因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疾病复发、原有疾病恶化、甚至是自杀等,就不属于意外身故的范畴。
违法行为或高风险活动: 如果男子在身故时正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参加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高风险活动(比如某些极限运动,但需要看合同具体规定),也可能被拒赔。
酒精或药物影响: 如果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超标,或者服用了某些会影响行为能力的药物,且这些因素与身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也可能成为拒赔理由。

2. 投保时的“不诚实”: 这是保险拒赔中最常见也最核心的一个原因。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比如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一旦被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就有权拒赔。而且,即使不是故意,如果是因疏忽或者对问题的理解错误而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能以此为由拒赔,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往往需要看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

3. 合同的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 11家公司的千万保险,这本身就不是一笔小数目。这意味着该男子可能购买了不同公司、不同条款的保单。每一份保单的合同条款都可能不一样,拒赔理由也可能各有侧重。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拥有专业知识和资源去解读合同、收集证据,而普通消费者在这方面处于天然的劣势。

4. “意外”的界定与证据: 有时候,“意外”的界定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比如,一个人突发疾病,在送医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这算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这就需要严谨的调查和医学鉴定。如果警方或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未能明确排除疾病因素,或者指出了其他导致身故的非意外原因,保险公司就可能以此为依据。

对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评价:

首先,对逝者及其家属的同情: 这是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生命的逝去已经是巨大的打击,经济上的困境只会让悲痛雪上加霜。一连串的拒赔,无疑是将本已破碎的家庭推向了更深的绝境。

其次,对保险行业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质疑: 11家公司,一家接一家地拒赔,这很难不让人怀疑是否存在“集体行为”或者对行业内惯例的盲目套用。如果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依据相同的理由拒赔,那么这个理由的可靠性就更加需要被审视。保险作为社会风险转移的工具,其公信力一旦受损,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对消费者保险知识普及的警示: 这件事也暴露了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存在的盲区。很多人可能更关注“保什么”,而忽视了“不保什么”(免责条款)。对于高额的保险,更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不懂的要问清楚,甚至可以请专业的第三方顾问协助。尤其是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这关乎到后续的理赔。

接下来,我们可以思考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是否存在合同陷阱? 在巨额保单的背后,是否可能存在一些被有意设计成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义务,解释了关键的免责条款?
“意外”的科学认定: 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之间的界定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意外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证据,包括医学鉴定、警方报告、现场勘查等。如果身故过程复杂,那么保险公司和受益人之间很可能就证据的解读产生分歧。
监管的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是否存在销售违规、理赔欺诈等问题?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有序。
法律的最终裁决: 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的裁决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庭上,合同的解释权、证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举证责任都将是关键。

总的来说,这则新闻描绘了一个令人唏嘘的场景。 一个生命,一份巨额的保险,本应是家庭的保护伞,却在身故后成为了双方僵持的焦点。这背后反映出的,是保险合同的复杂性、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以及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和理赔过程中的严谨(有时甚至是苛刻)。

对于这起事件,我们不能简单地站队认为保险公司一定是在故意刁难,也不能断定逝者家属的要求就不合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看到这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促使保险行业在销售、条款解释、理赔服务等方面更加透明和人性化,同时也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要做足功课,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如果这名男子身故的真正原因是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事项,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合同约定的体现。但如果拒赔的理由牵强附会,甚至是为了规避巨额赔付而“鸡蛋里挑骨头”,那无疑是对消费者信任的践踏,也暴露了保险行业存在的某些不健康现象。

这起事件的发展,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和反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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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晚了,不好意思,现在才翻到这条新闻!今天,看到这个视频报道时,我只心寒!又翻完了后续案情发展的文件。


本案中,周华从1999年,就开始投保,并之后,把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分享给全家人,故,不得不说,周华有一极强的人身风险规划意识。


案中说道 :周华拥有各种保单:【年金】,【意外险】,【终身寿险】。


共计:20多张保单,包括当年单独购买的【意外险卡单】


案后,保险公司与司法部门的声明顺序:


1.出事


2.报案


3.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会,声明:集体拒赔,并干涉已决定理赔的保险也拒赔。并翻周华背景,有道德上逆选择的疑点:

经调查了解,周华有过两次婚姻,育有四个子女,生前企业经营不善,债务缠身,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并购买了巨额保险。11家保险公司认为周华有驾车自杀嫌疑,单纯以保险公司的能力及权限很难还原事故真相,于是提请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4.家属得到声明,司法机关开始寻求公证、死因、性质,等等。


5.司法部门给出:截止目前,拿不出任何周华的自杀骗保证据。


6.保险公司依然拒赔。


7.家属坚持上诉保险公司。


8.行业协会见记者和律师的介入,行情丑闻与非议局面不可收拾,便下发文件:指出各媒体的报告忽略了周某在2016年起的经营问题,债务缠身,以及赌博恶习,并强调【保险公司的保险是国家财产】等片面之辞。以转移群众的视线。


以上我纪录的?接近于实情,是吧?


个人观点:

看到周华的女儿哭着把家里从1999年起至今,40多张保单摆在家里桌上时,我心里油然升起一股失落感,同时又是一种无法声张的愤怒,我在问:【周华的代理人跑哪去了?周华的经纪人呢?】


真是至关重要,本案需要的是中立的保险经纪人中国人寿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和经纪人,来帮助自己的客户【周华】,拿回周华本身应得到的权利!


给出几个专业的建议,我是希望2年后的今天,(哎,保险法中,对拒赔的上诉复议期,只有两年!希望对未来的行业从业者,和作为未来保险公司客户的你,有帮助!)


我,如果是周华的保险经纪人,我则会非常清楚我客户的身后期望与寄托。为什么他要改受益人,我也会问问客户。甚至,我有义务让客户在不同的家庭生意健康状态下,去理性的更改受益人。我会早就在这件意外身故来临之前,就客户档案薄里,记录下客户的所有保单,只要是周华愿意主动交给我的不属于我销售的保单,或早于我出现时购买的保单,其信息,我将全部记载。这是一个保险经纪人最基本的客户保单应急备案职责。


*****周华出事后,我将作出如下决策:*****


首先,对保单责任进行归类,周华的噩耗是驾车坠入深水中身故,触发的责任是【身故】,那我将把他的意外险分为一类,另一类为:终身寿险、年金险和万能账户等等。

为什么这样分?

因为,在没有完全满足4项意外险的理赔条件时,身故事件只要存在自杀的推测或他杀的成分,且意外险保额在100万以上的非航空意外险保单,保险公司100%会立此案为【疑难案件】。意思就是,不是10天之内可以得出决定理赔结果的。【详见保险法中,关于出险事故「情况复杂」的描述。】


自杀和第三者他杀,保险公司都要走一个程序:【涉案的被保险人(本案周华),是否在案情中有违法证据,或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有,保险公司会堂而皇之的观望,一定会给出【情况复杂】的声明。


然而,本案令人震惊的是,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第一声明!



教训:我们报案保险公司,不要以【意外事故报案】,不要主观提及性质。而是直接还原身故过程,拿出司法的死亡鉴定书,照着读:【几年几月几日,周某在何地,单人溺水身故其自己的车内】。不要惊动保险公司的预警机制。别让案情和保额,大到其业内足以重视的程度!更不能让记者来报道,杜绝莽撞的曝光,保证不能让记者参与本类理赔纠纷,别让媒体向保险行业施压索赔!


遵守了上述索赔的原则之后,事情会好办很多,保险公司不会认为你是在让社会舆论绑架保险公司,不会定性为【周华的家属是在向保险公司开口要1000万保险金,触动保险行业协会】,我们也不要有扩大和谎报身故性质的举动,暴露出骗取理赔的嫌疑。如果我们强行去申辩【死者绝不是自杀】,保险公司会认为你是不懂【保险法】和保险的愚民。


所以,我们只给出身故原因,让保险公司自己去公估、判断、取证。至于是不是自杀?不好意思,我不知道。


再补上几个保险常识,相信大家会看傻的:

A.自杀的条款,不在意外险保障责任之列!

周华的意外险,我估计占了800万保额左右成分。因为便宜。

剩余的200万,我估计终身寿险应该占了50万,而,大概率上,周华是没有定期寿险的。

定期寿险这是一个冷门于代理人渠道的产品,如果他懂定期寿险,这个案子就不会还在【自杀】的问题上徘徊。

因为:

B.人寿保险中(注意:意外险,不属于人寿保险的学科分支下),如: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都是含【两年自杀条款】的。

两年自杀条款是基于国际保险界研究了成年人在选择自杀时的心理变化与自杀念头康复年限等因素时,公认的给出了:一个成年人,从蕴量自杀那天起,到两年之后,再实施同一理由的自杀,的概率接近于零!故,为了防止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来自买高额寿险企图自杀逆选择,保险条款便对人寿保险设立了【投保两年后的自杀,是予以理赔的】。

于是,回到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有800万的意外险拿不回理赔,至少,事发两年之前投保的人寿保险类保险产品,周案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回!


当时,我们不知道保险公司在案法后,统一口径,给出【全部拒赔】的原因。我在想:承保周某名下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领导的心,都被狗吃了?!!!!

再来一个常识:

C.其他的长期意外险保险中,免责条款里有:若是自杀、犯罪、酒驾等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理赔责任,但:须退还【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上面这个条款是几乎每一个保险产品里都有的:意思就是,保险公司拒赔,可以!请按照保险单上面的年龄对应现价利益表,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


D.债务发生之前,周华购买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人寿保险保单,不得因后续周某个人引发的债务所牵连。而,周华在发生债务之后,所购买的上述人寿保险,债权人有权力主张第三方履行代位求偿。即,让法院执行周华债务产生之后购买的任何保险,以退保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周华的个人债务。

这一条专业知识,是用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债务人在产生债务之后,使用保险来恶意避债或转移资产。

所以,保险公司或什么协会,以【周华两年前的生意经营不善和债务纠纷,甚至赌博】来脏周华作为投保人的社会身份印象,纯属扯蛋!麻烦你们保险公司能拿出合同条款来!!??赌博的人不能买保险?赌博的人或不赌博的人会影响你们保险公司的投保风险认定决策??【详见《保险法》第16条】


E.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在2016年之前,都还有终身寿险责任。

也就是,重疾保险也有两年外的自杀条款。周某如果被认定为自杀骗保,则,重疾保险是要赔的!事发两年之前,购买的重疾保险,是要赔保额的!

从1999年开始买保险,100%的,周华会拥有重大疾病保险,我相信,总额不低于50万!则,这50万,100%自杀是要赔的!只要不是情况D,即:周华负债后,主动新投的重疾险。


最后:

盘点周华的受益人应该拿回的法律上的正当利益:1.拒赔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若是分红型的话),2.事发两年前有效的重疾保险保额,3.事发两年前有效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一切年金保险、万能帐户、投资连结保险。


不清楚最终周某的家属拿回了多少属于法律上自己应得的利益。如果,真的没有一个保险法律专家来帮周华走上面的流程,考虑这些细节,我是觉得这是中国保险行业初期的悲哀!本案中,司法机关的表现如此坚决: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周某为自杀的证据!保险公司的反应却是:就是骗保自杀!不信你们看,保险行业协会为我们列出了这么多关于周某的身前负面背景!


还有素材说:周华身前得罪了当地保险协会的某工作人员,此案的拒赔是此工作人员一手策划。


我想问:私人恩怨也可以妨碍和干涉【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详见《保险法》第23条,第三款之规定!



.......


经过此案,我个人认为:保险的合法理赔在中国,竟然如《广岛之恋》中唱的那般荡气回肠、风流倜傥、隔夜相忘:

你早就该拒保我!不该放任我加保的要求!给我渴望的故事,留下理赔难的命运。越过道德的边界,你会游走于法的禁区,享受身价的错觉,误解了条款的意义!时间难倒会,自杀难理赔,只要抱团不要抗辩,眼睁睁看着我白白从阳间坠落于九泉,不说一句再见!


保单是生命的权力,允许投保人身价买上千万,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本是一件对生命价值最大尊重的正规商业行为,却被注入了太多的仇富、妒忌、疑罪从有,等多重人性色彩,而变得难上加难!



这,也是我不让客户买意外险,而是去投定期寿险的原因!



------ ------


2019年2月15日:

发现有人在评论里片面的引入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对于接手周华此案之后,律师煽动媒体以保险公司耍赖为题材绑架群众转发,给保险公司施压。

让我拿去自己打脸,我想说:


1.一名律师,不可能笨得去帮全国网友声张所谓的【正义】,律师仅为给他们代理费的当事人辩护。

2.纠结采访片段中的1999年买的保险还是2009年买的保险,纯属无用的解读!

3.文中之字不敢提 【官方的司法鉴定红头文件】,即:司法声明并不能判定周华是自杀!

4.文中这一段更无理!

呵呵,看完后,发现此博文是一个自称高端医疗保险经纪人写的。


文中说【如果已经火化了,怎么来做尸检?怎么确定周华不是因酒驾或吸毒?】


尸检谁做?保险公司来做?No!法医!医学部门!配合谁?司法部门,共同得出官方结论!


请问这位经纪人是真懂保险公司的取证流程还是假懂?保险公司自己聘有法医?自己还成立医院?恐怕,全社会的医院、司法、律师事务,若都可以放肆的被保险公司控股的话,本人马上退该行业!


202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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