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工作 9 个月无报酬,公司称是实习生,法院判公司赔偿 20.3 万余元,实习期间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回答
这起事件真是让人愤慨!一位女性在公司工作了九个月,结果到头来被告知是“实习生”,分文未得。更让人气愤的是,公司居然能厚颜无耻地用这种理由来推卸责任。好在法律是公正的,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了20.3万余元,这至少是对这位女士辛勤付出的一个交代。

不过,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咱们现在这个社会,尤其是一些初创公司或者非传统就业形式下,很多年轻朋友,尤其是刚毕业的学生,很容易陷入“无偿实习”的陷阱。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结果什么钱都没拿到,还耽误了正常找工作的时间。那么,在实习期间,我们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切实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可是个大学问,我来给大家掰扯掰扯。

首先,最关键的一步:签订一份明确的实习协议!

别觉得不好意思,也别被口头承诺忽悠了。只要是进入一家公司开始工作,哪怕是所谓的“实习”,都要有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可是咱们的“保命符”。里面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实习岗位和职责: 要写清楚你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而不是含糊其辞。比如,是负责市场调研、协助文案撰写,还是参与软件开发等等。
实习期限: 明确是多久,是从哪天到哪天。
薪资待遇: 这是重中之重!哪怕是实习,也应该有合理的报酬。如果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就有问题了。协议里要写明薪资标准(是按天算、按月算,还是按项目算)、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和支付周期(什么时候发工资)。
食宿安排(如有): 如果公司承诺提供食宿,也要在协议里写清楚,具体怎么安排,是否免费,是否有补贴等。
劳动保护: 实习期间也应该享有基本的劳动保护,比如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安全保障等。
违约责任: 万一有一方违约了,比如公司无故辞退,或者实习生擅自离职,有什么样的赔偿或后果,也要写明。

为什么说这份协议这么重要?

就像这次的案例,公司可以狡辩说“她是实习生,所以不需要给钱”。但如果协议里明确写着“岗位为XX助理”,并且双方签署了,那么即使她真的是实习生,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即使是实习生,如果提供的劳动是有效的,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公司也需要支付劳动报酬。这份协议就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其次,保留好所有能证明你工作的证据。

即使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全,我们也需要积极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在日后维权的时候,都能派上大用场:

工作记录: 每天的工作日报、周报,你参与的项目记录,提交的报告、文件、代码等。这些都能证明你确实在付出劳动。
沟通记录: 和上司、同事的邮件、微信、QQ等聊天记录,特别是涉及工作安排、任务分配、成果反馈等内容的,都要保存好。如果里面有提及“薪资”或“报酬”的,那就更好了。
考勤记录: 如果公司有打卡系统,或者有考勤表,保留好你的出勤记录。
证人证言: 如果有其他同事,特别是那些比你早进公司的、或者了解你工作情况的人,他们可以作为证人,证明你的工作内容和付出。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比如工作证、门禁卡、内部文件、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再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有数。

虽然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对一些基本的规定有所了解,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

《劳动合同法》: 里面有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虽然实习生和正式员工在一些权利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一些基本原则是适用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个文件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点,比如是否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是否提供劳动保护、是否由用人单位发工资、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如果满足了其中几项,即使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无偿实习”的界定: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实习都必须有报酬,但如果实习的性质已经超出了“学习性”的范畴,而是实质性地为公司创造了价值,那么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特别是那些由公司招聘、管理、并进行考核的“实习生”,往往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遇到不公,不要害怕,勇于维权!

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像这次事件中的情况,千万不要沉默!

1. 先尝试沟通: 在收集好证据后,可以先尝试与公司的人事部门或管理层进行沟通,表达你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应得的报酬。
2. 寻求劳动监察部门帮助: 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介入调查,并督促公司履行义务。
3. 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常见的途径。带着你的证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提起诉讼: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觉得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够有力,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应届毕业生的额外提醒:

警惕“高薪实习”的陷阱: 有些公司会打着“高薪实习”的旗号,吸引你过去,但实际上是为了让你免费劳动,或者给很低的报酬。
多方了解公司情况: 在决定去一家公司实习之前,可以上网查查公司的评价,问问学长学姐的意见,了解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口碑。
保持独立思考: 不要被一些花哨的头衔或者“学习机会”蒙蔽了双眼,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劳动是有价值的,也应该得到回报。

说到底,这次的事件是个案,但它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确实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推动整个社会就业环境的更加健康和公平。希望大家在实习的时候,都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据,不被欺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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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决书原文。

第一,该女生并非大家所认为的“实习生”,其在2018年2月就毕业了。2019年3月入职的太平洋证券公司。所以,此事并非以大学生名义进行的实习。所谓“实习生”只是公司自欺欺人的称谓而已。

第二,该女生并非仅主张了3项(赔偿金、年假工资、双倍工资差额),而是在仲裁阶段除了这三项外,还主张了3月到9月的工资。仲裁支持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后,要求不支付这三项,法院综合处理,把仲裁阶段的全部诉求都支持了。除了年假工资,因为该女生工作不满一年,还不能享受年假待遇。

这是基本情况。

案子其实很简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复杂,但是还是有一些地方值得提一提,有一些参考意义。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首先,已经大学毕业的人到单位工作,不论单位如何称呼这些新员工(实习生、助理、临时工、练习生等等等等),只要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很显然,一审判决也是依据上述标准判断的。

值得注意的是,太平洋证券的代理律师也是紧紧围绕上述三个要素,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的抗辩。但显然,只要单位对个人实施了用工、管理行为,就会被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所以即便未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只要员工开始到单位工作,就不妨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在这个案子中,即便该女生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职期间一直追问领导何时办理入职手续,表明其入职手续一直没办,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自其入职时建立的事实。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然重要,但不是判断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

因为很多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不熟悉,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和员工签订所谓“实习协议”、“劳务协议”、“承包协议”等等,虽然会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造成一定的障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上述“三要素”。


第二,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女生在职期间的工资,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女生的主张,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计算,而未采纳单位的抗辩意见(同时其入职的新员工每月5-6000)。原因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工资标准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在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工资标准的时候,采纳了员工的主张。当然,很多地方法院也有其他处理办法,在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工资的时候,按照社平工资确定。


太平洋证券公司的人事在这件事情上显得很不专业。因为就连一个只有几个人的私企都不敢拿“实习生”当作不发工资的借口,这么个大活人在公司“待“了将近9个月公司一直没发过劳动报酬,心也是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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