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贺建奎基因编辑项目知情同意书中提到了哪些可能的风险?对应哪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公平吗,在法律上有效吗?

回答
关于贺建奎基因编辑项目知情同意书中的风险及免责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极具争议的问题。由于我无法获取该项目的具体知情同意书原文,我将基于公开报道和对基因编辑伦理及法律原则的理解,来尽可能详尽地分析其中可能涉及的风险、与之对应的免责条款,并探讨其公平性和法律效力。

一、 基因编辑项目知情同意书中可能提及的风险

基因编辑技术,尤其是在生殖细胞系中的应用,其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存在许多未知的领域。贺建奎的项目针对的是HIV免疫基因CCR5,这本身就带来了特定的风险,同时叠加了基因编辑技术本身的固有风险。

可能提及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基因编辑技术本身的风险(Offtarget Effects, Ontarget Errors):
脱靶效应 (Offtarget Effects): CRISPRCas9等基因编辑工具虽然精确,但仍有可能在目标基因之外的位点产生切割。这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基因突变,影响其他基因的功能,从而引发新的健康问题,例如癌症风险增加、发育异常等。
靶向编辑不准确 (Ontarget Errors/Unintended edits): 即便在目标位点,基因编辑过程也可能产生不预期的插入、删除或重排,导致目标基因功能异常,或者产生有害的蛋白质。
嵌合体现象 (Mosaicism): 并不是胚胎中的所有细胞都能成功接受基因编辑,导致胚胎中存在正常细胞和编辑过的细胞,这种“嵌合体”状态可能影响编辑效果和长期的健康状况,其后果难以预测。
对生殖细胞系的影响(Germline Editing): 这是最核心的风险之一。对生殖细胞(精子、卵子或早期胚胎)进行的基因编辑,其改变会遗传给后代,甚至影响人类基因库的未来。这意味着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都会代代相传,其长期后果无法完全预知。

2. 针对特定基因(CCR5)的风险:
CCR5基因的功能: CCR5是HIV病毒入侵T细胞的关键受体。但CCR5基因也参与免疫系统的其他功能,例如对某些其他病毒(如西尼罗河病毒)的抵抗,以及炎症反应的调节。
编辑CCR5的潜在负面影响:
免疫功能下降: 敲除CCR5可能会削弱对某些病毒的免疫力,增加感染风险。
神经系统副作用: 一些研究表明,CCR5可能与大脑功能有关,对其进行编辑可能影响神经发育或功能。
未知功能: CCR5基因可能存在我们尚未完全理解的功能,对其进行永久性改变可能带来意料之外的后果。

3. 对胎儿和后代长期健康的影响:
发育异常: 基因编辑的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胚胎发育迟缓、器官畸形、智力障碍或其他发育问题。
疾病风险增加: 基因编辑可能激活潜在的致病基因,或影响正常基因的功能,导致孩子出生后易患特定疾病,包括癌症、自身免疫性疾病等。
生殖健康影响: 编辑过的生殖细胞系可能会影响未来子代的生殖能力,甚至产生不育的后代。
长期观察困难: 基因编辑的长期健康影响可能需要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显现,对受试者及其后代进行持续的追踪和评估是巨大的挑战。

4. 社会和伦理风险:
基因歧视: 拥有经过基因编辑的孩子可能面临社会歧视,或者家长基于对后代“完美”的追求,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
“设计婴儿”的担忧: 虽然贺建奎的项目声称是为了预防疾病,但这项技术开启了对人类基因进行选择性修改的潘多拉魔盒,可能引发关于人类增强和“设计婴儿”的伦理辩论。

二、 对应的可能免责条款

在任何涉及高风险实验的知情同意书中,都会包含免责条款,以规避研究者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基因编辑项目,这些条款可能会非常严苛,甚至可能试图转嫁绝大部分风险给参与者。

可能的免责条款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告知和理解的确认:
“参与者已充分理解并知悉本研究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及的脱靶效应、嵌合体现象、长期健康影响、生殖风险以及任何当前未知的风险。”
“参与者承认,基因编辑技术尚处于早期阶段,其长期后果和潜在副作用无法完全预测和量化。”
“参与者理解,即便遵循了所有已知的安全规程,仍无法保证实验结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放弃追究责任的声明:
“参与者自愿参与本研究,并承诺不因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健康损害、死亡、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或相关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诉讼等)。”
“参与者理解并接受,研究结果(包括基因编辑的成功与否、对受试者健康的影响)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且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负面后果,对此,参与者放弃向研究方主张任何权利。”

3. 对不可预见风险的免责:
“对于因科学技术限制或本研究中未预见到的因素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研究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与者同意,研究者已尽力采取了所有已知的安全措施,但无法保证绝对安全,因此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4. 对后代影响的免责(尤其关键):
“参与者知晓本研究可能涉及对生殖细胞的编辑,其改变将遗传给后代,并理解这种遗传可能带来任何未知的风险。参与者在此声明,理解并接受这些风险,并承诺不就其后代因基因编辑造成的任何健康问题或状况,向研究方追究任何责任。”
“参与者同意,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也代表其未来子女对相关风险的同意(尽管这在法律上存在极大争议)。”

三、 这些条款公平吗?在法律上有效吗?

公平性:

从道义和伦理角度来看,这些免责条款极不公平。

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参与者(特别是受精卵或胚胎)承担了人类基因层面的巨大风险,而研究者则在突破科学前沿,可能获得声誉和学术成果。这种风险的分配明显不平等。
知情同意的局限性: 即使参与者(父母)签署了,他们也很难真正“完全理解”基因编辑的全部风险,尤其是那些长期、未知或可能影响人类基因库的风险。对“未来”的无知无法通过简单的签署来消除。
对后代的剥夺知情权: 生殖细胞编辑直接影响的是未来的个体,这些个体在胚胎时期无法表达同意,其基因被永久改变,却无法决定是否承担这些风险。父母的同意并不能完全代表子女的意愿和权利。
商业利益与学术探索: 如果项目中夹杂了商业利益,那么对风险的披露和责任的规避就更可能倾向于保护研究方的利益,而非参与者的福祉。

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这些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是高度存疑且很可能无效的,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

1. 公共政策和强制性法律:
各国对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明确禁止对人类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或者有严格的监管和限制。贺建奎的项目本身就违反了当时的法律和伦理规范。
禁止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任何事先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即使参与者签署了同意书,如果研究方存在过失,其责任也可能无法完全免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将参与者视为消费者,提供有风险的服务,法律也会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在涉及健康和生命的情况下。

2. 知情同意的有效性条件:
真实、充分的知情: 如前所述,基因编辑的复杂性和未知性使得提供“真实、充分”的知情变得极为困难。仅仅列出已知风险不足以构成完全的知情。
自由和自愿: 参与者是否是在完全自由和无压力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尤其是在一些情况下,参与者可能面临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同意能力的判断: 对于复杂的科学实验,参与者是否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来完全理解所涉及的风险?

3. 侵权法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研究方的行为存在过错(例如操作失误、未遵循规程、信息披露不实),则免责条款可能无法阻止受害者寻求赔偿。
严格责任: 在某些高风险活动中,即使没有过错,责任方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基因编辑可能被视为这类活动。

4. 对后代权利的保护:
父母无权为未出生子女放弃某些基本权利: 法律通常保护未出生子女的利益,父母不能以牺牲子女的核心利益为代价进行“交易”。免除孩子未来健康状况的责任,很可能被视为剥夺了孩子获得健康生活的基本权利。

具体到贺建奎的案例:

贺建奎的项目被广泛批评为“不负责任”、“违反伦理”和“非法”。因此,即使其知情同意书中包含看起来严苛的免责条款,鉴于其项目的性质和实施过程,这些条款在法律上的站得住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旦发生严重的负面后果,受害者及其家人很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质疑知情同意书的有效性以及研究方的责任。

总结来说:

基因编辑项目知情同意书中的风险可能非常广泛且难以预测,涉及技术本身、特定基因影响以及长期健康和社会伦理等。为了规避责任,会包含严苛的免责条款,要求参与者理解并接受所有可能的风险,并放弃追究研究方责任的权利。

然而,从公平性角度看,这些条款通常是极不公平的,因为风险分配不对等,且参与者(尤其是后代)难以真正充分理解和同意这些高风险的改变。从法律效力角度看,鉴于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法律禁令、人身伤害免责的限制、知情同意的有效性要求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些免责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的底线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而基因编辑涉及到对人类基因的深刻干预,其法律和伦理的边界是极其敏感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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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这份知情同意书看起来好像责任撇得很干净,但是可惜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意味着什么,感谢 @王瑞恩 的答案很清楚了。再加上试验本事也是非法的。这份同意书当属无效。

原本这个无效应该由伦理委员会审查环节把关,但是现在相关伦理委员会表示从未审查该试验,这里面违法的不知道有多少人。

依据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三)研究结果可能给受试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四)对受试者的保护措施;
  (五)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六)受试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七)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这份知情同意书竟然完全没有上述规定第二项要求的资质说明。而资质问题大家已经清楚了,依据《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我国没有任何科研机构有资质做这种临床实验。这是第一处违法违规。

此外,知情同意书全文中,与大家高度关注的基因编辑技术的众多潜在风险有关的说明,仅提及了脱靶这一个风险,而且只有两句话,这样写到:

The primary risk of gene editing (DNA-targeted CRISPR-Cas9 endonuclease) is the off-target effect of generating extra DNA mutations at sites other than the intended target. This is due to that the technique can cause nonspecific cleavage, resulting in mutations in non-targeted genomic sites. PGD, whole genome-wide sequencing, amniocentesis and peripheral blood test of mother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pregnancy after transplantation will minimize the possibility of substantial injury. Therefore, this project team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risk of off-target which is beyond the risk consequences of the existing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GD, whole genome-wide sequencing, amniocentesis and peripheral blood test of mother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pregnancy after transplantation(多种产前诊断方法)可以将(脱靶造成的)实质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因此,本研究团队不对脱靶的风险负责,这种风险超出了(不属于)现有医学技术的风险后果。

这份《知情同意书》不仅没有交代清楚该研究的潜在风险,而且还以将采取检测手段降低风险为由,提出免责条款。这种逻辑不但是非蠢即坏的。还是又一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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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基因技术方面我完全白痴,不做评论,就法律上的问题说几点意见:

1、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通常而言,医疗中的知情同意书,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对于医疗服务可能存在风险的承诺,故其性质应属于一份医疗服务合同(或其组成部分)。但贺项目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其并未通过伦理审查(网传的伦理审查表已经被医院否认了,再说一家医院显然也不具备做这种项目伦理审查的权利和能力),违反了科技部、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更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无论知情同意书中的内容为何,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款、第5款,都应该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英文版知情书同意书的效力: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对合同使用文字进行规范,因此,单纯就使用“英文”这个情节而言,并不影响其效力。但应注意的是,合同作为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载体,“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发生效力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然而,一份带有如此多专业术语的英文版的知情书,相信绝大多数普通人都不具有阅读并完全理解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即便是中文文本,都需要医生逐条详尽讲解才行),很难证明英文版上的签字是志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3、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如果排除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仅从条款上来来看,该知情同意书中有大量减免贺团队责任条款(如造成母体感染HIV免责、新生儿畸形、缺陷免责、因研究造成的损害赔偿限额5万等)。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款,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诊疗行为一律推定为医疗机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诚然,科研实验不同于一般医疗行为,其风险天然较传统医疗而言更高,完全按照医疗服务合同来处置可能有失公允,但也正因为科研实验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法律才会要求进行更高标准的前置伦理审查。现在贺团队完全突破伦理底线的做法,已经不完全是科研或者医疗的问题了,无论是否有这份知情同意书,也无论其内容如何,都可能触犯刑律(非法行医罪或者医疗事故罪),如果给新生儿或者其父母造成了重大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补充一下:

关于知情同意书的一些细节,从法律上说也是存在瑕疵的。比如,里面提到“新生儿畸形、先天性缺陷、患有常见的遗传性疾病属于自然繁殖的自然风险范围,项目组不承担法律责任”,确实,自然繁殖中确实有一定几率会产下存在缺陷的新生儿,但是这个项目敲除了部分基因片段,是否会加大此项风险?如果会,影响有多大?哪怕是从万分之一到百分之一,这都是百倍的差距,志愿者完全可能就不愿意承担风险了!据我所知,目前对于CCR5基因的研究并不透彻,这个问题估计贺团队都无法回答。一个自己都没搞清楚的东西,怎么向志愿者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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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郭昊天 从科学角度解释了实验的风险,我来抛个砖,谈谈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对免责条款规定到: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而该协议提到,项目团队并不承担造成母亲或者婴儿感染 HIV 病毒的责任,母亲感染 HIV 的风险完全由志愿者自身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故意传播 HIV 有被法院认为侵害他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例子,将感染 HIV 病毒解释一种「人身伤害」,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因此,免责条款很大可能是无效的。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项实验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TEDCJK 讲得很清楚了,的确涉嫌违法;至于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风险,自然也无需多言。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必须用中文撰写,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合同的提供者没有考虑到对方的理解能力、没有对对方可能无法理解而又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条款进行充分解释,结合其它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同样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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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翛然 谢邀。中午朋友圈里有很多人也转了这个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可以说是滴水不漏啊,把能想到的责任都撇清了……

我很奇怪,这样的知情同意书是怎么忽悠瘸了志愿者的呢,难道说志愿者看到的也是英文的知情同意书?


我就根据问题里面提供的这个二手资料,挑几条说吧,这里面有多过分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

基因编辑的主要风险是脱靶。这个是由于CRISPR-Cas9对基因组的非特异性切割造成的——也就是编辑了不该编辑的地方。

这里提到了使用胚胎植入前遗传筛选(PGD),全基因组测序(whole genome-wide sequencing),羊膜穿刺(aminocentesis),母亲怀孕期间各个阶段进行外周血检(peripheral blood test),可以最小化脱靶的可能性。

听起来很高科技,无非就是把现在试管婴儿需要做的检查来一遍。根本没有一项专门检测脱靶的设计。换句话说,就算脱靶了,也未必检测得出来。

更可怕的,根据《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上的报告,似乎是已经检测出脱靶了?两个胚胎里有好几个突变,然并卵,还是接着往下做了。

所以,项目团队不对脱靶的风险负责,因为已经超出了已有医疗科学和技术的范畴。

嗯,因为风险不明,所以如果除了脱靶,概不负责。


真的风险完全不明吗?

最起码的,志愿者是不是应该对人体细胞实验和动物实验中的脱靶率脱靶的后果知情?如果患者知道他使用的这个方法这么不精确,而且脱靶率严重,已经有远远更精确的更可靠的方法了,还会不会考虑参与这个项目?

对于任何一个基因编辑位点,我们现有的手段可以预测可能的脱靶位点,这些位点的影响总不可能全部知道吧?



因为男性是携带者患者,所以“体外人工授精不能完全去除感染的风险”。“这个风险不是项目导致的,研究团队不对此负责。”

男性HIV患者做体外人工授精之前都要进行精子清洗,检测无HIV病毒之后,才能使用,此处只字未提。因为检出限的问题,的确仍然有一定风险,失败概率是多少又只字未提。


而且你不是特意挑选男HIV阳性、女HIV阴性的夫妇做实验吗,这个风险怎么不是项目导致的?人家两口子如果不是参与这个项目,完全可以不要孩子,甚至一辈子不发生体液交换也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哪来的传染风险呢?



新生儿畸形,先天性缺陷,患有常见的遗传性疾病属于自然繁殖的自然风险范围,项目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等于说“刀伤属于人类正常生活的自然风险范围,我在给你刮胡子的过程中如果不小心给你割喉了,我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是因为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畸形、先天缺陷,因为脱靶产生遗传病,这里项目组都免责了。虽然之前我说了要给你做了全套的检测,但是因为生老病死是难免的,所以就算我查出来了有问题,我也不用告诉你呢。


研究期间,志愿者母亲(被试)感染艾滋病相关的影响,超出了该项目的研究范围,风险由志愿者承担​

如果志愿者母亲感染艾滋病,这难道不是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的?但是责任又都撇清楚了。


如果志愿者在实验后期阶段想退出研究,志愿者则需要退回项目团队已经为志愿者所付出的费用,如果超期未退,则需要另交10万元人民币罚款。

这里面实际上是就是从胚胎植入开始算,如果推出需要退还所有费用,逾期不交的还要再额外罚款10万

结合知情同意书里面写到的“每对夫妇280000元试验所需要费用”,收支非常平衡,还能赚。



简而言之吧,如果这个知情同意书是真实的,那么,对各个环节的风险都没有解释,对因为操作不当可能产生的后果都和正常实验的后果不加区分,然后就直接免责了


我不是很清楚像这样无情可知的知情同意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得由法律专业的人士来评论 @王瑞恩 @TEDCJK @陆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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