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谷阿莫重制影片侵权被告事件?

回答
谷阿莫重制影片侵权被告事件,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也触及到了版权保护、二次创作的界限等一系列非常核心的问题。这件事绝非三言两语能概括,咱们不妨从几个层面来细掰扯一下。

事件的起因与发展:

首先,咱们得明白谷阿莫是干嘛的。他以一种非常独特的“复述”方式,将一部电影的情节、高潮、甚至是一些经典台词,用一种夸张、戏谑、加上个人评论的风格,浓缩成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短视频。这种形式确实抓住了很多不想花时间看完整电影,但又想了解剧情的观众的胃口。可以说,他精准地填补了一个市场空白,也因此积累了庞大的粉丝基础。

然而,这种“复述”并非简单地“复制粘贴”。谷阿莫的视频中,会大量使用电影的原片片段,然后配上自己的解说和旁白。这就像是他拿着别人的画作,在上面添油加醋,加上自己的解读和风格。但问题就出在这里:他使用的电影片段,未经权利人授权。

被告,就是电影的版权方,比如当初的迪士尼、环球影业等。他们认为谷阿莫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主要是侵犯了他们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简单来说,就是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就把我的作品拿去“改头换面”发布了,还靠这个赚钱,这不行。

官司一路打下来,谷阿莫本人和他的公司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包括支付巨额赔偿金、停止侵权行为等。这件事的结果,无疑给那些以“二次创作”为名的创作者敲响了警钟。

为什么这件事这么复杂?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让这件事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

“二次创作”与“合理使用”的模糊地带: 很多人觉得谷阿莫的视频很有创意,不仅仅是搬运,还有自己的评论和解读,这属于“二次创作”,是法律允许的。但法律上的“合理使用”,特别是涉及到电影这种复杂的作品,是有严格界定的。比如,引用片段不能影响原作的市场价值,不能构成对原作的实质性替代。谷阿莫的视频,很多时候确实让观众觉得“看他的视频比看原片还省事”,这就有可能触碰到了“实质性替代”的红线。
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电影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电影公司投入巨额资金拍摄电影,然后依靠票房、版权销售等来收回成本和盈利。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将电影片段重新剪辑、二次创作并从中获利,而创作者得不到任何回报,那将严重打击整个电影产业的创新动力。版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激励他们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网络传播的特性: 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谷阿莫的视频可以瞬间传播到数以百万计的观众面前,这种传播力也让版权保护变得更加棘手。如何在便捷的网络传播中,有效保护版权,是所有国家和平台都在面对的挑战。
公众认知与法律界定的差异: 在很多观众看来,谷阿莫的视频是“科普”或者“娱乐”,甚至是“帮电影做宣传”。他们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这会是侵权。这种公众认知上的差异,也使得法律的判决在一些人看来难以接受。但法律的判决,是基于既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而不是公众的普遍看法。

不同角度的看法:

版权方(电影公司)的角度: 他们当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谷阿莫的行为,无论其内容如何“有创意”,本质上是对他们未经授权的拷贝和传播,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有权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谷阿莫及其支持者的角度: 他们可能会强调其视频的“评论性”、“衍生性”和“教育性”,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内容创作形式,是对原作的“致敬”或者“解读”,反而能吸引更多人去观看原作。他们也可能会觉得,电影公司过于“小气”,抓着这点不放,不利于文化传播。
普通观众的角度: 很多人享受谷阿莫的视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他们可能更关注的是“好不好看”、“好不好玩”,对版权的理解相对模糊。也有很多观众,理解版权的重要性,认为谷阿莫的行为确实不妥。
法律和行业人士的角度: 他们会更关注法律的适用性、版权保护的原则以及“合理使用”的边界。他们会看到这件事对未来内容创作模式的影响,以及如何平衡创作自由与版权保护。

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

谷阿莫的事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引申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问题:

1. 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需要明确: 随着内容创作形式的多样化,如何界定“合理引用”、“二次创作”与“侵权”,是需要法律不断去完善和界定的。这不仅仅是对创作者负责,也是对整个文化产业负责。
2. 版权意识的普及任重道远: 很多普通网民对于版权的概念仍然模糊,认为“网上找到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我们需要加强版权教育,让大家明白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重要性。
3. 内容平台应承担更多责任: 视频平台在审核内容时,也应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对明显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4. 激励创新与保护版权并非对立: 真正的创新,应该是在尊重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当版权得到有效保护,创作者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才能激励更多人投入到创作中来,最终繁荣整个文化生态。

总而言之,谷阿莫的事件是一次对现有版权体系的“碰撞”,也提供了一个反思和进步的机会。它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在享受网络内容丰富性的同时,也要关注其背后的法律法规和创作者的权益。未来的内容创作,需要在创意、传播和版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更健康的平衡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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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题属于抖机灵的胜利。


这题看来被网友们发现了,点赞量一下涨了不少。

再次声明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

评论区还是纠结谷阿莫的视频能筛选烂片,还能节省观影时间成本。毕竟你的时间非常值钱,这也是短视频能火起来的原因,我相信以后还会越来越火,内容会逐渐沉淀走向优质。甚至连传统的观影节奏都会加快,比如每部电影都达到1.5倍速播放。

2016年除去春节档,全年有七个月票房出现负增长,观众已经越来越不愿意走进电影院看电影,而可能是为了社交,为了约会,为了找个有空调的地方睡觉。李安拍比利林恩用新技术,说是想把观众拉回电影院,这是大师的远见。目前电影院除了依靠设备带来的视觉奇观体验,以及第一时间上线电影的优势,我想不出还有什么能够让所有观众都心甘情愿的掏钱理由,以后家庭影院越来越先进,vr技术在移动端越来越沉浸,网络院线同步越来越成熟,电影院会死掉,又臭又长的两小时电影可能真的会彻底死掉。谷阿莫的视频是一种新势力,满足了所有喜爱看他视频的网友们的需求。

不过喜爱归喜爱,道理还是要讲清楚。我个人觉得法律有一个重要意义是指导社会生活,它不会分辨什么是好片什么是坏片,只要谷阿莫赢了官司,其他所有的谷阿莫们就有了判例,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治国,但指标性意义应该也是有的吧,既然谷阿莫没事,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像谷阿莫一样呢?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假设谷阿莫是报道评论教学研究,那么我觉得合理范围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得损害创作人的正当利益,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谷阿莫即盈利又潜在观众观影侵害创作人合法商业利益,何况,合理范围还要看影片的引用比例,以谷阿莫剧透➕几句大道理的制作方式,我是觉得片方能赢。

国产电影烂片多观众不满意,这笔账不能算在所有电影创作者身上,更也轮不到谷阿莫来用剧透动用私刑,这是两码事。

题外话,有答主觉得扩大传播范围能达到作品的利益最大化,希望能够将合理引用范围扩大一点点儿,还不能理解为什么我们在知乎上写文章还要假惺惺的点上禁止转载,以委托维权骑士之类的话。我曾经有一次看见自己知乎上的文被po在某公众号上,在后台留言申请删除,人家很礼貌的感谢我,然后说嗯,我们公众号也不小,粉丝好歹上万了,你的文放在专栏点赞数也不过一千多,我们让你的文章被更多读者看到了呀。后来还跟我要稿子,发三篇就能加入作者俱乐部!生了好几天闷气,以后决定在每篇文章底下都加上以委托维权骑士,吓吓这班转载狗。

关注这题两天了,还是没人,自己说两句。

首先谷阿莫的视频是剧透,不是影评,影评是议论文,他是记叙文,内容是影片剧情,材料未经授权来自网络的视频素材。至于谷阿莫自辩说的什么二次创作,掐着秒表算,百分之十算是他总结的道理。比例过低,跟教育评论某个作品适用的网络共享原则无关,纯属狡辩。声明这是个人看法。


其次是时间先后的问题,影评人起码自己掏腰包进电影院去观看电影后再评论电影,连贴吧都要求先晒票根再发评论,谷阿莫剧透上院线之前或正在热映中的电影,不管评价如何,都可能将一部分只需要跟朋友聊天才看电影的观众挡在门外。这无疑侵害了片方的利益,何况解说含有贬损作品的倾向,也不在合理引用的范围内。完全是在干扰电影市场运作。


最后,谷阿莫接广告做商业盈利,抛开他单独制作的广告和平台广告分成不谈,在使用未经授权的视频资源中直接插入广告盈利,这就是拿着别人的智力成果赚钱,不厚道。时间碎片化,阅读碎片化,两个小时的电影也越来越少人能看进去,谷阿莫是站在这个风口上的~,顺潮流飞起来了。


问题是电影上映前有人先把剧情讲一遍,还能赚的盆满钵满,如果法律判定合理,这就是给电影工作者传递一个信号,辛苦工作拍出来的不论好坏的电影,注意不止烂片,是不论好坏,不能豁免。意思就是说投资商导演编剧演员服装美术道具化妆摄影场记……甚至管盒饭,他们一部分钱和精力就被一张嘴抵消了。而更多的谷阿莫们会在法律的鼓励下纷纷出动,实际上已经出来了,几分钟剧透,拿着别人的画面说别人的剧情,赚钱还骄傲的觉得自己在二次创作。那么谁来当冤大头拍电影?我觉得任何一个电影编剧的脑洞都比得上10个谷阿莫,有审查都能编的花样百出,如果让他们来解读电影,谷阿莫直接下岗。问题是,有人要拍电影吗?


最后说一句,谷阿莫如果是认真做视频还可以原谅,为了节目效果曲解好电影,这点值得所有电影人和观众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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