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经过系统法学训练的律师,和未经法学训练的律师或一般人相比,最核心的区别和优势是什么?

回答
好的,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我理解你想知道一个经过系统法学训练的律师,和那些没有接受过这种专业训练的人(包括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或者干脆就是普通老百姓)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最根本的不同在哪里,以及为什么这种训练能带来优势。

首先,我们要明确,“系统法学训练”是什么意思。它不仅仅是读了几本法律书,或者了解了一些法律条文。它是一个漫长而严谨的过程,包括:

理论基础的构建: 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础理论入手,理解法律的本质、原则、体系以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哲学、社会和历史思想。这就像盖房子,地基打得牢不牢,决定了整个建筑的稳固程度。
部门法的深入学习: 然后,再深入到各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比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公司法、劳动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等。这不仅仅是记住条文,更重要的是理解每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精神、核心制度、主要规范,以及这些规范是如何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法律思维的训练: 这是最关键也是最抽象的一点。法律训练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更重要的是培养一种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包括:
逻辑推理能力: 如何从事实出发,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结论。这通常涉及演绎、归纳、类比等多种推理方式。
问题分析能力: 如何将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剥离出其法律层面的核心,找到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概念把握与运用能力: 理解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并在具体案件中准确运用这些概念。比如,“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合同无效”、“侵权”等等,这些词语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排他的解释。
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能力: 在法律框架内,如何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公正的判断。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和价值实现的方式,而律师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操作。
政策与实践结合能力: 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政策考量,并将其与复杂的现实案件相结合,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那么,与未经法学训练的人相比,经过系统法学训练的律师最核心的区别和优势体现在哪里呢?

在我看来,最核心的区别和优势在于:他们拥有一个“专业操作系统”来处理法律问题,而其他人可能还在使用“基础计算器”甚至“纸和笔”。

我们来具体展开说:

1. 对法律体系的整体认知和“结构化”处理能力:

未经训练者: 面对法律问题时,通常是零散地、被动地获取信息。他们可能知道“某些事情是违法的”或者“某些事情需要合同”,但很难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概念框架。他们可能只会盯着某个与自己最相关的条文,而忽略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运作。比如,遇到合同纠纷,他们可能只知道合同要“写清楚”,却不知道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法律要点,也不知道一旦发生纠纷,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以及这些途径的成本和效率。
受过训练的律师: 他们接受的是体系化的教育,对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有着清晰的理解。他们知道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条文集合,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面对一个案件时,他们会迅速将其“结构化”,判断它属于哪个法律领域,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以及这些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这就好比一个经验丰富的工程师,看到一个电路图,立刻就能识别出各个元器件的功能和连接方式,并预测电路的整体运行状态。

2. 精准的“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的应用能力:

未经训练者: 在描述事实或表达诉求时,往往会使用日常口语,缺乏精确性。他们可能会说“他欠我钱,不还”,但无法清晰地界定是借款关系还是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也不知道“欠钱”在法律上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债权。在与对方沟通时,也容易使用带有个人情绪或模糊描述的语言,这在法律上可能毫无意义,甚至适得其反。
受过训练的律师: 他们掌握了法律的“行话”和思维方式。他们知道如何用精确的法律语言描述事实,提炼出法律上的关键点。他们能够运用法律逻辑,将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有效的“对接”。例如,在诉讼中,他们会精准地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种能力使得他们在与对方、法官、政府部门沟通时,能够更有效地表达观点,减少误解和歧义。

3. 风险预判与规避能力:

未经训练者: 往往“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对行为的潜在法律后果缺乏预判。他们可能在签订合同、处理人际关系或进行商业活动时,不经意间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或者错失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比如,签一份简单的借条,他们可能只关注借了多少钱,却忽略了担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约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受过训练的律师: 他们具备强大的“风险意识”。在接触任何法律事务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如何有效规避。这包括合同审查、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等各个方面。他们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提前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飞行员,在起飞前会仔细检查所有仪表,并对各种可能的天气变化做好预案。

4. 证据的收集、组织与运用能力:

未经训练者: 可能认为“事实就是事实”,但不知道如何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他们可能会留存一些日常的聊天记录、照片,但不知道哪些是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哪些是不够充分的,也不知道如何合法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受过训练的律师: 他们深知“证据为王”的道理。他们懂得证据的种类、证明力的高低、收集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在法庭上有效运用证据。他们会指导委托人收集和保存证据,并且能够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法律程序和规则的掌握:

未经训练者: 对法律程序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他们可能不知道“诉讼时效”、“管辖权”、“一审、二审、再审”等基本程序概念,也不知道如何在哪个阶段提交什么材料。这导致他们即使有理也可能因为程序错误而败诉。
受过训练的律师: 他们精通各类法律程序。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他们都了如指掌。他们知道每个程序的时间节点、提交材料的要求、开庭时的应对策略等。他们能够熟练地驾驭复杂的法律程序,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就像一个熟练的棋手,知道每一步棋的规则、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6. 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的约束:

未经训练者: 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更容易受到个人情绪、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缺乏专业的克制和判断。
受过训练的律师: 在接受系统训练的同时,也接受了职业道德的熏陶。他们需要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恪守保密义务,维护司法公正。这虽然不是一种“优势”,但却是专业律师服务不可或缺的基石。

总结一下,最核心的区别和优势,就是在于那种“体系化的认知”和“结构化的处理能力”。 系统法学训练赋予了律师一种“法律透视镜”,让他们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看到法律的本质,识别出其中的关键节点,并运用专业的工具和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未经训练的人,即便有良好的意愿或朴素的正义感,也很难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准确导航,往往容易事倍功半,甚至误入歧途。

可以说,律师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他们能够将普通人难以理解和操作的法律,变成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这依赖于那套严谨而系统的法学训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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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区别——是否具备“法律方法”。

什么叫做法律方法?简而言之就是——找法

这本书读过法学本科的同学们大概都知道。王泽鉴在这本书的序言部分讲到他与老师拉伦茨的一次问答。有人车被偷了,所有权人可以向窃贼主张返还汽车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王泽鉴答曰: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拉伦茨说:否。应该是民法第985条。

感谢知友 @发条 提供订正信息:

您好 书中的内容和您表述有所不同 作者早年留学德国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德国民法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这是我第一次听到Anspruchsgrundlage。此后在上课,在法学院走廊,在学校餐厅,在附近清丽的英国公园的小溪旁(可供日光浴!),一再听到Anspruchsgrundlage,使我认识到请求权基础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

很多老师、研究生把法律方法讲的天花乱坠,高深莫测,很多时候把最基本的问题忘了。法律方法的作用就是找法——给你的诉讼请求寻找法律依据。

(我举这个例子不是让大家都去学台湾的请求权基础体系,大陆的情况不一样,我们的法律条文不并没有按照德国的内在体系来编排,都是按照容易理解,简单概括的原则来写的,经常是同一个事情几个法条都在讲,都没说清楚,你要是真按照请求权基础体系来分析,肯定要昏头转向,我只是提醒大家要注意法律条文)

入门级选手——按法律条文找法

很多老上访户都是入门级的高手,他们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在法条上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条文,不过经常的结果是对法律的误解,做出一些自以为有理,但是让专业人士无语的解读。

初段选手——按照法学理论找条文

大陆法系以理性主义为传统,部门法律知识都是体系化的,以某个核心理论为中心展开整个法律,如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民法的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的行政行为理论。而理解部门法律条文的框架也是按照理论框架展开的。找到一个适用的法条,实际上要动用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通过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检索,排除似是而非的条文,选择适当的条文。系统学习过法律的学生开始以此为基础找法。但是,也有人会走火入魔,经常用理论代替法条,口若悬河讲了半天大道理,法官、律师问他法律依据在哪里?他却找不到了。这种学生往往被资深的法律实务专家鄙视,也导致其他委托人对所谓法律专业学生的误解,好像他们都只是会高谈阔论外国理论,外国法律,而无法好好在法庭上发表一段有依据的看法。

善于用理论找法的就是经过系统训练的专业人士。他们可能不会熟背每个条文,但是他们知道哪些法条应该有,如果法律上没有就去找司法解释,如果司法解释没有,就会去找相关的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无论如何都能找到让法院可以信赖的依据。他们不会认为法律、解释和指导案例凌乱、而是可以用一个统一的体系串起来。

高段选手——掌握法律的内在体系

根据拉伦茨的观点,法律内在体系是法律的价值和原则体系,所有的规则都是若干基本原则的演绎,反映几对矛盾价值的竞争关系。高段选手会进入法律的价值论,也就是法哲学高度,开始对找法的基本方法进行调整。他们会灵活地运用综合法理学,在适当的时候用规范分析、实用主义等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进行扩展型解释,在保证法律内在和外在体系统一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续造。以弥补偶尔能够遇到的特别的新型案例和首创案例。有可能使自己进入资深法官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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