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央视呼吁禁止虐待动物尽快立法?

回答
央视呼吁禁止虐待动物尽快立法:一声来自公众良知的呐喊

最近,央视就“虐待动物”这一议题发出了强烈的呼吁,疾声疾色地强调了尽快进行相关立法的必要性。这不仅仅是一个媒体机构的表态,更像是对社会一股暗流涌动的良知和进步呼声的有力回应和放大。在我看来,这标志着我们国家在文明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引发了关于动物权益、社会道德以及法律完善的深刻思考。

为何央视此刻发声?

央视作为国家级媒体,其发声往往代表着一种方向性的引领,也反映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关切。这次针对虐待动物的呼吁,绝非空穴来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虐待动物的视频和事件屡屡触目惊心,一次次地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从残忍的虐猫虐狗到更普遍存在的畜牧业中不人道的对待,这些画面和故事让许多人感到愤怒、悲伤和无力。

当社会上普遍存在对弱势生命遭受残忍对待的痛心,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动物福利,并且将这种关注上升到道德和文明的高度时,主流媒体发出呼吁,便是顺应民意,也是在引导社会价值观的进步。央视的此次发声,可以说是一声来自公众良知的呐喊,在提醒我们:是时候该有所行动了。

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为何强调“尽快立法”?这是因为仅仅依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往往难以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力。虐待动物行为之所以能够持续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动物的保护存在明显的空白和不足。

1. 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大多只能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伤害他人财物”的模糊条款,处罚力度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对动物遭受的痛苦和非人道待遇,法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和界定。什么是虐待?虐待到什么程度可以构成违法?这些都缺乏清晰的法律条文。

2. 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 没有法律的硬性约束,即使有再多的舆论谴责,也难以阻止那些心存恶意、缺乏同情心的人去实施虐待行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法律的缺位显得尤为致命。

3. 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其中包含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惩罚措施以及相应的动物保护机构。我国在这一领域相对滞后,立法完善不仅是提升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融入国际社会、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然要求。

立法能够带来什么?

一旦虐待动物的立法得以建立和实施,其意义将是深远的:

1. 提供法律保障,划定道德底线: 立法将为动物提供清晰的法律保护,明确禁止哪些行为,并对实施者进行惩罚。这将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即虐待动物是不可接受的,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不仅是保护动物,更是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

2. 形成有效震慑,减少虐待事件: 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将对潜在的施虐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从而大幅减少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这会对那些将动物视为纯粹工具或发泄对象的人敲响警钟。

3. 促进动物福利的全面发展: 立法不仅仅是禁止虐待,更可以为动物的饲养、交易、使用等各个环节设定规范,推动动物福利理念在全社会的普及和实践。例如,规范宠物饲养、防止流浪动物的过度繁殖和遗弃、保障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等等。

4. 提升社会文明的整体水平: 一个能够关爱和保护弱势生命(包括动物)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有温度、有文明的社会。立法保护动物,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人类自身道德良知的体现。这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培养尊重生命、珍爱自然的良好品德。

我们还需要关注什么?

当然,呼吁立法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制定一部切实可行、能够有效执行的法律。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科学的定义和界限: 法律需要对“虐待动物”进行清晰、科学的界定,区分善意的饲养、必要的利用与恶意的虐待行为。
合理的惩罚力度: 惩罚措施需要足够严厉,能够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也要符合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完善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立法需要配套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律能够落地生根,而非纸上谈兵。如何界定执法主体?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障动物的权益?这些都需要仔细考量。
公众教育和宣传: 立法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动物福利和保护动物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结语

央视的此次呼吁,无疑是为我国动物保护事业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它预示着一个更加文明、更加人道的社会正在到来。正如我们不能容忍对人的歧视和伤害一样,我们也不能对动物的无谓痛苦熟视无睹。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不仅是对动物负责,更是对我们自身文明程度的负责。期待这一呼声能够尽快转化为实际行动,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被忽视的生命角落。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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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更新回复——————————

很多人还在跟我扯什么该不该虐待,说不支持立法就是支持虐待,且不说你们这种非黑即白的二极管思维我都想拉黑了,就说我原文的意思,难道不是站在假设可以立法的立场上来讨论吗?

一条法案的通过可不是简单的举手表决通过就行的,通过以后还要考虑如果执行,谁来执行,执行后会不会带来其他问题,需不需要继续完善等等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不是法学生,也不是社会科学研究方向的专业,但是也能很简单的看到反动物虐待法一旦立法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增加大量的社会维护成本才能真正普及开来。而这部分资金谁来出?

1:从现有的财政收入中支出,但是我们都知道,财政收入和支出一般都是平衡的,如果在财政中增加一笔支出项目而没有相应的收入项目的话,那就需要从现有的其他财政支出去减一部分。

2:增加税收,而增加的这部分税收谁来承担,无非就是专项税或者全民缴纳。

因此道理很简单,要保护动物不被虐待,咱们也心知肚明野生动物本身现在不仅不能虐待,私人养都不能养,这个反虐待动物保护法重点保护的对象就是猫狗之类的伴侣动物,咱们也被揣着明白装糊涂了,都直接点行不?这增加的社会成本,你让不养猫狗的人来承担,显然到时候会起反作用。而要让这个保护法能长久运行完善下去,只能说让猫狗主人们来承担,如此下来才会让更多的非养宠社会人士支持。

那些嘴巴上说着反虐待动物,一到需要出钱的时候就各种理由搪塞,我觉得叫你们“圣母biao”都是抬举了。

—————————以下原文——————————

明人不说暗话,所谓“禁止虐待动物”说直白点就是“禁止虐待猫狗”。

有些人支持禁止虐待猫狗无非就是自己喜欢猫狗,看不得猫狗被虐待,说白了,大家都是闹着要糖吃不是吗?

好的,我们就不讨论能不能虐待猫狗,既然你要糖吃,那我也要糖吃。

第一颗糖:狂犬疫苗纳入医保全额报销。

第二颗糖:提高城市环卫工人待遇,增设一个岗位:狗屎清洁工。

第三颗糖:提高城市管理员待遇,增设一个岗位:抓犬管理员,不暴力抓流浪狗,要温柔的抓。

第四颗糖:提高消防队员的待遇,增设一个岗位:猫咪救援。

当然这些糖都要钱,那么最重要的来了:增加猫狗抚养税。养几只猫几只狗就缴多少税,大型犬,烈性犬,品种猫犬适当加税。

还是那句话:明人不说暗话,享受多少权利就要承担多少责任,整个社会的资源池子就那么大,人都还没吃饱呢,你就想让猫狗来吃?你吃你自家的我不反对,但是要来吃公用的,那就多出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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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的动物不会具备任何的权利,乃是因为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非人的动物的心智水平没有演化出对能够构建权利这种概念的能力。

要禁止一个人对动物进行虐待,不能够从【动物的角度】出发,比如说赋予动物权利,因为动物即没有能力认知什么是权利,也无法承担任何的义务;所以只能够从【人的角度】出发来禁止虐待动物,但是一个人如何对待他合法拥有的动物,属于一个人的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权]的范围之内,并且这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法律并不能够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而对于这个人的行为来进行立法禁止。


对于反对虐待动物的观点有四种:

  1. 观看到了虐待动物的信息(视频/图片等)导致了观看者内心的不愉悦
  2. 虐待动物者盗窃了他人的宠物
  3. 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之间有着正相关
  4. 虐待给动物增加了无意义的痛苦

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并没有在讨论虐猫。虐猫只有两者组成:虐猫者和被虐的猫。观看到虐猫的视频而联想到一些事情从而导致自己不愉悦,那是一个传播血腥暴力视频的问题,不是一个虐猫的问题。未经他人许可而对他人的宠物进行虐待,这也不是一个虐猫的问题,而是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有两个需要被质疑的地方。第一个地方在于虐待动物和暴力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着正相关是存疑的事情,【虐待动物的人更容易成为暴力犯罪者】这一观点际上并没有研究能证明这一点,绝大多数的结论停留在【推测】和【可能有影响】的层面上,这个观点的老祖宗麦克唐纳三要素在Wikipedia的介绍里几乎每一段都在强调这只是个观点而且没有经过验证,哪怕这个观点广为流传。第二点在于,法律对责任的追究从因果性上来讲是追溯【导致结果的直接原因】,一个简单的例子便是冰淇淋的销量和暴力犯罪之间的正相关,暴力犯罪需要被追究和抑制因为这侵犯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然而通过禁止冰淇淋的销售并不能够对暴力犯罪率进行降低,因为冰淇淋的销售也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那么立法禁止贩冰淇淋便是一种荒诞的做法。法律追究和禁止那些【侵犯了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不是禁止和追究那些【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有着正相关的因素】,何况现阶段【相关性存疑】。

第四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意义。意义并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客体之于主体的范畴,简单一点来讲便是被判断的对象对于判断这的作用是如何的。如果说无意义的痛苦是指客观上的无意义,那么任何的导致动物产生痛苦感的都是增加了无意义的痛苦;如果说无意义指的是对于意义的判断者而言是无意义的,那么虐待动物至少对于施虐者而言是有意义的。何况,意义既然是客体之于主体的范畴,那么不同的个体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判断结果来采取行为,只要他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有意义的人去做那件对于他而言有意义的事情,没有意义的人不去做那件对于他而言没有意义的事情。因为自己如此判断,便将自己的判断结果作为他人行为的依据,乃至于要立法禁止他人的权利或者强加他人义务,并不是一种不可取的行为。


此外,法律法规必须是明确的。如何算作是一种虐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你能够明确的确定A行为是一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并不能够被用来反驳虐待的模糊性,因为对与A行为是一种虐待动物的行为的明确并不能够明确的指出虐待和不虐待的界限在哪里。在美国部分州,不按时带宠物狗进行散步和进行喂食是一种虐待行为,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宠物狗的压力上升和痛苦感提高;在日本,按照《爱护及管理动物相关法律》,对宠物的遗弃也是一种虐待行为,需要被返款100万日元或者1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中国虽然也有着对遗弃的惩罚,但是这是基于流浪狗对公众的危害而不是基于增加了狗的痛苦感;在挪威,虐待动物是被立法禁止的,但是同样的死刑也是一种被禁止刑法;在澳洲,虐待动物是被禁止的,但是澳洲的动物保护协会也基于理念力图移除掉高速公路上的护栏,因为这些护栏导致了动物在遇到危险的时候逃生的可能性降低,纵使这么做会导致每年因为高速公路上没有护栏而出车祸死亡的人数增加。

如果你不知道为什么反对虐待动物会导致你需要在:

  1. 废除死刑
  2. 为了一定数量的其他动物的存活而牺牲一个人类个体的生命

你可以观看一下 @刘镇锐 的视频:

或者系统性的阅读:


另外,如果是反对虐待动物,那么动物可不仅仅是猫和狗,而是包括了所有的被划分到动物这一分类中的物种。

如果你只是反对对猫狗实施暴力行为,而不反对对其他被物种实施暴力行为,比如说你只反对用开水烫猫,却不反对活蒸螃蟹,那么你所说的反对虐待动物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你只是反对虐待某一些动物而已,进而的那些“尊重生命”等论调也就显得非常的荒诞,以内实质上你只是对于一些符合了你的审美能够给你带来收益(比如说陪伴)的动物持有爱心,而对此之外的物种则不持有者相同的态度,甚至于喊打喊杀(比如说老鼠),哪怕他们也是一种生命,哪怕他们也是一种动物。


==========================补充①============================

我们以图片作为一个直观的例子

图中的大圈是代表了A行为,而图中的小圈子是B特征,假设图中B圈占据了A圈的面积的80%,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结论,便是“从统计上来讲,采取了A行为的人中有80%具有了B特征”。

但是我们可以添加上另外一张图片

在这张图片中,大圈用来表示所有的符合了B特征的人数,而A则是符合了B特征的人群中采取了A行为的人。

而从这两张图片中,不难直观的看出,P(A|B)和P(B|A)是两个具有不同统计意义的数据,在现实中P(A|B)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比如说金融类犯罪人员中的高学历人员比例便非常的高,然而P(B|A)则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比如说高学历人员中最终采取了金融类犯罪的人员比例便非常的低。

犯罪学统计发现采取某类犯罪的人员当中有X%比列的人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这个数据也只能够说明“在该类犯罪中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的人员占比为X%”,不意味着“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的人员最终有X%会采取该类犯罪”,也不能够说明“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的人员和该类犯罪的相关性如何”。

希望各位不要滥用文献中的数据来获得一些无法从这些数据中得到的结论。

==========================补充②============================

我们假设虐待动物的行为为集合A,而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行为为集合B,则虐待动物行为和传播虐待动物行为的关系为“交集”,具体的图片如下图所示:

而如果以“传播血腥暴力视频”为缘由,那么只能够将B集合所禁止掉,无论具体的被虐待的动物是哪一种动物。

而如果要以此来禁止掉A集合,那么A集合和B集合的关系需要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用示意图可以表示为如下所示:

A作为B的一个子集而存在,即所有的构成A集合的元素都被B集合包含在内,如此,在禁止了B集合所代表的行为便是禁止了A集合所代表的行为。

==========================补充③============================

评论里有人提供了这样的两一种思路作为对反对虐待动物的支持:国内对血腥暴力视频的传播的管控力度不够,所以要立法来禁止虐待动物,原因在于禁止虐待动物能够从根本上来解决血腥暴力视频的传播问题。

这个思路可以被拆分为两点:

  1. 执法力度的问题
  2. 立法逻辑的问题

如果说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到位,那么从原因上来讲有两种情况:

  1. 资源不够,只能够优先于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比如说杀人,贩卖毒品等)
  2. 意愿不强

如果原因是第一种情况,那么颁布新的法律和成立新的罪名是一种无助于事的行为,增加了新的罪名并无助于解决警力资源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扩充警力和司法人员才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过扩充警力和司法人员会涉及到现实中的各种问题,但是这个是另一个问题了;如果原因是第二种情况,那么需要做的是给予舆论上的压力来迫使相关部门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而从立法的逻辑上来讲,法律需要禁止的是侵犯了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里可以是“盗窃他人的宠物”这种私有财产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强迫他人虐待动物/观看虐待动物”这种人身自由上的问题,也可以是“传播血腥暴力视频/在公开场合进行虐待动物”这种公众问题,然而虐待动物这一行为并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并不能够通过被立法来进行制止。否则我们便会陷入到一个本末倒置的处境里面,即我们不再是通过禁止来一行为来保护人的权利,而是侵犯了一个人的正当权利。

而且这“通过制止视频中令观看者不愉悦的行为来达成不再有这种令人感到不愉悦的视频的传播是一种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逻辑可以用归谬法来进行反驳。比如说“禁止性行为的发生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淫秽色情视频的传播的方法”,那么问题来了,你支持禁止性行为的发生吗?注意,这里不是禁止某一种情况之下的性行为,比如说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而是任何情况之下的性行为。如果你说只需要禁止采取了制作称为影视资料的性行为的发生,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我们只需要禁止制作成为影视资料的虐待动物的行为的发生就可以了。而且如果你不全程在现场你又怎么保证别人不会这么做呢?那么根本的解决方法不就又回到禁止行为的发生上了?

再进一步的讲,即任何的犯罪行为都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的:人的存在。因为人存在了,才会有后续的制定法律来划分如何是违法如何是不违法;也因为是人存在了,才会有着违法和不违法的行为。那么解决掉“人的存在”岂不是一个更加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的方法?毕竟没有了人,也就没有了判断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的标准,同时也没有了采取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你要是不接受这样的结果,那么你也就反对了这样的逻辑,毕竟你不能够支持一个逻辑的同时不接受这个逻辑所判断出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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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这种呼吁,和深圳禁食狗肉一样槽点满满。

1、你说禁止虐待动物?那最近上市的大闸蟹都是被活活蒸死的,残不残忍?算不算虐杀?以后我蒸个大闸蟹就违法了?

2、你要是说“只禁止虐待宠物”,那我问你,你把猫阉了,这是不是虐待?你说这不是虐待,那我把你阉了试试看?

神烦那些说“不阉的话猫要生病的”,猫几千年前没有成为宠物之前,它们都没被阉,那它们都病死了吗?

不阉就会得病的物种,在地球的连续剧里活得过一集?

既然阉猫也是虐待,那几乎所有养猫的人都违法了,这场面还挺壮观的嘛。

3、其实你们这些白左,就是想说“我认为你虐猫了,你就是违法,你就该死”,但是又不好意思说,甚至自己都知道不可能专门针对虐猫来立法,所以就遮遮掩掩的弄一个“呼吁立法禁止虐待宠物”。

你们这样夹带私货累不累啊?做个诚实的人好吗?

4、回归到一个问题:那虐猫是否应该算违法呢?我觉得分两方面:第一,虐猫本身不违法;第二,公然虐猫或者传播虐猫视频违法,或者说,传播虐杀、血腥、暴力的视频行为都可以列为违法。

有句话叫做“君子远庖厨”,人类都有共情心理,别说虐杀猫了,厨房里剖个鱼,菜场杀个鸡还拔毛,屠夫宰个猪,你把视频拍下来放网上,正常人也都会觉得有些不适。

为什么很多人觉得“禁止虐杀动物”这个口号好像不对,但是又觉得“虐杀动物”也不对呢?其实大家并不真的反对虐杀动物,只是不想亲眼看到虐杀动物。

5、所以,如果真的想解决问题,不想自己以及自己的孩子在网上看到杀猫杀鸡杀猪之类的视频,应该呼吁“禁止传播血腥、暴力的视频”,如果出现这种人,公安机关从“传播血腥、暴力视频”的角度去处理,而不是从“虐杀动物”的角度去处理。

但是,现在已经有“寻衅滋事”这个口袋,往里面装就行了,本来国家也禁止传播血腥、暴力的视频,你何必专门针对虐杀动物的视频去呼吁立法呢?

6、其实吧,有些呼吁立法的人,根本不是想“禁止传播血腥、暴力视频”,而只是想通过“禁止虐杀动物”这个借口,去把宠物提高到和人一样的地位上来,从法律上保护“猫主子、狗主子”的地位和权力。

麻烦你们别忘了,我们人类才是世界的主人,所有对于动物的保护,都不是为了真的想保护动物,而是想保护我们人类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

如果你一定要站到阿猫阿狗的那一边去,那我也不拦着。

走好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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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支持。

但在此之前,有些事情能先搞定吗?

1,先把跟动物发生X关系乃至结婚合法化吧,省的某些养狗人士出了意外去医院还要偷偷摸摸。也让他们公开了大家可以躲着远点。

2,对收养动物和饲养动物建立档案户口,进行终身管理,对于遗弃动物作为重罪处理。

3,动物攻击人类,由于其智力有限,主人应代替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咬一个二级轻伤,就可以判刑了。

4,在1的基础上,立法保护宠物的婚姻自由,禁止集体。制止养狗人士互换宠物或者开大乱斗。

以上都能做到的话。

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完全可行。

搞不定就请闭嘴,别搞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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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认为央视节奏带的不对。

说到底,我们判断一件事情违法是通过什么角度?目前支持就虐待动物立法的主要是从“目的说”,即因为“你虐待动物是没有必要的,所以我要惩罚你”。

这个逻辑说白了是很荒唐的,大家仔细想想,没有必要做的事情多了去了,你早晨吃一个包子就饱了非要吃两个是不是没有必要的?中午能吃一荤一素非要吃两荤一素是不是没有必要的?是不是因为你的没有必要要多杀害一点动物?那我是不是可以应该立法阻止你这种行为?

因此,立法与否,只能从他这项行为是否侵害了社会和他人的法益入手。因此唯一的理由应该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共秩序。因为公开虐待,传播虐待视频,侵犯的并不是猫狗的权益,而是人类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而从侵犯法益入手,就必须要辨析清楚一个概念:虐待动物本身绝不应该是法律应该调整的事情,因为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法益。这和公开传播是有区别的。

说白了,这么久了,我从来没见过任何一个人就这件事请讲明白两个问题。

一,为什么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就代表了文明?人们为了口腹欲望,虚荣心欲望杀害动物和为了心理欲望杀害猫狗,有什么本质上的高下之分?换句话说,宰杀动物合法的前提下,虐待动物立法的正当性在哪里?(别扯什么吃肉是必须,你不吃肉会死吗?真皮沙发真皮包包也是必须?)

二,就算虐待动物立法有了正当性,必要性又在哪里?有正当性的事情多了,都要通过法律解决吗?法律是万能的吗?法律在执行层面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和我辩论的人多了,但是都只会证明“为什么虐待动物是错的”,从来没人证明为什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做这件事”。绝大多数人只会翻来覆去的车轱辘话“禁止虐待动物是文明”“不立法怎么能保障文明”。但是他们既不能解释为什么这是文明,又为什么一定要用法律来保护这个所谓的文明。更没想过法律到底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专题一:为了帮助有些同学理解,我再简单点说。判断一件事情是否违法,就是看这件事有没有侵犯什么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公开xxoo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的,是违法的,禁止公开xxoo是人们的共识。但是你现在要立法“禁止xxoo”,我会吐你一脸然后骂你是个sq。

因为xxoo本身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公开xxoo才侵犯合法权益。这和有这种需求的人多人少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如果你虐待国家保护动物,侵害了国民整体的合法权益,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如果你虐待别人家的猫狗,你侵害了别人的财产权。有刑法和民法来处置你。

如果你公开传播虐待视频,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心理健康。有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制裁你。

但是关在屋里偷偷虐猫虐狗,就是一件我自己觉得不对,但是我坚定的表示这并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的事。所以虽然我并不赞同这个行为本身,但是我坚持这不违法,也不应该是违法。

所以你要立法,正当性理由只能是侵犯人类的权益,而不能是虐待动物本身。法律有其边界和谨慎性,毫无节制的法律最终就是谁的权益都保护不了。什么敬畏生命,真的就是忽悠扯犊子呢。



专题二:有朋友问,这样的人你敢让孩子和他同班吗?

我的观点是,你不能因为害怕一个人,就用法律去惩罚他。因为虐待动物和虐待人类之间,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有人认为虐待动物的犯罪率高,那么有纹身有刀疤的犯罪率也高。如果这样,是不是还要立法禁止有纹身有刀疤的男人8点以后禁止出现在小巷子中?或者见到单身女性上述“危险人物”不主动回避就算违法?

警察可以因为这些人形迹可疑进行盘问,但是法院绝不能因为这些人形迹可疑就判他违法犯罪。

公司可以禁止录用有纹身的人,商场学校可以配备保安多关注这些人,这都是方法。但是你不能因为他没有侵害别人法益的事情就用法律去惩罚他。

法律,要理性,谨慎,克制。


专题三:宰杀和虐杀不一样?

还不断有人提宰杀和虐待不一样。宰杀和虐待,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欲望,利用自身主宰地位,通过暴力手段残酷剥夺动物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手段不同,目的不同,都不是其成为立法依据的原因。

你非要说满足好吃的口欲和满足虚荣心的买真皮包包欲望是正当的,别人虐待猫满足心里欲望是不正当的。还要用法律去惩罚他,你的理由是什么?就因为和你有同样欲望的人比较多呗?

如果你从目的论出发,认为为了赚钱为目的的宰杀是合理的,虐待动物为乐是无必要的,那么为了卖视频赚钱而虐待你认为就是合理的对吗?张三能为了赚钱一年宰杀几百万头牛羊,李四为什么不能为了赚钱一年断两条猫的腿?从错误的角度出发,就会得出荒谬而自相矛盾的结论。

宰杀和虐杀手段上有差异,但是性质上没有区别。都是为目的服务的,宰杀之所以进化的快准狠,是因为你的目的是要动物死!虐待动物使用的痛苦而不致死的手段对于宰杀来说效率是极其低下的!所以标准化快速化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能提高宰杀效率,好在单位时间内剥夺更多动物的生命来满足人类的欲望!

屠宰的越快,越无痛,对提高屠宰效率和质量有好处。

屠宰效率越高,就能屠杀越多的动物,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屠宰的利益目标和无痛在手段上是一致的。无痛的手段能让资本家获得更大利益,奢侈品呼吁不用真皮是为了更低廉的原料卖出更高的价格,仅此而已。

截段新闻给你看,别总以为自己以为的就是自己以为的。

【让生猪瞬间“睡着”,肉质成色更好

在该屠宰生产线的源头,记者看到待宰的生猪在安静休息12至24个小时后,会洗上一次“桑拿浴”,冲淋干净后,进入麻电机麻晕,该设备为无毒不锈钢材质、卫生、清洁,采用低压高频技术对生猪进行瞬间击晕, 这样在猪毫无痛苦的情况下再进行宰杀,这样活猪由于“临终”没有任何恐惧,也就不会产生应激反应的毒素,猪肉的质感和成色都会更好。

你去问问所有屠宰商,现在发明一种方法可以让动物被宰杀时痛苦完全降到零,但是成本提高一倍,肉质变得更差卖不出去,你看有没有人干?

所以,不是鼓励虐待行为,而是虐待本质上和宰杀没什么区别。你没法解释有些人每年杀害百万只动物赚的盆满钵满,有些人每年虐待三两只猫就身陷囹圄。那我只能说你的立法逻辑自相矛盾,滑稽可笑。完全是一种君子远庖厨的伪善。

还有人用英国有判例来为自己正名的。是是是,英国美国昂撒文化都是文明地区,不仅尊重动物,连病毒都尊重不肯随便消灭,躺平和谐共处,您去找寻灯塔和人类之光吧,我怕,我有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我不去。

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是纳粹德国,你们要不要去穿越和元首共舞一曲?

什么年代了,还言必称国外云云。国外都是无痛宰杀,国外奢侈品呼吁不用真皮。资本是吸血的,资本家连劳动者都拼命压榨剥削,却好端端保护动物,不觉得有问题吗?社会主义的教育扔给老师了?

境外势力搞二氧化碳减排是为了保护环境?让柴静拍穹顶之下是为了关注健康?怎么国内还有一帮不长记性的人呢?


专题四:人道主义,人等于狗?

看到了很多评论,在强调一句,别再拿人来类比动物了。什么废除酷刑人道主义,你都说了那是人道主义,人道主义强调的是维护人的尊严及权利,不是维护物的。

人有人权,狗没有狗权。

人有“用法律”保护的价值,狗没有。保护它们可以,但那是你们动保人士该出钱出力做的事,建个救助站,成立个基金会,组建个兽医队,再不济总可以领回家吧?不要什么都不做,动动嘴皮子就算你们爱心保护动物了,浪费公共法律资源。

我知道,有人又要把没有用法律保护的价值理解成没有保护的价值了(即使我强调了这句话,还加粗了。)


专题五:我也要立法!

挺有意思的,跑个题。不针对某些具体朋友,是突然想到的。因为我一直在意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执行性。如果说就呼喊立法,不考虑法律合理性和执行性的话,那我也会(以下均为对很多人逻辑模仿后的输出,只为调节下气氛)比如说:

为了避免虐待动物的事情再次发生,我建议立法:

一,爱猫爱狗人士成立流浪者协会,收养所有流浪猫狗,直到寿终正寝。

二,禁止个人饲养宠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饲养就没有虐待。

你们养猫养狗是不是为了满足你们把生物当做你们奴隶的变态快感?圈养,牢笼,绳子禁锢,绝育……你们简直太可怕了。

什么?执行不了?我不管我不管,你不同意我的立法建议,你是不是支持虐待?你们有没有爱心?有没有共情能力?有没有同理心?你们太可怕了,是虐待狂,是潜在的杀人犯!

吃肉你非说是刚需,养猫养狗总不是刚需了吧?

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来调和,愿意开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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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疾控医生,如果真的立法,从我们疾控专业的一个角度讨论一下。

疾病控制中,有一门学科叫做“消杀灭”,实际上就是消毒杀虫灭鼠的简称。我们以容易理解的灭鼠为例吧。

一种较好的灭鼠药,一定是慢性毒药,这样可以降低鼠类的警觉性,比较常见的是引起鼠类慢性凝血功能障碍,鼠类吃了这种毒药会持续性内脏出血,这种死法肯定极其痛苦和残忍,实验时中毒成年鼠甚至可能痛苦到临死前把幼鼠全部咬死,我不知道这是否可以定义为虐杀。而且,研究人员还在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一些引诱力强,适口性好,剂量低,针对性强的慢性毒药,他们只会考虑灭鼠的成本、效果,怎样避免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相信我,减轻鼠类死亡的痛苦,绝对不在研究人员的考虑范围中,说句不客气的话,研究人员就是以一种毫无心理波动的冷漠态度来研究针对鼠类的种族屠杀措施。

如果立法,那我们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有虐杀之嫌呢?

我绝不希望,如果某一天,动保会发展到对我们的灭鼠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说三道四,那不仅是伪善,更是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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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央视也是著名拳媒了。你tm不好好讨论国内人与人的关系和处境,倒有闲心关心起其他动物。针对这种人,很有必要恢复劳动改造,让他们去农场里养猪,每天抱着三只狗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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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所有话之前。央视,作为人民的喉舌,一股自媒体味儿真的好吗?而且!!

迫害(人)和虐待(猫)应该更关注哪个?

面对人民被迫害,选择推波助澜是否符合央视的定位?



玩火必自焚,诬攀之例断不能开

今天能因(虐)兽诬(杀)人,明天就能以祖攀孙


这个提议从根子上就歪了。如果说,立法是为了防止被虐待的动物伤及他人,或者哪怕是防止虐待行为影响市容,咱顶多是无可无不可,无所谓的态度。

但是“文明”“伴侣”“情感寄托”?那烟花爆竹马吊牌九烧纸钱就不是“文明”“伴侣”“情感寄托”?呵呵。


一般认为在非原则问题上,求同存异和谐共处是最佳选择。但是,极端主义者并不认同这一方式,ta们的世界里只有顺昌逆亡。

现在请出辨别极端的有力武器,归谬演绎(大雾)


矫枉必须过正,打败魔法必须依靠魔法

很显然,极端主义立论的根本与正常人不同。

ta们不是从侵害他人物权、传播血腥暴力的角度讨论问题,而是从文明进步、是动物生存权、是众生平等、是害动物者必害人的角度。

其实也就是说,立法的根本是物种平等思想。

物种平等,显然就需要摒弃“人类至上主义”前提下的价值体系,如“益害分类“必要杀戮”。

这里强调,植物动物都是命,杀草者必杀人。

靠合成食品让全世界生物活下去!!!!


首先,与“野保”不一样,这个法律的立意是解决物种矛盾,而非人类内部矛盾。类比种族、民族相关法律,可知公平公正是这类法律的基础,否则就会像白人立场的“反歧视”一样成为笑话和动乱根源。必须以种族平等为前提讨论立法,否则毫无价值。

其次,在种族平等的前提下,权责对等是法律公平性的具体表现。所以,必须四法合立,“人虐动”“动虐人”“人虐人”“物虐物”,才具有基础的逻辑完备性。因此立法、执法与审判必须脱离人类控制,否则就如同让3k党审判歧视案。(机器人审判或许是最佳选择)

最后,现行人类法律体系大多将动物归于“人类附属物”,与物种平等基础理念相斥。因此,必须从根本上重塑现有法律体系,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将人类三观矫正回物种平等的基准线。当然,这里还需要大力发展科技,提高合成食物产能。


最后说下本人观点。这事根本上还是社会撕裂。

被吃了一根火腿肠之后怒杀猫的人,显然不可能月入百万猫粮上千。

为了猫命网爆他人,让人丢工作之后还安上“潜在杀人犯”名号的,显然也不可能是睡过钢丝床拉过大板车的。

但凡事儿都得讲个道理,如果非要强行沟通两种人群,合理的做法是让后者去理解前者,而不应该反过来,对不对?

用马云的标准要求五保户,是不是有点忒缺少道德?


很多人觉得反对者是缺乏同理心和同情心

但是,诚实的讲,至少我看到的,反对者多是看到了舆论立法,以及这种法律本身的恐怖

换句话说,对思潮和作风的反对甚于立法本身

不要以为浩劫不会再演,也别以为浩劫只有一种形式

只要有足够偏激的观念,有足够多的狂热人群,支撑,有足够宽松的法律管制

趁还可以思考仔细品一品,缩水版的变形品是不是已经出现过很多?现在这波是不是很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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